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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

本章概述

本章收集了重庆开县“12·23”井喷事故、深圳“9·20”火灾事故和三鹿奶粉事件三个案例,通过对这三个案例的分析和反思,可以了解对生产安全事故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突发性危机进行应急管理的基本措施与应对原则,以及应急管理类似事故相关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学习此章节,目的在于能够分析和判断事故危机产生的问题与原因;掌握对基本的事故危机的预防预警、应对处理、过程控制、事后恢复重建等应急管理策略和技能。

一、重庆开县“12·23”特大井喷事故概况及原因分析

(一)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概况

2003年12月23日,位于重庆东北角的开县一片祥和喜悦,大家已在准备杀猪过年,人人都沉浸在辞旧迎新的快乐和对未来幸福生活的美好憧憬中。但是,入夜后不久,一场巨大的灾难突然降临,一口天然气井忽然变成面目狰狞的魔鬼,使这个岁末的星期二成了令147万开县人刻骨铭心的日子。

当天晚上9点15分左右,由中石油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承钻的、位于开县境内的罗家16号井,在起钻过程中发生天然气井喷失控,引发了一场特大井喷事故,从井内喷出大量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高于正常值6000倍的硫化氢如同一个从地下释放出来的魔鬼,凶神恶煞地迅速向四周扩散,扑向毫无准备的村庄和集镇。虽然经过多方全力抢险救援,但仍然有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4000多人受伤,6万多人被疏散转移,9.3万余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6432.31万元。

(二)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

据有关专家介绍,井喷现象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十分常见,其本身并不是事故,只是一种灾害现象。但中石油川东北气矿特大井喷事故造成的后果之触目惊心,在国内乃至世界气井井喷史上也是罕见的。为什么普通的灾害现象会演变成一场严重的事故,造成重大的损失,其中的原因值得我们深刻反思。

1.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一个技术性问题。但是很明显,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国务院派出的事故调查组已经对事故性质作出了结论。6名事故责任人已经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引发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如下:

(1)罗家16号井现场组技术负责人王建东,为了更换已经损坏的测斜仪,在明知卸下回压阀可能造成井喷事故的情况下,还向技术员宋涛提出卸下回压阀的钻具组合方案。而面对这一明显的违规行为,作为现场技术人员的宋涛却没有提出异议。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回压阀”成了这场灾难的“引子”。

(2)作为钻井12队队长,吴斌也知道用此方案是在“玩火”,但他既未向上级汇报,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制止这一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消除隐患,而是放任有关人员违章操作,结果导致事故发生。

(3)四川石油管理局川东钻探公司钻井12队副司钻向一明无视规定,他在带领4名工人在罗家16号井进行钻具起钻操作的过程中违反作业规则,在起了6柱钻杆后才灌注钻井液1次,致使井内液压力下降,违反了单位有关操作规程细则中“起钻中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每起3柱至5柱灌钻井液1次”的规定及川探12队针对罗家16号井高含硫天然气井的特点所作出的每3柱灌满1次的规定。事故专家组的鉴定报告也证实了向一明的过失,报告认为:起钻过程中存在违章操作,钻井液灌注不符合规定是造成溢流并导致井喷的主要原因。

(4)录井工肖先素在罗家16号井录井房值班,负责对钻井作业进行监测,23日18时40分至19时40分,录井记录已显示有9柱钻井液未灌注泥浆的严重违章行为,肖先素均未及时发现;之后,她发现了却未立即警告并予以监督纠正,违反有关规定,从而丧失了最后一次将事故扼制在萌芽状态的时机。

2.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

发生事故的川东北16号井地形复杂,勘探难度大,井喷事故是可能发生的,但承担此项钻井工程的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无论是钻井技术还是设备都属一流水平,如果操作得当,完全可以避免气井井喷,或是将灾难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由于一系列的违规操作,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即使事故已经发生,也并不一定会如此严重,以至难以控制,同时,也并不一定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而导致事故扩大,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原因是危机管理机制的缺失,这也是本书要讨论的重点。

(1)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虽然钻井技术和设备都属一流水平,但公司上下都对安全生产缺乏足够的认识,尤其是对可能发生的重大事故缺乏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技术准备。中石油集团上下虽然也制定有一系列安全操作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与天然气钻井井控规定》、四川石油管理局《钻井技术操作规程》等,但这些操作规范根本没有得到工作人员的认真贯彻执行,只是成为蒙混上级的摆设。因此,才会出现层层违章作业,对安全设计的层层“关口”没有一道真正起到了把关的作用,从而导致了重大事故的发生。

(2)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对可能出现的重大事故缺乏行之有效的预警机制,一旦发生事故,公司上下一片混乱,根本无法从容应对。从制度层面看,中石油集团和川东钻井公司也制定了一些应急措施,如中国石油和天然气业界普遍认可的《石油和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其中有一个章节专门针对应急计划,包括应急情况分类;紧急情况报告程序、联系人员和联系方法;现场应急报警程序;火灾及爆炸应急程序;油料、燃料及其他有毒物质泄漏应急措施;井漏、井涌、井喷应急措施;放射性物质危害应急措施;现场急救医疗措施;恶劣天气应急程序;其他应急措施和程序等。川东钻探公司也制定有《应急工作手册》,其中包括井台须为每个当班钻井工人配备专用呼吸仪,并配置公用呼吸仪,还包括一旦有井喷发生,应有消防车、救护车、医护人员和技术安全人员在井场值班等,然而当“12·23”井喷事故暴发时,人们既没有看到钻井工人面戴呼吸仪自救和救人,也没有见到消防车、救护车飞驰而来,说明这些措施根本没有落到实处。

