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为止,行政学中直接以行政责任为主题的研究还不多见,但散见于不同研究者的研究成果中的相关论述却非常丰富。下面主要从西方和我国两个方面来考察不同研究者对此问题的研究和贡献。
一、西方学者行政责任研究概览
在西方历史上,探索和实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一直就是有志之士们的共同使命。负责任的政府首先让我们联想到“责任政府”这个概念。这一概念从来没能定于一宗。在《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责任政府是指“一种需要通过其赖以存在的立法机关而面向全体选民解释其所作的决策并证明这些决策是正确合理的行政机构;同时,它还须符合责任政府的一般定义的要求。”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责任政府”的解释是,“这个术语通常用来指这样的政府制度,在这种政府制度里,政府必须对其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负责,当议会对其投不信任票或他们提出的重要政策遭到失败,表明其大政方针不能令人满意时,他们必须辞职。”这样定义的责任政府,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意义上的)政府对代议机构的政治责任”。“责任政府”因此似乎成为约定俗成的“内阁制”或“责任内阁制”的代名词,但严格说来,责任内阁制只是责任政府的表现形态之一,三权分立下的总统制政府体制也是一种真实的责任政府。
宪政制度中的责任政府主要是一种实现政府政治责任的制度安排。由于习惯于将责任政府局限于责任内阁制,人们也将政府责任简单地等同于政府的政治责任。在议会制国家,政府经由代议机构产生,必须向代议机构负责,并间接对代议机构所要负责的对象即人民负责。在一些总统制国家,由于政府是直接经由选举产生,那么自然应当向选民负责,并在代议机构确定的法律框架内活动。就“人民主权”立场和“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逻辑而言,所有的民主国家至少在规范上都承认,公共权力必须最终对其“主人”人民负责。而且,政府所要承担的不仅是政治方面的责任,而且也是法律方面的责任、道德方面的责任。此外,在行政体制内部,为了保证负责任地行动,也需要根据等级结构来协调权力与责任、命令与服从关系。一句话,在规范意义上,民主的政府必须是负责任的政府,政府为其所行使的公共权力承担起广泛的责任。政治学领域的学者们主要从民主的规范性、建立和发展民主制度、民主治理的有效性等方面探讨了民主框架中的行政责任问题。这方面的著述汗牛充栋,不用赘述。
责任是民主治理的基础。“民主政体的原则之一就是受控制的责任政府这个概念。”在民主政治和法治制度高度发达的社会中,一直不乏对行政责任问题的追问和思考。在公共行政的文献中,对于何谓责任和怎样实现行政责任,无数的行政学者对此进行了长期的研究和思考,不断丰富和发展着这方面的知识传统。在威尔逊开创的传统中,“行政责任的问题可以通过把行政官员的工作界定为客观的和企业相似的——并且与政治完全分离的来加以回答。”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将行政责任——至少是行政的政治责任完全搁置起来。不过,威尔逊并没有忽视所有的行政责任问题,奥斯特罗姆将所谓“威尔逊范式”中对这一问题的主要观点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权力越是分散,就越是不负责任;或者换言之,权力越是一元化,它就会受到来自更为负责的单一权力中心的指导。”这种权力、责任与控制方面的问题,在韦伯的官僚制思想中,则与等级控制紧密联系起来,体现为依据一套稳定的、合理的、可预期的规则来保证命令与服从体系的有效性,提高组织运作的效率。
官僚制的理性效率和技术优势为自己赢得了生存空间,但也导致了官僚制不可逆转的膨胀。官僚制的当代发展表明,作为民主制产物的官僚制正逐渐发展出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并脱离政治控制的,而趋向于抗拒和销蚀民主控制的趋势。这种包含于行政责任范畴之中的责任问题,增加了对官僚制政治控制的需要。由于行政权力的膨胀和专横,弊病丛生的官僚机构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一个沉重桎梏。在这个背景上,公众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任的强大呼声,首先就反映到了公共行政学的研究中来。
在公共行政学发展的历史上,早期两位学者卡尔·弗里德里克和赫尔曼·芬纳对于如何保证行政责任的争论,提出了至今仍处于行政责任争论中心的一些关键性问题,“如今他们的对话已经成了关于内在约束和外在控制之有用性的经典辩论。”弗里德里克认为,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变得越来越不可分离,行政人员的主观责任也承认行政裁量权的需要,职业化和伦理标准成为行政责任的基石。为了负责任,行政官员必须利用他们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在现代社会中,“根本不可能创造一个可以发现并控制所有权力滥用行为的结构体系”。而且有证据表明大多数行政官员在大多数时间里,事实上遵循着主观的责任道德。“不应把行政人员看做是应当控制的人,而应看做是值得信任的人。”行政责任与其说包含了一个政治问题,不如说包含着一个道德问题。实现责任行为的唯一途径就是吸收各种正直的人到公务员队伍中,然后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把一整套公共服务的价值观灌输给他们。
