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具备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可与另一方协商解除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形。这里主要讲述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操作。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两种。
一、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常见的情形有:员工因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在这两种情况下,首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其次,劳动者违反制度的行为客观存在,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影响了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如不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损害生产、经营设备造成经济损失的等。最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处理要按照本单位规章制度的程序办理,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般会经过这样几个步骤:
(1)确认违反制度的相关事实,最好由当事的劳动者签字确认;
(2)根据内部规章制度作出处理决定;
向劳动者送达处理决定;
(4)办理工作交接;
(5)办理离职手续。
另外,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还有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用人单位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理由,交劳动者签收。
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常见的由: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会经过:
(1)确认相关事实,最好由当事的劳动者签字确认;
(2)作出处理决定;
向劳动者送达处理决定;
(4)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工作交接;
(5)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企业破产重整,则需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报告后,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理由,交劳动者本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