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对外国领导人谈“国家主权”。
1982年会见撒切尔夫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
1989会见日本朋友:“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对这一点我们比过去更加清楚了。西方的一些国家拿什么人权、什么社会主义制度不合理不合法等做幌子,实际上是要损害我们的国权。”
会见尼克松:“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
会见泰国总理差猜:“中国要维护自己国家的利益、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同样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侵犯别国的利益、主权和领土。”
主权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国家凭借这种权力可以以最高权威和独立自主的方式处理自己的一切内部事务和外部事物,而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或实体的干涉和影响。
主权具有对内属性和对外属性。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实质上指国家的政治统治权力,它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经济、文化等手段来实现,体现在颁布法律、废除法律、决定国家组织原则、决定政权组织原则、决定经济体制、统率军队等权力上。主权对外独立的属性派生于主权对内最高的属性。它主要指一个国家有权独立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政策,处理国际事务和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不允许其他国家或其他实体干涉一个主权国家在这些领域中的自主活动。
主权是国家的根本属性,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统治权力。主权是一个历史和发展的概念,有最早法国博丹提出的君主主权说,也有卢梭从宪政角度提出的人民主权说,还有瓦泰尔从国际法角度论述的国家主权原理等,主权的概念在不断充实发展。主权国家是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单位,主权是国家最根本的属性,是国际法的基础。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是主权的最基本特征和表现。主权国家的构成要素:人口、领土、政权、主权。
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管辖权。国土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领土、领海和领空。国家对领海的主权及于领海上空、领海的海床及底土。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主权国家是国际法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194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一条规定:“各国有独立权,因而有权自由行使一切合法权力,包括其政体之选择,不接受其他任何国家之命令。”1970年10月2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指出:各国一律享有主权平等,包括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应有权利、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等。
关于主权的争论,中国在改革开放的新时期面临的问题主要是:人权大于主权?经济全球化国家主权边界在逐渐消逝?新时期如何捍卫中国的主权?左派和民族主义关门式的“独自成一统”?还是改革派开放式的在主动的国际交往中互利互惠获得发展,更好地保障主权?
问题1:人权大于主权吗?
人权大于主权的激烈争论,缘于1999年北约单方面挑起的科索沃战争。
科索沃战争。
科索沃战争是一场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一个主权国家南联盟国内事务加以干涉而发动的一场侵略战争。战争是由科索沃危机引发的,而科索沃危机则根源于南斯拉夫联邦的解体。作为东欧剧变的组成部分,1945年成立的南斯拉夫联邦于1991年迅速解体。当年6月25日,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率先宣布脱离联邦而独立;10月15日和11月20日,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马其顿亦先后宣告独立;1992年4月27日,塞尔维亚和黑山两个共和国宣布联合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这样,原南斯拉夫联邦分裂为5个独立国家。
在南联邦解体过程中,由于领土、财产和利益分割上的矛盾以及原本存在的民族纠纷和宗教冲突,各共和国间和各国内的不同民族间先后发生规模不等的战争,其中最严重的内战发生在波黑境内,并涉及其周边的塞尔维亚和克罗地亚。直至1995年11月21日,打得精疲力竭的各方才在美国的干预下于美国俄亥俄州的代顿空军基地签署了和平协议。
科索沃位于南联盟塞尔维亚共和国西南部,是塞尔维亚共和国内的自治省,与阿尔巴尼亚、马其顿相邻,人口200余万,其中90%以上是阿尔巴尼亚族。1980年铁托逝世后,以独立为目标的科索沃民族主义运动逐步兴起,并得到阿尔巴尼亚的支持。在这一背景下,阿族与塞族的矛盾日益尖锐,冲突时有发生。
1989年2月27日,当时担任塞尔维亚共产党领导人的米洛舍维奇为了压制阿族的民族主义运动,宣布取消科索沃的自治省地位,由此更激发了阿族的对抗情绪,阿族与塞族的冲突趋向激烈,塞尔维亚当局对阿族的镇压也随之升级。进入90年代后,阿族的民族主义运动进一步高涨,于1992年5月自行组成议会和行政机构,还选举民主联盟领导人鲁戈瓦为“科索沃共和国”总统,形成了与塞族政权并行的另一个政权。
