第一条,古巴华工,系从中国何处招去?
第二条,古巴承工华民,是否均有合同?
第三条,立合同时,是否将合同字句语言,令华工明悉?
第四条,华工往古巴时,途中所搭坐之船,种种安置,有无妥章,预为照料?
第五条,华工途中受冤屈,按国法可否申诉?
第六条,华工到古巴时,登岸办法若何?
第七条,承工年限之内,华工情形如何?
第八条,承工年限之内,合同各条是否照行?
第九条,工主不按合同,该工人等有无申诉之律?
第十条,工人不按合同,工主有无申诉之例?
第十一条,工主是否体恤工人?
第十二条,工人是否听从工主?
第十三条,国法准否工主惩治工人?
第十四条,工主按例惩治工人,工人不服,有无上告之例?
第十五条,承工年限内工人有无休息时日,可否任便,有无保护之例?
第十六条,以工主招工之花费而论,以工人在华常挣之工钱而论,以工人先知中国工价后愿立合同始往古巴而论,工主令工人照合同承工,是否有不公道处,有无不按例处?
第十七条,工主性情不一,有居心忍刻,有待下慈祥,于此两项内有无可指发之案,工主与工人相待,大概情形如何?
第十八条,工人不一,有因勤奋性成,愿离故土,以冀有益于身家者,此等人到古巴,系甘心远去,必能操作过人。又有因作慝犯科,思以远避者,此等人到古巴,虽亦出情愿,然怙恶不悛,仍萌故志。又有因性本愚鲁,被人拐去者,此等人到古巴,其所作工夫,安能灵敏。又有明干之人,一时误听人言,堕其诓骗之术者,此等人到古巴,翻然醒悟,气忿盈怀,必致刻不能安,群然偾事。工主若不能明此等情节,则疑其行为反常矣。以上四等人,到古巴各项如何度日?
第十九条,工人于承工年限内,所有一切于见合同后,自计之初愿是否相偿,如有违其初心之事,其合同何时何地而见,又应惟何人是问?
第二十条,承工年限已满,归于何处?
第二十一条,工人年满后,或他去,或仍在古巴,是否均任其自便。
第二十二条,工人自愿留住古巴,其章程如何?
第二十三条,工人自愿他去,其章程如何?
第二十四条,工人年满后,究系愿留住者,与愿他去者,孰多孰少?
第二十五条,工人初次承工,年满欲留住,所得工值,是否多于初次,应否另立合同,其新立合同中之利益,是否增加?
第二十六条,工人承工年满后,或欲回国,或欲他去,其章程保护之法如何?
第二十七条,古巴岛之哈法那等城市内有无华工,如有究系何项人等,其情形若何,并彼处所待情形若何,并听其所言之情形若何?
第二十八条,古巴岛之四乡内有无华工,如有究系何项人等,其情形若何,并听其所言之情形若何?
第二十九条,古巴监狱内有无华工,如有华工系犯何章何罪,受何项刑罚,待犯人情形如何?
第三十条,承工华工所作工夫,系按合同内批明之事为其所愿为而已,非与为奴者可比,古巴现在工人,彼处究系待之以奴,抑系以自主雇工之理待之,古巴各处有无为奴者,如有,彼处待伊等如何?
第三十一条,日斯国曾否代华工设立章程,如已设立,其章程内有无保护照料华工之条,可能尽善尽美,如未能善美,其弊之大小若何,因何不能杜绝?
第三十二条,镇守古巴将军于分内之事,在未经报明国家之先,能否设立章程,抑将所拟之章必俟国家议定。古巴将军所拟章程,曾否有被伊国议驳者,抑有自议章程,而未经试办者?
第三十三条,现今古巴境界有何处叛乱者?
第三十四条,叛乱人民内曾有否华工随逆,如有,系从何时,在于何地,其助逆情形如何?
第三十五条,因其叛乱,其管理华工章程,曾否有因此而更改者,如有改章,其更改章程与承工华人有何关系?如仅系为暂时防范,则其所防范者,或系国家应防之事,抑或待工人过严之条,如有此等额外之章则试辨之,执法轻重若何,年满者如有上等之人居古巴城内营谋者,伊等以章程为何如?
第三十六条,华工在古巴身体强弱如何?
第三十七条,华工如有疾病,彼处用何法医治料理?
第三十八条,华工在古巴每年内所死数目以百人计算,约死若干?
第三十九条,华工在古巴死者,是否均系病故,抑有因他事致死者?
第四十条,华工在古巴死者,工主作何安置,已经工满与未经工满之人,有无分别?
第四十一条,华民在古巴人数,现有若干?
第四十二条,华工在古巴以四类分计,一系自谋生计,一系承工年限未满,一系承工年限已满现需另谋他去,一系在监禁者。此四类中,每类约计人数若干?
第四十三条,古巴华人中曾否有营谋致富者,古巴人民视华人之人品高下能如待己否,其国家看待华工与其人民能同一律否?
第四十四条,华人居住古巴,现在曾否有才艺出众,为难能可贵之事者,有此等人,所得工值利益,能不负其才技否?
第四十五条,现居古巴的华人情形,较中国孰好孰坏,现在有无追悔情事,思图他去者,如有此等情事,能任其自便否?
第四十六条,华人在古巴有娶妻者否,所娶系何处人氏,其家室现在如何,其子女能得其教养否?
第四十七条,现闻古巴有新章出,系因其他人民叛乱为暂行试办者。其章内有云,合同所定年限已满华工,仍应归伊前主抚庇等语。又云,如该工人定欲他去,不愿仍归前主,即将置之于城内一公所等语。其所谓前主抚庇者若何,其所谓城内公所者若何?
第四十八条,华人有经被讯者,能令其情尽乎词,抑有所畏逼而使之不敢言否?
第四十九条,查讯华人时,日斯国官民等有无代为方便其事者?
第五十条,查讯华人时,日斯国官民有无从中阻碍畏吓情事?
第五十一条,总之此次所查,无论从前之事,与现在之事,须将一切不合之处,确切查明。
陈翰笙主编:《华工出国史料汇编》第1辑,第2册,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81-6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