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谈判中,买卖双方一般都要虚构一些条件和理由,来诱惑对方,比如在此例中,实际情况很可能与他们所说的相反,假如一方不能正确把握对方的情况时,就很可能屈服于对方的虚假论证。
我国一家大型企业即亚赤公司,在引进欧梅公司设备的过程中,谈判组负责人、公司总经理,不重视对方的圈套,随意超越谈判的逻辑程序,致使我方遭受令人震惊的损失。
不要为突如其来的不幸而苦恼。因为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留也留不住。
——[古希腊]伊索按谈判的逻辑程序,引进设备的商务洽谈,本应是行情调查研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先,实质性章程在后。由于我方经理缺乏谈判经验,把急于购买欲告诉对方,使对方借题发挥,施展才华。当我方要求对方提供设备样品、技术资料、项目建议书时,欧梅公司谈判代表仓尔说:
“经理先生,我们的设备是80年代的新产品,销售前途十分可观,得到各国用户的一致好评。”
说着,仓尔掏出一张星罗棋布的世界地图,声称这是欧梅公司产品经销的国家和地区。接着又说:
“且不说这些,贵国有许多省、市也同我们签订了此类产品的合同。再说双方是合资办企业。假若设备落后的话,损失是不可低估的。你说对吗?贵方若不在意,还是先签订章程、协议、合同吧,这样,贵方订的设备就稳拿了……”还有一连串的问题想说,但没有说。
不订合同就拿不到货,这个老狐狸的手腕还真棒,我方经理很快被说服了。于是,双方草草签订了章程、协议、合同。
由于是先签章程后议价,在以后的三轮价格谈判中,卖方的要价沿直线上升,从612万、700万元到第三轮谈判时上涨到750万元,后来竟又提出850万元。这一要求遭到我方总工程师的据理反驳:摆具体数据,说明对方产品价高。但他仍是招招紧迫。在总工程师不在时,他设私宴款待总经理。酒足饭饱后,仓尔说了一番极为动听的话:
“在我们欧洲,总经理的权力是很大的,独揽天下。贵国不是提倡学习西方的管理经验吗?你经理的气魄早就该大显神威。”这话说到了总经理的心坎里,他连连点头称赞。仓尔趁热打铁:
“我们彼此已是朋友了,请朋友助一把力,这850万元,经理拍板定了吧!用贵国一句名言,来日方长后会有期。
喝得迷迷糊糊的总经理写上了自己歪歪斜斜的名字,签了极不合理的合同。
经过这种谈判购置的设备,结果如何?
第一,无技术资料,无操作说明书。短缺设备和配件51件。
第二,锈蚀严重,质量差。有20多种部件腐蚀,有些是劣质品。
第三,型号规格不符。不少部件的功率、型号均与合同标准不符。
当然,后来我方要求赔偿,经过长期地争取,终于追回了一笔巨款,避免了更惨重的损失,然而,如果当初能够正常地按照逻辑程序,抓住谈判中的机遇,把握谈判的每一个环节,损失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欧梅公司方面在谈判中多次施展了诡辩手法:
一是改变谈判程序,事先签订章程、协议合同,后进行价格等方面的谈判。按正常谈判程序,签订合同是最后一个谈判环节。先签合同后谈判,在逻辑上是先作结论后论证。
二是虚拟前提,声称欧梅公司中的产品没有问题,远销世界各地,包括中国各省市。这一事实是需要澄清的,不能仅凭自己的嘴巴讲得天花乱坠,尽善尽美。
三是或然推理,就算欧梅公司的产品真的远销世界各地和中国各省市,也不能必然保证它销给亚赤公司的产品就没有问题。
四是抓住亚赤公司总经理好虚荣的心理弱点,同时施展手腕,以达到欺骗的目的。
这最后一点对于许多中国企业的领导人是特别有效的,他们对经营谈判是一无所知,但不懂装懂,官气十足,权势欲和虚荣心极强,外国商人,尤其是日本商人经常利用他们的弱点,以卑词厚礼,拍他们的马屁,把他们弄得不知东西南北,做出有损于国家利益的蠢事。
有一位顾客想买一件皮袄。他对售货员说:
“这皮袄我倒十分喜爱,但是它怕雨水吗?”
“当然不怕啦。”售货员说:“难道您见过打雨伞的兔子吗?”
