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WTO 简介及其运行规则
WTO——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是世界上惟一处理国与国之间贸易纠纷的国际组织,其核心是世界上大多数贸易国家通过谈判所签署的《WTO 协议》,其目的是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并通过这些规则,监督和约束各国政府的贸易政策,保护产品制造者、服务提供者和进出口商的商业利益,促进公开、公平、公正、自由的多边贸易体系的建立。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有135 个成员国,另有31 个国家或单独税区正在申请加入(它们都是 WTO 的观察员)。一个国家加入 WTO 就意味着它可以享有 WTO 其他成员给予它们的特权以及 WTO 贸易规则所提供的安全,同时,也必须遵循 WTO 所规定的国际贸易规则,修改以往不符合 WTO 规则并有损于国际自由贸易的政策,承诺开放自己的市场。
WTO 的宗旨在1993 年于马拉喀什通过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的前言中得到比较全面的阐述,该前言如下:
本协定各成员,承认其贸易和经济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生产和服务与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进一步承诺有必要做出积极的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相应的份额。
前言同时对 WTO 的目标做了如下表述:
期望通过达成互惠互利的安排,切实降低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关系中消除歧视待遇,为实现上述目标做出贡献;从而决心建立一个完整的、更有活力的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巩固包括以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为实现 WTO 的宗旨和目标,各成员国赋予了 WTO 五大职能:
(1)促进建立、管理并执行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协定及简单多边协定;
(2)为成员国就协议范围内的问题以及 WTO 授权范围内的议题提供谈判的场所;
(3)负责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分歧和贸易争端,争端解决机制是 WTO 的核心机制;
(4)管理、实施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监督审议成员国贸易制度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国内经济政策,争取实现全球经济政策的统一性;
(5)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参与经济决策的国际组织合作,使全球经济政策更加一致。
(一)WT O 与GAT T
WTO 于1995 年1 月1 日建立并运行,其前身是建立于1947 年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 ments o n Tariff and Trade,GA T T)。GAT T 是一项有关关税与贸易的多边国际协定,也是一个调节缔约国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国际组织。
GAT T 的建立有特定的背景。20 世纪30 年代,部分资本主义国家过渡到帝国主义阶段,重商主义思潮的影响使各国的贸易政策一直朝着逐步提高关税、设置进口障碍的方向发展。30 年代的大危机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使各国逐渐认识到国家之间在经济贸易上矛盾尖锐化所导致的严重后果。1944 年,布雷顿森林会议试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建立国际经济秩序。会议决定建立三个组织:金融方面,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 nter-national Monetary Fond,缩写为I MF);投资方面,成立世界银行(World Bank,缩写为WB);贸易方面,成立国际贸易组织。I MF与 WB分别于1945 年和1946 年顺利诞生,但是,国际贸易组织的谈判却举步维艰。直到1947 年,美、中、英等23 个国家在双边谈判的基础上签订了100 多项关税减让协议,并将此协议同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有关商业政策的协议合并,称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GATT,以此作为一项过渡性的临时协议处理各国在关税与贸易方面的问题。之后,GAT T 共举行了八轮多边谈判,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
GAT T 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缔约国之间的协议,大幅削减关税与其他非关税贸易壁垒,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达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与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持续增长。GAT T 尽管是一个“临时协定”,但它通过促进各缔约国之间的谈判,启动和推进了各国的贸易自由化进程,缓和了国际贸易摩擦,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和经济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世界经济贸易得到飞速发展。
然而,作为一个临时性协议,GAT T 有着无法克服的内在缺陷。同时,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服务贸易(包括交通、银行、保险、旅游、电信及咨询等)变得日益重要,“技术贸易”也是如此,因为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都包括“知识产权”的内容。正是顺应了日益复杂的国际贸易和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WTO在1986 年开始的“乌拉圭回合”中应运而生。
WTO 在GATT 的基础上产生,但又有别于GATT。GAT T是临时性的,从未得到缔约国立法机构的批准,在发展中成为准国际贸易组织,而WTO 及其协议是永久性的,其成员已经批准了世贸组织协议;WTO 拥有成员,GATT 拥有缔约方;GAT T处理货物贸易规则,而 WTO 还涉及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WT O 争端解决机制比GAT T 速度快、更自动,执行有力。作为准国际贸易组织,GAT T 已不复存在,但作为协议,GAT T 将作为WTO 负责实施管理的货物多边协议存在下去,但1994 年更名为GATT。
(二)《WTO 协议》的主要内容
《WT O 协议》是 WTO 的核心内容,它涉及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及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了自由化的原则及可允许的例外。协议包括各国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壁垒的承诺,规定了争端解决的程序,并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协议要求各国政府将实施的法律和采取的措施通知 WT O,使自己的贸易政策具有透明度,WTO 秘书处定期对各个成员国贸易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开放的国际市场和自由化的国际贸易对于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以及国内相应的改革有重要的意义。但是,开放市场以后,也可能给成员国经济贸易发展带来相当大的负面影响,《WTO 协议》考虑到了这一点,在协议中针对贸易自由化的风险相应地制定了诸项协议或条款加以防范,并允许成员建立自己的符合WTO 规范的保障机制,对本国实行合理与适度的保护。我国加入WTO 之后,机遇与风险并存,我国的很多弱势产业和低效企业将受到很大冲击。所以我们有必要全面深入地探讨 WTO 协议中有关条款的一系列保障措施,并适当加以运用。
1.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 协议》主要由四部分组成,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 1994)、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及争端解决机制四部分。另外,关于GAT T 与GATS 有附加细节、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等四个协议。
GATT 1994 包括: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措施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GATS 包括:金融服务(第二议定书)、自然人流动、基础电信、金融服务(第五议定书)等。
2.《WTO 协议》的主要原则。
其一,非歧视原则。即一国不应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它们都被平等地给予“最惠国待遇”;一国也不应在本国和外国的产品、服务或人员之间造成歧视,要给予它们“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贯穿《WTO 协议》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它要求成员国给予某一国一项特殊优惠,则必须给予其他所有 WTO 成员国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也是非常重要的,它要求成员国在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后,享有和本国成员相同的待遇。
其二,贸易自由原则。该原则旨在减少贸易壁垒,包括关税以及进口禁令、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有选择的限制进口数量的措施。《WTO 协议》鼓励减少贸易壁垒,但同时允许各国通过“渐进的自由化”循序渐进地进行调整和改变。发展中国家被允许有更长的时间履行该义务。
其三,可预见性原则。《WTO 协议》通过成员国在协议中的承诺,使各成员国对自己的政策有了约束,从而使商业界可以更清楚地看到未来的机会。就货物贸易而言,可预见性原则意味着关税税率有了一个上限。同时,协议要求各成员国尽可能公开或明确其国内贸易原则,以增加透明度。
其四,促进公平原则。WTO 中的诸多协议都旨在支持和促进公平竞争,如有关农产品、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的协议等,协议试图通过确定什么是公平的和不公平的,特别是通过征收额外的进口关税来补偿因不公平贸易所造成的损失。其内容有:通过反倾销、反出口补贴防止因此而形成的不公平竞争;使纺织品和农产品“回归”;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约束政府采购金额,扩大公平竞争机会。
其五,鼓励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WTO 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及经济发展,目前有超过3/4 的成员是发展中国家,WT O 协议继承了原GAT T 中有关允许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特别援助和对它们进行贸易减让的条款,允许发展中国家有较长时间的履约过渡期及履约时的灵活性;又规定富眨国家应对来自最不发达国家的出口产品加快实施准入承诺,并寻求增加对它们的技术援助;发展中国家的“幼稚工业”也被允许加以保护。
3.关税。
关税扰乱了正常的竞争条件,对贸易和产业活动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GAT T 一直致力于关税的削减,但以往没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规定削减的数目,直到乌拉圭回合结束,各国将自己的承诺列入减让表,附在《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议定书》后,这一协定书对削减后的关税税率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它对关税减让、关税上限、提高关税以及超过关税上限都做出了规定。
(1)关税削减。发达国家的关税削减将从1995 年1 月1 日起5 年内完成,完成后其工业品关税将被削减40%,平均关税将从6.3%降至3.8%。享受发达国家免税待遇的进口工业品的价值比重将从20%跃至44%。对于减税的各种承诺,适用于每一个成员国,即适用于最惠国待遇。中国加入 WTO 过程中,与美国签订的协议是:全面削减关税,平均税率将由22.1%减至17%;取消所有出口补贴。对美农产品税率5 年内减至14.5%~15%,汽车税率将由80%~100%每年分阶段削减至2006 年的25%。
