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各种案件争讼的专门活动。诉讼法则是由国家制定的关于上述诉讼活动进行时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就狭义而言,我国现行的诉讼法主要包括《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
一、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
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合称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时常会发生行政争议或侵害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等行为,而行政相对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诉讼参加人、证据、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受案范围和参加人
(1)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合称行政相对人)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包括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的范围: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案件,有抚恤金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还有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与财产权案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等。
(3)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是因起诉或者应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以及第三人。原告是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政相对人;被告是指由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形式,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二)行政诉讼程序
(1)起诉与受理。起诉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职权行为。
(2)行政诉讼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作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是行政审判的基础程序,具体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和庭审。一般的庭审程序分为六个阶段:开庭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读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3)行政诉讼的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而且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4)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或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若发现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认为需要再审的,则人民法院院长有权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二、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纵深发展与经济繁荣昌盛的同时,各种利益矛盾和民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数量逐年有所上升。这表明,人们的维权意识和法制观念正在逐步增强,他们越来越懂得借助于民事诉讼途径解决民事纠纷,以此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管辖与当事人
(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由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事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主要包括:①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人民法院内部的纵向分工。各级人民法院依案件性质、繁简程度以及影响范围的不同,管辖不同的第一审民事案件。②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分工,它主要解决法院内部的横向分工问题。③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法院管辖。④裁定管辖,是指法院以裁定方式确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裁定管辖有三种,即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3)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狭义上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广义上的当事人,还包括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原告,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共同原告;被告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称为共同被告。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都叫做共同诉讼人。民事诉讼的第三人,是指对原告和被告所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正在进行的诉讼中去的人。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委托,代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民事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两类。
(二)民事诉讼程序
(1)第一审普通程序,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除简单的民事纠纷案件外,都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主要包括起诉与受理、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等。
(2)简易程序,是简化了的普通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运用的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简单的民事案件一般是指那些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争议不大、影响较小的案件。
(3)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判,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上诉必须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提出。
(4)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对案件依法重新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5)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非民事权益冲突案件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6)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有条件的支付命令,若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可强制执行的程序。
(7)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而提出的申请,以告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权利,就做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法人,宣告破产,进行清产还债的法律程序。
(9)执行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法定措施,强制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的程序。
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刑事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认定和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和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构成何种犯罪、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的问题,因而事关重大。有的人认为,只要自己远离犯罪,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但一个人不犯罪,仍有可能以刑事诉讼的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员等身份参予到刑事诉讼中,因此,仍然有必要掌握刑事诉讼法律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概述
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确定被追诉者刑事责任的活动。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是主要诉讼主体,具体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指除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他们在诉讼中是一般的诉讼主体,具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和代理。刑事诉讼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它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大类。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对案件有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不得参与办理本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定回避三种。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罪责的反驳和辩解,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辩护可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参加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3)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和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依法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措施、办法。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二)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和侦查。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侦查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行为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辨认,通缉等。
(2)刑事起诉。刑事起诉是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以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我国实行的是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起诉模式。
(3)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步骤和方式、方法的总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基本的审判程序:①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和自诉人自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的程序;②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③案件的复核程序,包括死刑复核程序以及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63条第2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④审判监督程序,这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发现其确有错误时,进行重新审判的程序。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则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
(4)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付诸实施而进行的活动。其中包括对确定的刑罚给予一定限度的变更和调整,如执行过程中的减刑、假释等刑罚。
四、我国的仲裁法律制度
由于仲裁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费用较低、结案速度较快等优点,因此,当今人们选择仲裁途径解决纠纷已成为非常普遍的现象,也成为当今国际上公认并广泛采用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手段。
(一)仲裁概述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之前或之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合法解决纠纷原则;独立仲裁原则。其基本制度包括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
依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有效的仲裁协议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协议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是整个仲裁制度的基石。
(二)仲裁程序
(1)申请与受理。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条件的,则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则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其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并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此类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仲裁庭也可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约定此类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及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3)仲裁审理。是指仲裁庭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作出裁决的活动。仲裁审理是仲裁程序的中心环节,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若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在证据方面,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
(4)仲裁中的和解、调解和裁决。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抢劫银行案
某大学三年级男生郭某入学后无心向学,成天追求享受。2008年5月,他结识了湖南籍流窜人员甲、乙、丙、丁。一天,甲召集他们密谋抢劫西城区农业银行,先由郭某回老家云南买枪。郭某买枪返回后,一直没能与湖南籍流窜人员接上头。不久,广西籍流窜人员A知道郭某有枪,便上门要郭某入伙一起抢劫东城区工商银行。郭拒绝。A则威胁说:“若不干则向学校和公安局告发你私藏枪支。”郭只好把枪给A,并答应加入他们7月20日中午抢劫东城区工商银行的行动。7月10日晚,湖南籍歹徒抢劫西城区交通银行分行,劫走人民币30万,丙用匕首捅伤值班员,使其当晚因抢救无效死亡。次日这伙歹徒被抓获归案,审问时招供出郭某。7月15日郭被抓,他全部坦白并主动交代7月20日广西籍流窜人员准备抢劫东城区工商银行的行动。7月20日中午,当持枪作案的广西人A带领B、C一进东城区工商银行时就被我公安人员抓获。
请思考以下问题:
1.西城案中,湖南籍歹徒构成什么性质犯罪?为什么?该案中,甲、乙、丙、丁各处于什么犯罪地位?为什么?
