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企业。企业是商品经济中以盈利为目的,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它是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自然经济和简单商品经济并不采取企业这种组织形式,当机器大工业代替了工场手工业,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日益普遍化时,它才产生并成为基本的经济组织。
一、企业的基本特征与市场功能
(一)企业的基本特征
企业作为商品经济的一种组织形式,作为商品生产经营的基本单位,具有以下基本特性:
第一,经济性。企业是从事经济性活动的组织,这是企业的首要特性。作为企业,它或者从事商品生产,或者从事商品流通,或者从事其他商品经济活动,即只有那些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才可能是企业。
第二,独立性。作为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性。也就是说,企业必须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它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因此,企业的拓展没有行政边界。
第三,盈利性。企业是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但并非一切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都是企业。作为企业,一般地应以盈利最大化为自己的生产经营目标,也就是说,企业是为盈利而经营的经济组织。
(二)企业的市场功能
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它具有以下功能:
第一,社会产品和劳务主要是由企业提供的。企业是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细胞,通过向社会提供大量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之所需。
第二,企业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和技术进步的主导力量。因为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高度社会化的分工和专业化的生产,都是通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实现的。
第三,企业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并取得收入的基本单位。劳动者经由企业向社会提供劳动,同时又经由企业取得收入,购买个人消费品,实现劳动力的再生产。
第四,企业竞争力是一国经济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是否有竞争力的直接体现。要增强一国综合国力,提高其国际竞争力,主要应通过本国企业有活力和竞争力来实现。
正因为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所以,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实施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法律和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就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经济职能。
二、市场经济中的企业制度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和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企业性质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一)企业性质的多样化
1.国有企业。国有企业,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它与较高的社会生产力相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资料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所有,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所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企业被称为国有企业。国有企业主要应存在于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
2.集体企业。集体企业,即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它与多层次的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我国现阶段集体企业包括农村集体企业和城镇工业、交通运输业和商业领域中的集体企业两大类型。
3.个体企业。个体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小私有制性质的企业。个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存在于生产力水平不高,又很难集中经营的行业如手工业、修理业、饮食服务业中。
4.私营企业。私营企业是指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一种私有制性质的企业。它产权明晰,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同样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5.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两大类。其中中外合营企业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我国同外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由外商出资金、设备,我方出土地、劳动力合作经营的企业。这两者的区分在于前者是“股权式经营”的企业,后者则是“契约式经营”的企业,但都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商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租赁土地、独自投资、独自管理、自负盈亏的企业,是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混合所有制企业。混合所有制企业不是一种独立性质的企业形式,而是不同所有制成分通过联合投资、相互参股等多种形式,进行人才、资金、技术、资源等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重新组合,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的新的企业形式。这种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属公有制经济。
(二)企业组织形式的多样化
企业作为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是通过一定的财产制度组织起来的。企业财产的组织制度也就是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从财产构成或是从法律角度对企业资本组织形式进行界定,可以将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
1.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是指单个人出资经营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投资者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企业的财产责任,即无限责任。其优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企业设立、关闭简单,经营灵活,决策效率高;生产经营的利润由投资者独享。其明显的不足是:不是法人实体;经营风险大;企业规模小。
2.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人以上的个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也是自然人企业。其优点是:资本来源多样化;投资风险分散化。缺点则表现在:由于仍是自然人企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负有无限连带责任,因此,投资风险依然比较大;企业的稳定性差,合伙关系破裂会导致企业的解体;决策要经由全体合伙者同意,易造成决策的延误和低效率。
3.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投资、依法组建,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是联合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制企业在我国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基本特征是: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限额为10万~50万元;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公司股份的转让有严格限制;股东人数有一定限额;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5个以上股东为发起人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设立的企业法人组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特征是:公司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公司向股东发行股票,少数公司的股票经审批可以上市交易;股东人数不得少于规定的发起人数,但无上限;每一股有一表决权,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公司制企业有效地克服了自然人企业的缺点,比较彻底地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表现在:①实现了出资人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以掌握的股份为凭证成为公司的所有者,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拥有出资人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是出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之间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②实现了企业法人财产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企业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法人财产权,经理层作为具体的经营者获得了企业经营权。
