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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质押贷款

一、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将法律法规允许质押的权力依法进行登记,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或权利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质押财产折价或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一种法律制度。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质押的种类

我国《物权法》确定了两类质押: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

(一)权利质押

1.可以出质的权利及相关规定

权利质权因其质押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债权质权、股权质权和知识产权质权以及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知识产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有价证券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2.权利质押的客体

权利质押的客体包括:(1)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单、仓单、提单等单据;(2)依法可转让的股份、公司债券,其质权效力及法定孳息;(3)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利权、专用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不动产收益权;(5)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动产质押

担保的财产是动产,动产在法律上的含义是指可以随意移动的有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财产,不包括房屋等建筑和土地使用权,也不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和无形财产权利。担保的财产占有权必须移交给主债权人(质权人),质权人占有该财产后,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质权人对质押财产(质物)只有占有权,没有使用权。质权人对质物没有所有权,但在满足担保条件时,有权处分质物,并以处分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案例5.15”

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甲公司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由于企业资金周转问题,通常公司不会有定期存款或者关于企业运营的保险单据,因此更不会到银行申请存单或保单质押,一般情况下是将其应收账款或者该公司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向银行申请质押贷款。

“案例5.16”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华为公司2003年底向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申请2亿元人民币贷款,由于华为是建行孵化起来的大客户,不仅在建行每年都有30亿元左右的贷款额度,同时华为在中行、工行、农行等大型银行皆有10亿元以上的年度贷款额度。故而,建行了解华为集团能够抵押的财产基本上抵押完毕,总公司(华为集团)为各地的分部进行的担保(连带责任保证)也基本上用完。因而,对于华为追加的这2亿元贷款,建行提出可以用其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深圳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讨论研究后上报总行,得到总行批准后发放2亿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

“案例5.17”

股权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假设深科技向建行申请1亿元人民币贷款,银行审核后不予发放信用贷款,可以发放担保贷款,银行向其询问是否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假如该公司持有中兴通讯(上市公司)股份市值3亿元,银行给予发放股权质押贷款。银行占有其股权,但是当股市下跌,原来市值3亿元,跌至2亿元以下时,银行有权利要求其增加担保物或第三人保证。

三、质押合同与主要条款

(一)质押合同的性质

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又是一种实践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凭交付有价证券生效、提前清偿及提存、票据出质登记、股票出质不得转让、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无形财产出质登记。权利质押合同详见附件3.

(二)质押合同主要条款

质押合同主要条款包括:(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法律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监管质物的孳息;(7)其他事项、禁止绝押。

(三)质押合同的履行

质押合同的履行包括的主要内容:(1)质押合同生效后,出质人和质权人都应当切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2)质权人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质物有损坏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担保。

“案例5.18”

保单质押贷款案例分析

日前,建行北京市分行与新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保险单质押贷款业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持新华保险公司正式对外签发、允许办理质押的保险单,并以该保险单申请质押时具备的现金价值向新华保险公司办理质押止付后,就可申请一定金额的贷款。该贷款起点为人民币2000元,最高不超过保险单现金价值的85%,最长期限为5年。保险单质押期间,借款人可随时在保险单现金价值85%额度内循环申请贷款。

四、质押与抵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都属于物权担保,也就是采用物的形式进行担保,但两者具有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权利性质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由于受到权利抵押标的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

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质权的设定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二)标的物的范围不同

抵押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以不动产最为常见,动产主要是车、船等一些很特别的动产。

质押则通常以货物等动产为主,也包括权利质押,比如存单、证券和知识产权等。

(三)生效条件不同

抵押权的设立不以转移抵押标的物的占有为前提条件,没有义务保管标的物,抵押是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质权的设立必须以转移质押标的物的占有为条件,负有善良管理人的义务,不需要办理登记,从交付起生效。

(四)担保效力不同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在抵押期间所产生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由抵押人收取,只有在债务期满不能履行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条件下,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才能有权收取孳息。而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既能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有权收取质押物所生的天然孳息。

(五)权利实现方式不同

抵押权的受偿具有先后顺序,因为一个抵押物上可能设置有多个抵押权。而且抵押权的实现主要通过向法院申请拍卖。质押权的受偿没有先后顺序,因为一个质押物只能设置一个质权,而且质押权多通过债权人(比如银行)直接变卖质押物来实现受偿。

附件3

权利质押合同

编号:

合同各方:

质权人(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电话:传真:邮编:

出质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营业执照号码:

身份证号码(出质人为自然人时):

电话:传真:邮编:

开户银行:基本户/结算户:账号:

一般户/储蓄户:(1)账号:

(2)账号:

合同签订地:

根据本合同甲方和(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所签订的编号为的《》,(以下简称“主合同”),乙方愿意作为出质人,提供其所合法拥有的权利作为出质权利,担保主合同项下所发生的甲方债权。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各条款并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出质权利

一、乙方提供的出质权利详见《出质权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权利清单》所列出质权利的孳息、从权利。在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有权收取上述出质权利之孳息、从权利。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权及于出质权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出质权利变卖之价款。