2.西城案中,郭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3.东城案中,广西籍流窜人员是否构成犯罪?若构成,是什么性质的犯罪?为什么?该案中,A、B、C的犯罪地位如何?
4.东城案中,郭某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5.郭某还构成什么犯罪?
二、电视剧《亮剑》在线播放引纠纷四川网通侵权赔10万
已在全国引起巨大反响的电视剧《亮剑》,因相关公司擅自在网上在线播放而在成都引发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简称四川网通)侵犯了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判令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不得在其网站上向公众传播电视剧《亮剑》,并赔偿中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中凯公司诉称,2006年12月5日,成都当地一公证处根据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使用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在成都一网吧通过被告的在线网站进入该网站的在线宽带影院,搜索并点击“亮剑”,即可随机播放,公证处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相关网页截图的左上方和下方还分别显示有被告网站的英文网址和“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版权所有”的字样。
原告认为,原告经授权于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期间享有《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向公众提供《亮剑》在线播放服务已构成侵权,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并承担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公证费500元及律师费5000元。
而被告对原告享有《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异议,但其却辩称,其从未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过在线播放《亮剑》的服务,而原告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上网的模拟效果,因此说原告提交的证据保全公证书的内容是不真实的,且对其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庭审查实,电视剧《亮剑》由沈阳军区电视艺术中心与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5年合作拍摄,2006年5月,艺术中心出具版权证明书,确认《亮剑》的著作权属于海润公司。就在当年,海润公司又出具授权书,将《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北京新华海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新华公司),并允许新华公司向第三方再授权。之后,新华公司与原告签订版权许可使用合同,将《亮剑》有线互联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原告使用,授权性质为独家(但明确列明有五家公司仅能在其本网站内使用),同时原告还负责进行打击盗版,执行巡查、监控网络盗版情况的任务等,许可期间为2006年6月4日至2007年8月4日。
法院认为,依照我国的相关规定,原告在许可期间,在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就《亮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专有使用权,该案争议的焦点应是四川网通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是否提供了《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庭审中,被告虽提供证据证明在真实网络环境下采用技术手段实现上网模拟效果的两种方式,可该两种方式均需修改用上网电脑本机的配置文件,其专家辅助人陈某也说明,除已提交的两种方式外,还可通过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方式实现上网模拟效果。但被告四川网通却未举证证明原告采用了上述技术手段。
而原告在通过公证保全证据上网时,使用的是公证员携带的手提电脑,从常理上,讲这足以排除原告事先修改该电脑本机配置文件的可能性。上网的地点又是在网吧,网吧局域网服务器也并不在原告控制范围内,被告虽提出原告修改局域网服务器配置文件的主张却未提交相应证据,这种可能性依法也应排除。因此,通过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四川网通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提供了电视剧《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
由于四川网通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在线网站上提供《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已侵犯原告就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应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的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成都中院遂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作品类型及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主观过错及原告合理开支5500元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10万元。
1.如何理解我国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2.应当如何在整体上了解和把握我国实体法律制度的框架?
3.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与民事权利制度体现了哪些人文精神?
4.审判某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刑法依据是什么?掌握它有何法律意义?
5.我国著作权法包括哪些内容?它保护的作品形式有哪些?
6.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内容?区分它有何行政法律意义?
7.什么是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与任务是什么?
8.什么是民事诉讼?在举证责任上它与行政诉讼有什么不同?
9.什么是侦查?哪些机关拥有刑事侦查权?
10.联系某案例说明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办案或进行诉讼对维护法律公正有何意义?
1.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该书主要特点是理论观点鲜明扼要,论述逻辑严谨,思想含量丰富,学术品位较高。比较同类的书,它在知识体系、理论创新、联系实践、写作风格等方面均有新的进展和完善。贴近时代与生活,贴近学生实际,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动力和兴趣。
2.汪习根,法律理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本书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概述正义、秩序、诚信、契约、公共权力运控、法律权威、法律救济等法律理念,论述简练、清晰,可读性强。
3.李瑜青,人文精神与法治文明关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
本书视野广阔,思想深邃,研究方法科学,学理法理简明,历史感、时代感较强,是近几年该类专著中较好的一部。
4.刘同君,夏民,伦理文化与法治文化同构,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本书以全球化浪潮为背景,以文化价值功能为视角,系统地阐析伦理文化与法治文化的相互关系,并借助大学生伦理文化的实证考察和法治文化的权力观分析,论证了加强大学生法治与德治教育的重要性与迫切性。
5.张利华,中国法治民主建设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本书以广阔的视野探究了法治和民主思想的起源与发展,对中西方学者关于法治与民主的思想精华作了提炼和梳理,加上自己独到的见解,对当代中国法治民主建设之路进行了大胆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