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的二因素
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这个简单的定义中就包涵了商品的两个因素,即价值和使用价值。
(一)使用价值
商品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属性,就是它的使用价值。商品的使用价值可从质和量两个角度来考察。从质的方面说,不同种类的物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同一种物又具有多种使用价值。例如粮食、服装、房屋、汽车等,它们不仅可以满足人的吃、穿、住、行的需要,而且可以满足人的用作生产新的物的需要。物的这种多方面的使用价值,将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而不断拓展。从量的方面说,物的使用价值总是以一定的量为前提,如几公斤粮、几件衣、几间房和几辆车等等。不过,不同的市场、地域和国家,甚至在不同时期,均采取不同的计量单位来计量其使用价值。
无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社会财富的物质内容。某种物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并不随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而变化,人们不能从小麦的滋味中品尝出它是在哪种社会制度下、由哪个人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反映的是人与物的关系,不体现特定社会经济关系。因此,对商品的使用价值本身的研究不是政治经济学的任务。但在商品与市场经济中使用价值又是一定经济关系的物质承担者,所以,政治经济学不以使用价值本身为研究对象,但在研究商品与市场经济关系时又总是离不开使用价值。
(二)交换价值和价值
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一旦进入市场就有了交换价值,即可以同其他使用价值相比较、相交换。马克思说:“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互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例如,1只绵羊换2把斧子。这2把斧子就是1只绵羊的交换价值。在市场上,一种商品可以和众多品种的其他商品以不同的数量比例相互交换,因而能有多种交换价值。但在同一市场上,每一种商品都有为众多交易者所认同的交换价值。
那么商品的这种交换价值是由什么决定的?早在古希腊时代,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就注意计算并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他认为,用5张床交换1间房,意味着床与房这两种不同的物之间有着某种本质上的等同性。他说,两种商品如果“没有等同性就不能交换,没有通约性,就不能等同。”这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时代而言,无疑是一种天才的见解。但是,床和房这两种商品,无论是它们的物质形态还是使用价值,都是不可能在质上等同从而在量上可以加以比较的。亚里士多德在这个悖论面前困惑了,他只好说5张床在交换价值中之所以等于1间房,是为了“应付实际需要”,以避免自己犯通约不同名的量这一常识性错误。
资产阶级经济理论认为,是商品的效用决定商品交换的数量比例。所谓效用,是指商品满足人们的欲望的能力。按照这种理论,5张床可以交换1间房,是因为二者满足人们的欲望的能力相等。但是,对床的欲望和对房的欲望,是由床的使用价值和房的使用价值来满足的。正如这两种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一样,由它们所满足的人的欲望也是性质不同的,根本不能在数量上相互比较。可见,这种理论也犯了亚里士多德所犯过的错误。为了摆脱这种困境,他们又企图用所谓序数效用论来代替这种基数效用论。他们争辩说,虽然不同商品的效用不能比较,但不同商品的效用对人的重要性是不同的,因而可以按重要性对不同商品的效用进行排队,从而区别这些商品的价值的大小。但是,对不同商品效用的排序是因人而异的。餍足肥甘的富人和食不果腹的穷人,对大米的效用排序会是天差地别,但是大米的交换价值并不因人而异。所以,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能够按一定比例相互交换,说明它们之间一定存在某种共同的东西,而且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自然属性。马克思指出:“如果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撇开,商品体就只剩下一个属性,即劳动产品的属性。”这样,马克思就从生产各种使用价值的形式各异的有用性劳动中,找到了一种共同的人类劳动,即作为人的脑力和体力支出的一般人类劳动。这种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结晶,是性质相同因而就量上可以进行比较的东西,正是它构成商品的价值实体。
由此可见,价值是商品中凝结的一般人类劳动,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
(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关系
一方面,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价值是统一的,缺一就不成为商品。价值的存在要以使用价值的存在为前提;凡是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就不会有价值;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价值寓于商品的使用价值之中。
另一方面,使用价值与价值又是不同的、相矛盾的。使用价值作为商品的自然属性,反映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价值作为商品的社会属性,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之间的社会关系。使用价值是一切有用物品包括商品所共有的属性,是永恒的范畴;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属性,是商品经济的范畴。一切有用物品虽然都有使用价值,但不是一切有用物品都有价值,使用价值的存在并不以价值的存在为前提。第一,凡不是由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都没有价值,例如空气、阳光等。第二,有的物品虽是劳动生产物,具有使用价值,但只用于满足生产者自己的需要,不是供别人使用,也没有价值。第三,劳动生产出来的使用价值,如果供别人使用,但不通过交换,也没有价值,如农民向地主交纳的地租。而且,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还互相矛盾、互相排斥。商品生产者生产商品是为了获得价值。但为了获取价值,又必须生产出自已所不需要的使用价值。商品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为了获得它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为取得它的价值。商品只有首先证明具有社会使用价值,才能实现其价值。而为了实现价值,又需要先让渡使用价值。可见只有通过商品交换,把商品卖出去,才能使商品生产者实现商品的价值,使消费者得到使用价值,从而使商品的内在矛盾得到解决。
二、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