芬纳在回应弗里德里克时则认为,外部控制是民主政体中确保行政责任的最佳手段,是民主制度确保责任的基础,并主张尽可能限制行政裁量权。芬纳为确保责任而强调了对行政人员加以纠正和惩罚的必要性,坚持认为,只有以法律和行政程序的形式建立一套外在的约束机制来惩戒违反者才能为人们提供真正的保护,并且,这“也是唯一有效的措施”。芬纳还区分了两种责任定义,第一是“X对Z负责”,第二个定义涉及“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对应于一个人对其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客观责任,一个行政官员所感觉或理解的义务和伦理责任,这是责任的主观形态。前者是对行政行为的外在约束,后者是对治理者的内在制约。坚持外部控制和限制裁量权的观点,形成了行政责任争论的另一支知识传统。
库珀是当代美国行政伦理学界的一个重要人物。在其《行政伦理学——实现行政责任的途径》一书中,库珀采取了一种综合的观点,认为行政责任包含了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两方面。“客观责任与从外部强加的可能事物有关,而主观责任则与那些我们自己认为应该对之负责的事物有关。”对于如何保持行政责任,库珀延续并综合了弗里德里克和芬纳关于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争论的两种立场,认为“公共行政中的负责既可以通过内部控制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外部控制来实现。”内部控制,主要由行政人员内心的一系列的价值观和伦理准则构成的,他们在缺乏规则和监督情况下,鼓励从事合乎道德规范的行为。外部控制则与公共行政中所设定的一切外部的监督和控制有关,包括立法监督、预算和审计活动、舆论媒体及公民团体的监督活动等。内部控制与外部控制并不是完全对立的,争论的焦点实际上在于哪一种观点更优先,哪一种办法更靠近争论的某一极。弗里德里克坚持内部控制,芬纳则主张外部控制。所有后来的学者,都处于芬纳和弗里德里克森争论谱系的某一个点上,或者靠近前者,或者接近后者。
公共管理学者斯塔林认为,一般民众大多赞成或喜好政府具有回应、弹性、一致、稳定、廉洁、慎思、守法、负责等特性。不过这些价值又可以统一在“责任”(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之下,表达着人民对政府的期待。(1)回应:意味着政府对民众的政策变革的接纳和对民众要求做出反应,并采取积极措施解决社会问题;(2)弹性:在政策形成和执行过程中,政府不能忽略不同群体、不同地域或对政策目标达成的情景差异;(3)胜任能力:行政责任同样要求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受到恰当的、被认可的目标标准的指引,政府的行为应是谨慎的,而非仓促的;应当关注结果,不应玩忽职守。同时政府的行为应当是有效率的和有效能的;(4)正当程序:政府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程序的合理约束,而非受到武断意志的支配,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5)责任:一个组织必须对其外部的某些人和某些事负责,在做错事情时,一些人必须承担责任;(6)廉洁:公共行政要坦白公开,接受外界监督,不得利用权力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对于官僚责任,行政学者费斯勒和凯特认为,“在一个合乎宪法的民主制度里,没有比这更基本的问题了。但是如何界定这种责任和如何实现这种责任却比说起来有多得多的问题。”官僚责任有两种基本要素,其一是责任,表现为忠实地遵守法律,遵守上级的命令和经济与效率的标准;其二是符合伦理的行为,即坚持道德的标准,避免出现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这两种要素相互重叠,通常是相容的,但并不总是这样,伦理准则可能要求不服从上级,或向上级的上级、向立法者,或向公众揭发上级的不道德行径。所以,一般类型的官僚责任与伦理之间的分歧困扰着公共行政。实际上,这里的两种责任的区分与客观责任和主观责任的分类是异曲同工的。
由于官僚制本身的等级结构性质,以及公共行政的广泛性和复杂性,社会科学中其他学科的研究也就不可避免与行政责任中的某些问题形成了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诸如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不仅丰富了行政责任研究的理论视角,也提供了富有启发的知识资源。在这个意义上,行政责任研究的相关资料可谓是无比庞杂,这同时也增加了充分掌握和分析这些资料的难度。
