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和功能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社会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和福利而提供物质帮助的各种原则、措施的总称。它的主要内容包括: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由于失业、疾病、伤残、生育、养老等原因不能劳动或暂时失去工作而中断劳动时,从国家和社会那里获得物质帮助的制度。②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是对各种残疾人员、无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者给予物质帮助的各种措施。③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或地方举办的面向社会全体人员的福利事业和福利设施。④社会优抚。社会优抚是指政府对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革命残废军人、复员退伍军人提供经济、医疗及其他方面的优待、抚恤。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的总和,构成了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体现的是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所形成的一种分配关系。
社会保障是商品经济和机器大工业发展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逐渐瓦解,机器大工业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产生和发展起来。社会生产方式的变革,一方面使众多的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而成为无产者,另一方面使劳动者因失业、疾病、工伤等造成的失去基本生活来源的风险加大。这样,如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缺乏有效的保证,不仅会危及社会稳定,而且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所以,商品经济和机器大工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将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家庭成员之间保障,变为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从世界范围来看,社会保障制度在19世纪下半叶开始出现,20世纪30年代全面形成,到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得到了广泛发展。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功能
第一,社会保障有利于化解个人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家庭是基本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劳动者主要依赖家庭保障化解个人风险。市场经济是社会化大生产,劳动者因遭遇疾病、伤残、年老等风险而失去劳动能力后,个人、家庭乃至企业均无力承担劳动者基本的生活费用。于是,由社会来解决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保护社会成员不致因遭受风险而陷入绝境,就成为经济持续发展、社会生活安定不可缺少的条件。
第二,社会保障有利于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维护社会公平。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优胜劣汰,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贫富分化,产生社会不公。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冲突,必须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给予物质帮助,缩小贫富差距,解决市场机制解决不了的问题。
第三,社会保障有利于维持劳动力再生产,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的发展呈现周期性,在经济收缩或停滞时期,企业开工不足,失业率上升,为避免失业工人流离失所,铤而走险,必须发放失业救济金和困难补助,给予失业工人基本生活保障,保存这部分劳动力,防止经济繁荣时期出现劳动力供应不足的状况。此外,社会保障还通过建立生育、抚育子女和教育津贴等形式,对劳动力再生产给予资助,为经济发展提供合格的后备劳动力,使劳动力再生产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四,社会保障有利于调节积累与消费关系,促进经济稳定发展。在经济运行中,社会保障具有“自动调节器”的作用。在经济繁荣或经济膨胀时期,就业人数增加,居民收入普遍提高,社会保障基金积累加快,基金数量增加,而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困难补助的人数下降,社会保障收入大于支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过旺的消费需求,抑制了经济过热。反之,在经济不景气时期,失业和企业利润降低导致居民收入下降,更多的人因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标准而需要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放慢,基金数量减少,而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困难补助的人数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大于收入,从而减缓了经济萧条的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经济的增长。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一)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府为职工建立了医疗、工伤、养老、救济和福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这对于保证广大职工的基本生活权利,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社会安定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原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
第一,社会保障费用完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造成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沉重。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障内容和费用的增加,以及人口的老龄化,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日益加重,甚至有些地区和企业的社会保障费用已经难以为继,造成职工的医疗费无法保证,养老金不能按时发放。
第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窄,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的机遇不均等。在原有的体制下,只有国有经济单位和城镇部分集体企业的职工可以享受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成员,特别是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不能享受或很少能够享受。
第三,社会保障的项目不完善。在原有的体制下,社会不承认失业的存在,因而没有失业保险,使企业中的动态劳动组合和职工的合理流动难以实现。另外,社会保障中的明保少、暗保多,并偏重实物性保障,造成保障基金浪费严重。
第四,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健全。由于受体制的制约,社会保障基金由各经济单位分别承担,社会保障工作也实行分散负责,所以,在社会保障管理上缺乏应有的规划、协调和监督体系。其结果是,导致仅有的保障项目和基金未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社会成员也未能很好地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服务。
(二)改革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第一,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人口多,底子薄,各项建设任务很重,由此决定了基本社会保障的标准必须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各个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能脱离实际追求高水平。从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出发,在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保证企业活力和促进经济发展之间,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
第二,社会公平原则与市场效率原则相结合。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它必然反映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必然具有公平与效率的双重属性。从公平来说,社会保障所涉及的养老、医疗、救济等内容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性问题,应该通过社会统筹制度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力。从效率来看,除了实行个人缴费的个人账户制度外,还鼓励自我保障或家庭保障,以降低个人生活风险。这种既体现公平,又追求效率的社会保障制度,适应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第三,社会保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基金经营职能相分离。社会保障的社会化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必然趋势。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不再直接营运管理社会保障基金,而主要管政策、管制度。社会保障基金的营运管理由社会机构依法经办,同时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只有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监督机制,切实做到公平、透明、安全,才能形成社会保障基金筹措、营运和保值增值的良性循环。
第四,社会保险和商品保险相区别。社会保险是政府行为,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目的是保持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赢利为目的,一般遵循自愿原则,目的在于使遭受意外风险的个体免受或减少损失。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性质和功能上的差别,决定了它们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不同。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主体,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补充。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合理分担风险,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络中发挥各自所长。
(三)改革和发展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措施
第一,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要从仅限于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扩展到城镇各种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逐步提高个人负担比例,适当减轻国家和企业的负担。
第二,继续深化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主要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加大个人在医疗付费方面的责任。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管理,使之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第三,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的改革。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全部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基金要实行社会统筹和职工按工资总额少量缴纳。在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要把失业保险同企业安置富余人员和实施再就业工程有机地结合起来。把加快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加强社会救济和扶贫解困工作,作为失业保险的辅助措施。
第四,继续完善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工作。要加快在全国所有城镇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逐步扩大社会救助的范围,完善农村现有的对鳏、寡、孤、独等村民实行社会保障的制度。
第五,建立社会化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障机构,承担社会保障的规划、协调和监督,实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负责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等任务。此外,要实行社会基本保障制度由国家规定、社区、企业、个人补充保障相结合,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