(3)在事故苗头初露时,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采取预控措施,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这是导致事故扩大和升级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后,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成立了应急指挥中心,由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吴华任公司应急指挥中心主任,但由于平时准备不充分,对事故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了重大决策错误,即没有把事故现场周围群众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未能及时放喷点火制止含有高浓度硫化氢的天然气扩散,致使井喷事故扩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从而使重庆“12·23”气矿井喷事故从一个一般安全事故恶化为一个令世界震惊的特大事故,也是世界石油天然气开采史上最惨痛的事故之一。

(4)与其他地区的油气田相比,四川盆地的油气田在地质构造、天然气含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四川气田的天然气中普遍含有硫化氢,一般含量为1%~2%,有的甚至高达16%,此次出事的川东北气矿罗家16号井便是如此。井喷时它的硫化氢含量更是惊人,在正常值的6000倍以上。既然知道硫化氢的危险,作为一个颇具实力的专业公司,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完全应该预见到井喷事故的巨大杀伤力,从而制定出较为完善的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然而事实却大相径庭,川东钻井公司该做的几乎都没有做。

第一,中石油选择方圆数里驻有上万居民的地方开采硫化氢气井,虽有生产效率方面的合理考虑,但既然作出这样的选择,企业对当地的居民安全和环境保护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里,最起码的责任包括在当地单位范围内平均安装一部硫化氢检测仪,对居民进行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教育,并且制订和落实在意外发生时组织居民迅速撤退的应急方案等。当今世界,石油企业应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已经是业内外之共识。

第二,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在防止事故发生工作上单打独斗,未与地方政府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协调,致使地方政府的危机管理机制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地的干部和农民事先均对可能面对的危险一无所知,开县受害乡镇的农民普遍不知道天然气开采可能产生毒气,更没有听说过“硫化氢”这个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村民迅速自觉有序地应急撤离当然无从谈起。当井喷事故发生后,开县县政府接到钻井队的报告电话时,已是晚上11时25分左右,离井喷时间已过了1个半小时,而受害最深的高桥镇镇政府却一直没有接到钻井队的电话。对于离井喷地点不到1公里地的高桥镇来说,这种延误和忽略是致命的,地方政府来不及通知每一家农户迅速转移。虽然在接到县里电话后的10分钟内,高桥镇迅速通过放广播、打电话、拉警报、挨家敲门等各种手段通知各家各户转移,但许多村民早已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被可怕的“臭鸡蛋”味气体夺去了生命。

二、事故的应对与处理

中石油川东油田发生的天然气井喷事故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表示高度重视,胡锦涛、温家宝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批示。中石油、重庆市和当地各级政府全力搜救中毒和遇难人员,积极组织抢险救灾的处理工作。

(一)从井喷到压井封堵成功的施救过程

“12·23”井喷的剧烈程度在我国是史无前例的,其来势特别猛烈,富含硫化氢的气体从钻具水眼喷涌达30米高程,硫化氢浓度达到100ug/g以上,失控的有毒气体随空气迅速传播,导致在短时间内发生大面积的灾害。

12月23日23时左右,重庆市人民政府值班室接到市安监局关于川东北矿区发生井喷的报告,并于23时30分通知了开县人民政府。开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并迅速反应,当即通知高桥镇党委政府,命令以最快的速度组织群众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并致电附近的正坝镇、麻柳乡,请求他们给予人力、车辆方面的支援。

12月24日凌晨2时10分,开县县政府领导率领的包括公安民警、消防官兵、医务人员、抢险队员在内的50余人先遣队伍赶赴事故现场,与先期到达正组织疏散群众的高桥镇和周边乡镇的机关干部会合。当时,大量喷出的硫化氢气体正随风扩散,刺鼻气味十分浓烈。先遣队迅速聚合人力,制订方案,调集和征用各种车辆,指挥场镇和钻井场周围的群众向3公里以外的齐力工作站、高升煤矿等安全地带疏散转移。由于事故发生时正值深夜,加上灾区交通和通信不便,虽经多种努力,仍难保证灾区群众全部得到转移。在井喷未得到控制前,现场有毒气体浓度太高,无法组织力量进入现场施救。

12月24日下午,重庆市副市长吴家农率十几个部门赶到开县,并担任“‘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抢险指挥部”指挥长。

12月24日15时,发生井喷的主管道被成功封堵,16时,防喷管线实施点火,硫化氢气体不再扩散,空气中硫化氢气体浓度逐渐降低。

12月24日晚,抢险指挥部进入灾区进行搜救,安排警力460名,消防车4辆,防毒面具100套,组成20个搜救组,全面展开搜救行动。

12月24日22时,从现场撤出的人员发现有65人中毒,其中8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余57人均暂无生命危险。

12月25日凌晨,一名婴儿在前往医院途中死亡,死亡人数增至9人。

12月25日早晨6时,公安部门落实进入高桥镇小阳村、高旺村两个重灾区开展搜救工作的线路及程序。上午10时,20个组携带石油部门提供的硫化氢探测器进入小阳村、高旺村。

12月25日,胡锦涛、温家宝等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和有关部门全力搜救中毒和遇难人员,防止有毒气体继续扩散,尽量减少伤亡,组织疏散周围群众,安排好群众生活,做好善后工作。同时决定派出以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为组长的工作组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组当天下午便乘飞机赶赴现场。

12月25日,重庆市委书记黄镇东、市长王鸿举赶赴开县。

12月25日13时30分,受灾区发现尸体62具,累计死亡人数达到71人。下午继续搜寻,截至14时35分,新发现尸体39具,累计死亡人数达110人。截至17时05分,新发现尸体54具,累计死亡人数达164人,救出中毒群众39人。