1996年,阿族激进分子成立武装组织“科索沃解放军”,开始了运用暴力手段的分离运动。面对阿族人的反抗,米洛舍维奇为首的南联盟和塞尔维亚当局采取强硬镇压措施,派遣大批塞族军队和警察部队进驻科索沃,试图消灭“科索沃解放军”。1997年以后不断发生武装冲突事件,伤亡人员日趋增多,约30万人流离失所,沦为难民。
科索沃危机的发展使代顿协议后力图控制巴尔干局势的美国等西方国家感到不安,它们不能容许南联盟的行为干扰冷战后世界新格局的构建,同时它们也图谋借这一危机的处理排除东南欧地区最后一个被西方体系视为异己的米洛舍维奇政权。1999年2月6日,在美国和北约的压力下,塞尔维亚和科索沃阿族代表在巴黎附近的朗布依埃举行和平谈判,谈判的基础是美国特使希尔草拟的方案。主持谈判的美国和北约表示,这个方案的80%内容不许改变,必须接受,否则拒绝的一方将受到惩罚,其中对南联盟而言将遭到北约的军事打击。在谈判陷入僵局后曾一度休会,3月15日复会,阿族代表于18日签署了协议,但塞尔维亚方面仍然拒绝签字。3月19日,北约向南联盟发出最后通牒,3月24日,北约发动了对南联盟的空中打击,科索沃战争爆发。
科索沃战争以大规模空袭为作战方式,美国为首的北约凭借占绝对优势的空中力量和高技术武器,对南联盟的军事目标和基础设施进行了连续78天的轰炸,给南联盟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也造成了许多无辜平民(包括阿族难民)的伤亡。
5月8日,北约战机用导弹袭击了中国驻南联盟大使馆,导致3人死亡、多人受伤和馆舍的毁坏,制造了世界外交史上罕见的重大事件,严重侵犯了中国的主权,激起了中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北约的战争行动打着维护人权、制止“种族清洗”的旗号,实际上却以其非人道的行为导致了一场人道主义灾难。
科索沃战争的规模虽属局部,但影响却十分深远: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准则受到了粗暴的践踏,联合国的权威大大受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开了干涉别国内政的危险先例,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恣意妄为。战争表明,世界多极化和单极化的斗争从幕后走到了前台,诉诸武力,越来越可能成为美国建立单极格局的主要手段,美国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成为世界动荡不安和局部战争频出的主要根源。
科索沃战争是一场高技术的局部战争。北约主要采用四轮空袭的方法依次摧毁了南联盟的防空体系、指挥和控制中心、军工厂、在科索沃的塞族军队、民用设施。北约轰炸了整整78天,投下的炸弹爆炸当量相当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投在广岛的原子弹的5倍。然而,这又是一场没有胜利者的战争。最后,米洛舍维奇妥协了,但朗布伊埃协议草案中的两项关键条款(北约军队在南全境有权自由活动,3年后由全民投票决定科索沃前途)在8国方案中也被悄悄抹掉了。从军事角度看,北约也远未达到其对南联盟“速战速决”和“毁灭性打击”的预期目标,而南斯拉夫人民的英勇抗击赢得了全世界一切支持正义国家和人民的钦敬。
另外,战争一年后法国《人道报》报道:作为战争导火索的所谓“拉察克大屠杀”,实际上根本就没有证据,它只不过是为战争争取支持的一则谎言。北约当初所以发动战争,基本的理由就是科索沃发生了“种族清洗”。法国《人道报》的文章揭露了西方国家一些政要对科索沃受害人数的信口开河:1999年4月,美国国务院宣布50万科索沃阿族人失踪,“人们担心他们已经死了”;1个月后,美国国防部长科恩确认有10万到了服兵役年龄的人失踪,“可能被杀害了”;6月,英国外交部说有万人被害,克林顿也宣称有1万名科索沃人被塞族杀害。从50万到1万,这就是美英官方对于“种族清洗”数字的随意修正。
该报所提供的调查情况是:1999年9月,一个由西方国家法医组成的小组到科索沃实地考察,结果发现了187具尸体;11月,前南问题国际法庭进行的调查找到了2108具尸体。但是,正如《华盛顿邮报》(2000年3月26日)的文章所指出的,根本不能肯定这些人是死于南联盟的暴行。其中一些人可能参加了战斗,还有一些人可能死于北约的炸弹。这种情况根本说不上是种族灭绝。
这次战争的名义是美国第一次以“消除人道灾难”的名义,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对一个主权国家的侵略战争,从而开创了以“人权”、“民族”问题为借口,使国内问题国际化的危险先例。从此有一段时间,新左派和新自由主义派在理论界和民间都在开展“人权”与“主权”的论争。反思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什么会多次提出中国的人权有问题,并且把轰炸中国大使馆称为误炸,这里有必要理清人权是否大于主权的问题。
人权与主权关系问题的提出是在20世纪中期。国家主权现在是指一个国家所拥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的最高权力。主权概念最早是由法国法学家博丹(1530—1596)最早明确提出来的。他给主权的界定是:“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17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通过后,主权原则被确立为国际关系的根本原则。人权概念产生后,很长时间内则被认为是国内管辖事务。随着联合国的成立,人权从国内领域走向国际领域,一些西方学者从人权的国际保护角度开始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但是,由于当时的国际环境,这些观点没有进入西方思想界和政治界的主流。
1948年联合国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罗斯福夫人手持人权宣言海报。20世纪90年代,美国理论界正式形成了“人权高于主权”的理论。这一理论主要有三方面内容:一是人权不是一国内部管辖的事情,人权是没有国界的。如果一个国家有不尊重人权的现象,别国均可以关心或干涉。二是国家主权应当受到限制和弱化。三是“不干涉内政原则”已经过时,要让位于人权保护这一更高目标。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为人道主义干涉目的而使用武力是符合国际人权法的。“人权高于主权”思想是一种极其强烈的强权主义。这种思想完全抛弃了国际法,只要美国愿意就可以以人权为借口肆意侵犯他国主权而无须顾虑国际法,这与美国强烈希望凭借无与伦比的国力维护其全球战略安全和利益、建立以美国主导的世界秩序的思想相吻合。
