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际社会均是结合现实的创业活动来理解创业投资的起源、发展与职能定位,并联系创业活动的特殊属性来分析创业投资获得高收益和控制高风险的内在机理不同的是:国内的“风险投资”范式却总是从抽象的“风险”因素来理解所谓“风险投资”的运作机理,结果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种认识上的误区。
2.2.1 从抽象的“风险”来解释“风险投资”的起源
例如,即使是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某位在我看来是少有的严谨学者,也曾经说:“风险投资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不高,股市又已发育成熟,很难通过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基础上产生的。??风险投资的要义就在于投资者主动承担高风险以换取高额回报。至于这种资本进入哪个领域去驾驭高风险,则取决于整个市场环境和制度背景。”
这里姑且不论将“风险投资”理解为“主动承担高风险以换取高额回报”的“驾驭高风险”的行为并不符合客观实际(因为,根据投资经济学的基本原理,除赌博之外的任何投资行为都是为了收益而不得不被动地承担风险,只不过不同的资本被动承担风险的能力不同罢了。创业投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它同样是不得不被动地承担投资风险,只不过它承担投资风险的能力更强一些罢了),将“风险投资”的起源归诸于抽象的“风险”因素,单纯从“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关系来理解“风险投资”,便不是一种严肃的科学态度了。毕竟不同的资本,其被动承担风险以追逐利润的运作方式是不同的。当某种资本是通过承担高风险去操纵股市来牟取暴利时,我们似乎应该从证券投机资本的运作规律去把握它的本质;当某种资本是通过承担高风险从事走私贸易(如厦门的赖氏集团所操纵的资本)来牟取暴利时,我们似乎应该从走私投机资本的运作规律去把握它的本质或是要义;但只有当某种资本是通过承担高风险投资于创业企业,并为所投资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在创业成功后通过股权转让来获取高资本增值收益时,我们才称这种资本是“创业投资资本”并从它所特有的运作规律去把握它的本质或是要义。
至于将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归诸于“是在银行存款利率不高,股市又已发育成熟,很难通过操纵市场牟取暴利的基础上产生的”,则是有背创业与创业投资发展历史的。因为,与20世纪70年代美国创业投资真正发育成为一个专门行业相伴生的是,随着包括 NASDAQ新兴市场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爆炸性涌现,美国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投机机会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不是减少了,而是呈几何级数地增加。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在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美国的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培育出了一大批像巴菲特、林奇和索罗斯之类的投资大师。将创业投资与信贷、证券投资的关系简单理解为此起彼伏的关系,我们还无法理解:为什么创业投资资本的总量始终仅占整个资本市场总量的很少一部分(通常不超过 5%,而信贷市场与证券市场的资本总量则通常要占整个资本市场总量的95%以上)?为什么1987年以来的历次股灾(包括最近的网络泡沫破灭后的股市暴跌)都导致股市资金和创业投资资本的同步下降?
2.2.2 以风险标准衡量创投而误解创投的职能定位
当“创业投资”被翻译成“风险投资”后,不少人士就总是以为:既然是“风险投资”,就应当投资于最具有风险的领域。由于“高技术产业化”通常具有高风险,所以,国内持“风险投资”范式的人士往往将“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产业化”联系在一起。并且认为,只有投资于“高技术产业化过程的早期阶段,即研究和开发阶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
例如,在一号提案将“风险投资”界定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的一种投资行为”之后,某学者便一直是从产业化阶段来确定所谓“风险投资”的投资时机。尽管他后来的多次论述对投资时机作了细小修改,由一号提案的“研究开发”阶段修改为“风险投资支持的重点是开发(工程化)和试点(商业化)这两个阶段”;但他从“研究、开发、试点和推广”这四个不同的产业化阶段来理解创业投资,仍然是离创业投资家必须从“创建企业”这种特定意义上“创业”过程来理解创业投资相距甚远!
