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一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客观经济条件决定的。
(一)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这是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分配方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公有制经济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中处于主体地位,作为与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也就必然成为我国现阶段分配方式的主体。同时,只有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才能使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领域最终得以实现,才能保证我国分配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
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包括四层涵义:
第一,在整个社会个人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是主体。在全社会范围内,虽然存在多种分配方式,但由于公有资产在社会资产总额中占优势,在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劳动者人数占多数,因此,按劳分配在多种分配方式中必然居于主体地位。
第二,按劳分配是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方式。由于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多样性,导致了公有制中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如按劳分配、按经营成果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按持股比例分配等。但在多种分配方式中,按劳分配依然是主体方式和基本方式。
第三,公有制经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主要依靠按劳分配取得。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导致了个人收入的多样性,但在诸多收入渠道中,按劳分配依然是公有制经济中劳动者个人收入的主渠道,其他收入只能是补充。
第四,公有制企业劳动者按劳分配的收入量,是其他经济形式下劳动者以及非生产部门劳动者收入水平的参照标准。也就是说必须以按劳分配收入量的平均水平为基础,来确定其他劳动者的收入标准,并制定相应的个人收入调节政策。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分配关系上的最终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坚持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和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一样,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根本保证,绝对动摇和削弱不得。
(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客观必然性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仅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同时也必须坚持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这是因为: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决定了必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结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除了作为主体经济形式的公有制经济之外,还存在着大量的非公有制经济形式。按劳分配仅是与公有制经济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其他经济形式由于生产资料占有关系不同,必然要求其他分配方式与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相适应。因此,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经济形式的并存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
第二,公有制经济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决定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实现形式和经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如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在这些公有制的不同实现形式和不同经营方式中,除了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外,还存在着资本联合以及生产要素参与经营的情况。要适应这种发展,必然要求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基础上,实行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
第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离不开一些必要的生产条件,如资本、土地、信息、技术等生产要素。要调动这些生产要素所有者的积极性,就必须使生产要素所有者等量的投入获得等量的收益。否则,这些生产要素将被闲置。
总之,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决定的,有其客观必然性。而且这种制度也适应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可以从分配关系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利用社会经济资源,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必须长期坚持。
(三)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这无疑为我们指明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个人收入分配的大格局。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遵循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其客观必然性。
第一,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生产要素所有权的体现。能否凭借所有权获得一定收益,是所有权最终是否得以实现的标志。只要生产要素掌握在不同所有者手中,不管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应承认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合理性。否则,将是对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否定。
第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以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最大化是市场主体的直接经营目标。要实现生产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必须允许生产要素以利润最大化为市场导向进行自由流动。离开利益驱动,市场是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就只是一句空话。
第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的客观要求。生产力落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特征。要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生产要素资源充分地发掘利用起来。而要激励生产要素所有者积极投入,使生产要素在社会生产中充分发挥作用,允许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实行生产要素有偿使用当为最有效途径。
生产要素参与分配主要指公有制经济的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因为我国现阶段公有制经济是主体,生产要素主要归公有制单位占有和支配。例如政府部门、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出租让渡土地、矿山所取得的地租和租金等收益;投资入股、购买债券、将闲置资本存入银行所取得的股息、债息、利息等收益。这些公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有利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实现按劳分配和共同富裕。
除公有制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外,非公有制生产要素也要参与分配。例如劳动者个人在银行存款、购买债券、投资入股所得利息、债息、股息,私人企业主所得利润、外资企业中外商所得利润等都属于非公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我国现阶段将依法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及其合法权益。
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是完善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分配制度上的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分配制度应体现一般劳动的价值,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应体现科技研发、经营管理等复杂劳动的价值,以激发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的创业、创新精神;应体现土地、资本、知识产权等生产要素的价值,以集中各种生产要素投入经济建设。总之,应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分配制度和分配机制,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推动社会全面发展。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特点
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是以整个社会为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实行产品经济,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为条件的。而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还只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需要大力发展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这就使得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有着许多不同的特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按劳分配的地位不同。由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的经济条件是单一的社会公有制,因而认为按劳分配是全社会惟一的分配方式。而我国现阶段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并存,按劳分配只能是全社会处于主体地位的分配方式。
