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分居就可以判离婚
法院不会因为分居时间长而判离婚。法院处理离婚案件,不是依据夫妻分居的时间长短,而是依据夫妻感情是否还有。而看夫妻感情是否存在,不能只看分居时间,而要看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等。所以,长期分居,法院是不可能判离婚的。
通奸姘居重婚没有区别
有些人以为,通奸、姘居和重婚没有区别,其实不然。重婚是指未曾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结婚。通奸是指一方和另一方已结婚的人(或两方均结婚)发生不正当的关系。姘居就是没有结婚便住在一起。通奸、姘居和重婚是违反法律的,应该反对。
警察的婚姻不能算军婚
警察不算现役军人,他们的婚姻不算军婚,这是错误的。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国家予以承认和保护。现役军人是指参加人民军队的所属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成员。
任何人可与外国人结婚
有人以为,什么人都可与外国人结婚,其实不然。从国家安全利益考虑,作了如下规定: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以及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不得与外国人结婚,所以并非任何人都可与外国人结婚。
再婚不能带走前夫遗产
有人认为寡妇改嫁不能带走前夫的遗产。寡妇改嫁时,有权将个人财产和继承的财产带走,如果她负责抚养孩子,还可将属于孩子继承的一份遗产随之带走。我国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及子女都是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当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非婚生子女没有继承权
有人认为,非婚生子女不具有继承权,这是错误的看法。非婚生子女是无辜的,他们继承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我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我国继承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当然,法律这样规定,决不意味着鼓励非正式婚姻关系的发展。
判刑的罪犯丧失继承权
有人认为判刑的罪犯丧失了继承权,这是一种误解。一般来说罪犯,仍可享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民事权利,它不因继承人的刑事犯罪行为而消除。但是,如他所犯的罪行是为了继承财产而犯罪,则其继承权就被剥夺。
上门女婿不能继承财产
有些人认为,上门女婿不能继承岳父母的遗产。女婿有无继承岳父母遗产的权利,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女婿在一般情况下没有继承权,但在特殊情况下有继承权,如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又尽了赡养义务的,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应承认女婿有继承权,列入第一顺序继承。
免予刑事处分不是处分
免予刑事处分是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的一种。它宣告被告人已经犯了罪,只是具备刑法规定的免除刑罚的条件,才免予刑事处分。当然,被判免予刑事处分的人,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本次的刑事处分不应当计算前科,所以不能认为免于刑事处分就是没有处分。
拘留和逮捕本是一回事
拘留和逮捕不是一回事。我国刑诉法第40条对逮捕人犯的条件做了规定:一是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三是确有逮捕必要,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以上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不应逮捕。拘留可分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拘留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司法拘留有两种情况:司法拘留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妨害诉讼活动,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另一种是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这两者根据不同的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方式。
罚金和罚款也是一回事
罚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它是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而罚款则是行政机关对于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者,依法强制执行的一种行政处罚,而且罚款数额有一定限制。因此,罚金和罚款的性质完全不相同。
生活博士: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变更姓名,应慎重对待,一般不要轻易变更。如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时,应按规定办理,即: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因此,名字不能随便改动。
不起诉免予起诉是一样
不起诉和免予起诉,许多人都以为没什么区别,其实,这是误解。免予起诉是检察机关本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由于被告人确有立功表现或其他原因,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刑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行为没有构成犯罪,或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所作的决定。因此,二者是不能混同的。
违法与犯罪同是一回事
很多人认为违法就是犯罪,其实不然。违法是一切违反国家的宪法、法律行为,其外延极为广泛。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特征: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必须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就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情节和程度是区分违法和犯罪的界限。违法并非犯罪,犯罪必然是违法,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劳教和劳改也是一回事
劳教和劳改的区别是,第一,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而劳动改造是刑事处罚;第二,劳教人员是一些危害社会治安尚不够判刑的违法分子,而劳改人员则是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第三,劳教期限最多为三年,而劳改期限最高可至无期徒刑:第四,对于需劳教的人,由大中城市以上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批,而对需劳改的犯人,则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因此,劳教和劳改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
坦白和自首性质差不多
坦白和自首在内容上虽有某些相似之处,但也有原则上的区别:1.自首是自动投案,坦白不是;2.自首是自愿接受审判,而坦白并非出于自愿;3.自首是主动交待罪行,坦白是被动交待罪行,但是,犯罪分子的坦白行为,毕竟也是一种认罪的表现。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坦白一般都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量刑时可以在依法定刑的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
处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常见有人对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这样的判决感到不解。虽然其生命权利已被剥夺,但有些权利并不因为生命权利的丧失而丧失。对其判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有人行使这些权利,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等于对他生前政治生命的否定。
缓刑犯不能享受探亲假
有人说缓刑犯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其实,这种说法是缺乏根据的。缓刑是我国刑罚执行上的一种特殊制度,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它的特点是,对犯罪人既判处刑罚,又免予关押,进行考察,在一定期限内保留执行的可能。对于缓刑犯,一般保留公职,不剥夺政治权利,更不剥夺人身自由。
犯罪拒不交待没法定案
有些犯罪的人拒不交待,以为这样司法机关就不能判他们刑,这是错误的认识。被告人口供不是主要的证据。我国刑诉法第35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对犯罪的人来说,只要司法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不管认不认罪,照样可以判他的刑。