售货员在这里使用了两个省略式的充足条件假言推理,将其恢复,则可表示为下:
(1)如果兔子怕雨,则兔子打伞;
兔子不打伞;
所以兔子不怕雨。
(2)如果兔子不怕雨,则兔皮做的皮袄也不怕雨;
所以,兔皮做的皮袄也不怕雨。
不要把新掉的眼泪浪费在昔日的忧伤上。
——[古希腊]欧里庇得斯很显然,这两个推理的前提都是虚假的。不管兔子怕不怕雨,它都不会打伞,因此“兔子怕雨”构成“兔子打伞”充足的条件,从“兔子不打伞”自然也推出“兔子不怕雨”;同样,第二个推理的过程也不严密,因为兔子不怕雨并不等于兔皮袄也不怕雨。售货员本人不知道是否违反逻辑推理,但他故意反常识,构成前提虚假的推理,形成一种幽默,以便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更好的把商品推销出去。
一个做机器生意的人,他承包了太空公司机器方面的工作,想以较低的价格分包给其他商人。于是每一个投标者来拜访他时,都会看到手头的竞价单。投标者看到这张竞价单后,都愿出更低的价格来得到这笔生意。殊不知这张竞价单乃是买主故意放在那儿的,他托辞离开房间几分钟让卖主无意中看见这张单子。卖主们知道买主一定要上竞价单的当,于是都把价钱压到竞价单上的价格以下,以便把自己的机器产品推销给这个买主,殊不知这正好中了买主的圈套,使买主得到一笔可观的钱财。
在这个事例中,买主早已看透了卖主的心意。
如果我不出比竞价单上还要低的价格,我就中不了标;
我要中标;
所以,我要出比竞价单上还要低的价格。
这是一个充足条件假言推理,但买主却在其中预设了一个虚假的但对他大大有利的前提即竞价单上的价格,这一妙计是买主故意安排的,并以极其绝妙的方法让卖主主动乐意接受。由此类可知,商业谈判中,诡辩者可以利用形式逻辑的某些形式来为自己服务。
为了刺激对方的购买欲,有的卖方说:“货不多,欲购从速,因为该产品唯独我们一家工厂生产。此产品价格合理,目前已有不少谈判者准备购买这儿的产品,而且与我们准备订合同;据说,这种产品×月×日要涨价,如果你们在×月×日以前给我们订单,以后在实行提高后的价格,那时就要多花一笔钱买同样的东西……”
买方为了激发卖方的成交动机,也会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同卖方讨价还价:“你厂生产的这种产品的质量、规格、包装和另一卖主的产品基本相同,其他卖主的价格比你们产品的价格低。如果你们在产品价格上不做出让步,我们就只能求购其它厂家的啦……”
在经济谈判中,买卖双方一般都要虚构下些条件和理由,来诱惑对方,比如在此例中,实际情况很可能与他们所说的相反,假如一方不能正确把握对方的情况时,就很可能屈服于对方的虚假论证。因此,对付这类诡辩,一是谈判者本人要有较高的心理素质,沉着镇定、从容冷静,二是在谈判前,要对对方的市场行情等一些其他方面进行了解,如果双方都是谈判老手,双方都使用上述诡辩术,那么胜负就取决于对对方虚假论据的驳斥了,也即取决于双方对实际情况的了解。
世界上第一位女大使柯伦泰,凡乎掌握欧洲各国语言,曾经被任命为苏联驻挪威全权贸易代表。一次,她和挪威商人谈判购买挪威鲱鱼问题,挪威商人要价高,她出价低,挪威商人深谙贸易谈判的诀窍:卖方喊价高得出人意料,买方通常也随着升高,再和卖方讨价还价。柯伦泰懂得这一点生意经,只肯以低价成交,她知道在谈判不致破裂的情况下,通常能受到良好的效果。她坚持出价要低、让步要慢的原则,取得了和挪威商人讨价还价的余地。买卖双方在激烈的争辩中,都想要对方做出让步,结果使谈判陷入僵局,正当谈判将要破裂之际,柯伦泰空然无条件让步说:
“好吧,我同意你们提出的价格,我担负这个后果,我愿意用自己的工资支付差额。但是这自然要分期支付,可能要支付一辈子。”
柯伦泰这两句话,在这场价格争议中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听了这两句话,挪威商人都目瞪口呆面面相觑,然后一致同意将鲱鱼价格降低到最低标准。
