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孰是孰非”与“真是非。”
庄子相对主义的认识论否认了真理标准的客观性,从而否定了客观真理的存在。《淮南子》一方面承袭了庄子的相对主义的是非观,但另一方面在说明现实问题时往往偏离了这种相对性,肯定明是非的必要性。“夫弦歌鼓舞以为乐,盘旋揖让以修礼,厚葬久丧以送死,孔子之所立也,而墨子非之。兼爱尚贤,右鬼非命,墨子之所立也,而杨子非之。全性保真,不以物累形,杨子之所立也,而孟子非之。趋舍人异,各有晓心。故是非有处,得其处则无非,失其处则无是。丹穴、太蒙、反踵、空同、大夏、北户、奇肱、修股之民,是非各异,习俗相反,君臣上下,夫妇父子,有以相使也。此之是,非彼之是也;此之非,非彼之非也。譬若斤斧椎凿之各有所施也”,指出了是非的相对性,认为是非的标准有其适用范围,诸子各家从社会的某一角度确立自己的学说,并以此批判和否定与之对抗的其它学说,于是造成各家的相互攻伐。不同的民族由于各自所处的环境不同,形成了各自不同的风俗习惯,对是非的判断也各不相同。是非之争是由于判断的标准没有一个统一的基点。同样,君臣、夫妇、父子皆是如此,不同的身份和角色站在各自的立场自然形成对问题的不同看法,都是以己为是,以他为非,于是有是非之争。因此不能以自己作为标准去判断对方的正确与否。这就说明是非的确定是有条件的,但这种条件性却导致了相对性,由此得出:
天下是非无所定,世各是其所是而非其所非。所谓是与非各异,皆自是而非人。由此观之,事有合于己者,而未始有是也;有忤于心者,而未始有非也。故求是者,非求道理也,求合于己者也;去非者,非批邪施也,去忤于心者也。
忤于我,未必不合于人也;合于我,未必不非于俗也。至是之是无非,至非之非无是,此真是非也。若夫是于此而非于彼,非于此而是于彼者,此之谓一是一非也。此一是非,隅曲也;夫一是非,宇宙也。今吾欲择是而居之,择非而去之,不知世之所谓是非者,不知孰是孰非。
“无所定”就是肯定是非存在的相对性,一是一非存在于个体从各自的心意作出判断的结果,因此,是非具有主观性。《淮南子》认为若立于宇宙之间,摆脱个人的狭,就有至是、至非的存在。隅曲与宇宙相对,说明了宇宙的空间内涵。由于所处的空间不同则对是非的理解不同。并且从道的角度来看,是非都是相对的,片面的,只有道是全的。
同时,《淮南子》意识到人的认识真理的局限性,指出是非的判定不应由主观决定。因为争辩是不能辨别是非的,是非是具体的,在一定条件下是有客观的标准,因此要依据具体情况才能得出结论。作者是从辩说的角度说明是非无定论。与此同时,肯定有“真是非”,是与非有着确定的界限,但人的个人见解是不足以作为判定是非的依据:
夫道者,无私就也,无私去也,能者有余,拙者不足,顺之者利,逆之者凶。譬如隋侯之珠,和氏之璧,得之者富,失之者贫,得失之度,深微窈冥,难以知论,不可以辩说也。何以知其然?今夫地黄主属骨,而甘草主生肉之药也,以其属骨,责其生肉,以其生肉,论其属骨,是犹王孙绰之欲倍偏枯之药,而欲以生殊死之人,亦可谓失论矣。若夫以火能焦木也,因使销金,则道行矣;若以慈石之能连铁也,而求其引瓦,则难矣。物固不可以轻重论也。夫燧之取火于日,慈石之引铁,蟹之败漆,葵之向日,虽有明智,弗能然也。故耳目之察,不足以分物理;心意之论,不足以定是非。故以智为治者,难以持国,唯通于太和而持自然之应者,为能有之。因不同的人对同一事物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判断是非不能以己意为标准。提出了标准应具有规范性和公认性的内涵。道是公正无私无偏的,只有道才能作为判断是非的标准。道不可说、不可辩,因为可说可辩的对象都是具体事物的内容,只有根据事物的特性功能行事,才能有所收获,单纯主观上的辩论是无益的。而衡量事物的标准不是靠主观的猜测与争论,只有深入事物之中才能把握具体事物的规律,才不会有是非的产生。因此,智与自然相对立,即自然与人为对立,只有持自然才能持国。可见,智治不若自治,只有自治才能最终达到至治,这是从人的能力和认识的有限性否定智治。
(二)“知能别同异、明是非。”