12月25日18时,进入重灾区小阳村、高旺村两个村进行逐户搜救的20个小组全部返回,新发现尸体27具,伤员55人。至此,累计死亡人数达191人,救出中毒者159人,其中重危4人。

12月25日晚19时10分左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成的调查组抵达重庆开县,他们顾不上食宿,立即奔赴川东北气矿天然气“井喷”事故现场展开调查。

12月25日晚,卫生部新闻发言人紧急约见新华社记者,对重庆川东北气矿天然气井喷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表示密切关注。卫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已赶赴出事地点。由于现场出现大量硫化氢气体,并导致中毒事件,卫生部随时准备派出专家组指导当地救灾及抢救治疗工作。

12月26日凌晨1时15分,时任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托,率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到达重庆市开县。国务院工作组抵达开县后立即召开会议,传达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井喷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并代表党中央、国务院对重庆市开县受灾群众和参加抢险救灾的广大公安干警、武警官兵、医务人员以及基层干部群众表示慰问。随后,华建敏听取了重庆市委、市政府及有关单位关于“12·23”天然气井喷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汇报。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华建敏对下一步抢险救灾工作作出了部署。华建敏要求,要尽最大努力抢救中毒人员,从清晨开始,立即组成由公安、消防、武警、解放军官兵参加的80个搜寻小组,在毒气扩散严重的区域进一步展开拉网式的搜寻抢救,尽最大努力救治伤员。相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受灾群众的疏散转移工作,妥善安置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保证他们有饭吃、有水喝。要维护好治安秩序,切实保持社会稳定。

华建敏强调,在抢险救灾中,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要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尽力抢救受伤群众,搜寻遇难者;要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越是有困难、有危险,党员干部越要冲锋在前;要加强组织协调工作,顾全大局,统一行动,确保抢险救灾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

12月26日,国务院工作组与重庆市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协商后决定,把川东北天然气矿罗家16号井井喷事故压井方案的实施时间从26日上午推迟到27日上午10时,以进一步搜救中毒人员。

12月26日早晨,80个搜救小组开始新一轮拉网式搜救。新华社记者随同搜救队员横穿井喷中心区。记者看到,事故现场的抢险工作正紧张有序地进行着。现场附近行路较为困难,消防、救护、运送救灾物资的各种车辆密集,各种人员各司其职,紧张地忙碌着。

12月26日上午,华建敏一行慰问受灾群众,检查各项施救、善后工作。

12月26日上午11时45分,驻渝某集团军防化兵营赶至事故现场协助救灾。

12月26日15时45分,华建敏一行奔赴川东北气矿“井喷”事故现场,查看井口及周边情况。距离井口只有50米左右时,随行记者感到巨大的热浪扑面而来,浓烟在人们头顶升腾,燃气燃烧时发出巨大的“噼啪”声。事故现场附近有救护车、物资车等各种各样的车辆。

12月27日上午8时50分,事故周围的群众疏散完毕。制服“气魔”的压井抢险作业准备工作也已就绪。9点,事故气矿压井抢险作业开始。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努力,压井封堵工作基本成功。11点,地质结构复杂的川东北气矿罗家16号井压井封堵工作正式宣告成功。从事故发生到压井封堵成功,整整经历了85个小时。

事故发生后,行政机关采取了多种应急性救助措施。比如安置灾民,从事故发生后到27日,开县人民政府就已经安置灾民达6.4万人;对病人及时救护,事故发生后开县人民医院、开县中医院以及15所乡镇卫生院组织医护人员积极开展救护工作。到27日,开县卫生机构共收治灾区病人10175人,其中住院964人(重危病人77人),门诊9211人。疏散和撤离受硫化氢威胁的人员,事故发生当晚,一支由开县副县长带队,集合了开县安全局、卫生局、县医院医护工作者等人员的队伍,组织转移近万名灾民,他们还在高桥镇设立了指挥部和医疗站,一边救治和转送重病人,一边让群众转移,随着硫化氢的进一步扩散,事发地周围25平方公里内的群众都被疏散到安全地带。

(二)事故之后的恢复与重建

井喷压井封堵工作成功,意味着灾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的开始。对于此项工作的展开,《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八条与第五十九条都作了规定。重庆及开县政府与有关部门在恢复和重建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

1.清理与焚烧事故核心区的动物尸体

从12月27日下午开始,重庆市卫生局组织了100多名身着防护服、头戴护目镜的卫生防疫人员进入事故核心区,对所有的动物尸体进行逐一登记和集中清理销毁。另外,解放军某部防化分队也参与了此次工作。

2.对事故核心区进行消毒与监测

清理与焚烧动物尸体工作完毕,重庆市环保、卫生和水利等部门对事故核心地区的饮用水、蔬菜、粮食、水果等进行了有害气体监测和消毒,确保居民的生存环境达到健康标准。

3.组织灾民重返家园

对事故灾区进行消毒与监测后,从28日上午开始,开县人民政府就调用120辆汽车、600名工作人员,组织事故重灾区的灾民陆续返回自己的家园。

4.组织开展捐赠与救助工作

事故发生后,开县民政局及妇联等组织立刻开展向灾民捐赠物资等救助活动。截至27日晨,开县民政局已经收到一批全国各地捐赠的紧急救援物款,其中包括棉被2.16万床、棉大衣1.1万件、其他衣物1.8万件、食品3.2万箱、大米150吨、面条35吨、榨菜100箱、现金200多万元。开县妇联组织人员到医院看望住院的妇女儿童,并积极发动妇联组织、妇女群众开展捐赠活动。到28日,开县妇联已募集捐款42650元、棉被400条、衣物1200余件。开县工会、团委、科协、残联等社会团体组织也开展了募捐活动。开县本地各乡镇、社区干部群众也踊跃向灾区捐款捐物,共捐赠衣裤30000件、棉被8281床、食品11405箱。另外,中石油集团员工向开县受灾地区的村民捐赠钱物达1000多万元,重庆红十字会为开县灾区募捐近500万元。