再如,有人于1999年出版了一本专门论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的著作,并于2001年改版,但由于作者的中心思想是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经济学特征,而不是从创建企业的经济学特征来论述创业投资的切入点,以至于与创业投资的本来面目相距甚远。例如,他将“创业周期”理解为“是由高技术研究、产业化、规模化三个阶段构成”,显然是对“创业管理”(venture management)中的“创业过程”的误解。该著作中说“显而易见,对高技术产业发展创业的第一步创新进行的投资,与产业化阶段、规模化阶段的投资相比,是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即风险投资是指投入到高技术产业发展最早期阶段的一种资本”,则是受“风险投资”范式的影响,以“风险”标准来衡量创业投资职能定位的表现。照这样定位,对那些产品已经渡过研发期但从企业发育过程来讲仍处于创业期的企业进行投资,显然不能算作创业投资;而对那些企业已经发育成熟但随时都在开发新产品的企业进行投资,反而又被理解成了“风险投资”!
正是由于国内持“风险投资”范式的人士想当然地认为“风险投资”就应承担最高风险,导致国内对“风险投资”寄予了过多的期盼。似乎有了“风险投资”,高技术产业化过程中的再高风险也可以通过“风险投资”来解决。以至于在1999年前后国内“风险投资”热潮中所出版的一些有关创业投资书籍,几乎都是从“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的角度来阐述“风险投资”的意义。不少人士认为,只要发挥风险投资的作用,就能自然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
而事实上,不仅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的形成需要多方面的支持,创业投资作用的发挥也是有条件的。就创业投资的职能定位而言,它不仅不必然投资于高技术产业,而且即便是投资于高技术产业,也并非依据“高技术产业化过程”来决策其投资时机,更不是非要在风险最高的“研究阶段”进行投资。
首先,创业投资家最关心的是他所投资的“企业”,而不是抽象的“产业”。因为,对于创业投资家来说,只有通过“企业”制度明确产权边界,才可能内化他的投资权益,并最终通过转让股权方式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尽管通过支持一个个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客观上起到了支持整个产业升级和发展的作用,但正如资本家首先关注的是赚钱,至于他的赚钱行为客观上促进了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则并不是他的直接目的,而只是一种附带的结果。所以,一个具有现实感的创业投资家的使命必然是:如何将一个产品、市场营销模式或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尚欠成熟的企业,培育和扶持成为一个产品、市场营销模式或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基本成熟的企业。至于“产业发展”,则主要是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所关心的事。
其次,创业投资作为资本经营主体,它必须以整个创业企业作为经营对象,因此,通常是以企业的成熟程度作为考量标准,而并不是以产业化阶段的不同作为考量标准。而且,即使是从产业化过程来考察,创业投资也并不主要投资于研究开发或是试点阶段。因为,对于处于创建过程中的企业而言,与研究开发或试点相对应的通常是企业创业过程中的种子期和起步期。在种子期,企业还没有建立起来,管理团队都没有成型,投资风险根本就无法评估;所以,创业投资基本不介入,只有那些以冒险取乐为目的的“冒险资本”(adventure capital)或称“娱乐型资本”(rec reational c apital)才对其投资。在起步期,由于风险相当高,一般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通常也只以少量资金介入。毕竟创业投资作为一种以获取高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它必须选择那些处于创业或再创业过程中因而才可能具有高增长潜力的企业进行投资,而并不以是否具有“高风险”作为决定是否投资的标准。在收益相当的情况下,创业投资家总是首先回避那些具有高风险的项目。因此,决不会因为将它取个“风险投资”的名词,它就一定会投资于高风险项目。至于大型成熟企业所从事的新产品研究开发,则主要依靠企业的自有资金。
