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的策略调整与优化
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是中国银行业加快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选择。战略投资者的引入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正确的引进策略,有效发挥境外战略投资者对中国商业银行治理改善的积极作用,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策略调整与优化的过程中要注重保护中国的金融安全,保证金融业和宏观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
一、调整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机制
(一)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应遵循的原则
中国商业银行在引入战略投资者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慎重选择引资对象的原则。引进的战略投资者必须是资本雄厚、管理先进、注重长远利益,具有优秀的国际声誉、良好的资本充足率、良好的外部融资能力的知名金融机构。二是长期持股原则。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必须签订有关协议,以保证战略投资者能在银行上市后长期持股和双方合作的稳定性。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期限如果过短,引进的金融机构极有可能是财务投资者,会为了仅仅获取股票价差而抛售套现。三是适当持股比例原则。中国目前规定的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5%~25%之间,当外资入股超过25%时就将银行视为合资企业予以特别监管。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在管理决策上拥有发言权,其持有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定的份额。如果持有的股份太小,会影响外资的发言权和积极性,但是,如果持有的股份太多,也将影响中国金融的主导权和金融安全。因此,银行监管部门对外资允许持股的比例应进一步研究。四是竞争回避原则。引进的战略投资者与商业银行本身不能存在直接竞争关系,首先是因为业务合作难免会涉及部分商业机密,其次是这样才能确保双方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五是合理布局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往往选择经济发达地区的有着良好前景、易于控制的中国商业银行入股。为了避免加剧中国金融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应加强对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政策引导,鼓励外资投资中国中西部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的中国商业银行,以达到提升中国商业银行整体竞争力的目的。
(二)适时增加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模式
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模式是单一的现金与股权交换的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境外战略投资者用现金购买股权,参与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可以获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信息。而中国商业银行无法参与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营管理,无法获得其内部信息。两者信息严重不对称,中国商业银行甚至无法判断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管理与监督是否充分。国有商业银行可探索运用股权互换、债转股的形式,增加境外银行投资入股的灵活性。股权互换,即境外银行机构以自身股权换取中国商业银行相应的部分股权,而非仅仅以现金购买股权。这种方式可以在资本充足率已达标且着重于改善治理结构的国内银行中逐步推行。其优势在于,可以减轻境外投资者的资本金压力,通过相互持股,增强了中外银行间建立战略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加深双方合作的程度,抑制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有效约束战略投资者角色的履行,同时有利于中国商业银行拓展国际市场。债转股方式,适用于当前中外银行间已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尚未交割或者外方承诺在未来时期追加投资的银行。通过这一方式,可以充实国内银行运营资金,减轻融资压力,加强双方的业务合作。
二、审慎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
(一)谨慎区分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
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要对境外投资者进入本国金融领域的目的进行深入调查,谨慎地区分战略投资者与财务投资者。境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商业银行的目的通常是:通过股票溢价发行和利用商业银行网点网络优势创造可观的利润;跳出外资银行自身的资源限制,以低成本获得高速扩张;实施战略布局,扩大以中国为核心的亚洲地区发展战略;谋求对中国银行业的控制,抢占中国市场份额。在选择境外战略投资者时,应有严格的标准和条件,不能盲目和随意引进。作为战略投资者,一般都是注重长远利益和信誉并享有良好国际声誉的知名金融机构,而不是那些只追求短期利益和资本回报的金融机构。同时,作为战略投资者,应该具有中资银行所不具备的竞争优势和资源,包括管理、技术、业务、产品和服务,从而做到取长补短,形成提高竞争力的倍数效应。在判断投资者确实符合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条件后,中国商业银行在具体引资谈判过程中还要重视制度的安排。合理的制度安排能防范战略投资者蜕变成财务投机者,约束其履行战略投资者的义务。
(二)选择与自身目标契合的互补型战略投资者
国内商业银行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针对自身的发展战略和经营优势,选择那些与自身目标契合的互补型战略投资者,切不可贪图名大,只有在目标一致的基础上取长补短,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战略投资者的资源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在这方面,兴业银行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2003年,兴业银行共引进三家战略投资者:国际金融公司、恒生银行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其充分利用这三家各有所长的战略投资者进行了改革。国际金融公司是世界银行集团成员,具有强大的国际号召力,同时具备强大的项目研究和资源调动能力以及公司治理经验。兴业银行引进国际金融公司是侧重在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方面吸取国际一流的先进经验。恒生银行是香港地区上市银行,同时也是汇丰集团控股的国际优秀银行,在财务管理、零售业务等领域具有显著的特色和优势。兴业银行引入恒生银行主要是希望通过双方紧密的业务合作,吸收、借鉴该行在现代银行经营管理各领域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是新加坡政府全资控股的公司,负责管理新加坡的外汇储备,非常了解亚洲各国的文化背景和资本管理。兴业银行引入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主要是希望双方在财务融资等领域开展合作。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兴业银行在选择战略投资者的过程中,充分将自身的情况与战略投资者进行匹配,选择那些在预期发展领域内能够带来最大收益的外资金融机构。
(三)注重经营理念和文化的磨合
境外战略投资者进入中国商业银行需要经历一个资本与文化的磨合期。应注重经营理念和文化的磨合,避免内耗,充分发挥协同效应。从管理人员的思想观念、知识背景、行为方式到整个制度环境、法律环境、政策环境,都会有很多不适应。因此,双方都应该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尽量缩短这个磨合期,在引资过程中要注重对投资者关系的管理,建立定期高管沟通制度,营造融洽的合作氛围;要主动查找和抛弃与国际规则不相符的意识和做法,增强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及透明度意识,建立平等互信、共谋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科学合理地估算出让股权价值
(一)确定合理的股权转让标准