5.对灾民进行防疫检查

从27日下午1点开始,重庆市卫生局带领开县150名医务人员,分13个组对事故灾区的村民挨家挨户地进行防疫检查,确保灾民身体不受事故侵害。

6.保险公司理赔

事故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就开始核查损失。其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涉及理赔的险种主要为学生险、团体意外险和个人意外险,估计赔付总金额有1.06亿元。平安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在26日第一次理赔即支付了6.6万元,后又为27日确认的12名死亡客户进行第二次理赔。另外,平安公司还给客户提供了棉袄、食品、营养品等救灾物资。

7.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对遇难家属理赔

2004年1月6日,中石油川东钻探公司对遇难家属的理赔工作全面展开,共有190户遇难家属得到理赔,理赔金额共计3000万元。重庆开县农业银行为“12·23”特大井喷事故理赔工作设立了专门工作区,配有由律师、公证人员和政府机关干部共同组成的工作组,随时受理遇难者家属的理赔要求。理赔标准则予以公开,具体标准为70岁以下补偿20年,70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减少1年,但补偿年限最低不少于10年。每人每年补偿723元。除此之外,当地政府还对灾民损失的牛、马、猪、鸡等财产设立了高于当地市场价的补偿标准。

8.召开重建动员大会,建罹难者纪念碑

2004年1月10日,开县政府在事故发生地的高桥镇召开事故灾后家园重建动员大会,号召灾区人民积极投身灾后家园重建之中。会上还宣布为“12·23”特大井喷事故罹难者建立纪念碑的决议。开县政府表示,建立纪念碑的目的在于,让世人在永远缅怀井喷事故200余名罹难者的同时,永远记住这起事故的惨痛教训,牢固地树立安全生产的意识。

三、对存在问题的反思

经过周密的调查取证和分析研究,通过法律程序验证,对事故性质的鉴定终于得出结论: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的发生和对事故的应急处理过程反映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体系的缺失导致应急反应迟钝,再加上监管不到位,这是事故发生、扩大并升级的主要原因。根据当前世界上比较认同的应急管理理论,危机管理可以分成危机前(pre-crisis)、危机(crisis)和危机后(post-crisis)三个大的阶段,每一阶段可再分为不同的子阶段。于是,危机管理大师诺曼·R。奥古斯丁(Norman R。Augustine)在此基础上将危机管理过程划分为六个阶段,即危机的预防、危机管理的准备、危机的确认、危机的控制、危机的处理和从危机中获利。危机管理的关键就是要根据每个阶段的特征情景采取相应的措施。现在我们来根据危机管理的原理,结合本案例中的事实描述,对各个阶段存在的应急管理问题进行逐层分析。

(一)预防、预警和预控阶段中存在的问题

危机管理中的危机前阶段可分为三个子阶段。第一个子阶段是危机预防,即危机征兆出现前的危机管理;第二个子阶段是危机预警,即出现危机征兆后,危机大规模暴发前的危机管理。主要阶段目标是发现信息、处理信息、确认信息和发布信息。第三个子阶段是危机预控,即发现和确认危机征兆后所采取的实质性措施旨在迅速化解危机,避免危机扩大和升级,避免危机大规模暴发。每个阶段的管理都有自己特殊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每个方面的工作都非常重要。

建立公共危机的预防、预警、预控机制是避免危机大规模暴发的有效方法,公共危机的管理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危机预防、预警和预控机制。也就是说,危机管理成败的关键在于危机前阶段。因此,“预防为主,准备在先”,是现代危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

从重庆“12·23”井喷事故来看,问题似乎主要反映在应急处理阶段,但仔细分析,问题的根源却在危机前阶段,即危机的预防、预警和预控阶段。“12·23”特大井喷事故在此阶段的各项特征如下:

1.危机的预防成为摆设

公共危机的预防,是指危机发生前政府和社会所采取的旨在避免危机发生、防止(未来可能发生的)危机扩大、减少危机损失的各种措施,包括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

危机预防是危机管理的第一步,是减少危机发生、减少危机损失的关键,也是其他危机管理措施的基础。危机预防的目的有两个:一是通过平时采取的预防措施消除危机的隐患,从而避免危机发生;二是通过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制度准备、物资准备和技术准备为(未来可能暴发的)危机设置层层“屏障”、建立各种“防火墙”,提高整个社会抵抗危机的“免疫力”,一旦危机暴发,便能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从容应对,从而避免危机扩大、升级和失控,尽可能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通过对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反思,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我们能在事故发生前建立起有效的危机预防机制,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即使不能避免,也可以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其扩大、升级,造成触目惊心的损失。试想,如果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在政府的监管下,充分重视危机的预防,一方面在内部职工中反复宣传,树立事故预防意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职工渎职等责任缺失的行为,尽可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这场灾难是不会降临的;另一方面,如果该公司与地方政府通力合作,大力开展对周围群众的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毒气的致命性,井喷发生后,就不会出现对危害一无所知的群众躺在被窝里死活不愿意转移,或者转移到安全区后还想回家锁门、拿东西的危险情形。如果让广大群众掌握了事故发生时如何进行自救、互救和配合公救的各种知识,绝大部分的死亡都可以避免;如果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与地方政府充分协调,建立起了危机预防的互动机制,事故发生时就绝不会这么被动,绝不会如此手忙脚乱。如果事故发生前已经存在一套甚至几套较为完善的应急机制,事故发生时,就可以将出现重大决策失误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避免人员和物资的大量损失。