(2)约束税率。市场准入减让表并不仅仅是对外公布的关税税率,它代表着不得将关税提高到超过减让表中列明的税率水平,即税率被约束。发达国家税率受约束的进口产品数量从78%增加到99%,发展中国家被要求从21%增加到73%,从中央计划经济过渡的转型国家将约束税率产品的比例从73%增加到98%。
4.农产品。
关于农产品的大部分条款在《农业协议》中,有关关税、关税配额、国内支持和出口补贴的规定在《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拉喀什协定书》所附减让表中。《农业协议》是最主要的部分,其目标在于改革农产品贸易,并使贸易更加面向市场。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补贴以及动植物检疫等。协议允许政府对农业实行补贴,但要求最好采取对贸易扭曲最少的政策。发展中国家削减补贴和降低关税的程度不必等同于发达国家,并被给予更多的时间完成义务。
(1)市场准入——“单一关税”。
农产品市场准入的最新规则是“单一关税”。乌拉圭回合以前,部分农产品进口受到配额以及其他限制,现在这些限制已被关税取代。将配额或其他类型的措施转化成关税成为“关税化”。
新承诺的关税和关税配额适用于所有农产品,于1995 年生效。乌拉圭回合参与方同意,发达国家用6 年时间将关税削减36%,设想农产品最低削减15%,每年均等削减;发展中国家用10 年时间将关税削减至24%,每项农产品最低削减10%。
《农业协议》对非关税限制已关税化的产品规定,各国政府可以采取特别紧急措施(“保障措施”),以防止进口产品的价格骤降或数量的激增对农业造成损害。
(2)国内支持。
由于国内支持政策鼓励了过量生产,进而排挤了进口产品,或导致出口补贴和在国际市场上的低价倾销,而遭到众多的反对。但《农业协议》将直接刺激生产的支持计划与那些被认为没有直接影响的支持措施区分开来。
对生产和贸易确有直接影响的国内关税或限制贸易措施必须减少,发达国家同意从1995 年起6 年时间内,将这些数字减少20%,发展中国家同意用10 年时间削减13%,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要削减。
对贸易影响最小的措施可以自由使用,它们包括:“绿箱政策(Green Box)”、“蓝箱政策(Bl ue Box)”。绿箱政策包括政府服务,如研究、病虫害防治、基础设施及粮食安全等,还包括不直接刺激生产的对农民直接支付,如帮助农民进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援助,以及环境和区域援助计划中的直接支付等。“蓝箱政策”是指给予那些被要求限制生产的农民以某种直接支付,以及发展中国家鼓励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府援助计划,另外,还包括那些与接受支持的产品的生产总值相比,规模小于一定比例的其他支持(该比例发达国家为5%,发展中国家为10%)。
(3)出口补贴。
《农业协议》禁止对农产品进行补贴,除非补贴已列入减让表。协议要求WTO 成员不仅削减用于补贴的金额,而且削减接受补贴的产品数量。发达国家承诺从1995 年起6 年内,削减补贴额的36%,补贴产品的24%;发展中国家承诺,10 年内分别削减21%和14%,最不发达国家不需要任何削减。另外,在6年的实施期中,发展中国家被允许在某些条件下使用补贴,以减少销售和运输产品的成本。
(4)对动植物产品的规定。
当前国际贸易中,“环境壁垒”的使用日益经常化,WTO协议中的《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关于这一方面做了规定。该协议允许各国制定自己的标准,但必须以科学为依据,并只能在保护人和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协议还允许各成员使用不同的标准和检验的方法。但是,如果出口国能够证明对出口产品采取的措施可以达到进口国同等的健康或保护水平,则进口国就应该接受出口国的标准和方法。该协议实际上是对有关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一个补充。
5.纺织品。
纺织品与农产品一样,是WT O 和以前的GATT 体制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从1974 年起,至乌拉圭回合结束,纺织品贸易一直由《多种纤维协定》(MFA)管辖,该协定确定的配额,可以允许国内产业因进口快速增长而面临严重损害的进口国限制纺织品的进口。《多种纤维协定》规定的配额严重阻碍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如我国),成为限制纺织业发展的主要非关税壁垒。
自1995 年起,WT O《纺织品与服装协议》(ATC)取代了《多种纤维协定》。到2005 年,该协议将完全融入GAT T 规则之中,配额将被取消。进口国将不能再对出口国实施歧视待遇。《纺织品与服装协议》也将不复存在,它是 WTO 协议中惟一规定自行作废的协议。
协议规定的纺织品与服装取消进口配额、逐步自由化的时间安排如下:
第一阶段:1995/1/1~1997/12/31 剩余配额开放速度为6.96%(每年)
第二阶段:1998/1/1~2001/12/31 剩余配额开放速度为8.7%(每年)
第三阶段:2002/1/1~2004/12/31 剩余配额开放速度为11.05%(每年)
第四阶段:2005/1/1配额全部取消
协议规定,如果在过渡期内又出现产业受损的情况,可以根据严格的条件采取暂时的额外限制措施。但进口国必须证明其国内产业正在受到严重损害的威胁,而且必须证明损害来自两个方面,即从产生问题的两个来源都使产品的进口增加了,而其从特定国的进口急剧大量增加。保障措施限制可经磋商后实施,也可以单方面实施,但必须由纺织品监督机构(TMB)审议。
6.反倾销、补贴及保障措施。
《WTO 协议》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正常关税之外的其他壁垒,但有一些情况是例外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针对倾销采取的措施、为抵消补贴而采取的措施、为保障国内产业而暂时采取的限制进口的紧急措施。
(1)如一公司以低于其国内市场正常水平的价格出口产品,则被视为“倾销”。《WTO 协议》中的《反倾销协议》对违反倾销措施制定了规则,这是对GAT T 第六条的澄清和扩展,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它们允许各国议会以违反约束税率原则而又不歧视贸易伙伴的方式采取行动,最典型的就是对特定国家的特定产品征收“反倾销税”,以使其价格更接近正常价值,或消除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认定某种特定产品是否属倾销行为,首先要计算该特定产品的倾销幅度。协议规定了三种计算产品“正产值”的方法,主要的是根据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当此种方法不能使用时,可以选择另外两种方法,或是出口商在另一国收取的价格,或是将生产成本、其他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差额相加得出的价格。其次,必须通过详细调查有关产业受到的影响,证明国内产业正在受到损害。这种情况下,出口公司可以承诺将产品价格提高到一个议定的水平,以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如果调查认定倾销幅度非常小(不到该产品出口价格的2%),则反倾销调查必须立即停止。如自一国的进口量不到该产品进口总量的3%,则调查必须停止。反倾销措施的实施期限通常为5 年。实施反倾销行动的成员国必须将最初的和最终的反倾销行动详细及时地反馈给反倾销委员会,并每年分两次报告期进行全部调查。两国就此出现分歧时,协议鼓励二者磋商,也可以使用争端解决机制。
(2)被贴与反补贴。
WTO 协议中的《农产品协议》规定了三类补贴:被禁止的补贴(prohi bit ed)、可诉的补贴(acti o nabl e)和不可诉的补贴(non_actionable),既适用于农产品,也适用于工业品,《农业协议》中规定的几类补贴可以除外。
被禁止的补贴 当补贴要求补贴获得者满足于某些出口目标,或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时,这种补贴是被禁止的。因为其意图是为了扭曲国际贸易,因而有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的贸易。被禁止的补贴可由WTO 的争端解决程序处理,如争端解决程序确认补贴是应被禁止的,则补贴必须立即撤销,否则,申述国可以采取防范措施,如果国内生产商受到补贴产品进口的损害,则可以征收反补贴税。
可诉补贴 如果某申诉国证明特定国的补贴措施对其利益有不利影响,它可以向争端解决机构上诉。协议对不利影响的规定是:如一国的补贴可以损害进口国的某一国内产业,或另一国的出口商与补贴国的出口商在第三国竞争时,前者会受到损害,或一国的国内补贴会损害在该国国内市场竞争的其他国家的出口商。该种补贴如果被争端解决机制认定,则其后操作与被禁止的补贴一样。
不可诉补贴 不可诉补贴不能提交争端解决机制处理,而且不能征收反补贴税。此类补贴可以是非专项性补贴,也可以是对工业研究和竞争开发活动的专项性补贴,或对落后地区的援助,或是为使现有设施适应新的环境及法律法规的某种类型的援助。补贴对于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是很重要的,协议中规定: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 美元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可以免受禁止使用出口补贴的纪律约束。其他发展中国家被要求在2003 年以前取消出口补贴。
(3)保障措施:紧急保护。
如果一WTO 成员的国内产业受到进口激增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的威胁,该成员国可以暂时限制一种产品的进口,即采取保障措施。“激增”可以是进口的绝对增长,也可以是进口数额的相对增长。《WTO 协议》对所有的保障措施进行了限制,协议规定:成员不得寻求、采取或保留任何自动出口的安排、有序销售安排及其任何在出口方面或进口方面的类似措施。保障措施只能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并帮助有关企业进行调整的必要限度内实施。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在某种程度上不受保障措施约束,除非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另一国的产品超过该国此类进口产品总量的3%。
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不应超过4 年,但如一国政府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采取保障措施并能证明产业正在调整,则保障措施的期限可以延长到8 年。当一国限制进口以保障其国内生产者时,原则上必须给予一定的补偿,该补偿可以通过磋商达成。如未达成协议,出口国可以采取与此相同的措施进行报复,如对实施保障国的出口产品提高关税等。
7.非关税壁垒。
WTO 的其他一些协议,对可能会给贸易造成障碍的技术、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做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该协议认为,各国有权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技术规则和工业标准,但协议努力保证规则、标注、检验和认证程序不成为贸易的障碍。协议规定,用以判断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程序必须是公正、公平的,在标准上鼓励采用国际标准以及相互之间的认证。
(2)《进口许可程序协议》。该协议对进口许可证制度进行了约束,规定进口许可程序应简单、透明和可预见,要求政府发布足够的信息使贸易者知道发放的理由和方式。规定负责部门处理许可证申请的时间不应超过30 天,如果所有申请同时考虑,则不得超过60 天。
《关于海关估价的协议》。该类相关协议的目标是为产品的海关估价制定一个公平、统一和中性的体制,协议规定了一套估价规则,对原GATT 中关于海关估价的条款进行了扩展,使之更准确。
(3)《原产地规则协议》。原产地规则用于确定产品在哪里制造。由于国际贸易中的许多措施是针对某些国家的,所以,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就具有重要的地位。协议要求成员国必须保证各自的原产地规则是透明的。
8.服务贸易协议。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它适用于所有国际贸易,具体包括四种方式:
(1)跨国交付,即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国际电话;
(2)境外消费,即一国的消费者或企业在另一国境内使用服务,如旅游;
(3)商业服务,外国企业通过在另一国境内设立附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而在该国提供服务,如外国银行在另一国境内开展业务;
(4)自然人流动,服务提供者个人从本国旅行到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如顾问咨询。
GATS 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最惠国待遇原则。如一国在某个服务部门允许外国竞争,则该部门对来自所有成员国的服务提供者都应给予相同的机会。
