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反抗运动期间,我的生活遵循着两条不同的轨迹:我在斗争中工作,并通过当律师维持生计。在非洲人国民大会中,我从来也没有专职担任过组织者。非洲人国民大会只有一个专职组织者,那就是托马斯·提图斯·恩考比。我要做的工作必须围绕我作为律师的计划作出安排。1951年,我与“维特金—希代尔斯基—埃代尔曼律师事务所”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我又到“特布兰奇—布雷基施合伙律师事务所”工作。在完成合同约定见习后,我仍然不是一个羽翼完全丰满的律师,我的工作是起草辩护书、发传票、找证人谈话,都属于一个律师在案子递交法庭前必须做的工作。
离开希代尔斯基之后,我找了许多家白人律师事务所,因为当时没有黑人律师事务所。我对这些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很感兴趣。我非常气愤地发现许多获利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对黑人收取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律师费远远高于他们对富裕的白人当事人的收费。
在“特布兰奇—布雷基施律师事务所”工作了大约一年后,我又加入了海尔曼—迈克尔合伙律师事务所。这是一家思想自由的律师事务所,也是一家为数不多的对黑人收费合理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这家律师事务所以热心于黑人教育着称,他们在捐助黑人教育方面非常慷慨。海尔曼先生是律师事务所的第一合伙人,在很少有人关注黑人事业之前就开始参与黑人事业。该律师事务所的另一个合伙人罗德尼·迈克尔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位退伍军人,思想也十分开明。
他是一名飞行员,几年后,他帮助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在最不景气时飞越了南非的边界。迈克尔的唯一恶习是抽烟,他一天到晚都在办公室不住地抽烟。
我在海尔曼—迈克尔律师事务所工作了几个月,当时我正在准备律师资格考试,一旦通过这个考试,我就会成为一个羽翼丰满的正式律师。几次未能通过考试后,我不得不放弃在威特沃特斯兰德大学攻读法律学士学位。我选择了参加律师资格考试,因为只有通过这种考试我才能当律师,并且能挣足够的钱养家糊口。那时候,我妹妹和我们在一起生活,我母亲也经常来。艾韦琳当见习护士的工资加上我那点少得可怜的收入,并不足以让家中的每个人都吃饱穿暖。
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后,我在H.M.巴斯纳律师事务所当了一名正式的律师。
巴斯纳一直是参议院的非洲人代表,是一位比较早的共产党员,也是非洲人权事业的热情支持者。作为一名律师,他是非洲领导人和非洲商会领导层的辩护人。
在那里工作的几个月的时间里,我经常代表事务所出庭为许多非洲委托人辩护。
巴斯纳先生是一个杰出的老板,只要我作好所里的工作,他就鼓励我参加政治活动。在该律师事务所取得经验后,我准备离开那里,去开办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1952年8月,我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正式开门营业。我早期能够事业有成,还应该感谢我的秘书祖备达·帕特尔。我是在她去H.M.巴斯纳律师事务所取代讲南非荷兰语的秘书科克女士时认识她的,科克女士拒绝过我的口授。祖备达是我朋友凯西姆·帕特尔的太太,凯西姆当时是南非印度人大会的会员。祖备达没有丝毫种族歧视的思想,她的朋友圈子很大,在法律界认识很多人,在我出去自己开办律师事务所的时候,她同意跟着我干。她通过她的门路给我带来了大批生意。
