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勋
近二十年来,包产到户问题,成了我国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时起时伏,从来没有中断。全国人民、特别是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对这个问题极为关心。粉碎“四人帮”将近四年,现在应当是从理论上澄清、从实践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一)包产到户是集体农业经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
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复杂而曲折的过程。早在农业合作化初期,农民群众就创造了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诸如,初级社所属的生产队、生产组对社员实行的评工记分制(根据社员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的劳动任务记工分);高级社对其所属的生产队实行的包工制、包产制以及后来实行的“三包一奖”(包工、包产、包费用、超产奖励)的综合责任制;以及部分地区社队实行的“以产定工”、按产值或纯收人计工的生产责任制等等。人民公社化和10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各种管理制度和办法,都被当作修正主义的“管、卡、压”而遭废除,农业生产秩序陷于混乱,许多地区又出现了合作化初期那种“出工听钟响,派活向队长”、“干活一窝蜂”、劳动“大呼隆”的无人负责状况。“四人帮”极力推行的平均主义的“大概工”,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强制劳动制度,更是严重地压抑了农民群众的主动精神,挫伤了他们的社会主义积极性。
粉碎“四人帮”以后,随着极左流毒的不断清除和党的农村经济政策的逐步落实,农业生产责任制又重新得到重视。一些地区还恢复或建立了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向题的决定》指出,人民公社各级经济组织,必须加强定额管理,认真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必要的奖惩制度,坚决克服平均主义。《决定》提出:可以按定额记工分,可以按时记工分加评议,也可以在生产队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的前提下,包工到作业组,联系产量计算劳动报酬,实行超产奖励。
三中全会以后,各地农民和农村干部,在贯彻生产责任制方面,有了不少的新创造和新发展。实践证明,最能调动农民积极性,最能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因而也最受农民群众欢迎的责任制形式,就是联系产量的生产责任制。农业中的产量责任制,既不是单项农活责任制,也不是生产过程某一阶段的责任制,而是包括生产全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的、常年的责任制。过去,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实行的“三包一奖”制,就是以劳力、土地、牲畜、农具的“四固定”为前提的。现在,各地实行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和农业生产合作社时期相比,虽然有所发展,但“三包一奖”、“四固定”的一套办法,至今仍然构成它的基本内容。可见,二十多年来我们在农业经营管理方面,基本上没有什么前进。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二十多年来我国农业的物质生产条件没有发生重大的变化。
前面所说的包工、包产等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是根据生产责任的内容来划分的。如果从责任的承担者来划分,还可以分为集体责任制和个人责任制。在我国集体农业经济中,实行集体责任制的,有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所属的生产小队和作业组;实行个人责任制的,则是社员个人。现阶段,我国农民加入集体经济组织,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户既是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单位,也是他们参与分配集体产品的单位。所以,承包任务的个人,通常就是户主,个人责任制实际上就是农户责任制。把产量责任制落实到个人(农户),这就产生了一个新概念———包产到户。包产到户的合理性是极其简单明白的,毫无费解之处。包产到户作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在我国农村经济生活中,曾一再显示出促进生产、改善生活的积极作用。