(2)国民待遇原则。如一国对某一服务部门做出了承诺,则在该部门竞争的所有竞争者应得到同等的待遇。
(3)透明度原则。各国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与规定,如有变动,应立即通知 WTO。
另外,该协议还对国际支付、自然人流动、金融服务、电信服务、航空服务等做了详细规定。
9.知识产权。
创造者可以被授予权利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发明、设计或其他创造,这些权利就是“知识产权(intellect ual propert y rights)”。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书籍、绘画、电影的版权,发明的专利权,品牌和产品标志商标权等。
WTO 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试图使这些权利受到共同国际规则的管辖。当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贸易争端时,可以使用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该协议的基本原则是: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技术转让。不同知识产权的保护方法在第二部分做了规定。保护的具体项目和保护年限如下。
协议规定:版权(包括文学作品、计算机程序、表演者的录像和录音以及其他录音制品)至少有50 年的保护期,工业设计必须至少保护10 年,发明必须至少保护20 年(涉及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动植物等方面的除外),集成电路图设计至少保护10 年;另外,协议还规定了对商标、地理标识、商业秘密及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保护。协议同时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公平而严厉的处罚措施。
《WTO 协议》于1995 年1 月1 日生效,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发达国家可以有1 年的过渡期,发展中国家可以有5 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有11 年的过渡期,协议中的规定适用于过渡期结束时存在的知识产权,也适用于新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监督协定的实施和各国政府执行协定的情况。
10.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WT O 的争端解决机制在GAT T 的基础上继承并发展,它以明确定义的规则为基础,更强调法治,并使多边贸易体制更安全,更有预见性。当然,WTO 更强调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仅在协调无效的情况下,才鼓励使用该机制。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则是:平等、迅速、有效和双方可接受。
当一WTO 成员采取了一项贸易政策或措施,被另一个或多个成员国认为违反了 WTO 协议或未履行义务,争端即告产生。第三国可以宣布,它们与此案有关并享有一定权利。
争端解决的程序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磋商。在采取行动之前,争端国家都必须进行磋商,以寻求自行解决的方案,该阶段最长可达60 天。第二阶段:专家组。如果磋商失败,起诉国可以要求任命专家组。专家组帮助争端解决机构提出建议或做出裁决。专家组的结论很难被推翻,除非双方一致同意否决报告,否则,报告在60 天内生效。第三阶段:上诉。任何一方均可就专家组的裁决提出上诉,但上诉必须根据法律,而不能重新审查现有证据或审查新的证据。上诉可以确认:修改或推翻专家组的法律调查结果及结论,一般情况下,上诉不应超过60 天,最长不得超过90 天。争端解决机制必须在30 天内接受或否决上诉报告,否决必须协商一致方可。
如果作为起诉目标的国家败诉,它必须遵守专家组报告中或上诉机构报告中的建议,必须在报告通过后30 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表明这样的意向。如果立即执行是不现实的,该成员可以被允许有“合理期限”来这样做。如20 天后未能议定满意的补偿,起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允许它对另一方进行有效的贸易制裁,原则上,制裁应限于产生争端的部门,除非这样做无效或不实际。
(三)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999 年11 月15 日,中国外经贸部长石广生和美国谈判代表巴尔舍夫斯基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在《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上签字。历时13 年的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谈判终于取得突破,这排除了中国入世的最大障碍,标志着中国经济将融入国际经济社会之中,这是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加入 WTO,将对中国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中国“入世”谈判的原则,“入世”后,中国可以享受的权利与应尽的义务如下:
1.应享受的权利。
(1)享有多边的、无条件的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
根据1994 年关贸总协定第1 条第1 款规定,“入世”后,中国可以在所有的135 个成员方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这将使中国产品在最大范围内享受有利的竞争条件,从而促进出口的发展。
(2)享有“普惠制”待遇及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东京回合的“授权条款”以及“乌拉圭回合”有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所给予的单方面减免关税的特殊优惠待遇。
(3)可以充分利用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扩大,各种经济贸易上的纠纷也会逐渐增多。在双边贸易中,发达国家往往利用国内的、单边主义的,甚至过时的法律条款对中国实行歧视待遇,一旦中国“入世”,就可以通过 WTO 特设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和程序,比较公平地解决贸易争端,维护中国的贸易利益。
(4)参与多边贸易体制规则的制定。
世贸组织是“经济联合国”,目前中国在这一组织中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只有表态权,没有表决权。在“入世”后,中国可以参与各个议题的谈判和贸易规则的制定,充分表达中国的要求和关切,有利于维护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并在建立和维护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应尽的义务。
(1)削减关税。
中国“入世”的首要义务就是逐步将中国关税的加权平均水平降到关贸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并将最高关税一般约束在15%以下,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外产品的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也有可能相应减少,但最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关税措施。
中国本来是实行贸易管制的国家,除了关税外,也存在种种非关税措施,以及被禁止的出口补贴等。因此在复关和“入世”谈判中主要议题之一就是要求中国削减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措施,作为“入世”费。
(3)开放服务业市场。
世贸组织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 多种,都将属于开放范围。对中国来说,应逐步地、有选择地、有范围地开放银行、保险、运输、建筑、旅游、通信、法律、会计、咨询、商业批发、零售等服务业,引进竞争机制,提高中国服务业的质量,并带动服务业的出口。
(4)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WTO 实施管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和法规的执行、行政管理方面与发达国家水准尚有一段距离。中国“入世”对知识产权将把保护范围扩大到对化工产品、药品、食品、计算机软件等,并严惩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
此外,中国还需根据有关协议履行“放宽和完善外资政策”、“增加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义务。
不言而喻,“入世”后的权利给中国大经贸发展提供了机遇“入世”后应尽的义务又对中国大经贸发展提出了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关键在于如何利用机遇和迎接挑战。
第二节 加入WTO 后中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WTO 作为当今世界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入 WTO,可以加速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与世界经济接轨,加入WTO 之后,中国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其生存与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必将首当其冲。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加入WTO 带来的广泛影响,才能充分利用“入世”的各种条件,采取正确的应对战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
一、加入WTO后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机遇
(一)加入WTO 有利于推进体制改革,增强国有企业的竞争力
在市场经济中,体制的问题是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以往我国的国有企业因为体制的原因阻碍了竞争力的提高。加入 WTO 之后,可以促使我国国有企业的制度变革和产业布局调整,通过建立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完善企业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特别是尽量降低单一的国有制的比重,发展国有控股和参股的多元化股份公司,在国有企业内部和外部引入多种所有制的竞争,促进企业经营效率的改善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这一点对国有经济比重很高的基础工业部门和很多第三产业部门显得更为重要,这些产业中国有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增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内非国有经济的进入和竞争环境的锻炼。
(二)加入WTO 有利于促进我国国有工业企业的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
目前,我国工业的大多数行业中,中、低档产品大量过剩,高档、优质产品相对短缺,而进口高档产品的价格很高,因而在消费和生产需求中都存在着中、低档产品替代高档产品的现象。这种需求结构被动适应生产结构的现象,反过来阻碍了我国工业的结构升级和技术进步。加入WTO 之后,进口高档、优质产品的价格将明显降低,这既对国内市场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也有利于扩大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从而通过需求结构的升级促进生产结构升级和工业技术进步,加快我国低水平生产的淘汰过程。对于现阶段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低,技术和产品仿制比例高的部门来说,加入WTO 之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扩大和保护措施的加强,将对其中的多数企业形成加快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的压力和动力,有利于促使企业尽快提高这方面的能力,从而有利于推动这些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
(三)加入WTO 有利于国有企业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的出口