2.危机的预警和预控机制缺失

公共危机的预警是指在已经发现可能引发危机的某些征兆,危机未暴发前所采取的危机管理措施,如有关危机的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识别以及信息发布等。

建立危机预警机制的目的有两个:一是及时发现危机征兆,对暴发危机的可能性作出准确的判断;二是及时发布危机可能暴发或即将暴发的信息,以引起有关人员或全社会的警惕。科学的危机预警机制是应对危机、战胜危机的法宝。但是,由于危机具有突发性、紧急性和高度的不稳定性,加之危机的先兆信息可能很微小,很不容易察觉,很容易被忽略,因此,其预警工作难度很大。有时候,也可能危机征兆出现的频率很高,以至于麻痹了人们的戒备神经,得不到人们重视。再者,从先兆出现到危机暴发的时间可能很短,有关部门来不及作出反应。因此,能够准确捕捉到危机的征兆,并从这些征兆中预测到危机发生的可能,并迅速采取预控措施,同时,按照法定程序,对公众,或者对特殊群体发布危机的有关信息,引起公众的警觉,是战胜危机的关键。

预警机制的缺失是酿成重庆“12·23”井喷事故惨剧的一个重要原因。于事故个案来说,首先是没有建立起高效的危机预警组织体系;其次,没有建立起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测系统,无法及时捕捉、收集相关信息,更没有建立各种信息的传递、汇报制度;再次,对可能是危机征兆的信息,不能迅速进行分析和整理后及时作出准确的判断,更不能及时向群众发布危机警告,从而丧失了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最好时机。

危机的预控,是指在发现危机征兆和危机信号并进行确认后,迅速采取措施,对危机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尽可能用较小的代价迅速化解危机,避免危机扩大和升级。

危机预控的目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发现危机征兆,确认危机可能暴发时,迅速采取措施,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即使不可能把危机消灭在萌芽状态,也要尽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危机暴发的持续时间和严重程度,避免其扩大和升级。

危机预控和危机预警都是公共危机管理的两个阶段。其共同点在于它们都是发现危机征兆后所采取的一系列危机管理措施。差异则是从时间顺序来看,危机预警在前,危机预控在后,因为必须先发现有关危机的信息,并对这些信息进行传递、分析、确认,然后才可能采取预控措施。可见,危机预警是前提,是基础,而危机预控是对危机预警的理性反应,是危机预警的后续工作。危机预控对危机预警有很强的依赖性,没有危机预警提供及时准确的危机信息,危机预控就不可能实施,更谈不上实施效果。相反,没有危机预控,危机预警的作用就不可能充分发挥,因为危机预控是危机预警的一个主要目标,危机预警的很多措施就是为了给危机预控留下更大的空间,从而使危机在大规模暴发前被控制住。可见,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从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来看,事故单位的危机预警和预控机制根本没起到任何作用。危机征兆要么没有被发现,要么发现了却没有受到重视,直到事故暴发时才被动应战,因此,完全丧失了对事故进行预控的可能性。

总的来说,公共危机预防、预警、预控机制是我国公共危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教训更加证实了这一点。从全国来看,普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六点:一是缺乏足够的危机预防意识,无论是政府,还是公众,都不肯在危机预防上下工夫,等到危机暴发时才匆忙应战,隐患总是会引发事故,事故则迅速恶化为灾难。二是对相关对象的危机教育严重缺失,几乎处于空白状态。三是没有常设的危机管理机构,危机管理政出多门,投资分散,指挥混乱,联动困难,危机管理的预防、预警和预控机制很不健全。四是危机信息网络体系不完善,信息传递不畅通,缺乏严格的信息汇报制度,有的地方甚至对重大事故隐瞒不报。五是信息的分析和确认机制不健全,导致发现危机征兆后反应迟缓,错过了发现危机和发出预警的最佳时机。六是缺乏有效的预控措施,没有预案或预案设计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导致预控效果欠佳,甚至彻底失败。

(二)应急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危机应急处理是指对于已经发生的危机事件,政府等危机管理主体根据事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控制或者消除正在进行中的危机事件,减少其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应急处理阶段是公共危机管理的核心,又是整个公共危机管理过程中最困难、最复杂的阶段,这是因为应急处理是在危机事件暴发的紧急状态中进行的。危机事件通常来势猛、速度快,能够让人们作出有效反应的时间很短。

从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来看,由于危机的预防工作做得很差,其危机的预警和预控机制完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给事故的应急处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一场巨大的灾难突然降临,地方政府和广大群众都毫无准备,应急处理工作自然是一片混乱。

1.应急疏散迟缓

“12·23”特大井喷事故带来了无法估量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最惨烈的当然是被毒气夺走生命的无辜群众。应急疏散工作的不力是重大伤亡的主要原因。

事故责任单位不仅缺乏危机管理机制和预警预控的必要工作环节,无法将危机暴发的可能性降至最低,而且,作为高危产品的生产企业,其在危机处理工作上与政府调控的脱节更是不可忽视的原因。各种因素造成危机管理工作的不力,导致企业职工和周边群众普遍缺乏安全防范意识和危机应对技能,再加上得不到有关部门的及时疏导,应急疏散工作存在致命性延迟,惊慌失措的人们在危机面前只得束手就擒,这些因素都是造成重大伤亡的主要原因。

