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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原文:“子贡问曰:‘有一言而可以终身行之者乎?’

子曰:其恕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 卫灵公》

译文:“子贡问孔子说:‘有没有一句话,可以让人一辈子遵照行事的呢?’孔子回答说:是恕道呀!它要求人们,自己所厌恶的事情不要强加给他人!”

在日常生活中,总要面对他人,怎样处理和他人之间的关系,古今中外在实践中总结出各种原则,其中有不少人类所共同遵守的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就是其中一个,它要求做事要以人们所共有的好恶之心为根据,自己不愿意做的事情不要强加给他人,这样将会是社会更加和谐。各民族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语言来表述这一法则,但都遵守这一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不仅儒家文化有“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明确表述,而且基督教文化和伊斯兰教文化及犹太教文化中也有各自的表述。基督教文化在《马太福音》里说:“无论何事,你愿意人家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待人”。伊斯兰教文化是这样表述的:“你自己喜欢什么,就该喜欢别人得到什么;你自己觉得什么是痛苦,就该想到对别的所有人来说它也是痛苦。”犹太教文化的表述是:“你不愿施诸自己的,就不要施诸别人。”佛经说,“在我为不喜不悦者,在人亦如是,我何能以己之不喜不悦加诸他人”。历史证明,不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不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这一规则都是一个被广泛认可、普遍接受的行为规则。

对于“己欲”和“他人”的表述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中还存在其他形式,至少还有下面三种形式:“己所不欲,施之于人”、“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己之所欲,不施于人”三种表述!

关于“己所不欲,施之于人”,是最为糟糕的一种情况!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表述最为精彩,他以人性本恶为推论的根据,在书中描写了一种所谓的“自然状态”,在那里人们就奉行“己所不欲,施之于人”的原则,最终导致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他写道:“人的自然本性是自私自利、恐惧、贪婪、残暴无情,人对人互相防范、敌对、争战不已,像狼和狼一样处于可怕的自然状态中。”它描述的自然状态虽然不一定真实存在,但他告诉我们“己所不欲,施之于人”对人类来说绝对是个灾难!下面摘录了《利维坦》中关于“己所不欲,施之于人”的精彩描述:

“因此,任何两个人如果想取得同一东西而又不能同时享用时,彼此就会成为仇敌。他们的目的主要是自我保全,有时则只是为了自己的欢乐;在达到这一目的的过程中,彼此都力图摧毁或征服对方。这样就出现一种情形,当侵犯者所引为畏惧的只是另一人单枪匹马的力量时,如果有一个人培植、建立或具有一个方便的地位,其他人就可能会准备好联合力量前来,不但要剥夺他的劳动成果,而且要剥夺他的生命或自由。而侵犯者本人也面临着来自别人的同样的危险。

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这并没有超出他的自我保全所要求的限度,一般是允许的。同时又由于有些人把征服进行得超出了自己的安全所需要的限度之外,以咏味自己在这种征服中的权势为乐;那么其他那些本来乐于安分守己,不愿以侵略扩张其权势的人们,他们也不能长期地单纯只靠防卫而生存下去。其结果是这种统治权的扩张成了人们自我保全的必要条件,应当加以允许。此外,在没有权力可以使大家全都摄服的地方,人们相处时就不会有快乐存在;相反地他们还会有很大的忧伤。因为每一个人都希望共处的人对自己的估价和自己对自己的估价相同。每当他遇到轻视或估价过低的迹象时,自然就会敢于力图尽自己的胆量(在没有共同权力使大家平安相处的地方,这就足以使彼此互相摧毁)加害于人,强使轻视者作更高的估价,并且以诛一儆百的方式从其他人方面得到同样的结果。”

对于“己所不欲,不施于人”,虽然从道德上讲通常不值得提倡,但实际上对社会并不会产生什么太大的实际危害,至少不会产生像“己所不欲,施之于人”这么大的危害!奉行这种道德规则的人,首先表现为气量狭小,自私自利!不过,“己之所欲,不施于人”有时也能起到正面作用,因为人的欲望有利于人发展的,有不利于人发展的,不如吸烟、吸毒对于有些人是“己之所欲”的,但如果“不施于人”是有积极意义的!

“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儒家思想都有明确的阐述,“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对“己之所欲,施之于人”的表述。但为什么唯独“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儒家可以终身遵照实行的呢?从道德伦理上讲“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是积极的表述,它要求人们主动帮助别人,成就别人,这一道德律令,一般人在实践中很难达到,只能事偶尔为之,或者根本就做不到,所以不可能成为“终身行之者”,这一要求只能是对圣人、非常人有效,因为只有达到圣人、非常人那种精神境界才能做到“己之所欲,施之于人”并且终身行之!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消极的,从反面来要求人们这样做,它是道德的底线,很容易被人遵循,所以可以达到终身行之!古人称一个字就是一言。钱穆说:“求能终身行之,则必当下可行者始是”。所谓的终身行之,必时时而行、刻刻而行,倘若将来才可行、才可做到的事情,就没有达到终身而行的尺度。人人都能做到而马上当下就可能行且终身而行的是什么呢?在孔子看来,不是仁、不是义、不是孝,而是“恕”。《中庸》说道:“施诸己而不愿,亦勿施于人。”尽己之心为忠,推己及人为恕。己所不愿,推即及人,则勿以施之于人。此为以己之心而度他人之心,正所谓“换位思考”是也。因之,朱熹方曰:“推己及物,其施不穷,故可以终身行之。”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说:“人们应该了解一句普通人都了解的自然法则——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孔子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强调人之内在自觉,无善恶之分;而霍布斯之自然法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则以人心恶为圆心而阐发的,重在人之外在行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是必然要求,是必须的,“己之所欲,施之于人”是或然的,不一定必须遵守!但它却代表着人类精神与道德的伟大与崇高!是我们应该追求的为人处世的最高境界!下面是密尔《论自由》中对人和人关系的论述。