根据有关规定,加入 WTO 之后,我国将有权在 WTO 的130 多个成员中享受多边的、无条件的、稳定的最惠国待遇,从而极大地改善现有的贸易条件,较大幅度扩大出口。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中一些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如纺织品、轻工业品等,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大的价格竞争力,但以往出口量的扩大受到欧美等发达国家非关税壁垒特别是进口配额的很大限制。加入WTO 将使这些非关税壁垒迅速减少,尽管少数国家企图特殊地延长有关产品配额的期限(如美国对我国纺织品的进口配额等),但总的来说,进口配额限制必须在最惠国待遇的原则下尽快取消。这将有利于我国尽快扩大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数量和范围,以此带动这些产业的较快发展和就业增加,缓解国内需求不足的制约,并促进这些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四)加入 WTO 后可以有效运用 WT O 中的相应规则,对民族工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加以保护
WTO 中有许多可以对国内产业和工业实施合理保护的规则(包括被允许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可供我们运用,特别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能够享有一定的优惠。其他许多国家在这方面有经验可供我们借鉴。我们应当充分重视这些经验以及对规则的研究,采取相应的和必要的措施,使我国在加入 WTO 之后,能够尽量减弱进口产品对我国国内市场的冲击,以支持国内民族工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正常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尽快提高。
例如,在以往与其他国家的贸易过程中,我国的企业往往受到诸如倾销等方面的攻击,面临被制裁的窘境。加入 WTO 之后,我们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公正、合理地处理和解决因劳动密集型产品价格优势而产生的贸易争端,减少因此发生的经济损失以及扩大出口的障碍。
(五)加入WTO 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中部分下游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我国不少国有企业生产高档产品所需要的高档、优质材料,如服装面料、钢材、建材等因国内技术或质量不过关,目前大量依靠进口,而进口的高关税将导致生产成本的大量提高,使产品缺乏价格竞争力。加入WTO 之后,随着进口关税的下降,以这些高档材料生产高档、优质产品的下游产业将可以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从而明显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一方面,不少行业中的原材料,如原油、钢材、化学原料等,国际市场价格低于国内市场,但受进口配额的限制。加入WTO 导致这些原材料的进口大量增加,对原材料市场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但对以这些原材料为投入品的下游产业来说却是一个有利的条件,可以大幅降低成本,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加入WTO后我国国有企业面临的挑战
我国加入WTO 归根结底是为了让我国企业与国际接轨。但由于我国工业部门中的国有企业尚处于转型期,原有的历史包袱没有完全消除,还承担着一定的社会责任,加上技术进步缓慢,竞争力低,加入WTO 以后,国内受到国际市场的冲击进一步加大,大多数国有企业将直接或间接受到冲击。另外,加入 WTO要求国有企业按照国际通行的商业规则运行,而我国国有企业在体制上与WTO 协议有很多难以兼容的地方。所以总的来讲,加入 WTO 对我国国有企业更多的是意味着激励和挑战。
(一)来自 WTO 规则本身的挑战
1.关于国有企业是否应受GAT T 第17 条管辖的问题。
WTO 中存在国营贸易的概念,为防止国营贸易企业扰乱世界市场,GATT 第17 条专门确立了国营企业的行为规范,该规范与相关解释条款对维持和使用国营贸易企业的 WTO 成员规定了三项基本义务:第一,非歧视的义务,要求国营贸易企业在涉及进出口的购销活动中,应只以商业上考虑为根据,并按照商业上的惯例为其他WTO 成员的企业参与这种购销活动提供充分的竞争机会。第二,通过谈判削减国营贸易壁垒的义务,WTO 认为,国营贸易企业的操作可能形成严重的贸易障碍,因此成员国应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进行,以消除这种障碍,这对国际贸易的发展是重要的。第三,公开国营贸易资料的义务。该义务包括向WTO 机构公开资料和向贸易利益受国营贸易企业影响之成员国提供情报两个方面。关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是否属于GATT 第17条所指的国营贸易企业问题,GATT 缔约方专家组在1960 年提交的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报告被GAT T 缔约方全体所接受。该报告认为:“企业一词系指有权购销的政府设置,或政府授予了独特权利的非政府机构。只要购销局或第17 条第1 款所述企业有能力通过其购销而影响进出口水平或方向,则它们的活动应该被通报。”根据这种解释,我国的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贸易公司)中的相当大部分都应受GAT T 第17 条管辖。在资本主义国家,国营企业一般只存在于特殊行业,并不介入普通的市场竞争,因此它们受GATT 第17 条管辖的企业一般都是在特定行业垄断进出口经营的。但我国的国有企业却以参与市场竞争为特征,如果我国政府坚持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受GATT 第17 条管辖,某些WTO 成员就可能因利益关系而同我国发生争议。倘若我国的国有企业接受GATT 第17 条管辖,则在跨国经营中将受到诸多约束,法律地位低于普通私营企业,这对我国国有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十分不利。
2.关于国有企业的补贴和倾销问题。
WTO 关于补贴和倾销问题的规定,主要有 GATT 第6 条(禁止倾销和严格限制出口补贴)、第16 条(补贴和反补贴税)、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5 条(补贴)、乌拉圭回合反倾销协议等。根据乌拉圭回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1 条第1 款,补贴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企业的金融资助,包括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与、贷款和参股,也包括减缓税、政府向企业提供商品或服务、政府向企业提供收入或价格支持及其他优惠;如果政府指示私人机构从事上述活动,也同样被视为补贴。那么我国的国有企业应归属于公共机构还是私人机构呢?从实践上看,许多WTO 成员国都把我国的国有机构视为公共机构,因此它们认为无法根据 WTO 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衡量我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补贴问题,并回避对我国的国有企业征收反补贴税,而用特殊的反倾销规则衡量我国的商品出口是否构成倾销。
这种特殊的反倾销规则的主要特点是:(1)不把我国的国内价格作为商品的正常价格,而是用一个替代国价格作为商品正常价格,只要我国的出口商品价格低于替代国的同类商品价格,就被判定为倾销,而征收反倾销税。(2)把我国的国有企业看成一个整体,裁定一个国有企业倾销,则对全部国有企业的出口征收反倾销税。
上述特殊的反倾销规则使我国的出口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一旦出口增长较快就很容易遭受反倾销指控。到1997 年底,我国已经有280 多种出口产品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制裁,严重损害了我国的贸易利益。
3.国有企业和国民待遇的关系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WTO 最基本的法律原则之一,主要规定于GAT T 第3 条(国民待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 条(国民待遇的数量限制)、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7 条(国民待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 条(国民待遇)等。这些条款所确立的基本内容是:任何影响商品销售、供应、购买、运输、零售和使用的国内法律、规章和要求,或在保护知识产权以及对服务部门的开放方面,一个WTO 成员给予其他 WT O 成员的进口待遇,不得低于给予同类国内产品、服务的待遇。
我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是政府的附属品,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实行政企分开,但政企分开能否使国有企业与政府的关系简单到同私营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一样?回答当然是否定的。我国宪法第六条对国有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了干预,宪法第七条又要求政府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实行政策倾斜。1993 年12 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与国际通行的法律原则也是完全一致的。但该条第三款却转而否定了第二款的原则,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无疑等于否定了公司对国有资产的自主经营权,为政府参与和控制公司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法规中关于国有企业实行特殊待遇的规定是很多的。在我国,国有企业在财政、金融、物资供应、产品销售和人才供应与惯例等多方面享受国家的政策优惠乃是情理中事,但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却很难把这些优惠政策同 WTO 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起来。
(二)关税的降低、非关税壁垒的减少将给我国国有企业带来很大冲击
从降低关税的角度看,我国关税水平的较大幅度下降将使国外产品增强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目前,在 WTO 中,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关税已从过去的40%下降到3.8%左右,整个WTO 成员的总体关税平均水平大约为7%。而我国现在的关税平均水平为17%左右。加入WT O 之后,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低到1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之下。关税水平的较大幅度降低将导致国外产品对国内市场的较大冲击,目前进口依存度较高并且关税水平较高的产业将面临很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从减少非关税壁垒的角度看,我国非关税壁垒的明显减少将使进口产品大量增加。非关税壁垒是各国在关税下降的趋势下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基本手段。在加入 WTO 的谈判中,中国被要求削减进口许可证、配额以及外汇管制、技术检验标准等非关税壁垒,并将不得不在这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按照美国的要价,我国在加入WTO 的同时,就要对美国优先度较高的领域的商品取消数量限制,对其他商品的数量限制也要在5 年内分阶段取消。在配额方面,我国将对美国优先度较高的品种(如化肥、光纤电缆等)取消现行的进口配额制,其他一般配额也将在2002年之前逐步废除。减少数量限制的进程是,以现在的水准为起点,将配额每年减少15%。
同时,与降低关税一样,非关税壁垒的减少作为市场准入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将按WTO 的最惠国待遇原则,逐步给予一切WTO 的成员方。这个变化将使国内市场进一步受到国外产品大量进入的冲击。
1.新贸易壁垒的挑战。
