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近有读了拙著《文学原理》第二次修订版(2007年版)的同志同我谈起,他读了之后一时还没有完全理解我这次修订的意图和所要达到的目的,以及新版与旧版到底有哪些区别。这些问题可能有一定的普遍性,对此,虽然我在“第二次修订版后记”中已略有谈及,但是语焉不详;所以我觉得有必要再具体地谈一谈,以求更好地听取和吸收大家的批评和意见。
我对“第一次修订版”(2002年版)一直很不满意,因为作于1987年的《文学原理》初版我主要是从认识论的视角来阐述文学问题的;第一次修订版引入实践论的观点,试图从认识论与实践论统一的意义来对文学问题作出更为全面、正确的阐述,但可能由于自己一时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尚不是十分透彻,所以未能在各个章节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有的部分甚至还明显地保留初版仅仅从认识论视角来加以论述的痕迹。所以出版近五年来,我一直希望有机会再作一次修订。2006年6月,本书第二次修订版被教育部列入“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教材规划选题”,使我这个愿望终于得到实现。
所以这次修订我主要试图进一步突破以往从纯认识论的视角来看待文学的局限,而使认识论与实践论统一的观点在全书能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
为什么要从认识论与实践论统一的视角来理解文学?我认为这还得从目前大家比较认同的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的性质谈起。而要谈论意识形态的性质,这又必然涉及“反映论”,以及对于“反映”这个概念的理解。关于反映论,我觉得我们过去误解甚多,主要是分不清“能动反映论”和“直观反映论”的区别,往往根据常识,望文生义地把“反映”这个哲学的术语理解为只是对客观事物消极的、机械的摹写和复制。其实在马克思主义哲学看来,反映总是在主客体交互作用过程中产生的,它不仅是受动的,是客体作用于主体的过程,而且也是能动的,是主体积极反作用于客体的过程。这就使得一切反映的成果不仅总是经过主体意识的选择和建构来完成的,而且还在一定程度上必然带有主体某种理想和愿望的成分,因而恩格斯把“理想的意图”看作与“感觉、思想、动机、意志”一样,都是对现实生活的反映,他批评施达克“把对理想目的的追求叫做唯心主义”,说:“如果一个人只是由于追求‘理想的意图’并承认‘理想的力量’对他的影响,就成了唯心主义者,那么任何一个发育得稍稍正常的人都成了唯心主义者了,这样怎么还有唯物主义呢”?
出于这一认识,我赞同学界把反映的成果分为两大类,即“是如此”和“应如此”,前者属于“事实意识”,后者属于“价值意识”。当然,这两者不是截然分割而是互相渗透的:完全脱离价值意识的事实意识必然会陷于客观主义和唯科学主义;反之,完全脱离事实意识的价值意识,必然会陷于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所以我觉得我们通常所说的意识形态,它作为反映一定社会和集群的利益、愿望、要求的信念体系,就是一定社会、集群的价值观念的集中体现。它的功能就是为了凝聚和动员社会和集群的力量,共同参与到为自己的理想、信念奋斗的行列中去。这决定了任何时代、任何国家、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意识形态,藉以“正人心、息邪说、放淫词、距诐行”,证明它存在的正义性和合理性,否则它就会由于失去了凝聚力而走向瓦解。这就表明意识形态就其性质来说不仅是认识性的,而更主要是实践性的,它有为我们的行为立法的功能。这一点我们过去是认识不足的,因而不能真正理解意识形态理论的精神实质,我觉得在今天有特别强调的必要。