由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商业银行的市场价值不能简单地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通常的财务指标来衡量。但中国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谈判中,往往只考虑这些指标,境外战略投资者以此压低股权价格,造成中国商业银行资产的损失。例如,2005年10月27日中国建行在香港地区成功上市后,其IPO价格大大高于转让给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的价格,引起社会一片质疑。除建行外,中国银行、工商银行等其他银行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所以,国有股被贱卖近几年来成为业内人士的一个话题。就目前中国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出让股权估值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该尽快研究出适合中国的股权定价方法和指导意见,在定价中,既要考虑中国商业银行潜在的行政干预、运行低效、信息不透明以及与国际会计标准的差异等不利因素,也要充分估计银行的网点、客户、品牌、经营特许权等资源的价值。同时,为中资金融机构、民营资本参与银行股权交易提供机会和渠道,使交易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
股票定价可以采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两种方法。定量分析是利用模型或数量化分析,确定发行公司的价值;定性分析是从影响发行公司价格的基本因素入手,确定其内在投资价值。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把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成功的定价。从股票发行市场所运用的定价方法来看,通常采用市盈率定价法、投资者竞价法、净资产倍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和可比公司法。中国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基本是采用净资产倍率法(比如建行2005年以1.2倍净资产价格卖给美洲银行),这种方法的最大缺陷是静态地考察银行资产,没有考虑商业银行未来的潜在收益和巨大的无形资产,而这些恰恰是国有商业银行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评估标准、评估方式、计价方式不同,对银行资产负债水平和质量的测量产生显著差异,这将直接决定双方的参股效果。因此,为确保中方权益,实现内资与外资公平参股,应在与外方签约前商谈好内容完整的评估标准和收购方式。中国商业银行在出让股权时,不仅要考虑净资产,更要考虑其无形资产和品牌价值。
(二)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采取拍卖竞争机制
近些年来,中国商业银行在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定价时基本是采取一对一的讨价还价方式。但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的约束,引资银行并不知道境外战略投资者对其真实的评估价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银行做出最优的选择。采取拍卖竞争机制是一种可以使商业银行更好地了解战略投资者真实评估价值的有效手段。相比讨价还价的竞争机制,公开透明的招标方式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股权转让价格将更加合理,拍卖竞争方式应当成为中国银行业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股权定价的发展方向。例如,广东发展银行股权定价就是一个较成功的案例。广东发展银行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之前,其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到3%,不良资产率接近20%,估算的资金缺口在550亿~600亿元,亟须引进战略投资者对银行进行改革调整。在广东省政府的领导下,广东发展银行聘请德意志银行和中银国际担任财务顾问,采取了公开竞标的方式选择重组对象。广发行重组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在不剥离不良资产的情况下,将持股比例、控股权、管理权等向投资者敞开,公开竞价,战略投资者可以组合不同的附加条件,提出自己的竞标方案。2006年11月16日,广东发展银行与花旗集团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引入了花旗集团、中国人寿、国家电网、中信信托等世界一流的知名企业作为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团队。投资团队出资242.67亿元人民币,认购广发行约85.6%的股份。中国人寿和花旗集团及其附属公司分别持有20%的股份。尽管当时的广发行面临如此多的问题,但是仍然吸引了众多的投标方,成功地引进了战略投资者。因此,根据具体情况,中国商业银行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股权定价采取拍卖竞争形式是需要认真考虑的一种做法。通过这种方式,国内商业银行可以利用战略投资者之间的竞争为自己争取有利地位,竞争越充分,越能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利影响,也越有利于确定一个合理的价格。
四、加大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监管的力度
尽管从1996年10月亚洲开发银行入股光大银行已有十几年,但中国商业银行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的法律还一直没有制定出来,这严重影响到中国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因此,应积极吸收国外成熟经验,逐步形成一套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又能促进中国银行业发展的统一、透明、操作性强的法律体系。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出《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相关法律,加大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监管的力度。同时,可将有关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规章和负责人讲话稿中的政策等汇总起来,进行系统的梳理和编撰,并结合中国十几年来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经验教训,制定统一的外资并购的法律法规,规范和引导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行为,减少政策的随意性和波动性。
金融安全问题是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无法回避的问题。作为监管部门,既要用强有力的手段对境外战略投资者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又要充分发挥外资在金融体制改革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对境外战略投资者的监管,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的法规。金融业是一个风险性很大的行业,金融业的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一国经济的发展,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引入直接影响着一国的金融安全。因此,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监管程序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二是外资银行不仅参股中国的商业银行,其投资领域还涉及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因而形成了其在中国境内进行混业经营的格局。而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的模式,所以有必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并适时研究整合的可能性。三是已在中国设立分行的外资银行参股中国商业银行后,其在华其他分支机构和被参股的中国商业银行就具有了关联性,关联交易的出现不利于为国内银行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同时威胁着中国金融安全。因此,加强监管显得格外重要。四是加强与国际监管组织和外国监管当局的合作,同时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的经验,不断提高中国的金融监管水平,维护国家金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