第三,创业投资虽然是支持创新的重要力量,但从各国发展历史看,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发挥主导力量的依然是大企业的自主创新投资和政府的政策性扶持资金。如据美国1997年的资料统计:仅有10%的创业投资资金用于研究开发领域。从全年2170亿美元的研究开发投资总额看,来自创业投资的仅为 10 亿美元,占0.46%;政府投资为 630 亿元,是其 63倍;企业自主技术创新投资为1 330亿元,是其133倍;甚至个人对技术创新的资助(200亿元)20 倍于创业投资用于支持研究开发的金额。在创业投资相当发达的美国,创新投资尚且主要依靠大企业的自有资金和政府的支持,我国就更不宜将创新投资的使命仅仅寄托于创业投资。
正是由于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在投资运作过程中通常必须遵循“最大程度地获得收益,尽可能地规避风险”原则,而不是像一些人所认为的可以把所有风险都承担下来;所以才需要政府创造条件,构建好创业投资体制,来为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承担和分散相应的风险。例如,由于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通常不会投资于尚未体现商业前景的创新项目,所以,不少国家通过政府设立相应的政策性创新基金来支持这些项目。再如,就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而言,它究竟投资于创业前期还是创业后期,投资于处于首次创业过程中的企业还是投资于处于再创业过程中的企业,完全应由其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和市场原则确定。所以,如果政府希望商业性创业投资公司更多地从事狭义创业投资或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就应当给予必要的税收鼓励或是风险补偿。此外,为了创业投资能够适时退出所投资企业,不少国家还开设有创业板,以便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来分担企业发育过程中的创业后期风险。
可见,以为“风险投资”就理应承担所有风险的观点;以为发挥“风险投资”承担风险的作用就能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资本运作和人才汇集机制的期望,其实都是对创业投资缺乏理解。一味地责怪创业投资公司不是真正的“风险投资公司”,甚至呼吁通过立法来规定所谓“风险投资公司”只能投资于研究开发阶段,而不是通过必要的税收政策来引导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的做法,则更是有可能致创业投资的市场空间过于狭窄,而窒息其生命力。认为“开设了创业板,就是将风险投资应当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公众投资者”的看法,则更是容易将仅仅针对创业企业和再创业过程中的企业进行资本经营意义上的“创业投资”,逼成不得不直接参与产品经营以获得产业利润的“产业投资”。
2.2.3 将“风险投资”获得高收益的机理归诸于“高风险、高收益”规律
与国内“风险投资论者”主要从“风险”角度来理解所谓“风险投资”的起源和职能定位相对应,他们还往往将所谓“风险投资”获得高收益的机理归诸于对“风险投资”高风险的一种必然补偿。有人甚至套用证券投资等领域的“高风险、高收益”规律,得出了“风险带来收益”的结论!
尽管政协一号提案将所谓“风险投资”界定为“把资金投向蕴藏着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的一种投资行为”,并没有明确说“高风险”就一定“高收益”;但该概念毕竟是将“获得高资本收益”建立在了“蕴藏着失败危险”之上。而后来某学者对所谓“风险投资”实质的概括,则实质上已经为“高风险、高收益”作了最生动的注解。即所谓“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蜕资),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通俗地说,风险投资是‘投资十个项目,成三败七;坚持长期运作,多半发达’。”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某学者才将所谓“风险投资”的理念概括为“帮助投资人投机”。虽然在“2003中国风险投资论坛”上,某学者在他的“风险投资”思想受到各种批评因而不得不修正自己的观点时指出:高风险不能自动获得高收益,而是必须经过管理上的多种努力;然而,在“高风险”与“高收益”之间依然是一种必然的因果关系,至少“高风险”依然是“高收益”的前提条件。至于一些人士将“风险投资”理解为“是指以承担高风险为代价来获得高额回报,专门投资于创业企业的一种独特的投资行为”,同样是用“高风险、高收益”来解释“风险投资”。