《淮南子》在肯定有“真是非”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人的认识能够辨明是非。“圣人见是非,若白黑之于目辨,清浊之于耳听”,肯定有是非之别。但在具体谈论是非时,认为是与非是相对的,“合于己”或合于俗,而理想的社会是无是非之别的,因此无须辨别是非。“……设仪立度,可以为法则,穷道本末,究事之情,立是废非,明示后人,死有遗业,生有荣名”,站在儒家匡正世风、规范社会的立场上,要求是非分明。“立是废非”,就是要使世人有明确的是非观念。“……此使君子小人纷然淆乱,莫知其是非者也”,从反面的角度说明是非存在的客观性。“今人之所以眭然能视,营然能听,形体能抗,而百节可屈伸,察能分白黑,视丑美,而知能别同异、明是非者,何也?气为之充,而神为之使也。凡人之志各有所在而神有所系者,其行也,足???、头抵植木而不自知也,招之而不能见也,呼之而不能闻也。耳目非去之也,然而不能应者,何也?神失其守也。故在于小则忘于大,在于中则忘于外,在于上则忘于下,在于左则忘于右;无所不充,则无所不在。是故贵虚者,以毫末为宅也”,肯定人的认识能够辨别同异、辨明是非。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源于形体与精神的结合,这是人自身具有的。当人的精神处于虚静状态时,精神内守,不为外界所困扰,当感性知识与理性思考相结合时,才能察黑白、别同异、明是非。
《淮南子》在肯定是非有别时,又认为是非是客观的,无贵贱之分。“是非之所在,不可以贵贱尊卑论也。是明主之听于群臣,其计乃可用,不羞其位;其言可行,而不责其辩。暗主则不然。所爱习亲近者,虽邪枉不正,不能见也;疏远卑贱者,竭力尽忠,不能知也”,是非的标准具有客观性,是非与否与认识主体的身份无关,而是以言论的可用、可行的实际效果作为判断的标准。体现了在真理面前平等的观念。“是故仁义立而道德迁矣,礼乐饰则纯朴散矣,是非形则百姓眩矣,珠玉尊则天下争矣。凡此四者,衰世之造也,末世之用也”,是非的产生则是末世的产物,由此造成了百姓思想上的混乱。“为学者,蔽于论而尊其所闻,相与危坐而称之,正领而诵之。此见是非之分不明”,道听途说和纯粹的问辨是不可能真正辨别是非。由此提出“各用之于其所适,施之于其所宜,即万物一齐,而无由相过”的具体真理观。并且认为是非的产生与所处的社会背景有一定的关系,“当此之时……不以曲故是非相尤,茫茫沉沉,是谓大治”,齐一与大治相应,在大治的理想社会里,才不会有是非间的相互争论。
(三)“禀道以通物,无以相非。”
道既是最高的,又是遍在的,它存在于万事万物之中,表现为事物的内在规律。观察事物的目的就是要把握事物之道。“夫禀道以通物者,无以相非也。譬若同陂而溉田,其受水均也”,只有掌握了道,才能通达万物,是非之论才会停息。《淮南子》认为通物的条件是“秉道”,由此才不会有是非之争。因此“道”是判断事非的最终和最基本的标准。
在对待是非的方式上,《淮南子》认为不应纠缠于是非之分,而应超越是非的争辩,达到齐是非。“……智伯有三晋而欲不澹,林类、荣启期衣若县衰而意不慊。由此观之,则趣行各异,何以相非也!夫重生者不以利害己,立节者见难不苟免,贪禄者见利不顾身,而好名者非义不苟得。此相为论,譬犹冰炭钩绳也。何时而合!若以圣人为之中,则兼覆而并之,未有可是非者也……故以道论者,总而齐之”,对立双方之间不能以是非而论,都自以为是而否定对方,则无法统一双方的观点,只有圣人才能超越分别,对是非采取“兼覆而并之”,则不会有是与不是的分别了。因此,从道的高度来看,就是要齐是非。“夫天不定,日月无所载;地不定,草木无所植;所立于身者不宁,是非无所形。是故有真人然后有真知。其所持者不明,庸讵知吾所谓知之非不知欤?今夫积惠重厚,累爱袭恩,以声华呕苻妪掩万民百姓,使知之欣欣然,人乐其性者,仁也”,真知是不遣是非的,但得道后才能有真知。一方面“禀道通物,无以相非”则不会有错误认识的产生,就不会有是非之争;另一方面,“以道论之,总而齐之”,则无是非可言。因此,从道的角度来看,则无是非之论,道就是“至是”,就是最高真理。万物无是非可言,对具体事物的认识是不可能获得真理的,如果有真理,那就是道。因此,认识的最高目标就是得道。此外,只有当人的精神境界得到提升之后,才能使认识与之得以完满的推进。得道既是最高的人生修养境界,也是认识的最高阶段和最终目标。二者是统一的,从而将知与道统一了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