2.决策出现致命失误

重大人员伤亡的直接原因是有毒气体硫化氢的过量吸入,“点火”则可以迅速而有效地降低硫化氢浓度,制止其扩散,这本应是“12·23”事故发生瞬间便采取的措施,可直到2003年12月24日16时,即事故发生的18个小时后,事故井旁两条放喷管线才成功引燃。如果这项工作在18个小时前就能成功完成,绝不会造成如此惨重的人员伤亡。所以说,虽然川东钻井公司于事发后成立了应急指挥中心,但其决策的迟缓和严重失误却是致命的。

3.应急处理指挥不协调

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体系能否迅速整合一切应急资源并与上级部门及时有效地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对于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遗憾的是川东钻井公司并没有把油气生产的危险性和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告知地方政府,事故发生后又未及时通知地方政府,致使应急处理指挥的缺位和不协调,而地方政府的功能在危机的预防、预警和预控阶段未发挥作用,应急疏散也遭到延误。当地政府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采取行动,迅速组织群众撤离,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事实告诉我们,如能及时上报并取得与政府的合作,结果绝非如此。绝大多数虎口脱险的群众都是在乡村干部的通知、带领下逃出死亡地带的。据事后测算,井喷发生后,硫化氢的杀伤范围半径达到5公里,如果没有及时转移6万群众,中毒死亡人数将在6000人以上。

(三)危机后评估、恢复重建阶段存在的问题

危机后阶段是评估、恢复阶段,即对危机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做好恢复与重建工作。评估、恢复阶段是政府危机管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整个政府危机管理过程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危机的评估、恢复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对危机进行评估、检讨;二是进行灾区重建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活;三是对受灾、受害的群众进行补偿和赔偿;四是总结经验教训。

重庆“12·23”特大井喷事故的评估、恢复工作总的来说是做得不错的。第一,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立即派出事故调查组,小组对事故的全过程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并很快对事故性质作出了结论。6名事故责任人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第二,在彻底清理事故现场,消除事故隐患以后,当地政府在中央和重庆市政府的有力支持下,组织受灾群众返回家园,帮助他们很快恢复了正常生活。第三,中石油集团在各级政府的帮助下,迅速统计出事故造成的损失,并很快筹集资金,在事故发生后20多天就对事故遇难者和遭受财产损失的群众进行了赔偿,取得了“无一例上访”的好成绩。第四,重庆市政府和中石油集团对特大井喷事故进行了认真总结和深刻反思,市长王鸿举在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疾呼“忽视安全生产是对人民的犯罪!”而且,重庆市已决定筹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挥现有矿山安全救护队、公安消防机构以及其他各类救护机构的作用,实现119、110、120、122联动,优化整合资源,形成责任明确、指挥顺畅、配合有序、反应灵敏、抢救及时、科学合理的应急救援联动体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将装备现代化的多功能抢险救灾车及配套装备,快速、高效地实施对煤矿、危险化学品、消防、交通和其他方面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这一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事故进行的总结和反思是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口头上;是否能建立起危机管理的预防、预警、预控机制,制定多套完善的应急预案等。只有当这些工作都真正落到实处以后,我们才能够把许多潜在的危机消灭在暴发之前,一旦危机不可避免地暴发,就能够有备而战,凭借良好的预防、预警和预控机制,阻止危机扩大和升级,从而控制危机和战胜危机。

四、应急管理改革的思路与建议

(一)建立较为完善的危机预防机制

危机管理的关键在于危机前阶段。因此,预防为主,准备在先,是现代危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而危机的预防,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的准备。

1.思想准备

要防止危机发生,全社会必须牢固树立公共危机的预防意识。预防公共危机发生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应对危机的各种知识,培养全民的危机应对能力;对可能面临某种危机的群体进行针对性教育,并开展各种演练和培训工作,让广大群众学会危机状态下的自救、互救,以及配合公救。在全民中教授、传扬公共危机的“预防文化”。

2.组织准备

中央政府和省一级政府都应建立公共危机管理的常设机构,形成一个全国联网应对危机的网络。这些机构平时主管总结危机管理的经验教训,制定危机管理预案,制定和实施预防危机发生的各种措施。一旦危机暴发,这些机构立即成为应对危机的一元化指挥中心,负责指挥、协调下设的危机管理机构。应确保在政府与政府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没有危机管理的“脱节”和“盲点”,同时建立政府与民众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危机合作机制,实现全国范围的资源共享,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3.制度准备

在修改宪法的基础上,尽快制定《紧急状态法》,努力完善各层次、各领域的应急法律规范,逐步建立和健全与公共危机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应急行政程序制度、应急行政强制制度、应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应急行政征收征用制度、应急行政指导制度、紧急刑事法律制度以及纠纷解决制度、国家赔偿(补偿)制度等,使危机预防和危机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4.技术准备

技术准备的操作范围很宽泛,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针对各类可能发生的危机,分别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2)建立社会心理行为指标预警系统,使我国政府能及时监测到危机影响下人们的心理行为变化,预测出个体、群体以及区域性的社会心理行为的可能性,以便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科学措施,稳定社会情绪,避免恐慌心理加剧事故后果。

(3)危机管理机构和各级政府应经常对社会的各个方面进行排查,找出可能导致危机的各种潜在因素,尽可能消除危机隐患。对于可能造成公共危害的企业,应该事先进行安全和环保的评估程序,划定其伤害半径,禁止在人口较为稠密的地区建立高危企业。

(4)加强公共危机预防的理论和技术研究,为危机管理提供有效的理论支持。不断改进和更新危机管理的技术装备,提高危机管理的整体效率。

(5)建立紧密联系、高效运作的应急信息系统,为快速预警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5.物资准备