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相联系,公司制企业存在着两个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股东与董事会之间的关系,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是股东的受托人,它代理股东监护企业的财产,维护股东的利益。第二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是董事会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董事会把企业的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经营者代表董事会行使企业经营权。
综上所述,公司制企业有三个突出特点:
第一,公司制企业是法人。企业在法律上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在经济上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的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同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由公司法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就使企业可以与出资者相分离而独立地运行。
第二,公司制企业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则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就有效地分散了投资者的风险责任,降低了投资者的财产风险,从而调动了人们投资的积极性,有利于社会资本流向效率高的部门,进而实现整个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公司制企业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彻底分离。作为企业所有者的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委托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聘任经理层来经营管理企业。通过这一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运行效率和管理的科学性。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一)国有企业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控制着国民经济命脉,起着主导作用。具体表现在:
第一,国有企业对整个国民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起着领导作用。在我国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的条件下,它是保证集体企业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发展,保证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的决定性条件。
第二,国有企业聚集于现代化的大工业中,拥有比较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装备,它的巩固和发展,可以为整个国民经济的技术改造和加快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强大的物质技术基础。
第三,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资金积累的主要来源。尽管目前我国相当一批国有企业效益不好,但就整体而言,国有企业上缴的税金和利润,仍占全国财政收入的较大比重。
第四,国有企业为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提供了绝大部分的消费品,同时也为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提供了大部分的原材料和配套设施。
第五,国有企业经由国家授权为社会提供了大部分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如军工产品、公共交通、邮政等,从而为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做出了贡献。
(二)国有企业的改革
我国正处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时期,涉及各个方面的改革。由于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因此,国有企业改革就成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
虽然始于1978年的围绕扩大企业自主权,以政策调整为特征的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国有企业改革中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企业经营机制并未根本转变。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改革,需要探索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进行制度创新。1993年11月党的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若干问题的决议》,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
1.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市场经济在其几百年的发育过程中,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企业组织形式),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即公司(法人)制,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制度。其基本特征可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具体来说:
第一,产权清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第二,权责明确。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三,政企分开。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
第四,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2.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现代企业制度,包括四项基本制度:
第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其出资人为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国有资产出资人以其向企业的全部投资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包括资产受益权、重大决策权、经营管理者选择权。同时,国有资产出资者以其向企业的全部投资承担企业的各种债务和损失。
第二,企业法人财产制度。企业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与企业经营权的有机结合。企业依法享有对企业财产的经营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以及经营收益权。企业对由出资者投资所形成的企业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支配,自主经营。
第三,有限责任制度。对出资者来说,出资者仅以其向企业的投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对企业来说,企业以其经营的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即包括企业的权力机构、经营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在内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有效调节企业出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责任与权力关系的制度保障。通过建立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形成各司其职,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关系。因此,在采取公司制企业形式时,应相应建立股东会、董事会(以及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和监事会,以形成健全和高效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仅是对国有企业制度在微观领域的改革,而且也涉及对整个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我国原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国有资产运营效率低下;政资、政企职责不分;出资人职责多部门分割行使等弊端。因此,应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前应抓好以下重要环节:①尽快出台《国有资产法》,以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有资产管理有法可依。②在国务院已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前提下,尽快设立各级地方政府的“国资委”。③尽快架构由国资管理机构(各级“国资委”)、国资经营机构、国有企业组成的国资管理体制。三层制的架构下,“国资委”把国有资本交给国资经营机构运营,对国有企业而言,国资运营机构只是一个投资者,国有企业拥有企业法人财产权。④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不应只适用于国有经营性资产,而应尽快向涵盖全部国有资产(包括各种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如行政事业资产,资源性资产等)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