商品是人类劳动的产品,商品的二因素是由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劳动的二重性是指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
(一)具体劳动
市场上商品种类繁多,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的目的、工具、对象、方法和成果各不相同。这种生产不同使用价值的不同性质和不同具体形式的劳动,叫做具体劳动。具体劳动创造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多样性,正是具体劳动的多样性的结果。具体劳动体现人和自然的关系,是劳动的、自然的、技术的形式,不体现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永恒条件,不论在哪种社会形式下,人类的生存和发展,都必须从事各种具体劳动,生产各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以满足人的不同需要。
具体劳动创造使用价值的过程,也就是人们以特定的劳动方式改变自然物质的形态,以适应自身特定需要的过程,离开了土地、矿藏和其他自然物质,具体劳动创造不出任何使用价值。因此,具体劳动和自然物质是创造使用价值的两个不可缺少的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使用价值的源泉。正如17世纪英国学者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里所讲的“土地”,泛指自然物质。
(二)抽象劳动
生产商品的劳动不管其具体形式怎样千姿百态,如果我们把它们的具体形式撇开,劳动过程就只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即人的脑、肌肉、神经、手等等的生产耗费。这就是说,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抽掉它们的各种具体形式,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马克思把这种撇开具体形式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称为抽象的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正是抽象劳动在商品中的凝结,形成了商品的价值。
各种商品之所以能够互相比较,彼此交换,并不是因为他们的自然形态或使用价值有何共性,而仅仅因为他们都是人类劳动的产物,都包含着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即抽象劳动。所以,抽象劳动反映着商品生产者进行劳动交换的社会关系,是劳动的社会形式。体现着生产商品劳动的社会等同性,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历史范畴。
(三)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关系
生产商品的劳动是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统一。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不是两次或两种劳动,而是生产商品的同一劳动的两个方面。具体劳动是从劳动的特性上考察的,在性质上相异,因而在量上不能比较;抽象劳动是从劳动的共性上考察的,在性质上相同,因而在量上能够比较其差别。所以,马克思指出:“一切劳动,从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生理意义上的耗费;作为相同的或抽象的人类劳动,它形成商品的价值。一切劳动,从另一方面看,是人类劳动力在特殊的有一定目的的形式上的耗费;作为具体的有用劳动,它生产使用价值。”正是这种劳动的二重性决定了商品的二因素,具体劳动同自然物质结合起来成为使用价值的源泉,抽象劳动则是价值的惟一源泉。
马克思创立的劳动二重性学说,使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成为完全科学的理论,在政治经济学上具有重大意义。根据劳动二重性学说,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回答了是什么劳动创造价值的问题,区分了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揭示了剩余价值的真正源泉,从而创立了剩余价值理论。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又创立了资本有机构成理论、资本积累理论、社会资本再生产理论等等。总之,马克思的全部经济理论都是建立在劳动二重性学说基础之上的,所以劳动二重性学说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枢纽。
三、商品价值量
(一)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
商品的价值是质与量的统一。前面说明了商品的质是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现在进一步考察商品的量的规定,即价值的大小怎样决定。
商品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因此商品的价值量也就是由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量决定的。而劳动量是由劳动的天然尺度即劳动时间来计量的,所以商品价值量就决定于生产该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生产同一种商品的各个生产者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是不相同的,我们把各个商品生产者各自在特殊的生产条件下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叫做个别劳动时间。能否用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呢?当然不能。因为在同一时间的同一个市场上,一种商品与他种商品的交换比例大体是统一的,并不会因为商品生产者的个别劳动时间不同而存在多种交换比例。价值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商品价值量不能由个别劳动时间来决定,而只能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从量上说,也就是一个行业生产商品的平均劳动时间,它接近于占大多数的中等生产率下的个别劳动时间。
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对商品生产者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为他们生产商品所耗费的个别劳动时间,能否符合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直接关系到他们在竞争中的成败。如果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相同,他们的劳动耗费就能得到完全补偿;如果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他们的劳动耗费就会有一部分得不到补偿,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如果他们的个别劳动时间小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不仅能够全部补偿他们的劳动耗费,而且还可以得到超额利润,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这就促使他们通过不断采用新技术等措施提高劳动生产率以降低个别劳动时间。