包产到户在一些生产技术落后、管理水平低下、长期落后的社队中,更是起着特别显著的作用,甚至被农民群众赞扬为“良方妙药”、“锦囊妙计”。至于包产到户的合法性,也是无可非议的。农民是劳动者,他们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自愿原则,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后来又转入人民公社的生产队。生产队是农民实行联合劳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农业企业。国家宪法和党的政策明确规定,集体所有制经济组织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切实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或侵犯。责任制是经营管理的核心内容,一个独立的、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从自身的利益出发,理所当然地要选用最有利于生产的责任制形式。既然许多地区的农民群众主张把包产到户作为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各级领导机关就没有理由强加干涉,而只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引导和帮助。
但是,二十多年来,在极左思潮和极左路线的淫威下,包产到户一次一次地受到批判,许多推行过包产到户的农村干部遭到批判和斗争。在这种恶劣的政治气氛影响下,甚至一些比较实事求是的同志,也只能把包产到户视为不得已而采取的解决特殊困难的临时性办法,只承认它是“权宜之计”,而不敢把它作为一种责任制形式,公开承认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少数受极左思潮毒害很深、思想严重僵化的人,至今还把包产到户视为“复辟倒退”,百般加以反对。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必须彻底清除极左流毒,为包产到户及其实践者昭雪平反,使这种合理的责任制形式在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管理中取得合法的地位,充分发挥它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包产到户的由来和发展
事实是最有说服力的,它能把谎言和偏见打得粉碎。为了进一步说明包产到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让我们来探究一下包产到户的由来和发展过程。
包产到户作为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一种形式,完全来自农民群众的创造,而不是长官意志的产物。
包产到户,在我国三年经济困难时期,最先出现于安徽省农村,开始叫做“责任田”。
据说,这是安徽省委根据一位有社会主义觉悟的老农的建议提出来的。1960年,安徽宿县有一位七十多岁的老农,他的儿子生了肺病,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再赡养老人。公社劝老人进养老院,老人不愿坐吃公家的饭。他向公社党委提出请求,要带着他的生肺病的儿子上山开荒,同时照顾儿子休养。老人说,如果开荒生产的粮食有余,就交粮给国家,如果不足,也不要求国家补助。公社党委同意了他的请求。他上山开了16亩荒地,当年就收了3300斤粮食,扣除口粮、种子、饲料1500斤以后,交给公社1800斤。此外,他还上缴了通过养猪、养鸡获得的现金收入60元。老人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向省委建议:集体经济最好能把田包给社员种,收入实行统一分配,以加强社员的责任心,避免由于责任不明而造成的混工现象。省委很重视老人的建议,并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社员群众同意老人的建议,并把这种办法概括为“定产到田,责任到人”。许多农业劳动模范和农村干部说:“这种办法既不是单干,又能增强社员的责任心,提高他们的积极性。”有的农民还质问省委,为什么不相信农民,采纳农民拥护的办法?
1961年春,安徽农村开始试行“定产到田,责任到人”的管理办法。省委下达的文件称之为“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广大农民群众拥护这种办法,只有少数干部持怀疑态度。由于这种办法简明易行,收效显著,夏收以后,实行的生产队大大增加,达到生产队总数的65.5%。此后,农民就简单明了地把“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的办法叫做“责任田”。责任田的办法就是,一在坚持土地、耕畜、大型农具归生产队集体所有,生产队实行统一经营(主要是统一制定生产计划)、统一分配产品和收入的前提下,由社员承担农作物田间管理责任,生产队根据社员的实际管理成果进行奖惩。具体做法是:首先根据各丘土地的土质、丰度、水利设施等生产条件,按作物品种和生产队的增产计划要求,定产到田,然后,再根据各等级劳动力的底分和各种农活的用工定额,将各丘田地的日常管理用工逐丘包到户,实行责任到人,年终,根据生产的最终成果———产量,实行奖惩。超产部分,除按一定比例提取并分给从事为全生产队公共作业服务的社员(如管水员、育种员、饲养员等)以外,其余部分完全归于承包田间管理责任的社员户。