每个国家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人权问题,特别是民族矛盾和经济、社会落后的地区情况更为严重,这就为美国在全球范围进行干涉提供了很好的借口。
人权与主权并不是一对相互冲突,甚至相互对立的概念;恰恰相反,在它们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同一性和统一性。在当代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中,人权与主权也是并存的,而且都拥有应有的地位,共同地为世界和平和正常的国际秩序,为增进人类的正义事业发挥着积极作用。国家的一切权利和权力来自于人民和属于人民,即所谓主权在民。人民直接地或者通过选举产生代表间接地治理国家,行使包括主权在内的国家一切权利和权力。对于这些国家,以国家为其主体的国家主权,实质上是以一国的全体人民为其主体的集体人权,是这一国家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政治和法律上的最高和最集中的体现。这就是说,主权是以人权为本的,没有人权也就没有主权。联合国的出现使得国际人权保护制度得以出现和发展,对于人权的保护不再仅仅依靠各个国家,除此以外,还需要有各个国家在国际层次上的合作。而为了进行这种合作,它们必定要承担一定的国际义务,在这一意义上,各国处理其人权事务的主权权利不能不受到某种限制。
然而,这一情况并不能证明将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的观点是有道理的。首先,以保护人权为目的的国际人权保护制度与其他国际法律制度一样是世界各国主权意志的产物,是建立在国家普遍同意的基础之上的。这一制度的直接渊源——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等,都是由各个国家行使主权,通过协商谈判制定通过的,国际人权保护机制就是由这些国家通过这些国际人权文书建立的,没有国家的主权,也就没有所有这一切。其次,尊重人权是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宗旨和目的,也是它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并不是唯一的原则。与这一原则共同构成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基础的,还有国家主权平等以及其他国际法基本原则,所有这些原则并行不悖。这在联合国宪章中有明白无误的宣示。该宪章在将尊重人权确定为联合国的三大宗旨之一和原则的同时,还明确规定,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在实现其宗旨时应遵行一系列国际法原则,其中首要原则就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以及由这一原则引申出来的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按照这一规定,在国际上促进和保护人权,应当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而不应当侵犯它们的主权。那种把人权与主权对立起来,认为为了保护人权就必定要限制和取消主权的言论和行动是违反联合国宪章和一般国际法的。
因此,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问题,中国政府的基本态度是:第一,人权具有国际保护的一面。在联合国成立以前,人权问题纯属内政,因为公民享有哪些权利,以及如何保障这些权利,几乎完全是国内法规定的事项。现在,人权成为国际人权公约的规定的事项,各主权国根据联合国公约行事是对所有主权国家的尊重,各国不能以国内事项为借口反对国际人权保护;第二,国际人权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国家主权基础之上的。一个国家的人权问题主要是靠主权国家自己采取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手段来解决。根据《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7款:“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离开了主权国家的尊重和合作,就谈不上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三,不能借人道主义干涉别国内政。发展中国家认为,西方的人道主义干涉记录表明,那些有能力干涉的大国并不是国际人权的真正保护者,并警告西方不要干涉自己的事务。第四,联合国授权的维和行动与国际人权保护应当受到尊重,并区别于实践中西方所谓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有选择的,在双重标准下进行的。中国人权白皮书指出:“对于危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行为,诸如由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和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组织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国际社会都应当进行干预和制止,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支持这种国际人权保护,并参与了这种国际行动。中国认为,国际人权保护和维和行动的合法依据并不是来自人道主义干涉理论,而是来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人权为什么需要国际保护?