随着国际经济自由化的发展,传统的、以高关税为特点的老牌贸易壁垒越来越受到削弱和限制,但应高度注意的是,一些富有隐蔽性,主要以非关税形式出现的新式壁垒也在悄然滋生,并对国际贸易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主要有:第一,环境壁垒。这是一种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借口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措施,如GATT 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SPS)和贸易技术壁垒协议(TBT)等。于是,有的发达国家希望凭借自身在环保技术上的优势,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来达到贸易保护的目的,如征收环境附加税(美国的大气污染扩散费、北欧的二氧化碳税等);或对环保产业提供专项补贴、低息贷款等优惠的“绿色补贴”;或对进口商品的环境标准严加约束,从而使环境问题演变为新式贸易壁垒的趋势日益明显。第二,信息壁垒。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信息传递、处理的速度加快,从而适应了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的要求。从80年代开始,电子数据交换(EDI,又称“无纸贸易”)得到了日益广泛的应用。然而,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开始强行要求以EDI 方式进行贸易。早在1996 年,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已向美国政府提出建议,将彻底执行针对柬埔寨、马来西亚以及中国的电子签证系统,但由于我国EDI 发展起步较晚,计算机软硬件设备、通信设施以及法规建设都还比较落后,所以目前很难达到“无纸贸易”的硬性要求,从而使EDI 成为某些发达国家对我国设置贸易障碍的借口。第三,技术贸易壁垒。据统计,1996 年全球高科技产品贸易的增长速度已达到26%,远远高于一般商品贸易。然而,技术在世界各国的流通和转让也遇到了种种障碍。战后90%的技术贸易是通过跨国公司向世界各国的直接投资,把技术贸易和国际投资结合起来的方式进行的。而跨国公司的技术转让是分步骤有层次进行的。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自身技术的垄断获取高额利润,而处于技术转让底层的多为发展中国家,它们虽然通过技术的直接或间接转让获取了技术,但由于技术的垄断,只能始终处于落后状态,在全球技术进步中获得的利益十分有限。
2.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看,加入 WT O 将使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低的相关产业受到较大冲击。
WTO 要求各成员方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中国在1991 年和1995 年曾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与美国达成了一定的协议(所谓“特别301 条款”)。因而加入 WT O 之后,中国势必要在一系列产业和产品领域扩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这将使有关的国内企业要通过支付专利许可证费用来合法购买西方发达国家的专利,政府也有责任惩办任何有损国家和企业名誉的侵权行为。在这种条件下,一些产品开发和创新能力差,在较大程度上通过仿制来进行生产和销售的产业,如化工、医药、食品、计算机软件等行业,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其中仿制率很高的产品将难以继续生产和销售,从而会导致很多企业出现减产、停产以致破产。
另外,在我国的很多产业中,一些技术水平高的产品国内不能生产或质量不过关,进口依存度较高,但目前仍受到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限制。加入WTO 之后这些产品的国内市场将受到进口增加的冲击,并波及到同类产品以及可替代产品的市场。另一方面,一个产业中的高技术产品往往代表了该产业发展的方向或趋势,是该产业中市场需求份额增长最快的产品,因而进口产品对这些市场的冲击既影响到国内企业发展有关技术和产品,也影响到有关产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前景,以及产业升级的进程。这是一个相当突出的问题。
3.从开放服务市场角度看,我国第三产业部门将受到更大冲击。
WTO 统计的服务行业多达150 多种,都将属于开放的范围,因此,加入WTO 之后,中国不得不在较短时期内逐步对外开放服务业市场,这将使大多数第三产业部门,尤其是金融、保险、电信、航空、旅游以及一些高层次的服务业,受到比其他产业更大的冲击。因为在很多第三产业部门中,至今仍是国有经济居垄断地位,非国有经济进入很少,产业中竞争不足,市场机制不能对产业生产率的提高起有效的调节作用,导致目前大多数企业的经营效率很低,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很大,国际竞争力很差,在市场开放后将很难经受国际跨国公司的强有力冲击。
4.从国内市场需求看,加入 WTO 之后高档优质产品市场将受到较大冲击。
在加入WTO 和国内市场进一步开放之后,对于大部分工业产业来说,国内企业在中、低档产品市场上仍有较强的价格竞争力,预计受到的影响不大;但在高档、优质产品市场上,随着关税的较大幅度降低和非关税壁垒的逐步减少,国外进口产品将在价格和数量上提高竞争力,很可能较快占领这些国内市场,从而对成长中的国内产品和企业形成较大的冲击。由于国内市场对高档、优质产品的需求在不断增长,因此这些市场冲击将产生较大的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高档产品与中、低档产品之间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关税大幅度下降使进口高档产品与国产品的价格差距缩小,可替代性增强,从而使市场冲击的范围波及到中、低档产品市场。同时,我国城市居民的消费升级和工业部门的技术升级对高档、优质产品形成了越来越强烈的需求,这些产品的市场需求比重在上升,而中、低档产品的市场需求比重在下降,因此,国外高档产品对国内市场的冲击不仅会波及到整个产业,而且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这种冲击会持续增大,一直要到我国民族工业能够在高档、优质产品市场上与国外大工业相抗衡的那一天才能结束。
第三节 加入WTO 后中国国有企业的应对战略
加入WTO 必将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产生巨大影响,面对汹涌而至的全球化浪潮,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封闭自己,回避竞争。尽管我国国有企业仍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以国有企业现有的条件,只要抓住当前的机遇,遵循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勇于面对自己,敢于大刀阔斧地进行改革,从对内(自身)和对外(市场)两个方面加以完善,采取积极的应对战略,未来还是大有希望的。
目前世界上关于企业发展的理论已经很多,成功的经验也很多,本节仅就我国国企在面对国内外来竞争以及国外新的竞争环境的情况,重点从国有企业角度论述如何革除以往弊端,强化自己,提高综合竞争力,以及采取何种战略开拓海外市场。
一、应对入世的企业发展战略
(一)企业产权重组战略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构建高效的企业产权结构。传统体制中的产权主体是单纯的国有独资结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入世”后与世界市场的进一步融入,产权改革已势在必行。
所谓产权,是指法定主体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上对构成企业生产经营要素的财产所拥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由于产权不明晰,产权主体虚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因而在市场经济中表现为明显的劣势。加入WTO 之后,企业竞争的全球化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产权改革塑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
现代组织理论认为,一个组织要想维持其生存和谋求发展,就必须根据外界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对组织自身进行变革,即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地改变自己内在的体制、结构、功能和规模等等,以适应客观环境发展变化的需要。企业产权重组就是这样一种自组织行为。
企业产权重组主要表现在两个层次上:一个层次是企业个体结构重组,它反映的是单个企业所发生的组织变革,相对来说,这种单个企业重组对市场结构和资源配置的影响不大;另一个层次是企业群体结构重组,这种企业重组既包括局部产业中的群体性产权重组,也包括跨国性的产权重组。这种群体性产权重组对市场结构和资源配置产生着相对重大而深刻的影响。
企业产权重组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企业兼并和合并,这种产权重组形式是以有偿购买或资本合并的方式进行的,使资本更加集中,包括同一行业内纵向兼并或合并,称为纵向一体化,和跨行业的横向兼并或合并,也称为多角化经营。另一种是企业间的联合与合作,这种重组方式是企业间的联合经营,不发生产权变更,比如企业集团在高新科技领域合作开发,不发生资产归属变化。
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过程,也是资源重新配置的过程,其中兼并是一条极为重要的途径。在企业发展的道路上,通过兼并方式能够使企业在短时期内实现资本的扩张,迅速实现规模经营。近年来,全球范围的企业兼并风潮此起彼伏,1998 年被称为“兼并之年”。尽管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的来讲企业兼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企业受益,例如可以通过减少税收的方式降低成本等。我国自1992 年以来首次出现企业兼并的浪潮,于80 年代的以直接获取经营利润为目的的兼并相比,本次兼并更注重拓展服务体系、扩大市场份额、获取先进技术等内在因素。对我国企业而言,兼并对企业发展有诸多的好处。具体地讲:
一是规模经营。目前我国的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显得数量多,规模小,分散度大。现代企业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把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调动起来,从而产生理想的效益、效率,所以说,兼并是中国企业实现规模经济效应和促进一批大型的跨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重要选择。
二是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企业发展。由于过去的经济体制,造成条块分割,各地纷纷上马小彩电、小酒厂、小水泥、小钢厂、小炼油等,造成产业结构的重置与资源的浪费,兼并则可以使其朝着合理化和高级化的方向发展。
三是实现占领市场的发展战略。企业进入新的市场同样存在着障碍,兼并就是可以利用被兼并企业的这些优势,弥补自己在这些方面的不足,从而可以扩大企业的市场份额,加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四是通过兼并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互补。兼并可以在企业的生产、发展、税收、企业文化等方面之间实现资源共享或取长补短,实现优势互补效应。
五是获取技术。可以获取一些被兼并企业的优势技术或者弥补这些企业的技术劣势,加强竞争能力。
六是兼并形成多元化经营,降低企业经营风险,使企业的发展长期保持稳定。
我国的公司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应当充分利用在国有企业改革与企业重组中的重大机遇,通过兼并迅速实现规模扩张,使之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为此,我国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战略战术,以巩固现有的世界市场,并不断开拓新的市场。
第一,横向一体化与纵向一体化兼并。企业兼并不能像80年代那样简单地广铺摊子,兼并许多与其核心业务毫无关系的企业,横向兼并与纵向兼并是现代企业兼并的主要特征。横向兼并一般以企业的核心业务或核心技术为主兼并具有相关业务或相关技术的企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核心业务或发挥、巩固核心业务,并不一定是单纯为了眼前的利益,如韩国三星集团收购美国著名的AST 电脑公司股票成为其最大股东,美国电信公司兼并美国的MCI 通信公司,两家合并后年收入增加到400 亿美元,赢利47 亿美元,这些实例都是为了加强自身的核心技术能力的例子。纵向一体化是指兼并企业的上游或下游企业,从而保证企业生产中能够最大增值的环节正常运转,或保证生产的连续性,避免外部市场环境如原材料市场发生巨变而导致企业的经营风险。