由上可见,这种“责任田”办法,实际上就是过去农业生产合作社所实行的“包工包产”办法的发展,即进一步把包工包产任务落实到户,把原来生产队集体的包工包产发展为社员个人的包工包产。这同社会主义工业企业把生产任务层层包干落实到车间、工段、班组和工人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责任田办法,只不过是农业集体经济管理的一种责任制形式,它并没有改变作为社会主义企业根本特征的生产资料公有和按劳分配的性质。这种“责任田”办法,就其性质来说和社会主义工业企业所实行的计件工资制是基本相同的。工业中有集体计件和个人计件工资之分,农业中也有集体责任田和个人责任田之分。以集体为单位承担任务和计量报酬,还是以个人为单位承担任务和计量报酬,这取决于产品和生产过程的特点、生产工具状况和技术水平,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等因素。这个既适用于工业、也适用于农业的道理,是不难理解的。
包产到户的涵义是十分清楚的,它和分田单干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长期以来,主张“越大越好、越公越好”,幻想“跑步进入共产主义”的人们,总是怀着一种左倾偏见心理,不分青红皂白地硬把包产到户说成是分田单干。在他们看来,对包产到户进行历史的、具体的分析是多余的,一制造“趁穷过渡”的舆论才是重要的。他们认为,包产到户,是大逆不道的单干歪凤,于是,挥刀砍杀起来。
1961年安徽省委在试行包产到户时,是做了一番深入调查和苦心研究的。当时,省委在给中央的《关于试行田间管理责任制的报告》中指出:“田间管理责任制加奖励的办法,只是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一种管理办法,它并没有改变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土地、耕畜、大农具仍然是集体所有的;它并没有改变产品收入分配的办法,包产以内的产品收人仍由大队统一分配,社员仍然是按劳取酬;它并没有改变集体的劳动方式,这不仅表现在大农活是统一做的,而且小农活也是为了完成总的包产任务而劳作的,所以仍然是集体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生产的集体性与劳作的个别性,在任何社会主义的生产单位中,都是存在的。”省委的报告明确地得出结论:“责任田的办法,不是单干。”实践证明,安徽省委的上述论断,是很有说服力的,是正确的。
从安徽的情况来看,包产到户,是农民群众在三年困难时期农业生产遭到“五风”的严重破坏、物质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集体自救的一种办法。当时农民把责任田称为“救命田”。安徽的“责任田”,河南的“借地”,在困难时期曾使不少农民免于饿死,是众所周知的。这一事实连反对包产到户的人也不能否认。包产到户不仅不是走回头路,而且是农民在困难的条件下,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来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一种办法。包产到户在坚定克服困难的信心、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物质生活方面,显示了很大的优越性,起了不可磨灭的历史作用。当然,包产到户和任何其他事物一样,在其出现和发展的初期,总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和不足。对此,安徽省委当时就明确指出:这“是一个刚刚试行的办法”,“要经常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研究”,“如果群众有更好的办法,应当采取群众的办法,不要要求千篇一律。”安徽省委的态度证明,我们的党在农村工作中,是坚持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的。尽管安徽省委对包产到户采取了这种十分谨慎的态度,仍未能免遭厄运。安徽的包产到户,只试行了一年,一等困难渡过,就被当作“复辟资本主义”的“单干风”加以扼杀了。1962年底,安徽省委正式作出决定:在全省限期彻底“纠正”责任田办法,说这个办法“迎合了农民的自发资本主义倾向”,“是方向性的错误”。这样,1962年已占全省生产队总数85.4%的实行责任田办法的生产队,1963年又回到了无人负责的“大呼隆”状态。随之而来的是对这种办法的无理指责和批判。文化大革命期间,对包产到户的批判和讨伐又进一步升级,全省因包产到户问题而遭批挨斗的千部,竟达几十万人之多。农村干部和社员群众伤感地说:困难时期定政策(允许包产到户),困难过去改政策(禁止包产到户),运动来了批政策(批判包产到户),以后再也不问“朝庭”的是非了。