具体说来,从近年来国内译介的资料来看,行政责任研究的文献资料主要可见于如下几个方面:(1)新制度主义经济学,特别是公共选择学派等对政府问题的研究,如布坎南、图洛克、尼斯坎南、敦威利、布罗姆利等对官僚制、政治行为、公共政策等的研究;(2)法学学者对宪政制度、立法监督、行政立法、行政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研究,如韦德、施瓦茨等;(3)政治学、公共政策学等对政治控制、立法监督、官僚行动及其控制等问题的研究,如韦斯特的《控制官僚》、威尔逊的《美国官僚政治》等;(4)社会学(组织社会学)等对官僚制(科层制)的研究,如韦伯、布劳、毕瑟姆、克罗齐埃等人的成果,这方面的资料也是相当丰富的;(5)管理学及组织行为学等对组织决策、组织领导、组织权力等问题的研究;(6)公共行政学(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方面的研究资料,从当前引介入国内的译著来看,威尔逊、沃尔多、休斯、弗雷德里克森、罗森布罗姆、亨利、丹(登)哈特、珍妮特等人的著作,都不同程度地重视了行政责任问题。在本论题的研究中,相关的文献资料将随着论述的拓展而体现于引文或注释中。
二、中国学者行政责任研究概览
中国学者对行政责任的研究主要可以从教材或专著、期刊网论文两个方面进行考察。
1.行政学教材或专著中的行政责任。
当代中国公共行政管理学的发展不过20余年的历史。虽然在学科建设、理论研究、专业教育、人才培养和参与实践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和进步。但总地说来,这还是一门新的学科,还很不完善:不仅在技术研究上缺乏新意和应用价值,即便是在规范理论的研究中,很多基本问题也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强调,更缺乏对这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其中行政责任问题就是这样一个很大程度被冷落了的规范命题。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一些高校陆续设置行政管理学专业。早期行政管理学的基本概念、核心范畴和知识结构等,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教材中。在诸多“(公共)行政学”、“行政管理学”或“公共管理学”的教材中,很少有直接将“行政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章节来进行分析的,如被全国行政管理学界广泛使用的夏书章编著的不同版本的《行政管理学》,就没有谈及行政责任问题。张国庆(1990年)主编的《行政管理学概论》直接安排了“行政责任”一章,具有开创性的意义,以后的很多教材都借鉴或参考了这一成果。近年来的研究者才逐渐重视起这个问题,并反映到教材当中来,如张绍春(2001年)主编的《新编行政管理学》,张成福等(2001年)编著的《公共管理学》,张永桃(2005)年主编的《行政管理学》等,都专门安排了“行政责任”的章节。当然,其他教材中的行政监督、行政道德、行政法治、行政监督等章节,已经不同程度地涉及了控制行政责任的相关问题了。
从教材或专著方面看,当前对行政责任的研究,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展开的,其一是行政伦理研究,其二是行政监督研究,后者还可包括行政监察等方面的研究。行政伦理的研究成果非常多,在这些研究思路中,行政责任被当作为形成和发展良好的行政伦理的实践原则或实践形式,是通往良好行政伦理的桥梁。这方面的著作非常多,教材类的著作如,张康之(2003年)编著的《公共管理伦理学》,万俊人等(2005年)编著的《现代公共管理伦理导论》等;研究性的著作如,张康之(2002年)的《寻找公共行政的伦理视角》,李春成(2003年)的《行政人的德性与实践》,钱东平(2005年)的《政府德性论》等。这些著作从伦理道德的层面研究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问题,对基本的行政价值如公平、正义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比较注重形成规范的知识框架和学科结构。行政监督方面著作也有一些优秀的成果,如罗玉中等(1989年)的《行政监督和监督行政》,李小沧(1999年)的《中国行政监督》,陈星奇等(2001年)的《行政监督论》,章剑生(2001)的《行政监督研究等》。比较而言,行政伦理的研究是公共行政的道德责任研究的一部分,并上升到公共伦理的角度;行政监督的研究则更多地探讨了控制行政责任的制度架构。
此外,政治学研究中专门研究政治责任的著作有张贤明(2000年)的《论政治责任——民主理论的一个视角》一书,它主要从民主理论的视角考察了政治体制层面上的政治责任问题,着重探讨了政府与政党、人大、司法机关之间的政治责任关系。这一类著作所探讨的政府责任或政治责任问题,不仅对于公共行政的政治责任的分析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而且提供了解决行政责任问题的政治框架的基本线索。
2.行政法学教材或专著中的行政责任。