第二,进行强强合并的兼并。强强联合有利于企业的优势形成合力,从而达到“1+1&;;gt;2”的功效。在跨国公司以强大优势进攻中国市场的今天,我国的企业进行这种兼并有较大的战略作用。如1993 年太平洋贝尔公司以294 亿美元的高价兼并了电信公司,1995 年迪斯尼公司以190 亿美元兼并了美国广播公司等都属强强联合式的兼并,值得我国企业借鉴。通过强强联合,构建大型企业集团是我国企业发展战略的重点。我国很多工业产品已经居世界首位,但却没有一家公司进入世界500 强。首要问题就是没有真正达到规模。加入WTO 之后,我国国有企业将面临与很多大型跨国公司竞争的局面,通过企业的产权重组,优化企业资产,扩大企业规模,组建一支真正能与世界性大企业、大集团交锋的企业队伍,成为当前我国国企改革的重要方向。
(二)培育企业核心专长,提高综合竞争力
中国加入WTO 后,国内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国际间贸易及投资愈加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压力增大,发达国家的技术保护主义更加严重,这一切使以技术竞争为特征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必须调整自己的竞争战略,由以成本优势为主的传统竞争战略向以技术创新为主的战略转换。培育核心技术战略对我国企业参与新形势下的国际竞争,保证企业的持续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
1.企业核心专长理论。
企业核心专长理论认为,现代企业的基本问题是其核心专长的形成、发展、维护和再创的问题,核心专长是企业取得竞争优势的前提。核心专长是企业的技术系统、管理系统以及技能的有机结合。这种专长能使企业进入或退出多个市场,能够发现潜在的市场,引导与创造需求,甚至成为行业标准。核心专长通常不易为竞争对手所模仿,是企业在一个领域从事多年经营管理工作中形成的,代表整个组织的长期积累,反映了这个组织的特点与生命力。核心专长最终体现在企业所提供的核心产品或服务上,它能使企业在市场上占领领先或领导地位。
核心专长的决定因素即创新。因为核心专长的形成、发展、维护和再创都要依赖于公司的创新活动。美国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认为企业家的基本职能就是创新。他首先确定了创新的含义:创新是生产手段的新组合。它是生产一种新的产品,或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或是开辟一个新的市场,或是掠取或控制原材料、半制成品的一种新的供应来源,或者是实现任何一种工业的新组织。一般我们可以将创新活动分为以下四大类:
(1)产品创新,创造一种新的实体产品或服务,或者是原有产品和服务的升级换代;
(2)流程创新,采用可以提高效率或效益的新流程;
(3)市场创新,运用新的市场理念或策划新的市场营销活动;
(4)管理创新,采用新的管理方法。
2.掌握核心专长的四个步骤。
(1)要开发和获取构成核心专长的技能与技术。它包括招募人才,开发科学技术,掌握知识产权,建立战略联盟等。有远见的公司会争取获得那些有可能形成总的核心专长的单项技能或技术。
(2)在已有的基础上整合成新的核心专长,发挥协同作用和耦合功能,领先竞争对手一步。值得注意的是,核心专长是一系列技能、技术和知识的综合体。一组分散的技能不能成为核心专长。正如吸收与发明同等重要一样,整合的重要性也不在发明之下。日本公司的发明能力在过去几年中远远不及一些西方竞争对手,但日本公司的吸收和整合能力却足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在整合阶段,善于运用资源是通过多方面重复利用既有专长来实现的。例如,索尼公司就是重复利用它在半导体方面的核心专长。如1957 年,开发出了世界上最小的袖珍型半导体收音机。1960年,成功研制出了世界上最早的半导体电视机。1965 年,开发出世界上最早的半导体电容式话筒C-38 型。
(3)要充分利用全新的核心专长开发核心产品,并快速扩大核心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确立市场竞争优势。核心产品一般是介于核心专长与最终产品之间的中间产品。许多公司会以原始设备制造商的方式向其他公司甚至竞争对手出售其核心产品。企业竞争的目标应是在某种领域建立垄断或尽可能接近垄断的地位。可是建立最终产品的垄断地位会受到法律和分散的销售渠道的约束,而核心产品份额则不受这些限制,核心专长份额也可以自由发展。核心产品份额这一观念也适用于服务业。如美国希尔顿旅馆公司和喜来登旅馆公司向国外新建旅馆的业主出售旅馆管理合同和特许经营权等。
(4)拥有自己的名牌产品和保持核心产品(设备)制造者的地位。如佳能公司不仅生产佳能品牌的激光打印机,而且保持其核心产品激光打印机发动机制造者的地位。又如东芝公司不但生产其核心产品便携式平面屏幕,而且也生产东芝品牌的便携式电视机与便携式电脑向全世界出口。
(三)管理重组战略
加入WTO 将使企业面临的内外环境发生一系列深刻变化,它涉及到企业的各个方面,各个分支。面临新的国际竞争环境,企业现有的运行机制以及管理理念将遇到挑战,同时,企业在融入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必须造就企业独特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中国企业家必须面对未来的管理创新,制定和实施新的管理战略,以消除企业战略性发展的最大阻力。
管理重组是指企业重新在已确定的环境下,在企业资源以及资源结构发生变化、目标与责任也发生变化的条件下所实施的,能够提高企业竞争力,使企业能够长远发展的管理模式或方式。或者说,管理重组就是创造一个全新的资源配置方式,使企业能够在有利的市场环境中良好发展的战略措施。中国加入 WTO 以后企业环境将发生变化,企业的发展将导致企业走重组与战略调整的路子。
管理重组作为一个系统工程,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企业经营思路的创新,建立新的经营目标,重塑企业的运行机制,实施组织管理创新,创新管理的方式、方法,设计新的管理模式,选择优先发展产业,实施文化创新等。下面将对此简要介绍。
1.企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管理方式、方法是企业资源整合过程中所使用的工具,直接涉及企业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加入 WTO 之后,企业将面向一个没有国界的市场,企业之间的竞争也由单一层次上的竞争,发展到在各个层次上展开的、立体的、全方位的企业整体实力的竞争。因此,企业的管理方法必须随之而变化和创新。
目前流行的管理方法有:知识管理、适时管理、危机管理、理念管理等。下面做一下简要介绍。
所谓知识管理,是把人力资源的不同方面和信息技术、市场分析以及企业的经营战略协调起来,共同为企业的发展服务,使之产生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经营效果。其前提是有一批有知识的员工,要求企业管理者必须是经营管理的行家里手。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任命了一批高级经理,冠以“知识主管”的头衔。
适时管理是日本丰田公司推行的一种生产管理制度,其要点是生产线的各道工序只在必要时候,按必要数量,生产必要的产品。其目的是要尽量减少在制品以及库存,提高效率,降低成本。这种管理方式适用于任何企业,包括服务行业。
危机管理是日本松下公司推行的一种管理模式。内容包括企业为应付各种危机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以及员工训练等活动过程。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机所带来的威胁和损失。
理念管理是为促进企业把面向市场的潜在生产能力转化成市场的现实生产力,紧紧围绕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形成自己的管理特色,用新的策划、新的技巧、新的形势打破员工沉闷平衡的心态。这是现代企业管理适应市场经济观念的一个飞跃。
2.企业管理模式与流程创新。
能够结合企业的特点与国际化经营环境的变化创造出全新的管理并获得成功,这就是管理模式的创新。管理模式与工作流程创新有密切的联系,工作流程的创新是管理模式创新的前提。工作流程是生产工作、经营工作、服务工作、管理工作等在分工条件下所完成的独立工作活动的一个顺序。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内部的流程管理不是按现代企业运行要求,甚至缺乏必要的流程,成为制约企业发展、导致效率低下、阻碍企业提高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在进行管理重组时,必须创新和增加企业的工作流程、市场营销决策流程、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流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等。
3.企业文化管理创新。
中国在加入WTO 之后,面对的是国际市场以及国际市场上先进企业的竞争。而且还是在跨世纪的关键时刻,企业整体的环境和要求都产生了极大的变化。在21 世纪,企业将越来越依赖于对知识的积累、开发和有效利用,越来越注重企业内部成员的个人作用和对外的人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市场和社会的信息交流,从而越来越需要有新的理念,而这种理念和经营思想很大部分来自于企业文化的创新。
企业管理创新的深入,将推动企业文化的创新,提高企业文化的品味和质量,加大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的建设,特别是形成新的企业价值观,从而在企业内形成巨大的凝聚力,推动企业的不断发展。
企业文化管理创新是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文化升级和发展的迫切要求。企业文化的管理创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文化战略的管理创新;二是企业文化和新的管理创新;三是企业文化整合的管理创新。这些方面的创新最重要的是管理和经营企业的企业家本身的创新。所以,现代企业特别强调企业家的思想创新,他们理想的创新之路就是企业思想的创新之路。
4.组建企业战略联盟。
加入WTO 之后,中国从封闭和半封闭的市场环境走向开放的环境之后,要确保国家和企业的根本利益,必须依靠企业群体力量,把企业置于国际竞争环境中经受严峻考验,发挥整个国家企业群体效应参与国际竞争。我国国有企业战略调整的关键是要有一个能够在国际市场上与外国企业进行正面交锋的整体,这就是说要重构中国国企的战略格局,鼓励国有企业在大企业和企业集团的基础上,发挥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的外向能力,以此作为竞争的中坚力量;培育中小企业应付复杂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实力,形成整个群体的强势力量;激发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形成企业竞争的先锋队伍。
国际竞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的演化,即生产产品的竞争、生产过程的竞争和经济结构的竞争,现在的竞争正处于生产过程竞争向经济结构竞争的转变阶段。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和海外跨国公司的竞争压力,各国企业实施联合经营战略、参与国际联盟已成为一个必然的趋势。据估计,在1995~1996 年间,全世界大约出现了3.2 万个公司间的联盟,其中3/4 是跨边界联盟,它们的形式、规模各有不同,有合资企业、股权参与、功能协议、框架协议,甚至还有由连锁公司组成的家族企业。据美国《财富》杂志报道,仅I BM 公司就与国内、外各类企业缔结了400 多个技术策略联盟;主要跨国公司(如松下、丰田等)都有上百个技术策略联盟。因此,即使是在国际上具有极强竞争力的跨国大公司,它们也都认为,衡量一个企业在行业中是否处于领导地位的标准之一,就是看该企业是开放的工作,还是封闭的工作,只有协作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美国MCI 公司总裁丹尼尔·阿克逊说:“由于我们充分利用了其他100家联盟公司的智力、技术和资源优势,使得 MCI 公司每年可节约3 亿~5 亿美元的研究费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环境中,任何一个企业都应当学会在联手合作中求得生存与发展。企业战略联盟有助于企业动态比较优势的开发,特别是在高技术领域,战略合作关系被认为是高效快速的接触、积累和传播最新技术与知识的重要途径;此外,由于世界市场的发展趋势是无国界市场,相应的企业活动也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它们需要把自己的产品和劳务推向世界各地,但企业自身的经营网络、空间和时间上的局限等条件的限制需要与其他企业结成伙伴关系,通过联合来实现企业的优势扩张。目前,世界上的企业联盟正向企业网络这一更高的层次发展,企业网络借助于高新技术和信息网络,形成一种实力强劲、运作灵活、优势互补、效益最佳的结合。
我国大部分企业长期忽视竞争中潜在的依赖、合作关系,缺乏协作与联盟的观念,更少在战略中策划企业的战略联盟。例如我国的稀土行业,长期以来处于一种分化竞争的状态,内部竞争激烈,常在出口过程中为一份订单竞相降价,一直被外国厂商所利用。稀土是发展高科技的一种及其重要的能源,世界稀土储量的90%在中国,但由于我国稀土企业的内部竞争,导致该优势大打折扣。因此在信息经济时代,世界经济结构的升级和技术大规模高速度更新,加上WTO 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企业必须转变旧的市场观念和竞争方式,以协作替代竞争,化敌为友,共同开拓国际市场,共同分享由于联盟带来的共同利益。特别是在协作型竞争的大趋势下,中国企业要走向国际大市场,必须大胆借助于战略联盟这一创新性的合作方式,以联合使用商标、结成销售联盟、实施联合制造项目、签订R&;;amp;D 协议形式,向外部寻求优势互补,将与国内外企业形成战略合作关系作为发展自身竞争力的必不可少的战略重点。