此后,在一段很长的时期内,包产到户问题很少被人公开谈论了。包产到户似乎真的作为资本主义复辟的一个历史证据而被永远否定,似乎真的被批得臭不可闻、永远埋进历史的垃圾堆了。但是,生产关系必须适合生产力性质的客观规律是不可违背的,人民群众的意愿是不能无视的,历史是无情的。谁能想到,时隔若干年,在粉碎“四人帮”以后,包产到户又在它的发源地———安徽农村恢复和发展起来了。根据安徽省委1980年1月农业会议的报告,安徽全省已有10%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1978年秋最早实行包产到户的肥西县山南区,1979年已有77.3%的生产队实行了包产到户。这个区在大旱的1979年创造了大幅度增产的惊人奇迹,粮食总产量比1978年增加43.9%,总收人增加28.4%,交售给国家粮食增加72.3%,集体积累增加23.7%,来自集体的社员人均收人增加42.1%,超支户由1978年的8104户减少为3491户,超支款由48万元下降为15.9万元。区委书记汤茂林同志对我们说:他从事农村工作30年,对如何搞好生产,想尽了各种办法:今天撤区并社,明天改变核算单位;一会儿学大寨,一会儿又赶郭庄。但是,生产总是搞不上去。真是像俗话说的那样:“玩马戏的,摔倒在地—法气尽了。”没想到,百年未遇的大旱逼出了一个包产到户,才算找到了真正调动农民积极性的办法。山南区去年90%的土地包到户,今年已是100%了。现在,安徽省公开赞成包产到户的人越来越多了,反对的人越来越少了,指责包产到户破坏集体经济,“用牛累死牛”,“用水打破头”的言论,几乎听不到了。有些最反对包产到户的人,现在也改了口,说当初反对是因为听信了上级“不准搞”的精神,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那些担心包产到户不利于照顾五保户和四属户(烈、军、工、干)的人,在事实面前也不再坚持己见了。农民群众说:“只要多收了粮食,就不愁大家没饭吃,如果绑在一起穷,就是我家的老太太,也没法养活她。”在生产大发展的基础上,1979年山南区社员的人均收入由1978年的72元增加为99元,增长了38%。农民是通情达理的实在人、聪明人。他们说:“实行包产到户,吃亏、讨巧都在明处,对五保、四属户,既可以从公益金中照顾,也可以为他们代耕,唯独不能大家一起站在地里混时间,更不能不明不白地为别人干活。”
包产到户还有效地解决了多年来无法解决的农村基层干部和社员群众的关系这个老大难向题,促进了干部领导作风的转变。过去,少数干部不参加或很少参加集体劳动,所得的工分却比社员多。有的干部习惯于用老一套的官僚主义的办法指挥生产,无非是春天催播催种,秋后催征催购,很少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对生产和分配活动进行具体领导。群众对这种多吃多占、爱贪便宜的懒干部十分反感,说:“这么小的穷集体,养不起他们这些‘保长’、‘保丁’。”实行包产到户以后,干部和社员一起包产,不给他们规定必需保证的劳动天数(过去对干部参加集体劳动的规定是:公社干部每年100天,大队干部200天,生产队干部300天),他们也都超额完成了。
安徽农村实行包产到户的实践证明:农民拥护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制度,反对“分配一拉平”的平均主义办法;拥护责任制,反对“大呼隆”;拥护丰衣足食的社会主义道路,反对搞“绑在一起穷”的假社会主义。农民说,“大呼隆”只有利于懒干部和讨巧耍滑的“队老绅”、“大社员”,而不利于老实勤俭的、技术水平高的社员,也不利于认真、负责、能干的好干部。这就是广大农民群众赞成包产到户的直接动机,也是他们朴素的按劳分配观。共同富裕的科学的社会主义,只能通过合理经营和科学管理的办法来实现,而无人负责、浪费资源的“大呼隆”,只能越来越背离社会主义,而且只能导致以普遍贫穷为特征的社会大倒退。
我国农民群众在社会主义事业遭到严重挫折、农业生产和物质生活极端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包产到户的办法,坚持走社会主义的集体化道路,而不是一碰到挫折和困难就散伙单干。这是我国劳动农民拥护党的领导、信赖社会主义制度的表现。我们应当高度评价、十分珍惜农民群众的这种社会主义积极性,而不能眼看着农民贫困挨饿,“见死不救”,更不能迫使农民接受显然是损害他们的基本利益,甚至是剥夺他们的生存权利的超经济强制办法。
我国曾经是一个广泛而长期地存在着小生产和自然经济的国家,平均主义在农民中有着根深蒂固的影响。林彪、“四人帮”利用了这种社会基础影响,大搞危害社会主义事业的平均主义。现在,广大农民群众居然奋起批判平均主义的穷“社会主义”了,这实在是一桩令人振奋的、了不起的大好事。正如列宁多次指出的,在一个农民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农民的状况,农民的态度,无论如何是不可忽视的。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究竟采取怎样的模式,走什么样的具体道路,以怎样的速度发展,很大程度上还要取决于农村的状况和农民的意愿。这是我们的基本国情,是任何个人意志都不能无视的客观事实。
(三)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说明了什么?