奥利佛·塔博当时在一家叫“考瓦尔斯基—塔克合伙律师事务所”工作。吃午饭时候,我经常去看他,我们进的是只有白人才能进的会客室,坐的是只有白人才能坐的椅子。奥利佛是我很要好的朋友,在午餐期间我们主要讨论非洲人国民大会的事情。我第一次对他产生印象还是我在福特黑尔大学读书的时候。在那里,我注意到他思路敏捷,特别善于辩论,他的冷静和逻辑风格可以击败任何对手。更准确地说,这种才能在法庭上更为有用。在去福特黑尔大学之前,他一直是约翰内斯堡圣皮特学校的优秀学生。他遇事冷静,这与我容易冲动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很值得我学习。奥利佛笃信宗教,并且一直认为部长这个职务将是他的。他也是我的一个老乡,来自旁多兰地区的毕扎纳,是特兰斯凯省的一部分,他脸上有明显的氏族疤痕。我们一起干事似乎是很自然的事,我邀请他跟着我干。几个月后,奥利佛可以从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脱身了,于是,我们在约翰内斯堡市中心开办了我们自己的律师事务所。
我们的办公地点设在法官大厦,办公室门上挂着“曼德拉—塔博律师事务所”的铜牌。法官大厦位于约翰内斯堡中心,与市法院前高耸的大理石正义女神雕像相隔一条马路。这座大厦属于印度人,是市内允许非洲人租用办公室的为数不多的几个地方之一。从一开业,“曼德拉—塔博律师事务所”就被委托人围得水泄不通。我们虽然不是南非唯一的非洲人律师事务所,但是,我们却是南非第一家非洲人律师事务所。对于非洲人来说,我们这个律师事务所是首选的并且是最终靠得住的律师事务所。每天早晨到办公室去上班,我们不得不从挤在走廊里、楼梯上和我们的小会客室里的人群中挤过去。
非洲人对于在政府大厦中获得法律援助往往感到失望:从只有白人才能通过的门通过是犯罪;乘坐只有白人才能乘坐的公交汽车是犯罪;使用只有白人才能使用的饮水喷头是犯罪;在只有白人才能在上面行走的海滩上行走是犯罪;晚上点后在大街上走是犯罪;没有通行证是犯罪;通行证上签字有误是犯罪;在不恰当的地方被解雇是犯罪;在不恰当的地方被雇用是犯罪;在某些地方居住是犯罪;没有地方居住也是犯罪。
我们每周都会接待从农村来的老人,他们告诉我们,他们祖祖辈辈都在一块荒凉的土地上劳作,现在他们被驱逐出了这块土地。我们每周都接待老太太,她们以酿造非洲啤酒作为她们微不足道的收入的一种补贴,而现在她们却面临着被判处监禁或被罚她们支付不起的款项的困境。我们每周都会接待一些委托人,他们在同一座房子里已经住了好几十年,但是,现在那里被宣布为白人居住区,他们被迫在没有任何补偿的条件下离开自己的房子。每天,我们都会听到和看到普通非洲人日常生活中遭遇的形形色色的侮辱性事件。
奥利佛有惊人的工作能力。他在每一位委托人身上都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并不是因为专业上的问题,而是因为他是一个有无限同情心和耐心的人。他完全进入了当事人的案情和生活之中,被群众的困境,即作为一个群体的困境和单个人的困境所触动。
我很快认识到,“曼德拉—塔博律师事务所”就是普通非洲人的家。这是一个他们可以随时进来并能找到同情和支持的场所,一个不会被拒绝和欺骗的场所,一个他们可以实实在在地为有与自己肤色相同的代表而骄傲的场所。这是我首先选择当律师的一个原因,我的工作常常使我感觉自己作出了正确的决定。
我常常一上午处理五六个案子,整天在法院里进进出出。有些法院对我们很客气,而有的法院则对我们不怎么尊重。即使是我们准备充分,经过论战打赢官司的时候,我们也始终很清楚,无论我们作为律师工作做得多么好,我们也不会成为监察员、地方法官或法官。尽管我们在与能力不比我们强的官员打交道,但是,他们的权威却是建立在他们的肤色基础之上并因他们的肤色而受保护的。
我们常常在法庭上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白人证人常常拒绝回答黑人律师的质询。地方法官并不指责他们藐视法庭,而是重复提出他们没有回答我们的问题。我例行公事地让警察到庭,向他们提出质询。尽管我能当场抓住他们说话前后不一致和撒谎,但是,他们决不把我们放在眼里,他们认为我们只不过是“黑人律师”。
我记得有一次,一开庭我就被要求确认身份,这本是一个惯例。我说:“我是纳尔逊·曼德拉,是当事人的辩护律师。”地方法官说:“我不认识你,你的执照在哪里?”营业执照是镶在框子里并挂在墙上的证书,并不是律师随身携带的一种文件。一个人可能被问及他在大学里拿到的什么学位,但不可能被问及营业执照。我请求地方法官开庭,到时候我会提交我的营业执照。但是,地方法官拒绝听案情,甚至让一名官员赶我出去。
这显然违反了法庭的有关规定。这件事最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我的朋友乔治·毕佐斯律师出庭为我辩护。在听审会上,首席法官批评了那位地方法官的违规行为,并责成另一位地方法官审理那个案子。