其实,只要稍加分析,我们就会发现:“高风险、高收益”规律主要地仅适用于证券投资。因为,证券市场的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信息的高度公开性;二是资产的高度流动性。所以,一方面,证券资产的价格基本上能够反映出该证券所披露的公开信息(虚假信息则只能视作例外现象);另一方面,一旦它的价格低于其价值,市场上很快就会有相应的投资者竞相购买。但由于市场上的投资者都是风险规避者,所以,只有那些风险承受能力高的投资者才竞相购买风险水平高的证券;风险承受能力相对低的投资者则只是竞相购买风险水平低的证券。这样,通过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同,就可以自然地实现“高风险、高收益”与“低风险、低收益”的预期。尽管到20世纪90年代初,埃德加· E·彼得斯试图对有效均衡市场假设进行某种程度的转换,提出了市场混沌理论,但市场混沌理论并没有全盘否定有效均衡市场假设。事实上,对于证券市场而言,虽然绝对地有效而均衡是不可能的,但它却总是近似于有效而均衡的。
然而,对于创业投资而言,由于证券投资的有效均衡市场假设的适用前提已经不复存在,所以,证券投资中的“高风险、高收益”规律便不再适用。因为,与证券市场的信息高度公开而且资产具有高度流动性特性恰恰相反的是,创业资本市场的显著特性是信息的非公开性和资产的非流动性。所以,尽管创业投资者作为投资者而言,它本质上仍然是风险规避的,但它很难通过创业投资市场本身来迅速实现市场价格的均衡。首先,由于创业投资所投资的创业企业的信息并不公开而且很难获得,故它的风险水平无法通过市场本身来确定;其次,创业投资的股权价格是通过创业企业家与创业投资家之间的私下谈判确定的,无法像证券市场公开竞价机制那样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美国创业投资研究专家 Paul A。Gompers和 Josh Lener。(1999)在《创业投资过程分析》一书中,就创业投资业对资本供求关系的反应相对迟缓这一问题进行解释时,就实质上已经涉及到创业资本市场的非有效和非均衡性。他们将这种特性归诸于创业资本所投资的企业的特性,即:“由于创业投资必须对企业进行一种长期的非流动性的投资,故无法像共同基金或对冲基金那样,能够对投资机会做出快捷的反应。更为普遍的是,甚至于连确定对哪个部门的投资过多或过少也往往是十分的困难。而且,在短期里调整创业投资家的供应也是困难的。因为,对于一个没有经营业绩的创业投资家而言,不仅募集资本是很困难的,而且获得从事创业投资的技能也是相当困难而且费时的。”
正是由于“高风险、高收益”规律并不适用于创业投资,所以,创业投资家恰恰不能像证券投资那样,以一种投机的心态去投资。单纯通过“投机”的方式从事创业投资,也势必无法“帮助投资人投机”。所以,在国外有关创业投资的经典定义里,都没有简单地将“高风险、高收益”作为它的特征,更不可能将其作为本质特征。美国创业投资协会在描述创业投资的特征时,也仅仅在第五个特征上,很谨慎地表述为“为了获得高收益必须承担高风险”。也就是说,获得高收益只是一种愿望,而并不必然成为最终结果;而它的“高风险”则是必须面临的现实。
与“帮助投资人投机”这种理念正好相反的是,创业投资家恰恰需要树立起“勇敢而有耐性的投资”这种理念!因为,为了最终克服“高风险”,获得“高收益”,创业投资家不仅需要表现出超人的勇气,更需要有反复考察、评估、筛选投资项目、精心构造投资方案、潜心培育投资项目等方面的耐性。这绝对不是通过短期炒作就可奏效的。
至于“冒投论”的代表人物将“venture capital”正名为“冒险创新资本经营”,进而将创业投资的理念归结为“明知山有虎,偏向虎上行”,则是一种用盲目冒险的行为来解释所谓“风险投资”的做法。
而一个真正优秀的创业投资家显然是不应该如此意气用事的。首先,他有明确的目的,即通过投资于高成长的创业企业而获得高收益。其次,他深知所投资企业的风险所在,故在投资之前就事先设计好控制风险的方案。就此而言,创业投资家所应当树立的理念只能是“为得虎仔,敢入虎穴”!即一方面,他是为着得到高成长性的虎仔,而不得不入虎穴;另一方面,由于他理性地知道在虎仔的旁边必定有母老虎,所以,还必须有一种敢于深入虎穴擒伏母老虎的气魄,并练就一套擒伏母老虎的本领。
为了给“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寻找理论依据,一些学者将仅适用于证券市场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用到了创业投资领域。例如,“冒投论”的代表人物在套用“市场均衡理论”解释所谓“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时,就曾主观地得出结论说:“风险投资失败概率越高,其预期收益与市场均衡收益之间的差异也就越大”。而事实上,“均衡市场理论”基于有效均衡市场假设所得出的结论也仅仅是:如果某种证券的风险水平越高,那么,其预期收益与均衡收益的差异也“应当”越大。只有当后面的这个“应当”条件也成立的情况下,投资者才可能买这种证券。在这里,预期收益与均衡收益的差异也“应当”越大,只不过是投资人决策是否投资的一个前提条件,而并不是“风险水平高”的必然结有人甚至进一步得出结论说:“投资失败概率越大,其预期收益与市场均衡收益之间的差异也就越大,风险投资家的冒险动力也就越大”!