因为一国的主权有滥用和失控的可能,而一国大规模侵犯人权,最终会导致国际冲突和战争。国际人权法已经为人类确立了人权的国际标准。根据这一标准,殖民主义不是国内事项,战争侵略不是,国际恐怖主义不是,种族歧视、灭绝种族、贩卖奴隶不是,对于这些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国际社会都应当进行干预和制止。中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已派出了多批维和警察。
既然国际人权保护如此重要,为什么又反对“人权高于主权”论?客观地讲,一些西方学者主张人权高于主权的观点,是出于理想主义,出于对国际人权的关心,同西方政府的人权外交政策是有区别的。但是,当我们谈论人权与主权关系时,要考虑到我们面对的国际政治现实是:大国与小国,强国与弱国事实上是处于不平等地位,有力量干涉的只有大国强国。
在现实中,西方的人权干涉推行的是双重标准。面对大国滥用国际人权保护的可能,对于小国弱国,主权是一个生存的概念,否定了主权就否定了国家平等的重要基石。广大发展中国家都有长期受帝国主义、殖民主义统治的历史,在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中处于相同的地位,对主权非常珍视。1999年,阿尔及利亚总统布特弗利卡在联合国大会代表非洲国家发言时指出:“主权是我们防止出现不平等规则的最后防线”,如果抽象地谈论人权高于主权,就会为大国侵犯小国打开了方便的大门。
问题2:经济全球化使国家主权的边界正在消逝掉?
经济全球化是指世界经济活动超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资本流动、技术转移、提供服务、相互依存、相互联系而形成的全球范围的有机经济整体。经济全球化是当代世界经济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趋势。经济全球化开始较早,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90年代,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大大加快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为此,可从三方面理解经济全球化:一是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加强和相互依赖程度日益提高;二是各国国内经济规则不断趋于一致;三是国际经济协调机制强化,即各种多边或区域组织对世界经济的协调和约束作用越来越强。跨国公司通过世界多边贸易体制形成贸易自由化、生产国际化、金融全球化、科技全球化并成为经济全球化及其载体的推动者与担当者。
从实质来讲,经济全球化是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先进科技和生产力为手段,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以最大利润和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分工、贸易、投资、跨国公司和要素流动等,实现各国市场分工与协作、相互融合的过程。
经济全球化主要是指世界各国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间地区性市场的一体化。市场则包括货物、服务、资本和劳动力市场。而经济的市场化则是指上述几个市场是否依客观经济规律,在相对自由的条件和环境下运作,即国家政府的干预是否仅限于法律和法定的市场手段。经济全球化的表现形式是以市场经济为特点的跨国界经济交流与交往。其条件是国际社会的成员或绝大多数成员都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各国的市场都相对开放、通讯和运输技术和设备能够满足大规模、高频率、高速度的跨国经济交易,从而促成各国相互依赖关系的进一步加强。
在这一大环境下,每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有不断开放市场的压力和需要,且都能从市场开放中受益。人们都说,经济全球化是一把“双刃剑”,会给各国带来机遇也会带来挑战,会带来利益也会带来风险。或可说,亚洲金融风暴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但到目前为止没有任何人主张各国应停止开放市场。经济全球化会促使发展中国家开放市场也会促使发达国家开放市场。乌拉圭回合后发达国家在农产品市场、纺织品市场以及服装市场的开放就是很好的证明。经济全球化使原来割裂的国家市场和区域性市场连成一个大的世界市场。在将国家的和区域的市场转换成世界市场的过程中,国际社会各国的经济制度都或多或少地发生了变化,都完成了或是正在完成向市场经济的过渡。
世界各国大多数经济专家学者认为,经济全球化正在销蚀国家经济主权。德国赫姆尼兹技术大学社会学教授狄特玛尔·布洛克在对当今的经济全球化过程与历史上早在欧洲“漫长的16世纪”就已经开始的经济全球化作区分时指出:“如果把经济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中心,那么,人们就可以区分出两次经济全球化所产生的截然相反的效果。在美国社会历史学家伊曼纽尔·瓦勒斯坦证明已形成‘现代世界体系’的那一历史阶段中,民族国家产生了。全球劳动分工意义上的经济全球化(在当时)至少是导致民族国家诞生的一个根源。而今天恰恰相反,我们所碰到的经济全球化过程却使民族国家,至少是以社会福利国家形式出现的民族国家受到威胁,并且被挖掉基础”。
具体一些来说,的确存在着一系列因素影响到国家经济主权。第一,国家之间的竞争使民族国家推行本国政策的能力受到削弱。第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权力和影响。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作用有时候就是强迫第三世界国家经济服从于偿还国债的命令等。第三,过去国家间的贸易谈判涉及一些国家行为,而今,贸易外交的风险已远远越过国界,谈判涉及国家内部的制度。第四,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地域正被网络取代。第五,西方霸权性的干涉主义理论。美国金融家索罗斯多年前也提出了干涉他国内政的理论。他说:“一个国家内部发生的事会影响到其他国家和整个世界。因此,在这些国家推进民主和自由也应该成为一项重要的政策目标。”“干涉别国的内部事务是危险的和艰难的,但是不去干预有时甚至会更危险。”