所以我认为我们把文学的性质界定为一种意识形态,就不应该仅仅从认识论的视角,而应该根据认识论与实践论统一的观点来对它进行阐述。但这只是一个我们开展理论思维的基本依据和思想前提,是不足以全面说明文学问题的。这是由于任何事物的性质都是多层次的,通常静止的可以把它分为“一般、特殊、个别”这样三个层次。所以要认识事物,我们除了“必须注意它和其他各种运动形式的共同点”之外,“尤其重要的,成为我们认识事物基础的东西,则是必须注意它的特殊点,这就是说,注意它和其他运动形式的质的区别。只有注意了这一点,才有可能区别事物”。那么文学不同于其他意识形态的特殊点是什么呢?我认为就是马克思所说的以“艺术的掌握世界的方式”,亦即以作家的审美感知和审美体验为心理中介来反映生活所带给它的审美属性。审美意识是一种价值意识,所以就其性质来说,是与政治意识、道德意识等列于同一意识层面,并互相交融、互相渗透的。这决定了任何审美判断都不可能是“纯粹的”,它总是这样那样地反映着一定社会和集群的政治理想和道德理想。但审美意识毕竟不同于一般的政治意识和道德意识,它作为一种感性意识,总是在直接面对感性对象产生并以知觉表象的形式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因而必然具有这样两个特点:一、它总是个人的,离开了个人的感觉、体验、想象和幻想就无所谓审美判断,也就不可能形成审美意象;二、是自发的,是不受强制、不计利害得失而仅凭对对象本身的感觉、体验以及由此引起的想象和幻想而能使人感到愉快的。这些内容在原版通过对“创作活动”和“创作个性”的分析已初步作了较为深入的阐释,被学界认为是本书最有特色的,足以显示文学的审美特性的部分,从而表明,尽管在文学作品中所体现的审美理想与政治理想、道德理想一样,就其性质来说都是社会的、普遍的,但由于在作家的创作活动中都已转化为作家个人的感知和体验、想象和幻想,这就使得它们可以不受理性的强制而直接进入到人们的内心,从而把社会的、集群的意识化为自己个人的意识,把社会、集群的理想、愿望化为自己的人生理想和信念,自己内心的追求和期盼。这样,通过文学活动也就实现了感性与理性、个人性与社会性的有机统一。所以,对“审美”这一概念的正确理解、深入阐发,并把它引入到对文学特性的论述中来,我认为是理解文学的实践性,使我们的理论达到认识与实践接轨的关键问题。因为实践是离不开个人的活动的,马克思说:“思想根本不可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这里所说的“实践力量”,以我的理解不仅是指引导和调节人们实践活动的方向和目标,而且更是指激励和推动人们活动的情感和意志,以及为求达到自己方向和目标的所采取的手段和能力。这说明认识要付诸实践,只有首先落实到具体的人身上,转化为人的内在要求才有可能。因而马克思认为:“一个本身自由的理论精神变成实践力量,并且作为一种意志走出阿门赛斯的阴影王国,转而向那些在于理论精神之外的世俗现实——这是一条心理学的规律。”所以,我们把文学的特殊本质界定为审美的,不但没有丝毫消解文学的意识形态性质的意思,而正是使我们的意识形态进入人们的内心,使意识形态这一信念体系在人们心灵中找到真正的落脚点的一条有效的途径;这也使得文学这种审美的意识形态比一切以理论的、思想体系形式出现的意识形态更能激发和驱动人的实践行为,从而确定了文学在意识形态系统中自己特殊的地位和为其他意识形态所不能取代的独特的价值。
二
以上思想我在第一次修订版中基本上都已谈到,这里只不过通过概述使之更为明确、更能为人所理解而已。我对第一次修订版不满意的主要是觉得这思想在全书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贯彻和体现。所以我在这次全面修订的基础上,特别想通过以下两部分的改写或重写,来使全书的有机性和统一性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首先,是创作论的方面的改写。文学是作家创作活动的成果,是由作家的审美意识物化而来的。这是由于审美意识是一种感性意识,它本身是具有形式的,所以必须凭借一定的物质媒介(对于文学来说就是语言)和使用媒介的技巧才能得以表达。但这不能说创作只是一种技艺和制作,它的核心环节无疑是作家审美情感激发下的艺术想象活动。这是本书第三章重点论述的问题。但由于初版写作时自己的思想还没有完全从认识论文艺观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对于艺术想象基本上还是根据高尔基的意见,把它看作只是“思维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在我国理论界广为流传的“形象的思维”来理解,因而还只局限于从认识性的方面来探讨想象的性质。这显然与从认识与实践统一的观点来阐述文学的性质是不够衔接和统一的。所以,这次修订时我除了保留艺术想象的反映性、认识性方面的论述之外,特别加强了对艺术想象的意向性和表现性方面的阐发,认为作家所创造的艺术形象不仅是作家认识生活的结晶,而且也是他的理想、愿望的体现。