四、《出质权利清单》对出质权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出质权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权的任何限制。

第二条 质权存续期间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第三条 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从属费用。

二、上述债务超出质权实现时实际处理出质权利净收入的部分,乙方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债务人或其他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四条 出质权利凭证的移交、保管和提存

一、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将出质权利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交由甲方保管。

二、甲方应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

三、甲方不能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可能导致出质权利灭失或者减损的,乙方可要求甲方将出质权利提存,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出质权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提供相应的担保。乙方不提供的,甲方可以拍卖或者变卖出质权利,并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所在地公证机关提存。

五、上述出质权利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甲方权利的情况是指下列情形:

1.当质押率超过%时;

第五条 权利质押的登记与记载

一、本合同项下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出质登记或其他出质手续的,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1.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2.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乙方须办理将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的有关事项,甲方有权核查记载事项并取得必要的记载证明,乙方对此应提供足够的协助。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4.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等票据出质的,甲乙双方应当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在票据上背书记载“质押”字样。

5.以存单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共同到存单签发银行办理核押出质手续。

6.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甲乙双方应与本合同签订之日5个工作日内到公路主管行政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7.其他权利质押:

二、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后到有关出质权利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根据本合同第一条,出质权利的孳息、在出质权利上新增从权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权利进行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权利等事项发生后立即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第六条 质权的实现

一、若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未受清偿,或因债务人违约甲方按主合同的约定提前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出现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直接采用以出质权利折价抵偿或者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出质权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实现债权。

二、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兑现或提货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提货,并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股票或股权。但转让股票或股权所得价款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但所得转让费、许可费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第三人提存,提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处分出质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六、出质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范围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不足部分由乙方补偿。

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提前处分出质权利,并从处分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1.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的;

2.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的,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的。

三、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四、以股权、股份等权利作质押的,甲方有权了解、查询有关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权出席、列席有关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五、有妥善保管出质权利凭证的义务。

六、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依法转让主债权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还债务款项,应将出质权利及有关权利凭证返还给乙方。

八、依法或依据本合同,甲方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乙方在原质押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二、除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外(利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甲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无须经乙方同意,乙方仍在本合同确定的质押担保范围内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三、乙方的行为足以使出质权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造成出质权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出质权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四、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出质权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出质权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五、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质押担保期间内不得挂失,并由乙方出具书面材料通知有关出票银行、出票人、发债人及保管人等关系人。

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

七、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等变更情形,应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八、在甲方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权免受侵害。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1.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合作等;

2.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增减、股权变动;

3.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

4.出质权利权属发生争议;

5.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6.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

十、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出质权利及有关权利凭证。

十一、依法或依本合同应享有的其他权利或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费用承担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各项公证、保险、查勘、鉴定、评估、登记、保管、运输、提存、过户、诉讼与非诉讼、律师服务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隐瞒质物共有、瑕疵、争议转质或申请挂失、提起公示催告程序或提前支取,或伪造、变造权利凭证,或涉及诉讼、仲裁等其他情况严重危及质权实现时,应向甲方支付担保债权数额 的违约金,并须将质物恢复到甲方认可的原状,或提供甲方认可的新的等值担保。

二、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不能及时实现质权的,乙方应承担妨碍清除前的债权担保数额 的违约金。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出现本条上述违约事项,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

2.要求乙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或重新提供担保;

3.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以出质权利折价或拍卖、变卖出质权利,并以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5.甲方有权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办妥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本合同至主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公证

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若经公证机关公证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未能按期清偿所欠甲方的债务本息和其他应付费用及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违约情形时,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同意无条件地接受该强制执行并放弃抗辩权。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之地位

一、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无论主合同是否被认定部分或全部无效,乙方仍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担保责任。

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为自然人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人身或财产发生重大事故(如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遭受自然灾害等)的影响。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合同的有效性不受乙方合并、分立、重组、股份制改造、隶属关系变更等因素的影响。

三、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或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行为或延误行为施以任何宽容、宽限,均不能损害、影响、限制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和有关法律规定享有的作为质权人的一切权利,不能视为甲方对任何违约行为的许可或默许,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对乙方现在或者将来违约行为采取行动的权利。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在甲方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

2.仲裁方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3.其他。

三、双方确认:广东发展银行总行有权直接或授权任何机构取代甲方处理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纠纷。

第十五条 乙方的特别陈述

一、确认本合同的全部内容都经过各方充分协商,并保证理解了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对本合同画线部分已特别注意,并对此无任何异议。

二、是本合同项下出质权利的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该出质权利依法可以设定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出质权利为共有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已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三、为主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提供质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第十六条 附则

一、在正式签署本合同之前,各方均应认真核查对方及其签字人所获之授权权限与时效。

二、本合同项下:甲方经办人为:联系电话:

乙方经办人为:联系电话:

三、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包括:

附件一:《出质权利清单》

附件二:

附件三: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有关登记机关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空栏不足可另附页):

合同各方签章: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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