为应对突发危机,必须做好物资上的充分准备,包括相关的技术装备。这次重庆开县特大井喷事故暴露出高危行业应急救援装备、技术和手段的不足。由于危机种类繁多,危机管理物资准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各类危机都需要的通用物资,另一类是某一种危机的专用应急物资。物资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按照可能发生的危机的种类,分别制订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制订详细的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原则是既要满足危机应急处理的需要,又不造成浪费。

(2)建立石油、粮食等战略物资的应急储备和应急供应制度。

(3)各级政府应做好危机管理的物资储备和设备维护工作。通用物资的储备全部交由危机管理常设机构进行统筹和协调,避免各自为政造成的资源浪费。

(二)强化应急管理的预警和预控机制

1.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公共危机管理的预警机制

此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高效、快速、灵活的危机预警组织体系。二是分别建立针对各种危机的、灵敏准确的信息监测系统和各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各种信息的传递、汇报制度,确保及时捕捉、收集到相关信息。三是列出一切可能导致危机的因素,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分析系统和危机确认的指标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这样,在发现危机征兆和迹象时,就能迅速进行分析和整理,及时作出准确的判断,按照可能发生的危机特点采取相应的措施。四是利用社会心理行为指标预警系统,预测可能出现的个体、群体以及区域性的社会心理行为,以便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早期征兆,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科学措施,防止危机扩大。五是在预测到危机时,有关行政机关可依法决定和宣布某一地区或某些地区进入预警期,或者发布某些预警信息,向公众公开其可能受到的威胁或者损害。决定和宣布预警期或公布预警信息的国家行政机关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紧急预控措施,但不得擅自扩大自己的职权范围,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六是宣布预警期或发布预警信息的国家机关要及时向全社会公布有关危机变化的新信息,让公众随时了解事态的发展变化,以便主动参与和配合政府的危机管理工作,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七是在危机预警期间,国家对媒体的报道应实行管理和引导,设置一定的信息“防火墙”,在充分保障老百姓信息知情权的前提下,防止媒体的非理性行为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八是加强危机预警的理论研究,加快危机预测、预警设施及设备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危机预警的硬件水平。

2.建立健全预控机制

建立健全预控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建立高效的危机管理机构,确保具有迅速控制危机的能力。二是防微杜渐,在危机未发前也要准备充分,保证预警信息的速度和准度。三是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化应急处理队伍。四是规定若非进入紧急状态,各级政府不能使用紧急权力,只能在权限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果仍不能控制危机,应及时启动另一套预案。五是为了使政府既能有效采取预控措施,防止危机升级或扩大,又不违背相关法律,《紧急状态法》应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预控措施时的权力界限,即在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问题时,政府的措施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六是对于难以预见的突发事件,在宣布进入紧急状态之前,地方政府有临时处置的权力,但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同时必须立即上报并请示中央政府确认。中央政府有权依法制止地方政府采取的错误预控措施;全国人大有权依法制止中央政府采取的错误预控措施。

(三)依法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理机制

公共危机往往是一些突然降临的天灾人祸,具有非预期性、危险性、紧迫性、不确定性等特征。要成功地战胜危机,常常需要动用全社会的力量,社会也会暂时脱离正常的运行状态而进入一种非常状态。应急处理的目标有二,一是尽快战胜危机;二是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尽量不侵犯或少侵犯群众的利益。

1.应急处理必须建立在应急法治的基础上

目前,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常态下的法治社会。而社会应对公共危机时,需要进入一种非常状态。世界各国的经验教训充分证明,非常状态也必须实行法治,必须把危机应急系统纳入法制化轨道,按照宪政及有关法律条文的要求完善应急法律规范,有效地调整紧急情况下的各种社会关系,大力维护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所需的法律秩序,确保公民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获得更有效的法律保护,确保公共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能够更有效地依法行使。我国现行的危机应急法律体系包括战争状态法、一般的紧急状态法、恐怖性突发事件法、骚乱性突发事件法、事故性突发事件法、灾害性突发事件法等几个部分,虽然在构建应急法律体系方面我们已经取得一些成绩,但分散性的立法体系也存在不少问题:一是缺少公共危机应急基本法律的设置。二是中央立法以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居多,部门和地方各自立法导致应急法律体系内部条款规定的大量冲突。三是法律条文中的很多内容较为抽象,可操作性差,而且有所失衡,比如重视紧急权的配置,忽视紧急权的控制和法律救济;重视纵向的领导与被领导,忽视横向的协调与监督;重视应急措施上的实体性规定,忽视应急程序制度;重视官方机关和上级的领导和强力,忽视非官方机关和下级机关的配合与自治等。四是一些领域的应急法制规范仍不完善。五是现有法律规范的修改工作亟待解决。

为了顺利实现从常态管理向应急管理状态的转变,必须使应急法律规范专门化、体系化。我国已经修改了宪法,在宪法中明确地规定了紧急状态制度。我们还必须加快应急机制法治化的步伐:一是要尽快制定紧急状态法这一非常状态下的基本法;二是要在一些空白领域抓紧制定应急法律,找出并及时填补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法律盲点;三是要完善行政紧急程序法律规范;四是要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调整更新;五是按照危机管理的客观要求,完善生产企业或社会生活中与应急管理相关的机制和制度。

2.建立高效的、统一的应急指挥中枢系统和专业化的应急救援队伍

公共危机种类很多,危机的应急处理千变万化,如果没有一个高效的、统一的应急指挥中枢系统和强大的、多元化的应急救援队伍,就很难战胜突如其来的危机。

(1)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性的常设公共危机应急机构,全国性的公共危机应急系统也尚未形成。一旦危机发生,往往是临时成立应急机构,或者匆忙中把应急任务交给某个部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整个运行机制很不顺畅。因此,当务之急是组建常设性的危机管理机构。有了常设机构,就意味着应急管理工作有了专门化的主管机关,危机暴发时,就有了统一的、富有经验的指挥调度机构,以及危机后总结经验教训的责任机关。这样一来,面对危机时的被动挨打局面就能彻底扭转。

