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组织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和社会化大生产需要而形成的企业形式。人类利用公司制度,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股份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投资,以股份形式构成的企业。股东依在股份公司中所拥有的股份参加管理,享受权益、承担风险。我国的股份公司主要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股份公司除必须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外,还要接受所有者(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内部决策管理。
一、所有者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指由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也可以不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权力机构;不设立股东会的,可以设立董事会,由董事会履行公司权力机构的职权。
1.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1)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由全体出资者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直接代表着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内容包括公司的名称和住所、公司宗旨和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姓名(名称)及住所、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出资方式和数额、转让出资的条件等等。
(2)选举和罢免董事及监事,决定其报酬的支付方法。
(3)审议批准董事会及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投资方案。
(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在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经股东会决议,在按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后,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利润;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除另有规定外,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全体股东同意转让的,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被解散时应依法进行清算,这些行为都直接涉及所有者权益,应由股东会作出决议。
(9)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2.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股东会是股东行使其决策权的机关,但并非常设机关。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通过公司章程,产生公司领导机构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股东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由代表1/4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由监事提议召开。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召集股东会,应于会期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并由出席会议的股东签名。
股东都应出席股东会。如本人不能亲自出席,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代行表决权,但应出具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的决议必须达到法定多数才能形成。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分立、合并或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公司等重大事项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有表决权股东的通过;对其他事项的决议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所有者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企业法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必须形成一种独立于众多股东个体意志和利益之上的独立意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展业务活动。这就要求公司组成有效的机构,既要切实保障股东权益的实现,又要使公司能够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大会,所有者通过股东大会实施对公司的监督管理。
1.股东大会的性质和地位。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机构等虽也执掌着公司的管理权,但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虽然公司在法律上完全独立,但公司本身是股东出资组成的经济组织,股东仍是实质上的所有者。
2.股东大会的种类。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终结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指根据需要而临时召集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这里所谓的需要,是指以下情形之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2/3时;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代表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3.股东大会的职权。股东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1)听取报告。即听取审议和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以及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2)作出决议。应由股东大会决议的事项是由法律和公司章程予以规定的,一般包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发行公司债;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选举或罢免董事和监事,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式;修改公司章程等。
4.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召开股东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30日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股东,采取公告的方式通知,对于记名股票的股东,除公告外,还应专函通知。
5.股东大会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指适用于公司普通决议事项,以简单多数即可通过的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持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持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