柯伦泰表面上同意了对方的价格,但却给对方提出了一个他们无法解决的难题:用柯伦泰的工资以分期支付的方法来补偿双方的价格差额。这一难题在逻辑上是很难成立的:(1)柯伦泰本人就是苏联驻挪威全权贸易代表,有权决定这项贸易,所以说他把第三者作挡箭牌是巧妙虚构的;(2)就算这是事实,但她将挪威商与苏联政府之间的贸易谈判转换为挪威商人与自己(作为私人)的谈判,这实际上转换了论题,使一场双方平等的贸易谈判变成一种假想的、不平等的、根本无法构成的经济关系。
心心相印的人,在悲哀之中必然会发出同情的共鸣。
——[英]莎士比亚挪威商人之所以立即就作出了让步,并不是理论上的说服,而是接受了柯伦泰论证中的一种心理暗示:你们怎么忍心让我的工资来弥补你们的差价呢?你们好意思吗?或者是另外一种暗示:你们瞧!为了做成这笔交易,我个人宁愿付出这么大的牺牲,难道你们就不能让让步吗?你们还有没有一点男子汉的气魄?还有其他种种暗示,这使得挪威商人出于自尊心或绅士风度之类的心理而接受了柯伦泰提出的低价格。其实,柯伦泰不过是施展自己的谈判绝技罢了。
某游客想买一件救生衣,而新的救生衣一般价格为50美元,商贩在他的私人货摊上出售一件救生衣的价格是38美元。有一位购买者竟把价格降到20美元,商贩当然不乐意接受啦。这一游客目睹了这个过程,便心生一计,隔了一段时间,他若无其事地走到这个商贩的妻子面前,好像无意让商贩听到似的,问道:“请问这位太太,我想买一件新的救生衣,记得前些时候,我只花了25美元就买了一件新的,您知道那推的位置?”说完,他好像忽然注意到这个摊位上的救生衣。然后有礼貌地问商贩,能否以25美元把救生衣卖给他。他说他要买一条40米长的赛艇付款,他的妻子和孩子们几乎要饿肚子,如此等等。说完后,他们都笑了起来。商贩唠唠叨叨地抱怨说,这样卖,简直要把本钱赔光,无奈还是以25美元的价钱把救生衣卖给了这位游客。
杰克想买几条好烟,在经过一个烟摊时看中其中的“KENT”牌香烟,于是杰克开始跟卖主谈判。
“您这香烟怎么卖?”
“7元钱一包。”
“假如我想多买点呢?”
“如果买得多的话就6元8角一包。”
“我在那边烟摊上看到零售价才6.8元。”
“不会的,我们的价钱一样,如果你认为那边价低,你可以买去。”
“让我看看您这烟。”我拿过一条香烟装出一本正经的模样,而自己根本就不知道好坏,过了一会儿他说:“您这烟似乎是假的。”
“怎么可能呢?这是真烟。”
“请您打开一包看看。”
他打开一包烟,杰克抽出一支,指着烟丝对他说:“您看这烟丝,黄中带黑,真的‘KENT’烟烟丝是金黄金黄的。”
杰克装腔作势地抽了几口,说:“你抽抽这烟是什么滋味。KENT烟应该有一种清凉感。”
烟贩终于经不住杰克的再三攻击,认为自己买进了假烟,还说一些上当受骗的话,而杰克则乘虚而入,以50元一条买五条烟。某市甲啤酒厂,每年生产近1万吨啤酒,远远供不应求。但受各种条件限制,还不能扩大生产规模,乙单位认为这是个好买卖,想投产,便去甲啤酒厂谈判,并且想得甲啤酒厂给予技术帮助,并保持公平竞争。甲啤酒厂厂长听明来意后,脱口就说:“我们这个月就进口荷兰设备,这样生产就可翻两番,不仅可以供应本市,而且还可以外销。”乙单位听后,回去就决定不投产了,认为即便投产也竞争不过甲厂。同时甲啤酒厂厂长身感担忧,立即决定扩大再生产,避免被其他的厂家挤垮。
在这三个例子中,都有人使用了虚拟论据,第一个例子中,游客虚拟了“我只花了25美元就买了一件新的”。第二个例子中,买主接连虚拟了四个论据;第三个例子中,甲厂厂长虚拟设备、扩大生产。他们都能顺利地实现自己的理想。在经济谈判过程中,买卖双方为了使对方向自己让步,都虚拟论据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卖方夸大自己产品的质量,或者说进价如何如何高,标价如何如何低,相反的,买方也不惜虚拟论据压低价钱,甚至先出一个让卖方满意的假价钱,使其把其他买主打发走,然后再与卖主讨价还价。这种方法可以称为“虚拟证据探测法。”由于它往往是在人们尚不明真相时使用的,所以成功的可能性相当大,应付这种策略的方法是,自身业务要熟,知识面要广,谈判要慎之又慎,警惕有人怀此企图,对于对方所提供的信息要仔细考究,不要信以为真要认真地加以反探测,辨明真假,针对其计谋实行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但最根本的是在谈判中要用事实运用谈判前的准备的相关信息资料,对对方的计谋一一驳倒。