意外事件要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造成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行为人对结果的发生,既没有犯罪的意图,也没有犯罪的过失,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所以既不能认为犯罪,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被迫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被拐骗参加犯罪不要负刑事责任,这是错误的。在共同犯罪中,确有人是诱骗参加犯罪活动的,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仍属故意犯罪,给社会造成了危害,只是其主观恶性较小,在整个犯罪活动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所以可依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打牌输赢少构成赌博罪
过年在家里打麻将,玩点带钱的游戏,这不是犯罪。刑法规定,行为人组织赌博或进行赌博的主要目的,在于非法获取财物。而有些人节假日为消遣与亲友打麻将等有少量输赢,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应认为是犯罪。但这种做法不应提倡,应进行劝阻和取缔。
生活博士:
律师的社会关系比一般人要广,这是个不争的事实,社会关系对于案件的影响是有的,但不是绝对的,极个别的有些影响,绝大多数都是没有的。
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
口头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这是不正确的。口头协议只要具备以下条件,都具有法律效力。首先,协议的成立必须是当事人双方完全处于平等的地位,确实出于自愿,任何带有欺诈或胁迫性质的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其次,协议内容不能违背国家的法律法令。再次,协议的签订,除需要公证的必须履行法定手续外,还须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或有关单位的证明。
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
与某件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是误解。实际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公民不论出身、成分,是否是当事人的亲属,也不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只要具备作证的条件,都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但在衡量其证言时,对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这点,应当加以斟酌,采纳其证言时需要慎重。
年龄小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我国刑诉法并没有规定一切年幼的人都不能作证。刑诉法第37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如十二三岁的中小学生,虽属年幼,但具有辨别是非和表达的能力,就完全可以作证人。当然,对年幼者要和蔼、温柔点,不要让他们感到恐惧。
犯罪分子已经不能算公民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就是说,我国的公民不仅包括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以及其他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也包括各类犯罪分子,所以说就算是即将要死的人也是公民。
无条件服从单位规章制度
因为制定规章制度是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许多企业理所当然地认为可以,员工必须无条件服从企业的规章制度,但正确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法律赋予企业此项权利的同时,也设定了相应的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主要包括三项:
1.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能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等相违背;
2.规章制度必须要经过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是职工代表同意;
3.规章制度出台后要公开告知员工。
以上三项条件缺一不可,如果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则其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的裁判依据。
未签订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仍受法律保护,企业要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也必须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应依法予以补偿;法律还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试用期内不签劳动合同或只签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保费。
员工辞职必需原单位批准
目前,许多企业和员工认为员工辞职,要得到单位批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其实,现行法律规定得很明确,员工辞职只需提前30天通知企业即可,没有其他条件。许多企业认为,如果员工辞职时不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纠纷而企业又只能放人,则岂不是损害了企业的利益?法律对此的回答是,如果员工辞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或与企业有未了纠纷的,企业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不能以此限制员工辞职。
违约金可由双方协商设定
许多企业认为,双方当事人也可自由约定违约金,只要双方对此签字认可就应有效。但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只能同两类员工约定违约金:一类是由企业出资招用、培训或者提供其他特殊待遇的员工;另一类是负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义务的员工。除此之外的员工,企业均不能与其约定违约金,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
企业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
很多企业认为企业有权随时对员工调岗调薪。而员工则认为调岗调薪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企业无权单方决定。对此,专家提示,首先,承认和保护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即允许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员工调岗调薪;其次,承认和保护的同时,也要防止此权利的滥用,比如滥用此权利来打击报复等;最后,为防止此权利的滥用,企业应对其调岗调薪行为举证说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由此看出,企业固然有权对员工调岗调薪,但这种权利却不是任意无限制的,企业仍应谨慎为之。
企业效益不好时就可裁员
法律对于企业裁员明确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这些限制条件是:1.裁员仅适用于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2.确需裁员的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3.裁员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其实,企业在效益不好想缩减人员时,如不具备“裁员”条件,则还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为好。
辞退员工欲加其罪找理由
许多企业都存在这样的自信,即如果想要辞退某个员工,总能想办法找到某个合适的“理由”。法律对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设置了一些条件。比如,因员工不服企业的辞退决定而发生争议需由仲裁或司法机构裁判时,企业应对其辞退决定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负举证责任,要求企业必须对其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全面、详细的举证说明,以证明辞退决定理由的“充分性”。在“充分性”方面如稍嫌不足,则该辞退决定就会被裁判机构撤销,其后果是恢复劳动关系,并赔偿员工自被辞退之日起至劳动关系正式恢复之日期间的工资损失。
生活博士:
律师是个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和年龄大小没有直接关系。在目前我国普遍存在,以前取得律师证书,退休后在从事律师职业的现象,这些律师年龄很大,但实际的律师工作却从事的不多。此外,律师一般是独立办理案件,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人员多少没有太大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