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关键词”会计基础规范
一、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法》有明确规定:规模较大的单位设置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担任。规模较小的单位可以由分管领导直接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同时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会计机构,配备只有上岗和任职条件的会计人员,任命主管会计,建立岗位责任制并适当进行轮岗,并相应建立稽核制度,要由主管会计或业务水平道德素质较高的会计师担任稽核,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要求。
二、会计核算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符合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能随意减少或合并会计科目,不能任意改变科目的核算内容和科目的对应关系,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时,不能简化会计科目名称或者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另外,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原始凭证要有接受单位或接受人名称,经办人、负责人的签名和盖章。原始凭证计算要正确,数量、单位、单价、总金额都要审核无误,总金额的大小写要一致,经济业务内容要清楚,职工出差有效期的借款借据要附在借款业务的会计凭证上,收回借款应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据副本,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要复写,只能用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发票和收据的编号要连续,作废的发票、收据和支票加盖作废章或写“作废”字样,不得撕毁,上级及单位领导审批的业务,要将批文作为附件,或者注明文号,外单位提供的凭证如丢失,应取得原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号码、金额等内容,严禁外单位提供白条凭证。主要自制原始凭证由单位统一印刷,内容完整、格式统一、表式规范,记账凭证要按规定填写,并有稽核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章。
在会计账簿方面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并设有必要的备查账簿,除用电子计算机外,总账及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明细账的设置要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其中带数量和金额式的账簿必须正确使用。明细账的账页上要有明细科目的名称,账簿封面上要填写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封面上的账簿名称要与内容一致,账簿扉页上附的“启用表”要写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人员的姓名,并盖有单位公章,订成账簿,按顺序编定页码,不得跳页缺号,活页账要定期装订成册,记账内容要完整,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并且据以记账的会计凭证审核无误,按凭证的日期顺序及时登记,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按规定处理,不能涂改,挖补刮擦或用药水消迹;并要定期结账,现金日记账等做到日清月结,银行存款调整后要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要求每天必须打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出纳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科目汇总表。银行余额调节表要求至少每月打印一次。
在实际工作中还应做到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做到完善手续、规范操作,不做人情账。一切以《会计法》为准绳,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为标准,按规定处理业务,按要求做好自身业务。
三、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管理要符合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定期整理立卷归档,编制目录,装订成册,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保管,调阅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本单位调阅,要经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外单位调阅要有介绍信,并按规定做好调阅记录,销毁档案要经过批准。并填写销毁清册,做到手续完备,会计档案的移交,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