这是由于人总是不满足于现状、不甘愿屈服于现状的,他总是想通过改变现状而使自己的生活更加美好;这样,人们就通过想象来对现实进行加工,把它们改造成合乎自己的愿望的样子来表达自己对未来生活的内心期盼。因此,在人类的生存活动中,一刻也离不开想象,特别是在人们身处逆境,他的理想和愿望得不到实现和满足的时候,这种想象的火花也往往变得更加美丽。而这种通过想象所创造的审美意象不仅使我们在精神上获得某种补偿,而且更是激发我们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现状、使自己的愿望得以实现的内在动力。所以列宁认为“有益的幻想是工作的推动力”,“如果一个人完全没有幻想的能力,如果他不能跑到时间的前面去,用自己的想象力来给刚刚开始在他手里形成的作品勾画出完美的图景——那我就真是不能设想有什么激烈力量会驱使人们在艺术、科学和实际生活方面从事广泛而艰苦的工作,并把它坚持到底”。这表明审美意识就其性质来说是一种价值意识和实践意识,所以要深入揭示文学的实践本性,就应该从文学创作中的想象活动这一关键问题入手,但审美意识毕竟不同于一般的价值意识,它总是在个人意识的层面上进行、以个人幻想的形式出现的,只有那些为作家个人所真切感受到的并从他心底里自然流露出来的东西,才有可能在作品中获得成功的表现。所以一切优秀的文学作品总是独创的,这就需要以作家的创作自由来保证。但由于对于一个社会的人来说,他的个人的心理、意识活动总是受一定的客观条件所制约的;再加上审美意识作为一种价值意识,它与其他价值意识如政治意识和道德意识等是互渗的,所以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个人意识,而必然具有社会性的特点,总是这样那样反映着作家所属的时代、民族、集群的意志和愿望。这就使得艺术形象不同于一般的感知表象,而具有某种意识形态的性质。所以我们又不能把作家的创作个性和创作自由加以绝对化,而强调作家应该是对社会负责的人。这样,使得我们从理论上所揭示的审美的意识形态的感性与理性、个人性与社会性、审美性与意识形态性统一性的内涵,通过创作活动的分析在艺术想象中得到落实。
其次,是功能论方面的重写。功能是事物性质的一种具体显现,要是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性质不能体现和落实到文学功能上,那么,它也就被虚化了。这是认识论文艺观的一个薄弱环节。因为按认识论的观点来理解,整个文学活动的基本环节就是作家创作,作家完成了作品也意味着文学创造活动已经完成,阅读只不过是作品内容在读者意识中的再生和复演而已,因而阅读在整个文学活动过程中只能是居于从属的、附庸的地位。但从认识与实践统一的观点来看,当作品从作家笔底诞生,它的价值还是潜在的,只有经过读者的阅读,并对读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潜在的价值才能化为实在的价值。这就使得阅读成了整个文学活动的不可缺少的有机的组成部分;作品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读者和作家共同创造的。这表明,对于文学我们不能像以往那样只从实体性的意义上,而且还应从功能性的意义上去认识,才能对它作出完整的把握。在这个问题上,现代解释学和接受美学是很有贡献的,只不过由于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忽视作品的实际存在、过于看重读者的理解和解释而有走向主观主义和相对主义之嫌,所以批判地加以吸收对本书的基本观念在功能论上得以贯彻是有帮助的。这里比较疑难而需要我们辨析的是:对于文学的功能,我们到底应作怎样全面的理解,从历史上来看,认识的分歧主要在于它到底是“功利性”的还是“非功利性”的?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从目的来看,功利性的观点着眼于文学的外在目的,把文学只是当作手段来为其他目的服务,并以其直接效果来评价文学的高低优劣;非功利的观点着眼于文学自身的目的,认为文学作为作家的创造美,其目的只在于满足人的感官享受而并无其他外求。从方式来看,由于功利性的观点把文学看作是一种手段,它必然是以理性评判来权衡利弊得失,决定取舍的标准;非功利性的观点由于把文学看作只是为了满足人的感官享受,所以它强调必须根据读者个人的兴趣和爱好来进行判决。而按照我们对文学是一种审美的意识形态这一基本认识,我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是片面的、不正确的。