同情是把两面有刃的利刀,不会使用的人最好别动手。
——[奥]茨威格虚拟论据探测法只是作为谈判中探测对方虚实、讨价还价的一种策略。它与纯粹用假证据来进行的经济许骗活动是有根本区别的。
某机器销售商对其买主说:“贵方是我公司的老客户了,因此,对于贵方的利益,我们理所当然的应该关注。现在我们已获悉,在今年年底前,我方经营设备的市价将要上涨。为使你方在价格上免遭不必要的损失,我方建议:假如你方打算订购这批货,要求在半年到一年内交货,还是趁此机会把货订下,在订货合同上将价格条款按现价确定下来,这份合同就具有了价格保值的作用,贵方又有何打算呢?”若此时市价确实有可能上涨,这个建议就会很有诱惑力。为使买主相信这是一件对双方有利的事,该销售商又补充说,这事若早日定下来,对于卖方妥善安排投产,确保准时交货也是有利的。见买方还犹豫不决,踌躇不定的样子,该销售商似乎看透了他的心思,忙说可以随时撤销合同,当然,必须是提前90天通知我公司使我方对供货问题另作安排。买主听后觉得他说得有道理,就决定同意签署这个“价格保值合同”。
根据论证规则,在证明中所使用的论据必须是真实;如果在证明中使用了未经证实的证据,即使用了其真实性未经证明的论据,那就犯了的错误,也就是说,证明的人凭主观想象,确认自己的理由和事实是天经地义的真理,而事实上,这些事实和理由的真实性是未加证实的。
这个例子中的机器销售商就是运用预期理由,布置了一个很巧妙的圈套,然后一步步将对手拉进这个陷阱。这策略可以称之为“预期理由诱惑法”,它很具迷惑性,看起来似乎照顾了买方的利益,事实上却大相径庭:
第一,买方原本可以得到更多的利益的,如可争取在各项经济、法律上的优惠条件和让步,在这种情况下,因缺乏对包括价格在内的各项合同条款从头到尾地进行仔细认真的谈判而未得到。他完全处于被动只好按照对方的圈套去做,很难作大的修改或补充。
第二,由于合同订得仓促,很多重要的问题会被忽视。比如,与所订购设备或主机有关的其他辅助产品,配套元器件以及技术服务等,买方是否都需要;即使需要,由卖方所提出的供应方式、供货数量等是否符合卖方的最大利益?其结果是买方附带地购买了一些自己根本就不需要,质量并不优的产品,或者签了一个租金过高的租赁合同。
第三,买方为了抓住时机,往往顾不上请示其上司或征得同意就“果断”拍板,而合同的实际执行要等到很久以后,这样,合同所包含的一些潜在问题不会即刻暴露出来,一见它们暴露出来,就望尘莫及啦。
若要破解此法,必须坚持以下两点:
第一,谈判的目标、计划和具体步骤一经确定,就根据自己的目标去做,不要为其他因素所左右。该讨价还价者坚决讨价还价。
第二,不要相信双方的预期理由,更不要受预期理由的时间限制。从容不迫在这种场合对买方非常重要,买方坚持得越久,卖方所作让步就越多。
在谈判甲方问到谈判乙方他们厂产品质量如何时,乙方把本厂的产品同同类产品作了比较,质量确实超过这几个厂家的产品质量然后得出结论说:“我们厂的产品,质量是全国最好的。”
我们还常常可以在谈判桌上听到以下词句:
“这已是我们能够让步的最后价了。”
“这些年来,今年是价格最低的一年。”
“我们厂的价格是全市最低价。”
“我们能够为您提供最好的服务。”
每当这些话出现之前,总会把一些似乎很充足理由和事实摆在你的面前。
有一种诡辩方法叫做“以偏概全”,这是对不完全归纳推理的歪曲和夸大,即从只有或偶然性的前提中得出必然的结论。商业活动和商业谈判中这种现象是很常见的。选取某一个或几个例子,来证明某一论题,同时忽略或有意掩盖与之相反的事例。对于统计数字,不能信以为真,因为一些统计数字往往是以随机抽样为基础的、带有很大的“以偏概全”的嫌疑,因此应当小心应付,要根据一些事实加以反驳。
同情有点像吗啡,它起初对于痛苦确是最有效的解救和治疗的灵药,但如果不知道使用的分量和停止的界限,它就会变成最可怕的毒物。
