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和李鸿章向朝廷呈递留美教育计划奏折的同时,就开始着手拟定章程。具体的筹划工作由陈兰彬、容闳担任,然后商函曾、李二人,通过商议共同完善留美教育章程。
最早的条陈是以容闳的教育计划为基础的,在条陈中,容闳非常具体地阐述派遣留学生的目的、人数、方法、管理和经费等问题。其内容如下:
政府宜选派颖秀青年,送之出洋留学,以为国家储蓄人材。派遣之法,初次可先定一百二十名学额以试行之。此一百二十人中,又分为四批,按年递派,每年派送三十人。留学期限定为十五年。学生年龄,须以十二岁至十四岁为度。视第一、第二批学生出洋留学著有成效,则以后即永定为例,每年派出此数。派出时并须以汉文教习同往,庶幼年学生在美,仍可兼习汉文。至学生在外国膳宿入学等事,当另设留学生监督二人以管理之。此项留学经费,可于上海关税项下,提拔数成以充之。 容闳:《西学东渐记》,第87页。
章程经过细心修改而逐步完善。曾国藩在这时期的书信、日记中对于幼童留美事多有反映,说明他对此事的重视。同治九年十二月初二(1871年1月22日),曾国藩复李鸿章信,提及陈兰彬、容闳提出的出洋学习计划,学习时间长,经费巨,是否再考虑一下。信中说:“陈荔秋与容式甫近议条款,所拟子弟出洋学习为时过久,需费亦巨,兹抄寄一览。阁下高掌远跖,才大思精,祈酌核可否,详细示复,以便会衔函商总署,俟其允许,再行会奏。”《曾国藩全集》书信(十),第7336页。
是年三月二十日(5月9日)曾国藩给李鸿章的信中谈及遣派幼童出洋学习时,说:“陈荔秋等续议幼童出洋学习各条,较前简省,尚属可行。已嘱其用吾两人名拟一函稿商之总署,容再寄稿至津奉商。”《曾国藩全集》书信(十),第7395页。四月初八日(5月26日),曾国藩日记中有“改荔秋信寄季”。《曾国藩日记》下,第2447页。应该是指关于留学的事情。四月十五日(6月2日),曾国藩在日记中记载曾“改幼童出洋章程”。《曾国藩日记》下,第2449页。当天,他给李鸿章的信中又说:“幼童赴洋学习之说,前令荔秋用余二人名函商之总署。昨接拟稿并议章程各条,量加删易,钞呈台鉴。如有未妥,乞再酌改,就近缮发,再录底稿一分寄交敝处。兼延汉文教师本嫌其赘,然于事亦无所损。将来挑选之际,或写或作,而试一二,必须略通汉文乃可入选。” 《曾国藩全集》书信(十),第7414页。四月十七日(6月4日),曾国藩又给陈兰彬一信,指出赴洋肄习者之年龄改为十三四岁至二十岁止。他说:“幼童赴洋肄习一节,阁下拟商总署函稿及章程各条,大致妥洽。国藩量加删易,钞付李相,请更斟酌,就近缮发。俟总署复到时再行会奏。幼童习汉文,仍以在中华先习为妥,到洋后则不能兼营。故年岁改为自十三四岁至二十岁止。年稍长,则易求通文理者也。”《曾国藩全集》书信(十),第7420页。
同治十年七月十九日(1871年9月3日),曾国藩与李鸿章联合具奏的《拟选聪颖子弟出洋习艺疏》,奏中附呈《挑选幼童前赴泰西肄业章程》十二条,这就是第一个留美教育章程。全文如下:
一、商知美国公使,照会大伯尔士顿(即美国总统),将中国派员,每年选送幼童三十名至彼中书院肄业缘由,与之言明,其束修膏火一切均中国自备。并请俟学识明通,量材拔入军政船政两院肄习。至赴院规条,悉照美国向章办理。
一、上海设局经理挑选幼童、派送出洋等事,拟派大小委员三员,由通商大臣札饬在于上海、宁波、福建、广东等处挑选聪慧幼童,年十三四岁至二十岁为止,曾经读中国书数年,其亲属情愿送往西国肄业者,即会同地方官取具亲属甘结,并开明年貌籍贯存案,携至上海公局考试。如姿性聪颖,并稍通中国文理者,即在公局暂住,听候齐集出洋,否即撤退,以节糜费。
一、选送幼童,每年以三十名为率,四年计一百二十名,驻洋肄业。十五年后,每年回华三十名,由驻洋委员胪列各人所长,听候派用,分别奏赏顶戴、官阶、差事。此系官生,不准在外洋入籍逗留,及私自先回,遽谋别业。
一、赴洋幼童学习一年,如气性顽劣,或不服水土,将来难望成就,应由驻洋委员随时撤回。如访有金山地方华人年在十五岁内外,西学已有几分工夫者,应由驻洋委员随时募补,以收得人之效,临时斟酌办理。
一、赴洋学习幼童,入学之初,所习何书,所肄何业,应由驻洋委员列册登注,四月考验一次,年终注明等第,详载细册,齐送上海道转报。
一、驻洋正副委员二员,每员每月薪水银四百五十两;翻译一员,每月薪水银二百五十两;教习二员,每员每月薪水银一百六十两。
一、每年驻洋公费银共约六百两,以备医药、信资、文册、纸笔各项杂用。
一、正副委员、翻译、教习来回川费,每员银七百五十两。
一、幼童来回川费及衣物等件,每名银七百九十两。
一、幼童驻洋束修、膏火、屋租、衣服、食用等项,每名每年计银四百两。
一、每年驻洋委员将一年使费开单知照上海道转报。倘正款有余,仍涓滴归公,若正款实有不足之处,由委员随时知照上海道禀请补给。