二、海外开拓战略
(一)充分利用因特网进行国际营销
1.因特网及其对企业的影响。
因特网是一种集通讯技术、信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为一体的高科技网络系统,尤其适合于开拓国际市场。第一,因特网可使企业获取大量的国际市场信息并使获取速度大大加快,有利于企业组织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第二,因特网使国有企业参与全球竞争成为可能。“入世”后,在我国市场对外开放的同时,国外市场也对我国企业敞开,若采取传统的商贸方式,大多数原有的营销能力将无力克服国际市场具有的时空障碍,要想参与全球竞争仍得依附大企业和跨国公司,有了因特网,情况就不同了。第三,因特网使国有企业对国际市场变化做出反应的速度大大加快。在当今“时间就是金钱,速度就是生命”的国际商业战场上,对市场行情变化做出反应的快慢往往决定一个企业的兴衰。运用因特网可使国际商贸文件的传递速度提高80%,从而大大加快企业的反应时间。
2.国际国内的因特网商务。
第一,世界概况:1998 年全球网上贸易额达到430 亿元,1999 年达到1000 亿元。专家们预计,在未来5 年内,在网上进行的贸易额将达到全球贸易额的一半。第二,美国:1997 年美国使用因特网开展商贸活动的小企业达260 万家,占全美小企业总数的37%,1998 年上网企业仍在以每月10 万家的速度增长。在亚洲地区,目前已有3 万家供应商和7 万多种产品上网,香港已有4000 多家供应商在网上发布详细的公司及其产品信息。第三,中国:由于国内电子商务网络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利用因特网实现信息化的进程还不尽如人意。即便是在人员素质较好、科技能力较强的1.5 万家国有大中型企业中,也只有大约10%的企业实现了信息化或运用信息手段比较好,大约70%的企业向企业信息化方向努力,还有20%的企业只有少量计算机,除了用作财务、打字外,别无它用。
3.利用因特网进行网上国际市场调研。
网络市场调研就是利用因特网进行的市场调研,其内容涉及对目标市场的政策法规情况、供求情况、潜在顾客情况、竞争者动向、环境因素等方面的调研。第一,目前绝大多数国家的政府已经上网,因特网是了解东道国市场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一条省钱而便捷的途径。第二,因特网提供了新闻组(USENET)服务,也称作电子论坛,中小企业参加与本行业有关的新闻组讨论,可随时了解顾客对本企业产品的态度、兴趣及购买行为的变化。第三,企业也可通过电子函件征求来自世界各国大学、科研机构及著名专家的意见。第四,企业还可进行网上市场问卷调查,加深对市场情况的了解。第五,通过YAHOO、I NFOSEEK等因特网检索工具,可以方便地找到本企业竞争者的网址,了解其价格、服务、网页内容、产品质量标准等信息,对企业的市场定位及制定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无疑大有好处。总之,利用好网上调研可使企业更好地发现市场、预见市场和占领市场。
4.利用因特网进行网上广告宣传和信息发布。
网络已成为除了报纸、杂志、电视三大媒体之外的第四大媒体,第46 届嘎纳国际广告节将网络广告列为继平面、影视广告之后的第三类评奖形式。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网上广告具有以下明显优势:第一,网上广告令顾客拥有更大的自主性。网上广告与当前四处充斥的一般广告不同,人们不必面对大量的广告轰炸,只需根据自己的喜爱或需要有选择地了解相应的广告信息,然后做出购买决定。第二,网上发布广告和信息具有成本优势,可以节省促销费用,从而降低成本,使产品具有价格竞争力。第三,因特网的双向交互式特性令企业和顾客拥有良好的沟通。顾客在网上广告中看到中意的产品当时就可与企业联系,从而提高了广告效果。
在因特网上进行网上广告宣传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第一,网页宣传必须详细具体。第二,网页内容必须及时更新。第三,网页宣传应提供多语言支持。第四,网页宣传应设置信息反馈栏。第五,选择网站时应注意分析该网站访问者的来源,以确保广告的针对性。
5.充分利用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专业经贸网站的网络资源和服务。
各国政府和各行业协会为了帮助中小企业拓展业务,通常都在网上设有网站提供帮助。例如,美国小企业局就设立了www。sba。gov 网站帮助美国小企业发展。我国外经贸部在其站点 www。moftec。gov。cn 上建立了网上“中国商品交易市场”(www。chinamarket。co m。cn)。这个“市场”采用现代信息技术传送商品信息,扩大对外贸易,成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商品的一座网上桥梁。北京市经贸委成立了“联合国贸易网络北京中心”(简称“TP 北京”)。“T P 北京”的成立是我国地方政府加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改善贸易环境的新举措。更有一些专门从事国际经贸方面因特网信息服务的专业机构,其设立的网站(如www。bcic。co m,www。ali baba。co m 等)等有贸易机会、市场分析、投资合作、经贸实务等专栏,不仅向用户提供外经贸领域各方面的最新信息,还能为企业在因特网上制作宣传主页、发布广告、设立虚拟站点等。充分利用这样的资源和服务可促使和方便中小企业发展国际业务。
(二)先期利用境外加工贸易
境外加工贸易是指我国企业以现有设备及成熟技术投资为主,在境外以加工装配的形式,带动和扩大国内设备、技术、原材料、零配件出口的国际经贸合作方式。作为境外投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境外加工贸易是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重要方式,对推动企业国际化经营、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扩大出口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外经贸部业务统计,截至1998 年底,中国对外投资总额约为61.8 亿美元(金融企业除外),仅占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存量的0.15%,1999 年这一数字接近70 亿美元。即使按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提供的数据,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为220 亿美元,在世界对外投资母国中居第21 位,仅占世界投资存量的0.55%。
目前中国已在160 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大约5700 家境外企业,投资领域包括农业资源开发、生产加工、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旅游餐饮、资讯服务等。按投资金额比例划分:贸易型投资占60.1%;资源开发型投资占19.4%;生产加工型占11.5%;交通运输占1.8%;其他类型占6.3%。
从1999 年起,我国加大生产领域对外投资的力度,特别是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境外加工贸易的开展。据外经贸部业务统计,截至1999 年底,我国开展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共有151个,中方投资约3.3 亿美元,平均单项金额220 万美元。其中,1999 年新批准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50 个,中方总投资2.58 亿美元;补办确认手续的境外加工贸易项目101 个,中方总投资7500 万美元。
(三)发展跨国公司,发展跨国经营
我国企业的跨国公司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传统的对外贸易跨国经营方式,其运作方式为国内筹资——国内生产——国外销售,偏重的是销售环节;二是中外合资跨国经营方式,其运作方式为国际融资——国内生产——国外销售,偏重的是生产环节;三是组建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其运作方式为国际融资——国内生产——国外销售,实现融资、生产、销售的国际化。这三个层次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在某一个时期并不是只存在某一种经营方式,而是常常以并存、交叉、渗透的方式存在。
加入WTO 后,外国企业大举进入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面临的国际竞争就发生在“企业后院”,就在它们产生发展的本地市场。对这类企业来说,走向世界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如何在本地市场迎接世界竞争的问题。我们可以把“走向世界”分为“外向型”和“内向型”两类。上海汽车厂和德国大众汽车公私合营,在上海生产桑塔纳轿车;首都钢铁公司投资3.12 亿美元去秘鲁开采铁矿,就分别是内向型和外向型走向世界的两个例子。企业跨国经营到底选择哪条道路,取决于企业的实际情况和自身实力。
国际分工的细化使我国的企业不可能都发展成为大的跨国公司,一些企业根据自身的相对竞争优势,遵循专业化和分工原则,可以成为外国跨国公司在我国的配套生产厂家,以此进入外国跨国公司的分工体系,享受其公司内贸易带来的好处。跨国公司的公司内贸易可以使我国的制成品外销得到较为稳定的销售渠道;可以分享跨国公司内部的管理、销售和融资经验;特别是跨国公司通过公司内贸易进行的技术转让,更能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
跨国公司从微观层次上驱动的经济一体化促进了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为我国企业更主动、自觉地参加国际分工创造了良好的机遇。我们要抓住契机,主动、自觉、有选择地加入跨国公司以内部分工为特征的国际生产体系,尽可能使合资项目在符合跨国公司国际分工的同时,也能纳入我国行业和企业发展的分工体系。要在跨国公司的国际生产体系内部,积极地锻炼自己,学习和积累经验,提高竞争能力。
由于我国参与跨国投资的主体是一大批拥有技术、产品或其他相对优势的中小企业,它们自身的经济实力和经营手段决定了其对外投资的规模不大。鉴于这种情况,我们今后仍要进一步以市场和产业政策为导向,以主导产品为龙头,以资本为纽带,根据优势互补的原则,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的大公司和大集团。在国内,鼓励我国企业以战略联盟的形式参与竞争和合作,突破所有制界限,把主要行业中有发展潜力的大中型企业挑选出来,鼓励它们主动与外商合作,变不许外商控股为支持中方控股。在国外,将一些规模较小、力量单薄的单体企业,按产业属性靠拢较大的中资机构,纳入到具有相当实力的产业经济集团体系之中,作为产业经济集团的海外分公司或子公司,从而使国际经济活动在集团内部跨国转让成为可能。
我国发展外资必须全方位地开拓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市场,要把对外投资作为我国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实行“产业梯度转移”的一种有效手段。我国一些技术密集型产业如生物工程、材料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等都具有领先世界的科技成果,而且对国内的辐射效应强,可以到发达国家投资经营。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长远战略选择是投资于发达国家的高新技术领域,以此作为我国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一种有效手段,有利于增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和推进我国产业结构的升级。
(四)针对新壁垒,积极寻求对策
进入新世纪的国际贸易呈现出引人注目的新特点,“环保时代”、“信息时代”、“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世界经济贸易有了前所未有的活力。GATT 削减关税的节节胜利、WTO 的成立以及国际经济一体化运动都使人们对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前景充满信心。然而,如前所述,在传统的、以高关税为特点的老牌贸易壁垒被削弱的同时,“环境壁垒”、“信息壁垒”、“技术贸易壁垒”等一些新壁垒的出现引起我国国有企业的高度重视,必须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应对。
1.针对环境壁垒的对策。
针对环境壁垒产生的不利影响,我国国有企业可以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1)推行I SO14000 环境认证。
I SO14000 是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 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ST ANDARDIZATI ON)制定的环境管理国际标准。它旨在帮助企业对从产品设计到产品消亡的全过程每个产生污染的环节进行控制,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一些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将I SO14000 认证作为贸易的条件之一,没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有可能被坚持认证的国家拒之门外;而通过认证的产品,一方面可以避开以环境为借口的绿色障碍,另一方面,通过“绿色认证”由于可以满足消费者崇尚大自然、追求洁净生活空间的需求,而必将受到消费者的喜爱。
