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内相关研究进展
国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层面。
(一)政府管制的基本理论探讨
曾国安(2002)探讨了市场经济下的政府管制与计划经济下的政府管制在产生的原因、功能、范围、与经济自由的关系、手段、与市场的关系、赖以存在的制度基础等方面所存在的根本性差别,分析了不同经济条件下,政府管制内容和手段的变化,其主要着重于政府经济管制。曾国安(2003)还对经济管制与宏观经济调控产生的具体原因、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出现的时间、实施机构、实施手段、实施方法、调控对象、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失效的原因、与产业政策的关系、对经济自由的影响等方面做了详细比较。在前两篇文章的基础上,他还对管制的概念做了清晰地厘定,并探讨了政府管制的内涵、目标和特点。他认为政府管制应根据管制的目标和手段的不同划分为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政治管制,并对三种管制所辖领域做了尝试性地划分(曾国安,2004)。其对政府管制的内涵和外延做了重新界定,扩大了政府管制的适用领域,为政府管制理论运用于证券市场打下理论基础。
(二)证券市场管制的理论基础
国内学术界对证券市场管制问题的研究借用了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公共选择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信息经济学的分析工具。何望(2001)建立了证券监管问题的非合作博弈模型,通过对该模型的纯策略均衡和混合策略均衡的分析,研究了证券违法的成本与收益之间的关系,以及影响证券监管效率的因素。陈凌(2004)认为按照公共选择的经济人假设,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一样,其行为均以自我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并由此导致了我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管制经常是基于政治而不是专业激励,追求的是政治地位而不是专业激励。赵锡军(2000)和高伟(2002)探讨了证券风险所具有的外部性特征,认为完全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使证券风险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所以需要政府力量的介入,通过证券市场管制使社会成本内部化。戴倩绫(2002)将股票市场中存在的逆向选择二分为被管制者的逆向选择和管制者的逆向选择。钟巍(2004)将证券监管信息结构定义为在既定的证券监管体制下收集、传导、处理、取出和分析信息的机制和渠道,并认为我国证券监管信息结构存在着信息发布动机不良、信息传输渠道不足、信息传递手段相对落后、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等问题。但是,总体说来,目前经济学工具在证券市场管制中的运用,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目前的研究成果只是将经济学理论移植到证券市场中,并没有考虑到证券市场的特殊属性。以证券市场特性为基础,创建符合证券市场的管制理论,已成当务之急。
(三)我国证券市场管制模式探讨
转型时期的我国证券市场建设受到市场体制不完善、法律体系不健全、信用环境脆弱等外部条件的影响,不可避免地存在着缺乏统一的监管体制、政府监管职能错位、信息披露制度尚不规范、组织机构职能的分散性、证券市场行业组织的自律能力较弱、证交所定位模糊、证监会的权力与责任不清、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等林林总总的问题(符启林,2000;宋晓洪,2001;李香梅,2004)。相应地,一些学者提出了完善证券法规体系、完善证券市场管理体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证券市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国际证券监管合作与协调的对策性建议(周宗安,1999;张锐,2001;梁珂,2002;侯外林,2004)。但目前关于证券市场管制问题和对策的研究往往缺乏坚实的理论支持,因此,由此而提出的问题和对策也就无法得到理论和实践的检验。
(四)证券市场的自律制度研究
证券市场上的自律制度建设往往滞后于政府管制制度建设。王春生(1998)提出了自律管理建设的主要内容。郑瑞琨(2001)认为完善证交所证券管理机制和完善证券商协会的行业管理职能将是完善自律管理建设的主要手段。陈野华(2004)认为自律组织获取证券市场信息的费用要小于政府管制部门,并应充分发挥自律组织的监督、传导机制作用。但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管制仍然是以政府为主体,而且在很长的时间内,这种管制制度将长期存在下去,自律监管只是占证券市场管制的很小的一部分。
(五)国际证券市场管制制度的比较分析
自我国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以来,国内学术界大量探讨了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证券市场管制模式及其利弊。周宗安(1999)和孟林(1999)将各国证券市场管制体系的模式划分为以美国为代表的集中型管制体系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自律型管制体系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松散型管制体系模式。刘剑(2000)认为三种管制模式正逐渐融合,各自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证券市场管制模式呈现出明显的趋同化、全球化倾向。郭雳(2004)分析了美国证券市场管制呈现出的联邦与州两级架构,认为各州之间、联邦与州之间在管制理念上始终存在着“披露监管”和“实质监管”的差异与分歧。目前,对国外证券市场管制制度的研究和引进局限于构建模式的分析,并未对管制制度的各子系统和相互关系做深入研究,自然也就无法揭示各制度得以存在和延续的内在规律,也就更谈不上对我国证券市场管制制度的借鉴。
二、国外相关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层面。
(一)政府管制的经济理论研究
国外管制经济理论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 19 世纪末期到20世纪40年代,以帕累托(Vilfredo F。D。Pareto)和庇古(Arthur Cecil Pigou)的福利经济学为基础,提出了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公共利益理论针对经济中存在的自然垄断、外部经济效果、非价值性物品生产交易、公共物品供应等问题,认为市场机制在某些市场领域并不具有效率,如果没有外力加以干预和矫正,那么社会的总体经济福利将会遭到损害。第二阶段自20世纪50年代中期开始一直延续到90年代,除了对管制带来的社会成本进行深入分析以外,这一阶段最有代表性的成果是管制的利益集团论和管制“俘虏论”。