“对于这个教义,如果有人认定它是“各人自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说法,认定它硬说人类彼此之间在生活中的行为上各不相干,硬说每人除非牵涉到自己的利害就不应当涉身于他人的善行或福祉,那就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毫无疑义,为着促进他人的好处的无私效劳决不需要有任何降减而是需要有大大增加的。但是无私的慈善尽能够找到其他工具劝使人们得到好处,而不必使用鞭子或板子,无论是扣紧字义来说的或者是借作比喻来说的鞭子或板子。若说有谁低估个人道德,我是倒数第一名;个人道德在重要性上仅仅次于,假如还能说是次于,社会道德。教育的任务也是要对二者作同等的培养。但是即便是教育,其运用也有借辩服和劝服以及借强制办法之区别,而对于已过教育时期的人,个人道德的教诲是只应以前一种办法来进行的。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帮助来辨别好与坏,应当相互鼓励来选取前者而避开后者。他们还应当永远相互砥砺,使其较高官能获得愈益增多的运用,使其情感和志趣愈益指向聪明的而非愚蠢的、升高的而非堕落的目标和计划。但是,不论是一个人也好,或者是任何多数人也好,都无权对另一个成年人说,为了他自己的益处他不可用其一生去做某件他所选定要用其一生去做的事。对于一个人的福祉,本人是关切最深的人;除在一些私人联系很强的情事上外,任何他人对于他的福祉所怀有的关切,和他自己所怀有的关切比较起来,都是微薄而肤浅的。”

“己之所欲,勿施于人”是从古至今世界各民族所共同遵守的原则,只不过对这个原则的解释是有所不同的!现代的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也提倡“己之所欲,勿施于人”,它是一项重要的立法原则,自由主义者认为,人性天然就是恶的,是自私自利的,是靠不住的,每个人都想获得自由,就必然产生各个人自由之间的冲突,为了保证每个人的最基本的自由得以实现就必须制定法律,以法律为后盾,要求“己之所欲,勿施于人”,从而达到个人自由的目的!这一推论过程从一开始就是功利主义性质的,我们之所以尊所“己之所欲,勿施于人”这个规则,完全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受到伤害!它是外在的,消极的,根本就没有为他人提供方便的高尚想法,但是不可否认,在客观上确实为他人带去了方便!这就是现代西方法学智慧所在之处!

儒家在“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规则中,强调这是一种道德自觉,毫无功利色彩,我们奉行这个原则完全是为了别人不受伤害,而不是从中得到什么好处!儒家的这个原则是建立在人性本善的基础上的,儒家认为,人类天生就是善良的,他不会为了自己的利益去伤害他人,当他人痛苦时我们会生出恻隐之心,所以人们会想象到,我不喜欢的,有可能会给别人带来痛苦,所以也不应该以此来对待他人!而且这种想法是天然的,不带利益色彩的。孔子就强调,人应该宽恕待人,应提倡“恕”道,唯有如此才能达到仁的标准。“恕”道是“仁”的消极表现,而其积极表现便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孔子所阐释的仁以“爱人”为中心,是一种无私的,不带功利色彩的爱,而爱人这种行为当然就包括着宽恕待人这一方面。孔子认为人应当以对待自身的行为为参照物来对待他人。人应该有宽广的胸怀,待人处事之时切勿心胸狭窄,而应宽宏大量,宽恕待人。倘若自己所不欲的,硬推给他人,不仅会破坏与他人的关系,也会将事情弄得僵持而不可收拾。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确实应该坚持这种原则,这是尊重他人,平等待人的体现。人生在世除了关注自身的存在以外,还得关注他人的存在,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切勿将己所不欲施于人。

仔细阅读前人的文字,我们或许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至于对他人有损害的行动,那就需要有完全不同的对待了。侵蚀他人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上没有正当理由而横加他人以损失或指害,以虚伪或两面的手段对付他人,不公平地或者不厚道地以优势凌人,以至自私地不肯保护他人免于损害——所有这些都是道德谴责的恰当对象,在严重的情事中也可成为道德报复和道德惩罚的对象。不仅这些行动是如此,就是导向这些行动的性情正当说来也是不道德的,也应当是人们不表赞同或进而表示憎恶的东西。性情的残忍、狠毒和乖张——这些是所有各种情绪中最反社会性的和最惹人憎恶的东西——妒忌,作伪和不诚实,无充足原因而易暴怒,不称于刺激的愤慨,好压在他人头上,多占分外便宜的欲望(希腊人叫做“伤廉”),借压低他人来满足的自傲,以“我”及“我”所关的东西为重于一切、并专从对己有利的打算来决定一切可疑问题的唯我主义——所有这一切乃是道德上的邪恶,构成了一个恶劣而令人憎恶的道德性格。这与前节所举只关己身的那些缺点是不一样的。那些缺点正当说来不能算是不道德,不论达到怎样高度也不会构成毒恶。它们可以算是某种程度的愚蠢或者缺乏个人尊严和自重的征证;但是它们只有在个人须为他人自爱而不知自爱因而背弃对他人的义务的时候才能成为道德谴责的对象。”(密尔《论自由》)

现在我们正在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而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一方面表现在法律上对这一原则的保护和贯彻,一方面表现为柔性的但更具长远意义的道德诉求,如果人人能从内心深处理解并赞成这一理念,在日常生活中遵守这一规则,和谐社会离我们就真的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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