因为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价值体系和信念体系,它的功能就是为了凝聚和动员集群的力量,为着共同的目标去进行奋斗,所以它不可能没有功利的要求;而另一方面,由于在文学作品中的这种意识形态的内容对于读者已不再带有理性的强制性和实际的效用性,而只是对读者的心灵发生影响,即通过审美体验把作家的审美理想潜移默化地转化为自己内心的愿望和期盼、自己的无意识心理、自己的人格无意识,这就很难再完全直接用功利的标准来进行衡量,所以它又是非功利的。因此,根据我们对审美的意识形态的性质的理解,在对文学功能问题上,我主张持功利性与非功利统一的观点。按照这种统一的观点,我认为文学的目的就在于通过陶冶人的情操、开拓人的情怀、提升人的境界来强化和确立人们对于美好人生的信念,从内部来激活人们实践的心理能量和精神动力。所以我认为我们通常所说的文学的认识、教育和愉悦的功能,其实都是通过审美这一系统特质而推动着文学从认识过渡到实践的。它对人的实践活动的作用具体表现为:一、定向作用,即按照美所显示的人生理想和信念来引导人们在日常生活所提供的多种选择的可能性中作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二、激励作用,由于人的实践活动不仅需要一定目标的指引,而且还需情感的激发和意志的驱动,所以文学作品把意识形态这一信念体系通过读者的感觉和体验化为读者的无意识心理,也就意味着它在人们的内心生根并成为人们活动的驱动力量。这样,文学的功能也就成了文学审美意识形态性质的具体实现。所以,我们也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以“体”、“用”统一的观点来进行考察,才能保证本书所倡导的文学观念在文学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得到落实和体现,使全书在理论上成为一个有机整体。
三
这些改写和重写的篇幅虽然不是很多,但由于都是全书的关键部分,这就使得在理论构架上保障了本书的基本观念在全书得到有效的贯彻,从而使观念论、创作论、功能论三者得到有机的统一。虽然在形式上本书的构架与以往“文学概论”教材的“三大板块”或“四大板块”结构有些类似,但性质上已经有了根本的区别。
按照认识与实践统一的观点来看待文学,在研究方法上,我认为也应该与纯认识论的观点不同。所以通过两次修订,我改变了初版把文学仅仅看作是一个实体,仅仅限于从空间的、静态的维度,从一般、特殊、个别这样三个层面来加以研究的思维方式,力求把对文学作静态的研究与作动态的研究结合起来。因为原有的这种研究源于西方传统知识论哲学,它把事物的本质看作是一种恒定不变的东西,而把可变的东西看作都是不真实的、非存在的。所以在研究方法上也采取静态的、分析的方法,甚至直接把数学的方法引入到哲学研究中来,而这种研究方式是很难适合于人文现象的,因为“政治和道德,以及人所设定的法律,人类赖以生存的价值,人所设立的组织机构,遵从的习俗,所有这一切都不能要求有不变性”,更何况是文学?所以在修订版中,在不排除静态研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又吸取动态的观点,除了从宏观上强化对文学作社会历史维度的考察之外;而同时又从微观上把文学看作是一种活动,从时间性的、历时态的,即从创作、作品、阅读这样文学活动的三个环节来进行研究。这种动态的、活动论的观点至少包含着以下内容:一、创作固然是文学活动的起点,没有作家的创作活动就没有文学作品和读者的阅读活动,而另一方面,只有通过阅读,作家的创作目的才能最终实现;二、阅读不只是对作品的消极接受,这里不仅包含着读者对作品的再创造的活动,而且也包含着读者按照自己的审美趣味和需求所作的选择和评价的活动,并把读者的需求反馈给作家,使作家按读者的需要不断调整着自己的创作意向。所以这一流程又不是单向的,而是双向的。因此,一个时代文学的发展和繁荣总是由作家和读者所共同推动的。如果文学发展了,而读者的趣味没有相应的有所提高,反过来又必然会拖文学发展的后腿。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认识论文艺观由于把研究的重心仅仅着眼于作家的创作,把文学活动等同于作家的创作活动而将读者仅仅置于文学活动中的从属地位,而把读者视作与作家一样,都看作是文学发展的推动力量。
