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和国家立法与司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问题,逐步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1979年8月,中共中央主持召开全国对林彪、“四人帮”集团两案审理座谈会,初步讨论了两案审理将会涉及的一些问题。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会议,听取胡耀邦代表中央两案审理小组的汇报。邓小平发表重要讲话。他说:
应该判刑的人中,有些人罪很大,是要判无期徒刑的。判刑人的多少,判几个人,要看罪行。黄、吴、李、邱,还有陈伯达可算一案。王、张、江、姚也作为一案。把他们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案子来处理。不要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判,按集团案把起诉书写出来。审判的时候注意把他们的主要罪行,即祸国殃民的罪行写出来就行了。其他小的罪行不一定写那么细。不在于列多少条罪行,关键在于他们祸国殃民、阴谋政变、篡党夺权。
邓小平关于两案审理基本原则的讲话,得到了中央常委的赞同。
1980年3月底,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了两案审理问题,作出以下决定:(1)两案领导小组对案子抓到底;(2)中央政法委抓两案审理的程序,要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3)对“四人帮”专案要专门组织一个预审班子,由公安部负责。
9月4日和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制订了两案审理方案,准备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核。
9月8日,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胡耀邦等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听取彭真的汇报。彭真说:十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边是黄、吴、李、邱加江腾蛟,江腾蛟是“三国四方”会议确定谋害毛主席的指挥官。一边是“四人帮”加陈伯达,陈伯达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都分不开。五加五共十个人。送常委的起诉书(草稿),拟判十个人,除江腾蛟外,九个都是举世瞩目的。其他人另外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批陆续审判,十个人判了,其他人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彭真接着说:“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问题都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历史问题也不涉及。”
彭真提出:“何时审,请中央决定。我主张尽快审判。”
听完彭真的汇报,邓小平说:“这个起诉书可以用。不能有一丝虚假,不能侥幸。这次会议后,要扩大范围,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邓小平还交代:“这两个案子不要低估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过,林彪是掌握枪杆子的,比笔杆子不会差。黄永胜等人有功,量刑可以轻一些,不能减罪。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
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制了起诉书,确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十名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提起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其他人犯另行处理。
起诉书列举两个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等四大罪状,共48条罪行。起诉书指出:他们所犯的罪行都有大量确凿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特别检察厅确认,十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在北京市正义路1号正式开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
江华宣布:对本案十名被告人,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由第一审判庭审判的被告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二审判庭审判的是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为了做到依法审判,特别法庭早在11月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给十名被告时,就告知他们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被告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先后提交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江青起初要求委托律师辩护,她要求给她推荐的律师代她在法庭上讲话和回答问题,这个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江青放弃了对辩护律师的申请。其他四名被告没有提出委托律师的申请。特别法庭向提出要求的被告推荐了来自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富有经验的律师。从11月13日起,被委托或法庭指定的律师开始同被告接触。
从1980年11月20日开始开庭,到1981年1月25日正式判决为止,审判前后经过两个月零五天。其间,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开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调查阶段,特别法庭共进行了33次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的10名被告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调查,当庭核对证据。特别法庭审查了各类证据873件次,当庭向被告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证词共651件,通知和传唤证人和受害人49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特别法庭共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保证了十名被告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姚文元讲了7点意见,王洪文作了1次辩解,陈伯达讲了约1小时,黄永胜讲了约3小时,李作鹏对3个问题作了辩解,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都表示低头认罪没有辩护,张春桥在法庭辩论时始终不语。
在法庭辩论中,10位律师恪尽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律师甘雨霈、傅志人在辩护词中说:陈伯达早在1970年庐山会议时就已经被揭露,此后六年时间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一系列重大罪行,陈伯达都没有参与。
律师韩学章、张中在辩护词中说:起诉书控诉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法庭调查,已经证明张春桥、王洪文是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策动者,被告人姚文元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在辩护词中说:吴法宪对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因此,他对林立果的这些反革命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
律师张思之、苏惠渔在辩护词中说:李作鹏向黄永胜密报了毛主席南巡的谈话,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目的是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参加了杀害毛泽东和南逃广州、分裂中央的阴谋策划活动。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第一、第二审判庭分别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江青因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庭,就没有再给她陈述机会。
张春桥始终不语。
姚文元表示:原来准备要讲的,就是刚刚在法庭辩论中讲的那几点。王洪文表示:认罪,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的路。
陈伯达请求对他宽大处理。
黄永胜说:“惟有赭衣供庾病,不曾涓埃答人民。”
吴法宪表示:认罪,希望给自己一条悔改自新之路。李作鹏陈述了四点意见为自己辩护。
邱会作向法庭宣读了认罪书。
江腾蛟表示:老老实实认罪伏法。
这样,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终结后,审理阶段就结束了。此后,特别法庭休庭,准备作最后的判决。
1981年1月,特别法庭全体审判人员依法开始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进行评议。
特别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1月23日作出判决,并拟就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以及31名审判员共同签署的“特法字第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1月25日上午,特别法庭开庭,进行公开宣判。江华庭长、伍修权副庭长向十名被告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特法字第一号”判决书。
特别法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
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和已经死亡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部长)、康生(原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顾问,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叶群(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林彪之妻)、林立果(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林彪之子)、周宇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特别法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事实,确认各自应负的刑事责任如下:
一、被告人江青,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为首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江青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首要分子。江青对她所组织、领导的反革命集团在十年动乱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颠覆政府、残害人民的罪行,都负有直接或间接的责任。被告人江青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二、被告人张春桥,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同江青一起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十年动乱中,张春桥是向人民民主专政实行夺权的肇始者和自始至终的煽动者、策划者,对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危害。被告人张春桥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
三、被告人姚文元,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姚文元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姚文元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四、被告人王洪文,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王洪文积极参与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王洪文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伤人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五、被告人陈伯达,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陈伯达积极参与林彪、江青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陈伯达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02条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六、被告人黄永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黄永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黄永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七、被告人吴法宪,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吴法宪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吴法宪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八、被告人李作鹏,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李作鹏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李作鹏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九、被告人邱会作,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邱会作积极参与林彪夺取最高权力的活动。被告人邱会作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第92条阴谋颠覆政府罪,第138条诬告陷?害罪。
十、被告人江腾蛟,以推翻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被告人江腾蛟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8条积极参加反革命集团罪,第93条策动武装叛乱罪,第101条反革命杀人罪(未遂)。
特别法庭根据江青等十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0条、第92条、第93条、第98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38条和第20条、第43条、第52条、第53条、第6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判处被告人江青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张春桥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姚文元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王洪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被告人陈伯达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黄永胜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吴法宪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李作鹏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邱会作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判处被告人江腾蛟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以上判处有期徒刑的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日期,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以上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十名主犯的审判结束以后,1981年3月6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情况报告。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工作表示满意。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的任务已经胜利完成,现决定予以撤销。”
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工作胜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