——[奥]茨威格不过,使人难以置信的是,当年硬壳虫乐队是靠这种诡辩技术打开销路的。早在他们这个乐队尚不为公众所知的时候,他们的经纪人布赖恩·艾泼斯坦就已透彻地看到他们发展前途。硬壳虫乐队最初只是在利物浦地区有些影响,他们的唱片还挤不进全国畅销唱片目录。布赖恩·艾泼斯坦决意改变这种局面,他把一批代理人派往全国各个编制唱片目录的城镇。他们在同一时间里到处购买硬壳虫乐队的唱片,从此该乐队在乐坛上名声大振。硬壳虫乐队的声望轰然一下上去了,而且,硬壳虫热还成了世界性现象。这项策略的结果之一,竟是使英国有一、两年能借此平衡国际收支。
一批代理人故意在同一时间到处购买硬壳虫队的唱片,这只是有意制造的特殊情况,但却巧妙地给人们制造了这样一个印象:该乐队是全国独一无二的,其唱片已成为全国畅销唱片了。就此,该乐队很快达到、自己的理想。
某染化厂同某化工厂订了一个供应合同,其标准件是一种体积大、重量轻、呈海绵状的化工原料,在交货期一栏,只写了“整个年度12吨”。结果化工厂在年初就把12吨原料全部运来,把染化厂弄得手忙脚乱,慌慌无主,因为染化厂的仓库最多只能放1吨料。于是,染化厂拒付货款,理由是:不是要对方一下子送12吨,而是每月送1吨。但化工厂按合同办事:“整个年度12吨,”合同上并无每月送一吨的条款。双方争执不下,诉诸于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效的,染化厂被迫无奈,只有收货。
模棱两可、含混不清,是思维不确定的主要表现,是思想上违反逻辑的一大顽症。但在商业谈判中,有些人就会利用这一机会设下陷阱,谋取高额利润。这一点,常常表现在合同的签订上。造成上述经济纠纷的原因,是由于染化厂在签订合同时,没能把交货期明确、具体地表达出来,而采用了“整个年度12吨”这一模棱两可的语词,致使双方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理解这个概念的含义。化工厂就利用这种模棱两可达到了减少库存的目的。
甲方(批发公司)与乙方(被服厂)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规定乙方于1980年1月底为甲方生产上海式泡沫夹克衫3300件,男式1800件每件28元;女式1500件,每件27元,总值90900元。1980年1月中旬到货2690件,甲方抽检发现,泡沫光泽不明,加工质量差,款式也不符合他们的要求,为此甲方提出拒付其中900件,货款25200元,于是甲乙双方为这批夹克衫的质量问题争执不休。经调解,甲方承担损失的70%,乙方承担30%。
在这个实例中乙方利用了“上海式泡沫夹克衫”这一概念的含混性,获取了高额利润。因为合同中没有关于泡沫光泽加工质量、款式等方面的详细规定,而只是泛泛地提到“上海式泡沫夹克衫”——确实,那些产品质量低劣,但无疑也是“上海式泡沫夹克衫。”
一个人的同情要善加控制,否则比冷淡无情更有害得多。
——[奥]茨威格某机械厂与外商订立的出口机床合同,关于噪音标准按外商意见规定为“悦耳为标准,交货时正逢国际市场滞销,外商便以’“噪声过大”为理由退货。在这里关于出口机床的质量标准没有具体规定,而外商所说的“悦耳”这个概念是不确切的,不是质量条款中的术语,因此,外商得以偷换概念、随意解释;单方面撕毁了合同,使某机械厂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概念必须明确、具体。两个企业因经济合同中的某一概念的差异,造成的后果常常出乎意料,无论在我国还在国外,都是屡不鲜的。尤其是关于质量的条款,常常出现这类模棱两可的概念,即用抽象的概念作为质量标准,而缺乏准确、具体的数量标准。一种质量标准只有当它获得数量规定时,才能清清楚楚地看到。在上例中,外商正是利用“悦耳”一词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进行诡辩。对于这类诡辩,根据合同是无法驳斥的,向法院诉讼也只是杯水车薪,无济于事的。