虽然我是一名律师,但也不能保证受人尊重。有一天,在我的办公室附近,我看见一位白人老太太的汽车被夹在两辆车中间,我立即走上前去帮助她把车推出来。说英语的老太太转身对我说:“谢谢,约翰。”约翰是白人用来向任何不知姓名的黑人打招呼时的称呼,然后她递给我6便士硬币。我很客气地拒绝了。
她又一次强塞给我,我又一次谢绝了她。她大声说:“你拒绝6便士,是想要1先令,对不对?但是你捞不到!”她说完后,把钱扔在地上就开着车走了。
不到一年,奥利佛和我发现,按照《城市区域法》,没有部一级的批准,不允许我们在市内拥有经营场所。我们的申请被拒绝,但是,按照《社团区域法》
我们得到了临时许可。临时许可很快就要到期,当局拒绝为我们办理新的临时许可,要求我们把办公室搬到几英里之外的非洲人居住区。事实上,我们的当事人到不了那里去。我们认为,这是当局为把我们挤出律师这个行当而出的黑点子。
他们不断地以驱逐相威胁,并非法侵占了我们的营业场所。
在南非,当律师意味着在一种恶劣的法律制度下工作。那不是一种神圣、平等的法律制度,而是一种根本无平等可言的制度。在这方面,最说明问题的例子是《人口登记法》,这个法使不平等合法化。有一次,我接了一位有色男子的案子。由于一时疏忽,他被错划为非洲人。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他为南非去北非和意大利参战,但回来的时候,一位白人官僚却把他划成了非洲人。这是一个在南非比较典型的案子,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道德“七巧板”。我不支持也不承认《人口登记法》的原则,但是,我的当事人需要一种代表权,他被划进了他本不属于的那个群体。被划成有色人而不是非洲人,有很多好处。例如,有色人就不需要随身携带通行证。
我代表他上诉到人口划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审理有关《人口登记法》的案子。该委员会由一名地方法官和两名其他官员组成,他们都是白人。我为这个案子收集了许多证据,检察官也正式表示他不反对我们的起诉。但是,那位地方法官似乎对我们收集的证据和检察官的意见不感兴趣。他直视着我的委托人,并粗暴地让他转过身去,让他背对着审判台。他仔仔细细地打量了我的委托人的肩膀,在发现他属陡肩型后,才向另外两个官员点头示意,确认这个起诉。那时候,当权的白人认为,陡肩是有色人典型的体形特征。这样,这位男士命运纯粹由地方法官对其肩膀的结构形状的认识来决定。
我们受理了许多涉及警察施暴的案子,尽管我们的胜诉率很低。警察施暴问题通常难于取证。警察很聪明,总是拘留被施暴的犯人很长时间,直到他的伤势愈合。而且,警察的陈述常常与我们的委托人的陈述不一致。地方法官自然是站在警察一边。警察监管下的验尸官所作的死亡结论常常是“多种原因造成死亡”,或者作一个模糊不清的解释,使警察轻易摆脱责任。
当我受理约翰内斯堡以外的案子时,我就申请暂时对我解除禁止,而且常常会得到批准。例如有一次,我去东德兰士瓦为卡罗莱纳镇的一个当事人辩护。我的到来引起了相当大的轰动,因为许多人以前从来没见过非洲人律师。我受到了当地法官和检察官的热情接待,案子等了好大一阵子才开庭,因为他们就我的职业和怎样成为律师问了我许多问题。当时,法院里挤满了好事的城镇居民。
在附近的村子里,我遇到了一个当地医生被指控使用巫术的案子。这个案子也吸引了很多人,他们不是来看我,而是看白人的法律是否适用于桑戈人。那位医生在当地有很大的势力,许多人既崇拜他,又害怕他。在法庭上,我的当事人强烈地打喷嚏,使法庭造成了混乱,多数人都认为他正在施巫术。他被证明无罪,不过我怀疑,当地人并不把这次胜诉归功于我的辩护技巧,而是归功于那位医生的巫术。
作为一名律师,我在法庭上很红火。在白人的法庭上我并没有感觉黑人低人一等,而是感觉大家不论黑人白人都是法庭上的客人。当我介绍案情的时候,我常常做大幅度的挥手动作,使用夸张的语言。对于法庭规定,我常常是一丝不苟,但是,有时我也同证人使用非正统的语言技巧。我喜欢盘问对方,常常制造出一种紧张气氛。听众席上常常坐满了人,因为城镇上的人把出席法庭当成一种消遣。
我记得有一次为一个非洲女士辩护的情景。她在城里做家政工作,当时被指控偷了她“太太”的衣服。依照要求,被偷的衣服被摆在法庭里的一张桌子上。
那位“太太”举证后,我走到放物证的桌子前开始质问。我仔细地查看了那堆衣服,然后用铅笔尖挑起了一件女人短衬裤。我转身走到证人席挥舞着那件女人短衬裤问:“太太,这件短衬裤是你的吗?”“不是。”她快速回答。我问得太突然,她不承认这件短裤是她的。因为这个回答和她所作的证词中存在着矛盾,所以地方法官驳回了这个案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