(2)积极申请取得环境标志认证。
环境标志是指由各国商业组织或管理部门颁发的、表明产品从生产、使用到回收、处理的整个过程符合国家环境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无害的一种特殊标志。环境标志正成为各国产品走出国门的“通行证”。我国外贸企业和有关管理机构应充分认识到环境标志的重要性,着力健全认证体系,积极参与标志认证,为我国产品进占国外绿色产品市场创造条件。
(3)开发绿色产品。
绿色产品易于摆脱别国绿色贸易壁垒的限制,同时又因其健康性、洁净性而具有日益扩大的市场。目前,我国绿色贸易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结构上都远远落后于欧美国家,有方向、有规模地开发绿色产品已势在必行:
其一,推广环保包装设计。在保证产品洁净安全的前提下,采用节料少费包装,选择无毒性、可回收循环使用、可自然分解或易处理的材料做包装物。
其二,大力发展生态服装。纺织品一直是我国国有外贸出口的重头戏。然而我国纺织品却在环境标准上屡屡受挫。据统计,1994~1997 年我国出口至欧洲的纺织品因成分、染色、回收等原因引起的拒收退货纠纷就有11 起,总额近200 万美元。近年来,各外贸企业吸取教训,大力发展“生态服装”:面料天然(棉、麻、毛、丝)、色调自然(绿、蓝)、图案和谐(反应人与自然)、款式简洁,在国际市场上受到好评,为我国纺织品适应环保需要,冲破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绿色壁垒开辟了新道路。
2.针对信息壁垒的对策。
针对新壁垒,推广EDI 贸易方式已成为我国贸易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发展EDI 的第一步是发展支持EDI 实现的硬件设备、基础设施,由局部到整体,逐步扩大EDI 网络的覆盖范围。目前,我国已建成并开通了全国分组数据交换骨干网,光纤局域网等。包括邮电通信、银行业务、电网监控、科技情报、统计分析在内的12 个大型信息系统已构造结束。这些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完善为我国外贸的信息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必须突破EDI 的法律障碍。我国目前不仅与EDI 有关的立法尚为空白,更为麻烦的是现行法律规定与EDI 的应用规则背道而驰,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1 条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不必以书面形式或以书面为证明。而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7 条则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涉外经济合同法〉 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又加以明确:订立合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尽快制定出我国与国际接轨的EDI 法律规范,是推广EDI 的关键性前提。
3.面对技术贸易壁垒的对策。
由于技术在国际间传播的滞后性效应,技术的发明者总可以使自己处于垄断地位,获得超额利润,而我国作为一个技术相对比较落后的国家要在竞争中获得优势,要依靠的就不能是一味的引进了。
首先,加强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无论从科技成果还是从经费投入等各方面考虑,自身的R&;;amp;D 都难以满足生产发展的需求,技术引进仍为当前我国技术的主要来源。然而面对国际技术市场的垄断局面,要摆脱被动地位,就必须加强技术的消化、吸收、创新。
其次,在研究和开发上加大力度。知识经济时代,一国想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就必须争夺到对技术的控制权。80 年代以来,我国连续以三个五年计划推行科技攻关,先后投入近1000 亿元,攻克近300 个重大项目,形成了一大批专有技术和具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一方面,解决了我国传统产业的许多难题,另一方面也促进了我国新兴产业的发展。然而,我们也应看到,国家对R&;;amp;D 的投入总体上却呈下降趋势,1996 年的投入仅占GDP 的0.5%,而一般来讲,科技投入占GDP 的1.5%为合适,所以,当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仍为非常紧迫的问题。
最后,进入90 年代,信息业、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技术和航天科技等高科技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许多国家都依靠这些产业的发展找到了新的经济增长点。据统计,自1993 年以来,美国工业经济的增长45%是由信息产业带动的。1998 年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开始制定以高科技产业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战略,这对我国自身技术的开发与利用,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取得主动地位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五)借助法律,开拓国际市场
加入 WTO,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科技高速化发展特征与挑战,企业必须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分享全球市场利益,方能不断扩大需求,提高经营效益。在这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保证,就是企业自身要具有不断增强依法经营和运用法律拓展市场的能力,不断提高依法经营的水平。下面用几个实际的例子来详细说明成功的企业是如何借助法律,努力开拓国际市场的。
1.善钻法律,日本企业进入美国。
对于一般经营者来说,企业依法经营就是不违法,善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然而,依法经营还有更广的含义。善钻法律能挖掘出新的市场,有效地扩大需求,把企业依法经营水平推上一个新的层次。
日本有的企业研究美国法律,发现美国有关法律中规定,一件产品中的零部件价值在50%以上为美国制造,便可视为“美国货”,享受国内产品同等待遇。日本企业将有20 多个零部件的产品中的19 件在本土制造或到劳动力价格更低的其他地区制造,而最昂贵的那一件则到美国购买,使零部件的价值中美国制造的部分过半,然后组装成成品返销美国市场。美国有关商检等部门明知被日本人钻了法律的“空子”,亦无能为力。由此,日本相关企业的出口明显增长,取得了最佳出口受益。
企业拓展市场,扩大需求,法律信息中有着很大的潜力。一些精明的企业经营者,善于深入研究法律,及时抓住时机,收到了意想不到的国际化经营效果,值得我国国有企业在走向国际化经营中加以借鉴和学习。
2.巧用法律,英特尔创造了市场。
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是企业依法经营的重要方面。然而,充分运用法律,保护商业秘密和适时公开秘密,也能创造出新的商机。
世界上第一台个人电脑是美国IB M公司创造的。它的问世使美国不少小公司得到飞速发展。1982 年,英特尔公司研制出286 芯片。为拓展市场,英特尔研究了法律的许可范围,有意识地公开技术秘密,允许他人仿制286.由此个人电脑被人们所认识,市场迅速扩大。之后英特尔又研制出486 芯片,设计了防伪标志,接着又推出“奔腾”系列芯片并独占商标资格,严格法律保护措施,垄断了市场,使之迅速跃居世界500 强企业行列。可见,严格保密是企业依法经营地需要,适时公开秘密有时则更利于经济效益的提高。
应该看到,技术和产品的先进性是知识经济全球化竞争的根本,依法保守秘密则是竞争取胜的永恒主题。我们要在制造更多高新技术产品的同时,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力度。而一旦需要谋划占据更高技术层次的市场,具有更新的技术秘密在手或需更替时,就应由“保密”转为“解密”,进而使企业技术向更高新方向发展。
3.重视专利,小天鹅创新自如。
在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我国国企较为重视专利技术、商标等的申报与保护,这是必要的。但还需要依法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推进技术创新。建立企业的“专利技术库”,是依法保护与创新技术的有效方式。
我国小天鹅公司按照洗衣机类别及波轮式、直驱式、变频式、微波机、超声机、真空机、冷热机等控制、材料和洗涤技术,对国际洗衣机专利信息进行检索、筛选,制成了由1214 件中国专利、527 件欧洲专利、398 件日本专利和478 件美国专利等3600 多件国际专利信息组成的光盘,建立了小天鹅企业专利信息库。小天鹅公司利用企业专利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开发专利信息,进行超前创新科研。同时,有效地防止了无意中侵占他人专利情况的发生,有效地规避法律,防止创新重复与市场碰撞,从而使小天鹅产品出口增多,并在东南亚等地区建立了生产基地。在企业国际化经营中,技术创新不断加快,专利技术随之不断涌现。有效依法利用专利信息,还可减少不必要的市场成本。我国天津一家企业引进一项重点项目生产线,法方企业以该生产线拥有五项专利为由,向中方企业索取高额专利费,这家企业经向国家专利部门检索,发现法方企业并未在中国申请专利,仅有法国专利。据此与法方交涉,节约外汇150 万美元。
4.跨国应诉,冲破反倾销阻力。
随着我国企业产品扩大国外市场,涉外反倾销案逐渐增多,这就提出了敢于打反倾销官司的法律问题。
不久前,杭州弹簧垫圈生产商ITW 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败北位置,便把眼光盯在中国所销优质低价的同类产品上。该公司向美国有关部门起诉,控告中国11 家外贸企业在美倾销产品,要求征收反倾销税。该案涉及的中国企业中,有10 家企业不愿应诉,被美国商务部因缺席裁定征收反倾销税128.63%。惟有杭州厂在接美方控告后,厂家负责人立即赶赴华盛顿应诉,举证反驳,终于使该厂在美产品税率降至69.88%,成为保住美国销售阵地的惟一企业。
我国产品遇到反倾销诉讼,一方面是劳动力、原料成本低等原因,使外方误认为“倾销”,更有外方竞争力低,想通过法律渠道赶走竞争对手的因素,因此,一旦遇到反倾销诉讼,应联手走出国门,积极应诉。
我们应认识到,从一定意义上说,国际化经营就是法律化经营,企业要增加国外法律研究经费与人员,有关法律中介组织应具有国外诉讼代理功能,这是国际化经营所必不可少的。
小结
本章在介绍 WTO 协议的基本内容、WTO 的机构设置及运行规则的基础上,对中国加入WTO 后,国有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战略。
WTO 作为当今世界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加入 WTO 将成为必然选择,加入WTO 后,可以加速中国经济的国际化进程,也可以促进中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同时,中国企业面临的竞争环境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其生存与发展也将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命脉,必将首当其冲。我们只有充分认识到加入WTO 带来的广泛影响,才能充分利用“入世”的各种条件,采取正确的应对战略,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快速发展。
面对汹涌而至的全球化浪潮,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封闭自己,回避竞争。尽管我国国有企业仍存在许多问题,但是以国有企业现有的条件,只要抓住当前的机遇,遵循世界经济发展的规律,积极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勇于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采取积极的应对战略,提高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才能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思考题
1.《WTO 协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请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加入 WTO 后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3.加入 WTO 后,我国国有企业如何开拓国际国内两个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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