(2)我国是一个大国,仅有中央的危机管理常设机构还不行,每个省都需要建立常设的、统一的、坚强有力的危机管理应急机构,并且常设机构人员应当专职化、专业化,才能改变目前危机管理工作时动时停、时抓时放的不良运转状态。仅有中央常设危机管理机构是远远不够的,每个县级以上的行政部门都需要建立专业的常设性机构,从点及面,层层联结,才能扭转目前信息阻滞不通、上下协调互动不力的局面。

(3)有了统一的指挥中枢,还需要对现有的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整合,避免各自为政引起的资源浪费。各个政府部门在危机管理中必须服从指挥,明确各自职责,同时还要充分发挥社区、企业以及志愿者的作用,使常设机构和临时机构各司其职,使危机管理体系实现多元化、立体化、网络化的发展。

3.建立一套高效的情报收集和信息管理系统

在危机的应急处理阶段,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识别,以及信息发布等同样非常重要。因为危机暴发时,信息量就会猛增,各种信息都会按照各自的渠道迅速传递,而且应急处理时间紧迫,任何错误信息致使的决策失误都可能造成巨大的损失。此外,政府作为权威机构,在危机期间必须发布真实信息安抚社会心理,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政府的危机管理工作,避免出现小道消息漫天飞的不正常现象。因此,必须建立一套高效的情报收集和信息管理系统,并配合一整套信息搜集、信息传递、信息处理和信息识别、信息汇报和信息发布的制度,使政府和公众对信息的了解和把握既快速又准确,既丰富又有序。

4.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

所谓危机管理的应急预案,就是事前经过反复论证制定的应对危机的措施和办法。应急预案的作用一是可以提高政府等危机管理主体战胜危机的能力;二是可以规范政府的危机管理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以权谋私;三是可以使危机管理的责任更加明确,提高危机管理的效率,也便于对危机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价。因此,应急预案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能否战胜危机。

然而,各地发生的许多危机表明,不少地方制定的危机管理预案在应急处理中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原因有四:一是不少应急预案是千篇一律、互相抄袭的“官”样文章,没有经过专家论证,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这样的应急预案在实践中自然起不到作用。二是应急预案制定以后就被束之高阁,各有关部门都没有按预案做好充分准备,一旦危机发生,应急预案当然难以实施。三是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都制定有自己的应急预案,但相互之间缺乏协调,各种预案相互矛盾,难以协调合作,更别说实现资源共享。四是责任主体把应急预案视为自己推卸责任的护身符,这样的应急预案,无论怎样“立即启动”,都只能成为摆设和“作秀”。

要使应急预案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就必须做到四步:第一步,认真研究有关危机管理的先进理论,反复、深入地开展实证调查,把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经过充分研究和协商制定出应急预案的草案;第二步,组织各方面专家,对预案进行反复论证和修改;第三步,为应急预案的实施做好充分的准备;第四步,在实践中反复修改、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四)评估、恢复和救济阶段的工作必须法治化

1.吸取经验教训应该制度化

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历史就是不断战胜各类危机的历史,无论旧时今日,危机总是存在的,战胜了旧的危机,新的危机又会不断出现,一劳永逸地消灭公共危机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我们的任务就是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更好地战胜危机。综观世界,凡是兴旺发达的国家,都是善于战胜危机的国家。对于一个国家来说,凡是发展较快的时期都是危机高发的时期,也正因为高速发展带来的科技条件,各种先进的理论和设备不断推陈出新,如果可以充分地发挥其作用,在危机高发期保持高速发展,轻松战胜危机并非痴人说梦。所谓“前世之事,后世之师”,吸取已有经验是避免犯重复错误的捷径。所以,要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改进我们的危机管理体系。要彻底改变过去那种不能客观评价危机、认为总结经验教训可有可无的不良倾向,使总结经验教训的工作成为一个制度化的流程。

2.危机后的救济应该更加人性化

在非常态下,为了应对危机,往往会对一部分人的财产甚至生命安全造成损失或者伤害,待危机过后,政府或造成危机的责任者应该对受害者进行补偿和赔偿。过去,我们在这方面比较强调集体的利益,强调个体要为集体利益作出牺牲。补偿工作也往往是象征性的,这样就对部分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伤害,也为一些不法分子肆意歪曲利用集体主义,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玩弄职权,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恶劣行径打开了方便之门。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不能强迫部分人为所谓“集体的利益”埋单,危机后的救济应该更加人性化。这样,不仅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而且适当加大危机的成本,还能引起大家对危机高度重视,进而认真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危机反复发作,愈演愈烈。

3.恢复常态必须法治化

从应急管理的非常状态顺利转换到常态管理,适时地、恰到好处地回到正常生活状态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来说,危机来势凶猛,杀伤力巨大,因此,从常态管理转到应急管理往往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浩大工程,当然也是势在必行的,而从应急管理到常态管理的转换工作往往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实际上,危机状态如不能及时恢复到正常状态,同样会给国家和社会带来极大的损害。恢复常态应该法治化,恢复正常的法律秩序应该成为应急法律体系中的一条重要原则。

五、思考与讨论

1.根据应急管理预防预警原理,谈一谈生产企业应如何做好生产安全的预防预警工作,做好预防预警工作的关键是什么?

2.结合案例,你认为在“12·23”井喷特大事故的公共应急管理中有哪些经验和教训,对我们未来的工作有哪些借鉴和启发?

3.在分析案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谈谈如何提高我国公共应急管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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