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关键词”独立经营 同业竞争
一、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的五大独立性
1.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此规定的实质在于公司是否能够独立进行生产经营,产品能否“自产自销”而不依附于任何人或任何企业,其中,如何规避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是证监会特别关注的问题。
同业竞争是指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包括自营、为他人经营或委托他人代营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通常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公司存在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产生的如购销、股权转让、资产转让等形式的交易。可以说,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存在不言而知的隐患:从事与公司相同、相似业务的关联方有可能利用其与公司存在的持股或控制关系操作公司的业务经营,使得公司无法通过自身条件、自身优势达到独立经营的目的,而不公平的或大量的关联交易同样使得某些本属于公司自身的发展机会因为不公平关联交易的产生而转到关联方。
因此,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公司予以规避。在实务操作上,通常做法是:(1)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下属企业不得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构建公司内部关联交易的决策机制;(3)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要求价格必须公允。
2.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非生产型企业应当具备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及相关资产。
毫无疑问,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公司的资产完整是公司能够持续盈利的首要条件。资产缺失,意味着公司的生产经营必须依赖于资产控制的第三方,这种经营模式并不是现代企业及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所可能采取的方式,势必构成公司发展的实质性障碍,为了改变这一模式,企业可以运用资产重组或收购兼并等手段使企业拥有完整的资产控制权。
3.发行人员独立。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形成和完善一方面要求公司管理的核心由原来的股东转移至专业的管理人员,实现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另一方面,对公司高管人员的任职、兼职、领薪作出规范和要求,使企业得以更健康地发展。
4.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
财务数据是公司据以作出营业计划、判断公司发展前景的重要资料,而制订、掌管财务数据的财务部门如果缺乏独立性,意味着公司赖以作出经营决策的工具缺失,公司就也无法正确地对未来的生产经营进行科学的指引、达到最大限度的缩减成本开支、创造利润的目标,这无疑影响了公司的盈利能力及整个治理结构的完整性。
5.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机构混同的情形。如机构混同意味着公司治理结构不严谨,难以达到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效监督的目的,经营机构与财务机构的混同尤其可能导致企业间的权责不明,将构成企业独立发展的障碍,甚至为关联企业之间逃废债务、转移资产提供了便利。
可以说,独立性问题是与改制方案、企业规范运行等问题紧密相连的,公司如果缺乏独立性将给公司的规范运作埋下隐患,不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不利于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企业务必将独立性视为其上市计划的先决性条件,高度重视独立性对企业战略性发展的重要作用,唯有此,才能为企业的成功上市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关联交易的原则
在法律上并不禁止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应该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能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比较复杂、频繁,披露比较困难的关联交易,可能会被认为是“不宜上市的关联交易”。因此除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历史形成的、有关知识产权的关联交易,创业企业应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及《创业板上市公告书》(征求意见稿)中都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披露关联方。因此创业企业应披露的关联方主要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另外,创业板特别强调还应披露核心技术人员关联方的有关情况;披露的关联关系应包括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由发行人董事判断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三、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应披露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根据《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征询意见稿),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在会计期间内(通常为两年又一期)向关联方内累计购买量占其总采购量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的,或向关联方销售收入占其总销售收入5%且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交易。企业应当披露关联交易在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中的比例、产生的损益,关联交易的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占同一业务的比例、定价政策及其决策依据,并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对关联交易公允性的意见。企业还应说明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决策程序的规定,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审议时是否回避,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是否发表不同意见等。
四、企业申请创业板上市时关联交易的解决方案
首先,创业企业应注意本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否主要来自关联交易,如果是,则会对创业板上市产生严重障碍,这会使人对企业的独立经营能力产生怀疑,因此应努力避免关联交易在主营业务收入中的占较大比例。
其次,如果是企业正常生产活动中的关联交易,则企业应整理有关交易的法律文件,弄清交易的履行情况,如在披露范围内,应尽早与关联方作出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保证在协商、签约和履行相关关联交易时,不会利用大股东的有利条件和优势地位侵犯企业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信守诚实信用、公平合理原则。这种关联交易应按照法定程序通过。如问题中所述的长期合作的交易,关联双方可以签订不定期的或一定期限的总的类似承诺的关联交易协议。
再有,对创业板企业来说,比较敏感的是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协议,拟上市的创业企业应将主要的知识产权如核心技术、商标握在企业自己手里,如实在需与关联方合作,则应签订较长期限的关联交易协议,在长时间内不会影响到企业的独立性,不会对企业造成不良的影响。
另外,创业板也要求披露关联交易所带来的风险。对于应披露的关联交易,企业应提供有关关联交易的合同和关联交易的协议作为在创业板发行股票及上市申请文件的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