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动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意味着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商品经济的发展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缩短是在同一趋势中实现的。
(二)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与价值量的关系
生产商品的劳动有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简单劳动,是指不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学习,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能从事的劳动。复杂劳动,是指那些需要经过专门学习和训练后才能从事的劳动。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区别具有相对性,即在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区别的标准是不同的。某个时期某个国家的复杂劳动,对另一时期另一国家来说,只是简单劳动。但是,在一定国家和一定时期内,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的区别又是确定的。
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复杂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大于简单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因此,在商品交换中,复杂劳动可以折合成多倍的简单劳动。当然,这种复杂劳动折合成简单劳动的比例并不是由商品生产者自觉计算出来的,而是在商品生产者的背后,经过无数次的竞争和交换活动自发形成的,它反映了不同商品生产者之间交换劳动的社会关系。
(三)劳动生产率与价值量的关系
商品的价值量是不断变动的,这种变动是由社会劳动生产率的变化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是指生产某种使用价值的效率,通常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一是生产单位产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在单位时间内生产的产品数量越多,或者生产单位产品所需要的时间越少,表明劳动生产率越高;反之,表明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率可以分为部门劳动生产率和个别劳动生产率。
决定劳动生产率高低的主要因素有: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及其劳动技能的熟练程度;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及其在生产中的应用程度;生产过程中的社会组织形式和管理状况;生产规模的大小和自然资源的丰度等等。其中劳动者的综合素质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对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
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量有着密切的关系。部门劳动生产率越高,单位时间内生产的商品越多,但所创造的价值总量不变,从而生产单位商品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越少,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就越大。因此,马克思说:“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如果部门劳动生产率不变,只有个别劳动生产率发生变化,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则不变。
四、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
在商品经济中存在一系列的矛盾,诸如: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矛盾、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这些矛盾归根到底是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矛盾的表现。在商品经济中,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工的存在和发展,商品生产者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彼此交换所生产的商品。这样,每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都是提供给社会的,是构成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因而是具有社会性质的劳动;另一方面,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属于不同利益主体,商品生产者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完全体现他私人的利益和意志,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私人的性质。
生产商品的劳动,是为生产他人或社会需要的使用价值而进行的劳动,劳动的这种社会性质要求劳动产品在数量上和品种上符合社会的需要。但劳动的私人性质,却使生产的商品往往不能与社会需要直接相一致,社会劳动与私人劳动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个矛盾使私人劳动有时不能在事实上转化为社会劳动,或私人劳动并不一定在数量上能够全部转化为社会劳动。
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的矛盾是商品经济的基本矛盾。这是因为,第一,这一矛盾是商品经济中一切矛盾的总根源。商品二因素的矛盾,生产商品劳动的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的矛盾,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矛盾等,都取决于这一矛盾,这一矛盾解决了,其他矛盾也就不存在了。因此,这是商品经济中最深刻的矛盾,商品经济中的其他矛盾都是这一矛盾引起,是这一矛盾的表现。第二,这一矛盾决定着商品生产者的命运。商品生产者的私人劳动能否转化为社会劳动,或者在多大程度上转化为社会劳动,决定着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的地位以及盈利或亏损的程度。第三,这一矛盾决定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发展和灭亡的历史进程。这一矛盾产生之时就是商品经济产生之日,这一矛盾发展了,商品经济就随之发展,这一矛盾消失时,商品经济就退出历史舞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