在行政法学领域,“行政责任”是一个常规性的研究主题。从我国当前所有“行政法学”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方面的教材看,大都明确将“行政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篇章,专门讨论了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违法与行政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具体的内容包括如行政违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构成要件、分类,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行政侵权、行政责任的追究与免除、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等。与此相关,行政法学还研究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与行政责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相对于行政管理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行政法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具有更多的严谨性、严密性、可操作性。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行政的理念的指引下,公共行政更紧密地与法律法规捆绑在一起,这也使得行政法学对行政责任的研究似乎有垄断行政责任研究的话语权的趋势。
近几年来,从行政法学角度研究行政责任问题的专著,也有一些优秀的成果,如朱新力(2004年)主编的《行政法律责任研究——多元视角下的诠释》,沈开举和王钰(2004年)的《行政责任研究》,杨解君(2005年)主编的《行政责任问题研究》。这些研究的成果,与上述行政法学教材中行政责任问题的内涵一样,所探讨的内容主要有行政责任与刑事或民事责任等的联系与区别、行政责任的构成条件、行政侵权的认定、行政归责原则、行政赔偿等。
研究行政责任的另外一种法学研究路径,是从宪政或法治视角对“责任政府”的研究。在这一类研究中,“政府责任”或“责任政府”中的政府就是指行政机关,因此政府责任等同于行政责任。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有,王成栋(1999年)的《政府责任论》,蒋劲松(2005)的《责任政府新论》等。前一本著作主要对责任政府概念和政府赔偿责任、违法责任、刑事责任等基本概念问题及相关的法律规则等进行了研究。后一本著作首先分析了责任政府的概念及其思想演变,然后分离出责任政府的六大要素,即责任主体、责任受体、责任构成、责任方式、责任程序、责任政党等,并逐一论述,有较为清晰的逻辑体系。
总之,行政责任、行政伦理、行政监督、政府责任等方面专著或教材的日趋兴盛,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紧密联系在一起,反映了社会转型时期人们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思考、期许和追求。学术研究的兴盛,为薄弱的理论研究工作添砖加瓦,初步确定了行政责任研究的基本定位,同时也切实影响到党和政府的治国理念、政策价值以及公民意识。一个可喜的现象是,在国家的规范性文件中,在党和政府领导人的公开话语中,在大众传媒的声音中,诸如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依法行政、服务型政府、顾客导向等词汇,已逐渐成为公共话语和主流价值的亮点。在诸多引起公众广泛关注的危机事件中,责任追究、问责制等问题也受到了更多的关注。毫无疑问,理论研究正以它自身特有的方式影响着社会生活,发挥着促进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
3.从中国期刊数据库角度的考察。
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和现状,也可以从研究论文上进行一番考察。通过对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题名关键词(包括“行政责任”、“政府责任”、“行政 责任”、“政府 责任”)检索结果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几个方面的直观结论。
(1)理论研究反映着现实的需要。对行政责任问题的研究兴趣与现实政治和行政改革的步伐亦步亦趋,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社会价值和政治价值演变趋向的“晴雨表”。从检索结果看,在1999年之前,“行政责任”或“政府责任”方面的研究比较少,2000年及此后的论文数量都要远远超过1999年及此前,这既说明了理论研究的兴盛,也能看出学界兴趣的明显转向。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包含“责任政府”关键词的论文,除1989年和1994年各有一篇论文外,从1994~2000年的6年间竟然是令人诧异的空白,直到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第2期上发表张成福的《责任政府论》一文。自此之后,责任政府的研究开始了一个历史性的转折,出现了大量与责任政府有关的研究文章,并且其后有关这一主题的研究大都借鉴或参考到了这一文献。说它在国内行政责任研究的文献中具有奠基性的意义,是一点也不为过的。因此,2000年可以被视为责任政府研究的一个开创性年份。责任政府或行政责任的研究从此日渐繁荣兴盛起来。理论话语的转向,也意味着现代化建设过程中行政体制改革问题的复杂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特别是历次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的政府运作中的责任问题,正在引发理论界的兴趣。而理论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介入现实生活的。
