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设施领域的公企业研究,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实践问题。本研究是在前人有关“基础设施”、“公企业”特性、定义、表现形式与发展成因的研究基础之上展开的。从导论到结论虽然分成九章来撰写,但始终是围绕“什么是公企业”、“基础设施领域中为何存在有公企业”、“公企业的演化动因与作用机理是什么”、“基础设施领域中公企业的演化规律如何”等方面的问题展开探讨与分析的。
本书从现象入手,通过挖掘现象背后所存在的经济学问题,在进行文献综述,了解国内外研究该问题所用理论及该问题研究解决的程度的基础上,找到留给后人的研究空间,并确定本课题将要研究解决的“空间部位”即研究内容。本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探索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产生、发展的内在规律,揭示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从公共经济学、法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公企业特性的角度界定公企业的内涵与分类,分析解决公企业的定义与质的规定性问题。
其二,结合基础设施的技术、经济与社会特性研究公企业存在的客观基础与公企业的一般演化动因,重点解决在基础设施领域为何需要有公企业这一特殊法人制度的问题。
其三,结合公企业的分类及其法人制度与法律调整模式的分析,探索和回答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具体表现形式及其特殊法人制度与治理结构等问题。
其四,结合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基础设施发展的不同模式,研究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成长机理与存在领域,分析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演变规律,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探索回答“公企业究竟是一种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过渡形态与权宜之计,还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制度安排与必然选择”的问题。
其五,在探索基础设施及其服务提供制度变迁路径的基础上,研究解决基础设施领域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路径选择的问题。
本书所得出的基本结论如下:
(1)公企业是为了达成政府或公众目标,由政府全部或部分出资(或补贴),主要提供公共物品的、由政府经营或干预的、受单独立法模式调整与制约的特殊法人,是权力结构与权利结构之间博弈的一种均衡及其在微观组织上的一种体现。依据公企业公共性的类型与程度不同,它有A、B、C、D四种类型之分。尽管适合于市场经济要求的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法人制度是一种“四位一体”的特殊法人制度,包括依据单独立法而设立的规制制度(即基于效率的放松规制和基于公平的亲贫规制),以国有独资、控股与“公私合作”为代表的产权制度,关键利益相关者主导的治理结构和与企业文化共生的管理制度四个方面,但具体到公企业的A、B、C、D四种类型,其法人制度与治理结构又有不同。
(2)基础设施的技术、经济与社会特性决定了公企业在基础设施领域中存在的客观必然性,公企业之所以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领域,是基础设施的技术、经济与社会特性与公企业的两重性(公共性与企业性)综合作用的结果。
(3)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公企业的演化动因不同。在资本主义经济形成时期,其演化动因是弥补私人投资不足,建设上层建筑的政策工具;在战时和经济危机时期,其演化动因是应对系统性风险的保障、修复机制和政策工具;在20世纪50~70年代,其演化动因是原始性市场失灵的纠正机制和平均利润率下降的缓解机制与政策工具;在20世纪80年代至当代,其演化动因是新市场失灵的纠正机制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导入政策工具;在未来时期,其演化动因是扩张有效需求、维持网络经济性和引领前沿战略性产业的政策工具。
(4)公企业与私企业之间存在着有限的替代性与四个方面的显著互补性,正是这种替代性与互补性,使得公企业与私企业总是以一个动态的比例分布于基础设施产业和其他一些战略性产业之中。根据社会物品短缺性质和基础设施发展模式的不同,公企业有以下特殊演化规律:一是基础设施领域公企业的表现形式与分布特性随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不同;二是即使是在同一经济发展阶段,公企业的表现形式与分布特性随产业的不同而不同,总的趋势是,公企业的产业分布层次越来越高,且符合“赫希曼准则”;三是在同一产业的不同环节,公企业的表现形式与分布特性也不同,公企业的分布面越来越窄,基于产业“七寸”环节而出现“收敛型”分布;四是不同的基础设施发展模式导致不同的公企业演化路径。
(5)就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依赖问题,提出了“两分法、一步走”模式和“谱系法、分步走”的模式的分类,并结合我国的改革实践,在分析指出“两分法、一步走”改革模式所带来的两大严重弊端(“内部人控制的外在化”——边缘性企业对母体的利益侵蚀和外部规制的失效——关系对制度效应的挤出)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基础设施领域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逻辑和可行路径——“谱系法、分步走”的模式,即第一步,通过改革把缺乏单独立法的我国提供基础设施及其服务的政企、政资与政监合一的国有企业改造成基于单独立法的政企、政资与政监合一的A类公企业;第二步,把基于单独立法的政企、政资与政监合一的A类公企业改造成基于单独立法的政企、政资、政监分开的B类或C类公企业;第三步,通过改革部分地把基于单独立法的B类、C类公企业再转变成D类公企业或基于私法的民有企业。
吴金明
200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