世界上的国际法学家们的看法与经济学家们的看法简直就是殊途同归。国家主权原则作为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石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主权原则历来都或多或少地受到限制并随国际社会的变更而演变也是不争的事实。如:安第斯条约签字国于1991年撤销了对国际投资有严格限制的第24号决议,世界银行于1992年主持通过了《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引》,苏联瓦解后1994年签订的西欧发达国家希望与新独立的东欧和亚洲国家就能源的开发和贸易作出安排的《能源宪章条约》,都使得主权国家对国际投资的管辖越来越失守。
另外一个情况是现代双边条约对主权原则的限制亦较为突出。据统计,20世纪60年代初至90年代初的30年间,各国签订了700余个双边投资条约。这些双边条约主要是发展中国家或新兴的发达经济实体同发达国家签订的。其特点是理论上的平等与相互性和事实上的不平等与无相互性并存。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双方的实力差异较大,另一方面是发展中国家大多缺乏专才和经验。因此,有人直指此类条约为新的不平等条约,是违反国际法的条约。
经济是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和法律制度。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全球范围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执法标准与原则乃至法律和法律制度正在向趋同的方向迈进。包括世界贸易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协议的特征之一也是对传统主权权力,包括立法权、征税权等加以限制。
各国面对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潮流,法律的趋同化以及主权原则的淡化这一国际社会的大势,每个国家都有权利和自由选择自己的对策,但都无法阻挡或改变此一世界大潮、大势的发展。同时,任何选择都需付出相应的代价或成本。
简言之,以西方为主导的全球化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的确是一场不平等和不均衡的战争,发展中国家一方面尚未做好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也不能获得与发达国家均等的竞争机会,所以只能在不平等的起点上被迫接受强者制定的规则。经济全球化从这些方面影响着一国主权作用的发挥:第一,以信息化为特征的科技革命和生产国际化推动的经济全球化,使国家对政治宣传、文化渗透、文化侵略、价值观念等难以控制,更为严重的是在科技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发达国家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对那些它们不“满意”的发展中国家发动心理战,挑起这些国家的反政府情绪,影响该国政府的决策甚至促使政府倒台;第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制约着国家的经济主权,从而影响了国家在内政、外交、军事上的自由发挥;第三,经济全球化使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日益尖锐,能源问题、环境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粮食问题、债务问题、贸易保护问题、极地深海和太空开发问题、人口问题、难民问题、毒品问题、核扩散问题、国际恐怖主义问题等早已越出国界向各处扩散,并在不断地恶化,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大问题。它们的解决已经不是一国或几国的能力所能为,必须依靠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相互协作、通力合作才能解决;第四,世界经济主要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和大国俱乐部的国际组织推进的现状暂时无法改变,其他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只能在政策等方面予以调整适应。
中国应对全球化并维护国家主权的对策是:①直面全球化的“双刃剑”性质,抓住机遇,迎接挑战。②更新观念,研究对策,掌握理论武器,为适应全球化和一体化的发展趋势,采取灵活、切实可行的方式维护国家的主权和利益。加强对国家主权问题的研究,树立国家主权有多种实现形式的新观念,采取不同的主权实现形式,从而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独立和完整;在参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主权让与对等原则,共享是让与的前提,没有共享就不能有让与。③正确处理静态利益与动态利益的关系,辩证看待利弊得失。发展中国家应依全球化的需要在某些阶段和具体情况下让渡部分主权权利,维持较高的发展速度。④借鉴20世纪西欧发达国家经济一体化的经验,加强南南合作,坚持发展中国家集体自力更生,采取有效形式实现地区集团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发展中国家的明智选择。今天的东盟10国的高速发展也是例证。⑤加强与发达国家的合作,借鉴人类社会的一切文明成果,努力提高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增强维护国家主权的实力。⑥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和新干涉主义,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