广东省的某单位与港商签订的一份买卖矿渣的协议。数量条款是这样写的:“港方每天拉一车,每天拉一次,共拉十天。”开始港方是用翻斗矿渣,第二天改用小卡车拉,第三天改用大卡车拉,每天的运量增加了五倍。这个单位的谈判人员感觉到不对势头,去和港方交涉,说怎么你们的车子越来越大,我们受不了。港方拿出协议说,这上面明明白白写着“每天拉一车”,我们是每天拉一车呀,没有违反协议呀!说得这个单位的谈判人员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结果仅此一项,该单位损失极大。
这个例子说明,在经济谈判和经济合同中,数量标准和数量条款要精确;如果数量概念含含糊糊,就可能被对方钻空子,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数量要准确,即一方面需要精确的计量单位和科学的计算方法,使表达数量的概念准确、科学。在经济合同中,经常有谈判人员犯上例中的错误,把计量单位写成“框”、“车”、“桶”等,但“筐”是多大的筐?“车”是多大的“车”?“桶”是多大的“桶”?这些都不是科学的计量单位,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万不得已使用时,要尽可能对“筐”、“车”、“桶”等概念作出限制,指出是什么筐、什么车、什么桶,以免在计量单位发生纠纷。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买一批原材料的合同。合同规定:“一月内交货,卖方交货后,买方在一月内将货款汇给卖方。过期付或过期交货造成的损失由违约者负责。”合同签订后没几天,甲方收到乙方寄来的提货单,但由于乙方用的是“慢件”形式托运,甲方两月后才提到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理由是:合同上写明“一月内交货”、而甲方两个月后才到货,应作“逾期汇款”。双方争执不下,只好由有关部门出面调解。
在这起纠纷中,双方好像理由都十分充足,但从逻辑角度分析,双方都没有遵守合约,都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双方对“交货”这一概念理解不一致。甲方把“交货”理解为甲方到乙方交来的货,乙方仅仅到火车站托运出了货物还不算交了货。既然甲方两个月后才收到货,按合同乙方当然就“逾期交货”了;乙方的货没有交到不付给乙方款是正当的。因而甲方也就不是“逾期汇款”。这样看起来甲方似乎稳操胜券了。但乙方说起来也同样振振有词,因为乙方把“交货”理解为只要货物交火车站托运了,就算交货了。当然这不是“逾期交货”;交了货而在“一月内”没收到甲方的汇款,按合同甲方当然是“逾期汇款”了。这起经济合同纠纷给我们重要的启示:任何一个谈判者必须自觉运用同一概念,保持每个概念自身的同一,千万不要“混淆概念”,切忌不要使用一些不准确的概念。
三十年代,香港发生了一件闻名中外的敲诈案。英国人威尔斯蓄意敲诈生意兴隆的茂隆皮箱行,他向该行订购了皮箱三千只,价值港币二十万元。合同规定一个月按质交货,逾期不交则卖方向买方赔偿50%的损失,一个月后,茂隆行按时交纳货物,但威尔斯却以皮箱中用了木料为提出诉讼,声称用料有假,质量不实,港英法院企图判茂隆行经理冯灿诈骗罪,在这种情况下,冯灿请了香港著名的律师罗文锦为自己辩护。在一次法庭辩论中,罗文锦从衣袋里掏出了一只金表,问法官:“请问这是什么表?”法官说:“金表。”罗文锦说:“这金表,除壳镀金外,机件都是金制的吗?”众人答:“不是。”罗文锦说:“由此可见,茂隆皮箱行一案是原告无理取闹,迫切向别人敲诈勒索罢了。”罗文锦重量的有力辩护,驳得威尔斯哑口无言。最后,法庭判处威尔斯诬告罪罚款5000元。
威尔斯显然在进行诡辩和敲诈,他用的方法是主观地而又似是而非地把“皮箱”解释成“全用皮做的箱子”,从而偷换了“皮箱”概念的客观内容。罗律师出色地运用归谬法和类推法驳回了这一诡辩:
如果其中有木料的皮箱不是皮箱,那么其机件不是金制的金表就不是金表;
应当善于原谅弱点,甚至原谅恶习,应当善于同情,而不是善于严惩。
——[苏]罗佐夫事实上,其机件不是金制的表是金表;
所以,其中有木料的皮箱是皮箱。