以乔治· J·斯蒂格勒(G。J。Stigler,简称斯蒂格勒)为主要代表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和以詹姆斯·布坎南(J。M。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对传统的关于管制的公共利益理论提出质疑并发起挑战。第三阶段的管制经济理论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延续至今。这一阶段上,许多经济学家针对芝加哥学派对政府经济管制的诘难,以信息不对称理论证明市场缺陷普遍存在,推导出政府管制经济的必要性(Joseph E。Stiglitz,1982,1989),以法律的内在不完备性理论,从制度结构完善的角度,论证了政府管制在优化执法权和立法权配置上特有的功能和作用,以及引入政府管制的条件(Kathari na Pis-tor,许成钢,2002)较好地解释了金融市场的政府管制和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管制型政府崛起”的现象。
(二)证券市场监管模式研究
证券监管体制并没一成不变的模式,每个国家都是根据各自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来构筑自己的监管体制的,并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不断对其进行调整、完善,一般认为存在以下三种证券监管体制:
1.集中立法型管理体制。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韩国都采取这一管理体制。这种监管体制使证券行为有法可依,能有效地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并能使作为监管机构的政府能超脱于市场参与者之外。但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可能导致监管脱离实际,监管成本高且缺乏效率。
2.自律型管理体制。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英国、中国香港地区都曾实行过自律管理。该体制没有制定单一的证券市场法规,而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管理证券市场行为。这种监管更贴近市场,监管成本低且效率高。缺点是监管者非超脱的地位使证券市场的公正原则难以得到充分体现,自律管理者往往把管理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组织会员利益上,因而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
3.中间型管理体制。该模式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既强调集中统一的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约束,实施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泰国等。在德国,商业银行拥有开展证券业务的权利,银行业与证券业呈现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局面。因此,其证券业便通过中央银行对参与证券业务的商业银行的管理来实现监督,并没有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同样的原因,德国也没有一个规定证券市场监管体制、解释市场运行规则的法律实体。以上三种证券监管体制的不同主要在于对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定位的不同,但在任何一种证券监管体制下,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都是缺一不可的,以政府监管为运作核心的集中立法型体制必然需要行业自律的有效辅助;以自律管理为传统重心的自律型管理体制同样也离不开政府监管的最终支持;即使中间型管理体制也无非是两者的又一种结合方式而已。
(三)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研究
波斯纳(1997)分析了证券欺诈中损害赔偿的衡量尺度难以确定,他揭示了由于证券活动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而导致信息不对称,可能使得普适性法律在证券监管中的适用性较低。20 世纪6 0年代,以美国芝加哥大学法玛(Eugene Fa-ma)为代表的一些经济学家提出了市场有效性理论。他认为一个有效的证券市场,其信息应该是充分披露的,即每个投资者都可以及时掌握同质等量的信息,每个人都能根据所掌握的信息及时地进行理性的投资决策。克拉克·弗兰西斯(Jac k Clark Francis)是市场有效性理论的主要倡导者,他指出:由于资本市场上各种证券的价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可能获得的信息,且价格信号又是资本市场中资本有效配置的内在机制,一个有效率的资本市场会迅速准确地把资本导向收益最高的企业。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森也认为,市场参与者都极力捕捉各种信息,并不断卖出他们认为估价过高的股票,买进他们认为估价过低的股票。但这些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的研究只是意识到了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有效性,并没有深入研究如何应对证券市场信息失效所带来的种种问题。
(四)证券市场欺诈行为及管制对策研究
自 2001年以来,美国出现了一系列的证券市场诈骗案件,它包括安然公司破产案、世通公司破产案、奎斯特公司虚报收入案和菲亚公司隐瞒债务案,暴露出了美国证券市场管制制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需要的重大缺陷,引发了学术界对美国证券市场管制制度改革的探讨。学术界的关注直接或间接地推动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形成了以个人保证书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赋予审计委员会法定监督职能、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为核心的证券市场管制制度的新构架。
三、国内外相关研究的不足
综观国内外相关研究,目前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的研究存在着以下不足:
1.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理论机制研究不透彻。目前的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理论还处于借用其他学科理论的阶段,而且这种借用还局限于嫁接和移植的水平,并未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和相关理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创建符合证券市场特殊属性的政府管制理论体系,将是未来研究的一个趋势。
2.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研究限于表象。对于证券市场政府管制的问题与对策的研究往往众说纷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无法得到理论和实践的检验。建立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的研究与分析体系,将是证券市场政府管制问题研究的出路。
3.对证券市场政府管制模式缺乏深入研究。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只是从系统的整体去研究问题显然是无法对模式作深入研究的。将证券市场政府管制制度分解成各子制度,并分析其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探索其内在联系,由内向外地分析各种模式的形成条件和路径,才能真正创造出符合我国证券市场客观条件的政府管制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