(2)从研究者的身份和专业领域看,主要在行政法学领域,多有直接以行政责任为题名的研究。相比之下,公共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对此尚无深入而广泛的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等专业,对于行政伦理或行政道德问题的研究比较重视,这方面的论文比较多。这可能与很多高校行政管理学专业的学科归属问题有一定关系,但这多少也能反映出公共行政学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还比较薄弱。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和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的情况看,目前还只有一篇研究行政责任问题的博士论文,这一现象值得深思。值得注意的是,无论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还是博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以行政道德或行政伦理为题名的论文数量都是比较多的。这主要是与关注这一问题的专业领域比较宽泛有关,不仅行政管理学、政治学,而且伦理学、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经济学等都关注了这些问题。对一些研究者而言,他们实际上是在伦理、道德与文化的价值层面和概念范畴中来思考行政责任问题的,所以研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建设问题的文章就比较多。这样在伦理道德的层面探究行政责任问题,大多比较注重对历史文化传统、社会道德观念和行政人员心理等方面的分析,而对于政治权力体制、法治制度和制度结构等方面则不够重视,对行政责任方面的弊端也通常缺乏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同时表明,行政责任和行政伦理问题研究的知识基础宽泛,牵涉面多,需要得到其他多种学科和专业知识的支持。
(3)直接以“行政责任”和“政府责任”为题名的学术论文,主要以规范性的研究论文为主。相反,以“行政 责任”和“政府 责任”的组合题名检索的论文则非常多。具体分析这些论文的主题可以发现,“行政 责任”组合检索的论文多是与行政过程中的具体责任有关,如行政首长的责任、行政执法的责任、行政指导的责任、行政监察责任、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等。着眼于行政领域中的具体责任问题的研究,大多具有技术性、应用性和操作性的特征,其理论感虽然较弱,但其对实践则有更多的指导价值。相反,直接以行政责任为主题的规范性研究,主要体现了研究者对行政责任基本概念和理论建构的兴趣。“政府 责任”组合检索的论文,则大多从公共问题的层面探讨了政府不同层次或不同职能领域中的具体责任,如地方政府的责任、基层政府在具体管理领域中的责任、政府对弱势群体、义务教育的责任,政府的审计责任、财务责任、环保责任,政府在移民、拆迁、发展公共事业中的责任等。这至少反映出现代政府承担着公共管理的庞杂责任的事实。在具体的职能领域,特别是在专业性很强的技术领域中,公共行政管理学本身的知识显然已经不够,而必须把将其交给部门行政管理专业,如教育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等。此外,在题名含有“政府”和“责任”两个关键词的论文中,一些“政府”概念不仅是指行政机关,也包括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在内,是广义的政府概念。
(4)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中,题名包含“问责(制)”的文章,最早分别是2001年《南风窗》和2002年《特区理论与实践》上的两篇文章。这说明我国理论界探讨“问责制”问题还比较晚。事实上,“问责制”在实践中也是一个新问题。从2002年《政治与法律》第1期起,到2002年共有6篇“问责(制)”的论文。真正出现研究“问责(制)”问题的热潮是在2003年以后,这正好对应当时“非典”事件当中及其后党和政府大力推行的行政问责运动。同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最早研究“问责(制)”问题的论文,是2004年的两篇硕士论文,考虑到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的准备时间,它们可以说是敏感地抓住了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问题,并对社会生活保持了较好的回应性。从统计数据看,短短5年时间,中国期刊网中问责(制)的文章从无到有增长到三百多篇,确实可以看出理论界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这也足以表明,党和政府积极推动的“问责(制)”确实已经反映到理论研究中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