有一次,日本新日铁公司给我国宝山钢铁公司寄来一箱资料,清单上写明资料有6份,但是开箱清点后发现只有5份,于是宝钢的同志就向新日铁驻宝钢联络组交涉,就此进行谈判。日方说:“我方提供给贵方的资料,装箱时都经过几次检查,遗漏是绝对不可能的。”宝钢的同志则说:“我们开箱时有多人在场,开箱后又经过几次清点,是在确实判定材料缺少后才向你们交涉的。”双方各执己见,谈判陷入僵局,结果是以失败而告终。
第二轮谈判开始后,宝钢方面首先列举了资料缺少的三种可能情况:或是日方漏装,或是运输途中散失,或是我方开箱后丢失,三者必居其一。
然后指出:“如果资料是在运输途中散失的,那么木仃不可能保持原形”现在木箱完好无损。
所以,资料是我方开箱后丢失的,那么木箱上所印的净重就会大于现有5份资料的重量;
现在木箱上报印的净重正好等于现有的5份资料的重量;
所以资料不是我方开箱后丢失的。
既然上述两种可能性都不存在,那么一定是日方漏装的了。宝钢方面的论证严密、充分。日方只得同意发电查询。查询得知,日方不得不承认是漏装的。
在这一例子中,日方断然否认漏装的可能性,其理由是装箱的要几经检查,因而不可能漏装。日方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因为即算经过几次检查,也不能绝对排除漏装的可能性。问题在于,日方的这一论证不太好反驳。宝钢方面第一轮谈判中所作的反驳,所用的事实理由说服力就不强,也就是说,这一反驳仍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正如对方的自信一样),而缺乏足以使双方都可验证的客观效力。如果谈判到此为止的话,那确实就成了“公谈公有理、婆谈婆有理”了。只有第二轮谈判中宝钢方面的证明才是无可辩驳的。
在谈判的摸底和磋商过程中,谈判人员常常以模糊性问题去试探对方,觅求对方信息。比如:“那样看起来好像不对,不是吗?”“成本看来似乎很高,不是吗?“你们能够做得比这个更好,不是吗?”等类似的问题。对于这些含糊不清的问题,谈判者应慎重作答或尽量回避或答非所问,最关键是要看清对方的用心所在。
面对对手强而有力的问题,谈判人员也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例如对方问:“贵公司财力情况如何?”你可以回答:“跟您做这笔生意绰绰有余。”你的财力状况告诉他了吗?没有。然而他却很满意,以为你的财力很好,事实上你却没有那么多钱,或者你不具备做这笔生意的财力,而且你同时还要去做几笔生意。再如对手问你何时交货,你感到交货困难,需要延缓,你便可以答“制成后交货”、“款到后不久交货”或者“随到随交”、“四季度交货”等。你用一些似是而非的语言来回答他,足可以让对手理解歧义,你可以取得主动权。作为反策略,对付这些模糊性回答,谈判者应该警惕,小心上当,要求回答得具体、明确,不能以含糊不清来应付。
如果你怜悯他们的浅薄,你就不会再为他们的行为而气恼。
——罗兰在经济谈判中,你不是为了敲诈勒索骗取钱财,诈骗对方,而只是为了争取成交,在对方可以接受的前提下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以及避免受到损害等等,也可适当地运用诡辩手法,如上文中提到的模糊提问和模糊回答,从逻辑学的角度看,这种手法是有意违反同一律、造成概念模糊。
有一家店铺出售肉丸子,并标明一半兔肉,一半马肉。由于价格便宜,生意非常热闹,但买主很快要求店主退货,理由是,这此丸子主要是马肉做的,很少能吃到兔肉的味道,但价钱却比马肉丸子高得多,店主振振有辞:
“本店讲究信誉,绝对不会卖假货。大家知道兔肉很贵,因此我们在一只兔肉中加入了一匹马肉,绝不多加马肉。”
某个西服店张贴一张告示:“本店重新装修,即日起减价100%,”减价100%不就是免费赠送这吗?市民纷涌而至进去一看,才知减价100%是把卖1000元的商品以500元卖出,有的顾客问店主:“这不是减价50%吗?”店主笑着回答说:“您以500元就能买到原来1000元的商品,这不是便宜了100%吗?”但买主都说只减价50%,他这样对顾客说:“现在只卖200元的东西过去也要卖100元,某商品由原来的几百元减到200元,对此绝大多数答都会说减价100%。这不是只减价了50%吗?”