于是,追求大的投资失败概率竟成了创业投资家从事创业投资的动力!这种基于对证券投资领域中的“有效均衡市场假设”的错误理解并机械地将其套用到创业投资实践中去的做法,原本经不起任何推敲;但由于深受“风险投资”范式影响,创业投资界的不少人士竟然将其当成了“风险带来收益”信条的学术依据,于是便更加坚定地要立志于“做真正的风险投资家”!结果不少标榜自己是“真正的风险投资家”的英雄们,他们一路高喊着“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的口号,而将投资者的血汗钱白白地送进了虎口!笔者在一次研讨会上甚至听到一位创业投资家公开痛述:他虔诚地照着“冒投论”代表人物所倡导的理念去做,但用于“偏向虎山行”的资金在落入虎口之后,却连根骨头都不吐!
有人为了给“风险投资”的“高风险、高收益”规律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理论依据,甚至以《风险投资的经济学考察》作为书名,将所谓“风险投资”的收益模式总结成:“风险投资利润=利息+普通投资利润+风险利润”!但通览全书内容,作者对“风险投资”的理解,仅仅停留在从“风险”的角度,将创业投资误解成一种与所谓“普通投资”相区别的“风险投资”。至于他认为的“风险投资”与“普通投资”的本质区别究竟在哪里呢?按照他的公式,就只是一个有无“风险”的问题了。然而,在证券投资领域中的所有风险性投资岂不都是如此吗?由于他所总结的这种“风险投资”收益模式恰恰仅仅适合于相对有效均衡的证券投资领域,而并不适合于创业投资领域,所以,以他这种“风险投资”收益模式去指导创业投资实践,其危害性就自不待言了。因为,按照他的收益模式,只要有“风险”,就一定有“风险利润”,其总收益就一定高于普通投资。如此看来,创业投资家就无须通过我们后面所分析的赢得高资本增值收益和控制高风险机理来做各种艰苦的努力了。
正是由于该书作者仅从“风险”角度将创业投资误解成一种与所谓“普通投资”相区别的“风险投资”,所以,尽管《风险投资的经济学考果。
察》一书用了不少经济学词汇,但其中的逻辑演绎和文字游戏对于理解创业投资的特殊机理却没有任何的实际的意义。而该书作者之所以仅仅停留于从“风险”角度的理解,就在于他不是从“支持创业的创业投资”的实际出发,而仅仅从某些学者的观点出发来研究所谓“风险投资”。例如,该书在总结所谓“风险投资”概念时,就并不是从创业投资的起源与演变历史出发,而是将某学者“所谓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着较大失败危险的高技术开发领域??的一种投资行为”的定义,理解为“可算中国的权威版本”!在介绍创业投资概念在中国的演变过程时,该书?说:“在某学者提出在学术界使用‘风险投资’这个词而不采用‘创业投资’这个商业词汇之前,中国的官方文件和学术研究中,使用‘创业投资’概念的频率远远高于使用‘风险投资’概念的频率。但是,在此之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风险投资’的使用频率迅速提高,‘创业投资’在媒体中不再流行”。这说明该书作者并不真正清楚中国学术界的“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概念之争,以及恰恰是治学严谨的学者在坚持“创业投资”概念的历史背景。而这种不进行深入细致的学术考究,仅仅以媒体宣传当做依据的做法,是没有说服力的。
2.2.4 将“风险投资”控制高风险的机理寄托于“组合投资迷信”
既然“风险投资”是一种高风险投资,那么如何才能防范投资过程中的“风险”呢?由于“风险投资”范式主要仅局限于从抽象的“风险”来理解所谓“风险投资”,而忽视研究创业投资所特有的风险属性,结果无意中将“组合投资”奉若圣条。似乎只要进行组合投资,就必然能够分散风险。
正是基于对组合投资的迷信,“风投论”权威才将所谓“风险投资”的实质概括为:“通过投资于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项目群,将其中成功的项目进行出售或上市,实现所有者权益的变现(蜕资),从而不仅弥补失败项目的损失,还可以使投资者获得高额回报。通俗地说,风险投资是‘投资十个项目,成三败七;坚持长期运作,多半发达’。”在这里,连具体实施组合投资的科学决策过程也不见了。于是,原本需要科学决策的组合投资到创业投资领域竟变得与赌博无异!