一、每年驻洋薪水、膏火等费,约给库平银六万两,以二十年计之,约需库平银一百二十万两。 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2册,第155-157页。
综合其内容,不外乎学生和经费两大类。关于学生,每年选送幼童三十名,四年共计一百二十名,驻洋肄业;在上海、宁波、福建、广东等处挑选年龄约13岁至20岁的聪慧幼童;十五年后学成归国;气性顽劣,或不服水土,将来难望成就者,应由驻洋委员随时撤回;幼童入学之初,应由驻洋委员列册登注。关于经费,规定驻洋正副委员、翻译、教习,每员每月薪水;正副委员、翻译、教习来回川费;每年驻洋公费的开支;幼童来回川费及衣物开支;幼童驻洋每年开支;每年驻洋薪水、膏火等费,每年约给库平银六万两。
同治十年八月初四日(1871年9月18日),曾国藩给李鸿章的信又提出:“幼童赴洋学习应否添派八旗子弟,且俟总署核议。”《曾国藩全集》书信(十),第7516页。他仍然担心经费不足的问题。
同治十一年正月十九日(1872年2月27日),曾国藩与李鸿章在《派员携带幼童出洋并应办事宜疏》中,又附有《出洋应办事宜六条》 《李鸿章全集》第2册,第851-852页。,实际上是对十二条作详细的补充,重申挑选幼童的标准、程序及出洋后的管理原则、留学经费拨付和支出办法等。
第一条,在挑选幼童中,特别提出“不分满汉子弟”,并明确学什么?怎么学?该条这样规定:
挑选幼童不分满汉子弟,俱以年十二岁至二十岁为率收录入局,由沪局委员查考,中学、西学分别教导,将来出洋后,肄习西学,仍兼讲中学,课以孝经、小学五经,及国朝律例等书,随资高下,循序渐进。每遇房虚昴星等日,正副二委员传集各童,宣讲圣谕,广训示以尊君亲上之义,庶不至囿于异学。
第二条规定幼童学习过程。幼童选定后,必须在上海局学习六个月,“察看可以造就,方准资送出洋”。出国后,四个月考察一次,“年终分别等第报查,其成功则以十五年为率”。学成后,“游历两年,以验所学”,然后回国,听候总理衙门安排。因为是官费留学生,也要求三不准:不准半途而废,不准入籍外洋,不准在华洋自谋别业。
第三条,由总理衙门发给“关防”,出洋局称“奏派选带幼童出洋肄业事宜关防”,上海局称“总理幼童出洋肄业沪局事宜关防”。
第四条规定,出洋也要遵守中国的礼仪,“恭逢三大节,以及朔望等日,由驻洋之员,率同在事各员,以及诸幼童,望阙行礼”。
第五条规定,出洋肄业局除正副二委员外,还有翻译、教习各一名。“五品衔监生曾恒忠,究心算学,兼晓沿海各省土音,堪充翻译事宜。光禄寺典簿附监生叶源濬,文笔畅达,留心时务,堪充出洋教习事宜。”
第六条规定,每年需用经费,在江海关洋税项下指拨。原计划按二十年算,共用一百二十万两,每年需六万两。但“细加推算,分年应用之款参差不齐”,如首数年,沪上设局,幼童齐往用款较巨,第四年达到八万九千六百余两。到了最后几年,用款较减,如第十九年,仅需二万三千四百余两。因此,具体使用经费,“兹由陈兰彬等核开清单,某年应用银若干,交江海关道署存照,按年寄洋,仍由该道分析造报,以昭核实”。
同治十一年四月十一日(1872年5月17日)总理衙门发出的《遵议派员携带学生出洋肄业应办事宜》折中,又对《出洋应办事宜六条》提一些修正意见。对第一条的“挑选学生以十二岁至二十岁为率”,总署的意见是:“查所选学生以十二岁计算,至十五年艺成后回至中国时已二十七八岁,若以二十岁计算,则肄业十五年回至中国时已及三十六七岁,其家中父母难保必无事故。且年近二十,再行出洋肄业,未免时过后学,难望有成。应请酌定,自十二岁至十六岁为率,并剔除亲老丁单之学生,毋庸挑选外,其挑选出洋者,亦应随时考验所学,或有不及十五年而已有成效,及遇有事故者,准其报明,由该委员确实查核,酌准送回。” 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2册,第160页。第二条的“在洋肄业以十五年为率,中间艺成后游历两年,以验所学,然后回至内地”。对这一说法,总署认为,“学生一百二十名之多,在洋十五年之久,亦难保无因病出缺等事,应如何办理之处,亦须议及。其挑选出洋各学生姓名、籍贯、三代履历,应饬该委员造具清册,申报该督等,转咨臣衙门存案,以备查核”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2册,第160页。。总署又觉得第四条制定得好,尤其是“恭逢三大节及朔望等日,由驻洋委员率同在事各员以及诸学生等,望阙行礼”等语,总理衙门认为“所议甚是”,还补充提出,在洋局恭设至圣先师神位,驻洋委员率同在事各员以及诸学生,一体行礼。 中国史学会主编:《洋务运动》第2册,第160-161页。其余各条,应如所议办理。经过多次反复,到此为止,留美教育章程逐渐得到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