这一类的诡辩可称为“数字诡辩”,其主要方法是在同一件事情使用不同的计算标准或计算方法。在第一个例子中,店主在“一半”这个概念上做文章,把一只兔子肉加一匹马肉算作是一半兔肉加一半马肉,真是贻笑大方。在第二个例子中,通常的也是正确的计算方法以降价前的价格作为基准来计算降价率,可店主却与此相反,以降价后的价格作为基准来计算降价率。第三个例子恰好相反,以涨价后的价格作为基准为计算涨价率而不是以涨价前的价格为基准来计算涨价率。这些都是一些地地道道的违背同一律的诡辩。
某甲走进食品店间面包价。店主人说:“八角一条。”某甲说:“我买一条。”继而又问土豆价钱。店主人答:“八角一斤。”某甲说:“我不要面包,换土豆。”某甲拿了土豆后,转身便走。店主人叫住他说:“你还没有付土豆钱呢?”某甲说:“我是用面包换的呀!”店主人说:“那请付面包钱吧!”某甲说:“可我并没有买你的面包呀!”
某县官派人拿着汇票去金铺,要买两锭金子,命金铺老板把金锭送到衙门来。县官问金店老板:“要多少钱?”老板说:“我照市价的一半计价吧!县官拿了一个金锭,将另一个还给老板。老板拿着等款,可县官却不愿意再付款。老板忍不住了,说:“老爷,请你付款吧!”县官说“金价款已经给你了。”老板说:“小人不曾收你的钱呀!”县官说:“你只要一半价钱,买两锭,我还给了一锭,不正达到你的满意吗?”
从前有一个好占便宜的人。有一天,他走进一家饭店,一看饭价牌上写着:“两碗面十个铜钱。他想了想,向店主人要了两碗面。当面端上来时,他看了看,装着一副不好意思的样子,对店主人说:“这面我不喜欢吃,给我换三个包子吧。”没想到这个店主人也是好占便宜的人,他想了想,就给他换了三个包子。
一会儿。顾客吃完包子,准备走时,店主人对他说:“你的饭钱一共是二十个铜钱,请付钱吧。”顾客问:“我付你什么钱?”店主人说:“你买面应付给面钱,你吃了包子应该付包子钱。”顾客说:“我没吃你的面,为什么付面钱。”店主说:“你吃了我的包子应该付包子钱。”顾客说:“我没吃你的面,为什么付面钱。”店主说:“你没吃我的……”顾客说:“我没买你的包子。”
店主对顾客是慌慌无主,束手无策。
这三个例子是同一类的,仅以第三为例分析之。在这个例子中,店主人和顾客都想用诡辩占对方的便宜,他们是出尔反尔,以牙还牙:“把买和吃这两个互相规定的行为,一会儿联系起来,一会儿割裂开来。当店主要收面条钱时他把买和吃割裂开来;当他要收包子钱时,又把买和吃联系起来。顾客则恰好相反:他要拒付面条钱时,他把买和吃联系起来;当他要拒付包子钱时,又把买和吃割裂开来。实际上,买和吃这两个行为在饭店特定场景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买了面条并且吃了,或者虽然没吃,但自己没有主动退掉,这才算完成了一次购买行为。因此,店主收面条钱,因为顾客没吃并且退掉了。另一方面顾客将面条换成包子并且吃掉了,就是完成了一次购买行为,包子钱理所当然要付,尽管没有口头上说“买包子”这三个字。两个人都是将概念与概念之间的关系加以主观的随意的领会,而否定了其客观内容。
怜悯是奉献给女性的致命的感情。
——[英]巴勒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