从主观愿望上看,某学者也确实希望把所谓“风险投资”与“赌博”区别开来。他多次指出“风险投资必须搞一群项目,如果单搞一个项目,我认为那不叫风险投资,那叫赌博。”然而,由于他并没有认识到“投资”与“赌博”的本质区别,所以,他的“风险投资”范式一经成为实践的指南,便难免误导人们以“赌博”的心态从事所谓“风险投资”。不少所谓“风险投资机构”正是由于受了“投一个项目只是赌博,但投一群项目便是投资”理念的影响,而将组合投资原理奉若圣条,不仅简单化地套用到了创业投资领域,而且将它演变成一种无须进行任何科学分析的赌博理论!某著名“风险投资公司”,在刚刚设立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就将大部分资产不假思索地投资到了 40多个项目。原以为这种分散投资行为就一定能够分散风险,只有到今天才终于意识到:这种撒胡椒式的博傻不仅无法分散掉风险,反而造成了风险失控。
按照现代投资学的基本原理,“投资”与“赌博”绝不是“赌一次只是赌博,赌多次便成了投资”这种关系。事实上,对于一个创业投资家来讲,只要他是以“赌博”的心态去做每一个项目;那么,他所做的一群项目也同样是“赌博”。正如去美国拉斯维加斯赌城玩老虎机这种赌博游戏,扔一个硬币是赌博,而扔上一堆硬币仍然是赌博。尽管投资与赌博都是承担风险的行为,但投资者的本质特征是风险规避者,或者至少是风险中立者;而赌徒的本质特征则是风险爱好者。其判断的标准是,投资者之所以愿意承担风险,是因为他预期风险性投资的回报率会带来比无风险投资更高的回报率,即所谓“风险升水”;而赌徒却无此要求,他爱好的就是风险本身,指望的是在小概率事件上中大彩的运气。正是为了追求风险升水,投资者总是信奉科学的分析并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而赌徒的赌博行为却是无科学分析可言的,更不会承担风险管理的责任。
尽管创业投资作为一种高风险投资,有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并不是创业投资家所可能全部了解的,但一个合格的创业投资家总是尽可能地利用他的专业特长(包括职业直觉)对各种风险进行分析、比较和识别,从而选择出投资者最能接受的风险水平,并进行周密的风险管理。如果单纯凭着赌博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项目,以为只要投上一群项目就是所谓“风险投资”,那么,傻瓜也能作所谓“风险投资”了。因此,同样不需要具有多种知识背景和实践经验的创业投资家。
其实,“组合投资”作为一种被动的风险管理方式,主要仅适用于证券投资、银行和保险等风险领域。从事证券投资通常要面临两类风险,一是系统性风险,一是非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的产生根源是外在力量对整个证券市场系统的影响,所以,只能通过对大势进行研判,适时投资或适时退出来克服。非系统性风险则通常是由证券市场内部的偶然因素尤其是某种证券的供求关系的影响所致,而证券市场总是趋于均衡的(尽管它永远不会绝对均衡),所以,只要投资组合中的证券品种足够多,就可以有效地分散风险。事实上,在证券投资领域中,“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确实是有道理的。马柯维茨的组合投资理论就已经验证了它的合理性。尤其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育成熟和世界统一市场的形成,非系统性风险越来越成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主要方面以后,组合投资便更是成为证券投资风险控制的一个基本手段。所以,尽管一个个实证研究表明证券投资基金的价值发现未必胜于非管理证券组合,但由于证券投资基金具有较大规模,能够形成组合投资优势,因而依然能够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所青睐。