包产到户是农业集体经济的一种劳动管理方式,一种生产责任制形式。它本身所涉及的问题,简单明晰,并不复杂。但是,长期以来,它却成了一个反复争论的大问题,不仅成了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成了重大的政治问题。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包产到户问题直接触犯了长期横行的极左思潮和极左路线。这就是向题的症结所在。
包产到户,经过多年反复的实践和争论,在安徽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支持。目前,它正在全国更大的范围内,特别是在一些经济落后的地区,接受实践的检验。
围绕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引起了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吸引着全国人民的深切关注。人们在问:包产到户在遭到多年的批判和禁止之后,为什么又在更大的规模上恢复和发展起来?在寻求这一问题的答案时,人们不约而同地想起了马克思关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的精辟论述:“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导言》,第3页)看来,我国农业的社会改革的确是超越了农业的技术改革,农业生产关系的变革的确是超越了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我国农村,至今还存在着包产到户赖以发挥积极作用的物质条件———低下的农业生产力。这就是二十多年来包产到户一再顽强地表现出它的生命力的经济根源。
包产到户是农业中劳动管理的一种形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劳动管理形式,是由劳动过程的特点决定的。具体地说,是由劳动工具的数量和质量、劳动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劳动力的数量和质量以及它们之间的结合方式决定的。劳动管理形式是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有内在联系的,但是,它和生产力的发展水平有着更紧密、更直接的联系。比如,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不同的纺织厂和炼钢厂,尽管都是国营企业,但它们的劳动管理形式是不同的。纺织厂可以根据每个挡车工的技术熟练程度,固定给每个工人看管一定数量的纱锭和织布机,完成工作定额以后,付给预先规定的岗位工资。自动化和联动化水平高的炼钢企业,就不宜对炼钢工人实行这种个人岗位责任制,而只能实行集体的班组责任制。同样的道理,在集体农业经济中,究竟应当实行个人责任制,还是实行集体责任制,归根到底,取决于各个集体经济的生产力发展水平,特别是取决于它的劳动工具状况和经营管理水平。黑龙江友谊农场五分场二队,使用美国万国公司供应的成套现代化农业机器,通过系统的机械化操作可以完成全部耕作过程。在这种情况下,农业工人的劳动,是直接由系统的机械化作业的总过程决定的,单个农工的个人手工操作已经变得不可能对生产成果起什么重大的作用,因而在劳动管理方面也就根本不可能产生包产到人的问题。中国科学院在河北奕城县的农业现代化基地,在一片平原上使用美国林赛公司提供的整套农业机械种植小麦。在使用精量点播机播种的同时,就施下了化肥、农药和除草剂,因而也就几乎不需要再有人从事“田间管理”。
这样,以“田间管理责任到人”为主要内容的包产到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与此相反,在安徽农村以及全国许多边远落后地区,农业生产力水平极低,在劳动工具方面仍然以旧犁、铁锹、大锄等简单的手工工具为主,在动力方面仍然以人力和畜力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个人的体力强弱、技术高低、劳动态度的好坏,对农业生产的成果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这类落后地区,农民从实际情况出发,要求责任到人、包产到户,是很自然的。不顾农民的实际情况,强行禁止包产到户,就意味着对农民利益的直接损害,因而必然要遇到农民群众或明或暗的抵制。马克思说:“劳动的组成和划分,应视其拥有的工具而各有不同。手工磨所决定的分工不同于蒸气磨所决定的分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卷,第163页)可见,对劳动分工、劳动管理起决定作用的,是作为生产力主要因素的劳动工具的状况。既然我们现在还不能用成套的现代化农业机器来取代简单的手工工具,我们就没有理由禁止适应手工工具的个人责任制形式———包产到户。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我们并不认为,包产到户适用于全国一切地区的农业集体经济,也不认为包产到户将永世长存;只是认为,包产到户对于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的集体经济,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生产责任制形式。在党的政策性文件中,对于像包产到户这样的问题,不应当采用简单生硬的“不允许”、“不准”之类的提法。“不许”、“不准”的硬性规定,显然是违反马克思主义关于劳动者组织和经营集体经济的自愿自主原则的。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任何个人、任何政党的认识和行动,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社会实践的检验。既然广大农民群众多年反复实践证明,目前包产到户是行之有效的、为农民欢迎的一种责任制形式,我们就应当在政策上加以认可,在法律上加以保护。公开承认包产到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不仅使我们在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多获得千百亿斤粮食和丰富的农产品,而且可以大得民心。至于包产到户适用于什么地区,什么条件,还用多少时间,农民群众会在实践中很自然地解决这些问题,现在大可不必为将来的事担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