文学活动虽然以个人活动的方式展开,但它不是在孤立的状态中,而总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下进行的,不仅作家的创作总是自觉不自觉地受着现实的需要所驱使,读者在阅读中对作品的选择和评价也同样总是这样那样地反映着一定时代的社会心理和思想愿望。所以就其性质来说,它们都不只是个人的审美活动,而同时也是一种社会的意识活动。因此,我觉得仅仅把文学活动过程看作是作家与读者个人之间的关系,从微观的角度去进行研究是不够的,而同时还应该把这种关系看作是一种社会的关系,从宏观的,即社会历史的角度来进行考察。否则,我们的认识就可能会只停留在现象的描述,而不能深入把握它的社会历史根源。所以我觉得只要我们承认文学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就不能放弃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一理论背景。不过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庸俗社会学不同,认为这两者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不是一种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经过多重中介和多种因素的作用,特别是社会心理而发生联系的。而社会心理与个人心理是互渗的,这样,我们就可以通过社会心理这一纽结,把对文学的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外部研究与内部研究、文学的他律性与自律性有机地统一起来,使我们对文学问题的阐释既立足于具体的文学实际,又不乏恢宏的社会历史的眼光,从而使我们的文学理论既与传统的社会学研究(特别是庸俗社会学)和当今流传的文化批评,又与唯美主义、形式主义、结构主义、符号学、新批评文论从根本上划清界限。正是出于这一认识,我才把文学研究的对象界定为“社会历史视野中、亦即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和关系中的人的文学活动及其作品”。
所以,我觉得我们要编写一部系统的、有我们自己理论特色的“文学概论”教材,首先要解决的就应该是观念和方法的问题。观念是理论的前提,只有确立了我们自己的观念,我们对于知识才有评判、选择、整合的能力,才能使全书成为一个有机的系统。方法是按照一定的观念来开展具体论证的手段,是使知识在一定观念的指导下通过论证而成为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有机整体的建构途径。这些年来,由于我们受西方现代哲学——上至实证主义、实用主义、现象学,下至解构主义、文化批评的影响,文学理论界对于文学观念和方法这些文学理论中首先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的探讨愈来愈失去兴趣和信心,以致文学理论日趋肤浅化、技术化、零散化、时尚化,我认为这是我国文学理论近几年来少有建树以及总体水平难以提高的根源所在。所以我觉得我们大可不必跟在这些西方思潮之后亦步亦趋,而丧失自己的独立思考,文学理论教材向学生介绍的应该是经过历史检验而积淀下来的相对稳定的一些原理性的知识,而不应该以追求时尚为目标。因而《文学原理》第二次修订工作我还是坚持自己的认识,主要的就是按“体”、“用”统一的观点来使“审美意识形态论”进一步得以完善,并使这一基本思想在全书得到全面的贯彻和充分的体现,力图使全书的内容真正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据说自新时期以来我国自编的“文学概论”教材有300余种之多,这说明大家对于“文学概论”教材建设热情之高,这应该是一个好现象。但是按科学的理论是一个“有机体”而不是一个“集合体”的要求,要实现这一目标,在我看来我们的“文学概论”教材似乎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所以,我写这篇文章的目的,除了回答一些看了拙著之后尚存在思想疑惑的同志之外;就是希望在如何建构我们自己“文学概论”教材的科学体系方面与大家进行交流和商讨,以求彼此能达到更多的共识,使我们的“文学概论”教材的水平在目前基础上会有更进一步的提高。
2007年7月27—28日
原载《高校理论战线》2007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