然而,对创业投资而言,由于组合投资原理的适用条件很难满足,所以,将组合投资作为控制创业投资高风险的主要措施,甚至于发展到迷信组合投资的地步,就必然是贻害于创业投资了。1)在创业投资市场,满足组合投资原理的前提性条件远远不如证券市场充分:一是正如前面所已经论述的,创业投资市场无法实现证券市场的近似均衡;二是创业投资基金投资组合中的项目种类通常也就十来种,很难达到大数定律所要求的数量,而不是像证券投资基金那样可以投资上百种证券。因此,运用组合投资来分散风险的效果,自然是要大打折扣。2)证券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供求关系影响下的市场价格波动,因此可以通过组合投资这种被动的风险管理方式来较好地规避风险;与之不同的是,创业投资的风险主要来自于所投资企业本身,由于所投资企业的资产不具有流动性,因而只有通过参与管理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的方式来主动控制风险,组合投资这种被动的风险规避方式则往往是无所适从。因此,如果一味按照多多益善的组合投资原理投资于多个创业企业,其结果很可能不是“分散风险”,而是“风险失控”。3)创业投资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决策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如若是过分地分散投资,则必然是分散精力;这样,又怎么可能较好地参与所投资企业的决策并为之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呢?
英国著名的风险管理家多米尼克·卡瑟利曾经写过一本名著,叫做《挑战风险:金融机构如何生存和发展》。在这本书里,他按对待风险的方式不同,将企业分为两大类:有一类企业,它的核心技能并不在于管理风险,而在于能够为社会创造价值,并通过为社会创造价值来实现自身的收益,加工贸易与服务类企业是这方面的典型;另一类企业,它本身并不创造价值,而仅仅靠管理风险来获得收益,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类企业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如,一家计算机公司,虽然要冒其产品无人购买的风险,但其取得成功所依赖的核心技能并不是管理风险,而是计算机设计和营销。所以,它只有将注意力集中到如何提高计算机设计和营销技能上来,由擅长管理风险的金融企业来为其承担并转移风险,才可能设计出更好的产品,为社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相反,对一家金融企业而言,它的核心技能则是如何管理风险。它必须寻找各种风险,在其自身可能承担的范围内对各种风险进行分类和定价,才能够既转移加工贸易与服务类企业的风险,又能够分享其收益。如果金融企业只是一味地避免风险,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
但是,对于创业投资企业而言,它虽然也属于金融企业范畴,但其区别于银行、保险和证券等类型的金融企业的典型特征却在于:它主要是通过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直接参与“创建企业”这一价值创造的过程,这恰恰是一般性金融企业所无能为力的;至于它在被动的风险管理方面的技能,其实是远远逊色于一般性金融企业。毕竟银行、保险与证券公司不仅拥有庞大的资产实力,而且所有的员工几乎都在围绕着风险管理而工作。事实上,创业投资在运作过程中也无法如一般性金融企业那样,通过大数定律和资产组合来被动地分散掉各种高风险,而只能凭借后面我们所分析的各种特殊机理(如事先的特别股权安排、直接参与所投资企业的管理等),来主动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