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于1915年起源于美国。
最早发行信用卡的机构并不是银行,而是一些百货商店、饮食业、娱乐业和汽油公司。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一种类似金属徽章的信用筹码,后来演变成为用塑料制成的卡片,作为客户购货消费的凭证,开展了凭信用筹码在本商号或公司或汽油站购货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发行筹码的商店及其分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这就是信用卡的雏形。
据说有一天,美国商人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发现他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因而深感难堪,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莱俱乐部”(Diners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莱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可以记账消费。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仍属于商业信用卡。
如今,信用卡已成为一种非现金交易付款的方式,是简单的信贷服务。信用卡一般是由银行或信用卡公司依照用户的信用度与财力发给持卡人,持卡人持信用卡消费时无须支付现金,待结帐日时再行还款。除部份与金融卡结合的信用卡外,一般的信用卡与借记卡、提款卡不同,信用卡不会由用户的帐户直接扣除资金。2006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有关信用卡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所以说在刑法上的信用卡是指我们平时所说的银行卡。
国际上有五大信用卡品牌,威士国际组织(VISAInternational)及万事达国际组织(MasterCardInternational)两大组织及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mericaExpress)、大莱信用卡有限公司(DinersClub)、JCB日本国际信用卡公司(JCB)三家专业信用卡公司。在各地区还有一些地区性的信用卡组织,如欧洲的EUROPAY、我国的银联、台湾地区的联合信用卡中心等等。
信用卡本世纪才开始在中国流行,近几年来发展十分迅猛。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信用卡发行量2003年中约为300万张,而到2006年底,达到5,000万张,截至2008年6月30日,中国信用卡发行量已猛增到1.22亿张。
信用卡为什么能够得到这么多人的热爱和追捧发行了那么多呢?就让我们来看看信用卡的优点:现金无论从面积、重量还是金额上,现金都要比信用卡更为厚重、复杂;现金容易被盗取,而且难于追回;支票自身的缺陷,一是支票本不容易携带,支票本的重量是信用卡的14倍,而体积是信用卡的11倍;二是支票难以跨区域使用,这主要是为防范空头支票的风险。支票担保服务也只能部分地防范空头支票风险,而且担保费用高昂,一般为1%~2.2%,风险程度高的开票人甚至需要支付高达5%的担保费;信用卡的使用促进了邮购、电话购物及网上购物等订货方式的发展。信用卡出现以前,人们必须在取得货物清单后填写订购单,并将它同支票一起邮寄出去,这样极其耗时。而通过信用卡,则可以大大节省交易的时间,提高交易效率。
然而,就如矛盾一样,有矛才能有盾。信用卡也有其自身的缺点:用钱如流水。用信用卡买东西只要刷下卡就可以了,根本就感觉不到钱从口袋里出去的那种感觉,容易乱花钱,不利于存钱。有了信用卡或多或少会比以前更爱消费了,然而工资不会因为我们用了信用卡而增加,每个月的储蓄自然就少了;费用不明确。现在每个银行都有信用卡,但每张信用卡的收费标准也几乎都不相同,这些收费还都是不公开的,或者说没有人能给出正确答案的,超期还款利息非常的高。
经济的发展,经济生活的越来越快捷化使信用卡成了大家必备的理财工具了,现在我们每人手里至少有一张信用卡,用它购物、吃饭、取现、透支等等,好处颇多,是我们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永远也离开不的工具。我们面对这些好处时不能随心所欲,想怎么刷就怎么刷,否则,就像众多的新闻中报道的那样因为种种原因而大肆刷卡消费,直至透支巨大而无力支付,最后不得不受到法律的惩处制裁。
经济学小贴士
我们在享受信用卡给我们带来的方便和快捷的时候千万不要得意忘形。须知,任何的得到都必须付出一定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