第二,按劳分配的劳动性质和劳动计量不同。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产品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因而每个劳动者的劳动都表现为直接的社会劳动,每个人的劳动贡献可以直接以劳动时间来计量。我国现阶段实行的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每个劳动者的劳动只构成企业联合劳动的一部分。企业作为商品生产者,向社会提供的企业劳动也只能是具有个别劳动性质的局部劳动,必须通过交换才能得到社会承认。因此,劳动者的劳动只能是间接的社会劳动,其劳动贡献也只能通过实现的商品价值迂回地表现出来。
第三,按劳分配的主体和标准不同。马克思所设想的按劳分配的主体是社会,或者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代表——社会主义国家,按劳分配在全社会范围内按统一的标准进行。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实体,这就决定了企业必然成为按劳分配的主体,同时也就决定了每个企业按劳分配的标准是不尽相同的。
第四,按劳分配的实现方式不同。由于马克思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产品经济社会进行的,不存在商品和货币关系,因此认为按劳分配将以劳动证书或劳动券的方式实现。而我国现阶段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货币工资将是按劳分配的主要实现方式。
虽然,我国现实生活中的按劳分配与马克思的设想不尽相同,但这并不表示我们违背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相反,它表明我们不是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照抄照搬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具体构想,而是根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正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创造性地运用马克思主义按劳分配的一般原理。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们还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制度,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按劳分配的具体实现形式。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处理好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几个关系
分配问题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和生产积极性。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个人收入分配制度,必须以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为依据,正确处理个人收入分配中的各种利益关系。
(一)正确处理“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邓小平反复强调:“我的一贯主张是,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大原则是共同富裕。”并且指出:“这是一个大政策,一个能够影响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政策。”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共同富裕,为什么又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呢?应该从以下三方面予以理解。
第一,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经济基础,社会全体成员或部分劳动群众集体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必然为劳动者的共同利益服务。
第二,要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允许在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上有先富和后富的差别,不仅是根据我国国情所做出的现实选择,而且是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①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必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②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分配方式的并存,必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然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④我国各地区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必然使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总之,平衡是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这是一切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
第三,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但却是实现共同富裕的惟一有效途径。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在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至少有几个方面的作用:①调动作用。即调动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的生产积极性。②示范作用。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为全社会树立了通过诚实劳动,勤劳致富的榜样,必将带动一大片人在通往共同富裕的道路上迅跑。③帮助作用。先富起来的地区和个人不仅可以通过国家财政活动这个中介环节帮助落后地区的人们共同致富,还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帮助落后地区和后富群体走上致富道路。正因为如此,邓小平说允许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起来是“达到共同富裕的捷径”。
(二)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与个人收入分配制度相联系的效率与公平是具有特定涵义的概念。效率是指这一分配制度能否最大限度地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公平则是指个人收入水平应大致平等合理。无效率不足以发展生产、促进社会进步。无公平不足以凝聚人心,保持社会稳定。因此,效率与公平是人类社会都应追求的两大目标。但是公平与效率之间,又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矛盾。表现为过分强调效率,有可能造成个人收入的过分悬殊,不利于社会稳定;过分强调公平,则可能导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压抑劳动者的积极性。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效率优先的实质是优先发展生产力,体现了社会主义根本任务的客观要求。效率优先就是要打破分配中的平均主义,奖勤罚懒,使劳动报酬与劳动贡献紧密结合,从而激发人们的生产积极性和奋斗精神。之所以要坚持效率优先原则,是因为衡量一种社会制度优越与否的根本标志,说到底毕竟是看它能否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而不是个人收入分配是否平等合理。坚持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公平,这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又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条件。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必然会拉大个人收入差距。这种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从发挥各种生产要素的潜力,提高生产效率的角度讲有其合理性。但从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公平角度讲,又是必须警惕的。因此,为了缩小过大的个人收入差距,避免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把社会公平作为一个重要内容来加以考虑。一方面看到效率优先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兼顾公平的重要性。
第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就是要求在微观经济领域的分配中把效率放在第一位,认真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地拉开收入差距。再次分配注重公平,就是在宏观经济领域中把公平放到突出位置,防止个人收入水平过分悬殊。这就需要国家出台一系列有效措施,一方面对高收入者的收入进行适当调节,如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另一方面对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要特别予以重视,对弱势群体实行适当的政策倾斜。
(三)正确处理反对平均主义与防止收入悬殊的关系
平均主义的思想根源是小农意识,既不符合按劳分配原则,也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传统观念远未肃清,平均主义还有一定市场。因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反对平均主义仍然是认真贯彻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原则的一项重要任务。但反对平均主义也并不意味个人收入差距越大越好。收入过分悬殊同样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采用有效措施,从制度上、政策上防止个人收入过分悬殊。
总之,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个人收入分配制度,要以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为出发点,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通过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等措施,扩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形成“两头小,中间大”的个人收入分配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