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行人可在公司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所披露的内容应当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五条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能含有股票发行价格信息。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关键词”预先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我国证券发行预先披露制度由此而来,其是检测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的制度安排。我国创设证券发行预披露制度是公开原则的内在要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www。csrc。gov。cn)预先披露。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息,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发行人应当在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显要位置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投资决定的依据。”
很显然,在我国,存在高于或严于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证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更为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
因此,二级市场投资者的信心不应受到这方面的干扰。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不会因为注册制原因而形成更大的股票首发压力。预先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最终向注册制过渡奠定基础。
调整预先披露时间后,并不表明首发公司不会再有问题。中国证监会发审委2008年3月5日召开的2008年第27次会议核准立立电子首发。立立电子于2008年6月5日发布招股说明书,2008年7月8日公告称,接保荐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证券监管部门已要求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对媒体报道的有关问题进行核查。2008年3月5日至6月5日期间,立立电子并未“东窗事发”,因而得以招股。但不管怎样,调整预先披露时间必然有利于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