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项目融资的运作过程,首先必须明确项目融资运作的主体,即项目融资的参与者有哪些。项目融资的特征决定了项目融资的参与者比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多,其主要参与者有:项目发起人(项目投资者),项目公司,贷款银行(租赁公司),承建商,供应商,项目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保险公司,融资顾问和有关的政府机构。
一、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亦称项目的实际投资者。项目发起人通过组织项目融资获得资金,经过项目的投资、经营活动,获取投资利润和其他利益,实现投资者的最终目标。在有限追索的融资结构中,项目发起人除拥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或部分股权,提供一定的股本金外,还应以直接担保或间接担保的形式为项目公司提供一定的信用支持。
项目发起人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主要负责争取或协助项目公司取得项目所需的政府批文及许可证。例如,建筑、外汇、兑换、营业执照、设备进口、融资及环境等方面的批文。
项目发起人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许多与项目有关的公司(如项目的承建商、设备供应商、产品的买主或最终用户)组成的企业集团,还可以是与项目有间接利益关系的实体(如土地的所有者)。从发起人的国别看,发起人既可以是东道国境内的企业,也可以是境外的企业或投资者。一般来说,发起方中包括至少一家境内企业会有利于项目的获准与实施,降低项目的政治风险。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亦称项目的直接主办人,是指直接参与项目投资和管理,承担项目债务责任和项目风险的法律实体。实施项目融资,普遍的做法是成立一个项目公司,其优越性表现在:第一,将项目融资的债务风险和经营风险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中,项目公司对偿还贷款承担直接责任,这是实现有限追索融资的关键;第二,根据一些国家的会计制度,成立项目公司进行融资,可以避免将有限追索的融资安排作为债务体现在项目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实现非公司负债型融资;第三,对于有多国参加的项目来说,成立项目公司便于把项目资产的所有权集中在项目公司本身,使其拥有必要的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等条件,有利于集中管理;第四,从贷款人角度看,成立项目公司便于银行在项目资产上设定抵押担保权益。
三、贷款银行
项目融资的债务资金来源于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的政府出口信贷机构的贷款。在本书中,把上述金融机构统称“贷款银行”。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规模都十分庞大,因此在融资时必须寻求由十几家银行甚至几十家银行组成的银团贷款,也称辛迪加贷款。项目融资时,究竟由一家银行贷款还是由多家银行贷款,主要依据贷款规模和项目的风险两大因素。根据国际上许多项目融资的经验,一般来说,贷款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通常需要三家以上的银行组成银团来提供贷款;但对那些被认为是高风险的国家,仅几百万美元的贷款,也常常需要由多家银行组成的银团来提供。
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是贷款方,有时也可扮演担保人的角色。
例如,当项目可以从诸如世界银行等多边国际组织得到优惠利率贷款时,所有或部分为项目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可能会出具担保或开立信用证以支持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多边组织。对项目发起人来说,一旦商业银行为多边组织的优惠利率贷款提供担保,就把本来具有完全追索权的多边组织贷款转化为有限追索权贷款(因为优惠利率贷款方的风险已经部分转移到了商业银行),这种转化为发起人带来的好处要远远超过其花费的担保费和手续费。
在项目融资的实施中,根据银团组织中各家银行在贷款中的作用不同,可将其划分为以下五种不同类型的银行。
1.安排行
安排行是最初与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并承担全部或部分贷款的银行。由于安排行先与项目公司签订贷款协议,之后再在银团之间签订销售协议,因此,安排行承担后期无法全部售出其贷款协议的风险。按照惯例,安排行一般由专业力量强,实际操作经验丰富的几家大银行组成。
2.代理行
代理行是指负责项目贷款日常事务管理的一家或数家银行,其主要职能是有效地管理贷款,但要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3.参与行
参与行是指参加银团,并按照各自先前承诺的份额向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的银行。
4.技术行
技术行是指负责处理与项目贷款有关技术问题的银行。
5.保险行
保险行是指专门处理项目融资中保险问题的银行。其主要职责是从贷款银行利益出发,聘请保险顾问与保险公司联系和协商,其目的是减少贷款行因商业和政治风险而产生的损失。
四、承建商
承建商通常指通过固定价格的一揽子承包合同而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的工程公司或承包公司。
项目建设的工程公司或承包公司的资金状况、工程技术能力、资历和信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期风险的判断,信誉良好的承建商有利于项目按期完成并保证质量,可以大大降低贷款的商业风险,是项目融资成功的有力保证。
五、供应商
供应商包括设备供应商和能源、原材料供应商。
设备供应商是指为项目提供各种机械和运输设备的公司、厂商。设备供应商通过延期付款、低息优惠、出口信贷的安排,构成项目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
能源、原材料供应商是指为项目长期提供稳定的能源、原材料的公司。它们为了寻求长期稳定的市场,在一定条件下愿意以长期的优惠价格为项目提供能源、原材料,这为项目融资安排提供了便利条件。
供应商在保证项目建设按期竣工和正常运营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它的信誉和经济状况如何,是贷款银行在评估贷款风险时必须予以慎重考虑的。
六、项目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
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使用者(承购商)在项目融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为项目建成和经营之后,是否能够有大量的、稳定的现金流量来还本付息,在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它。在项目融资的实践中,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长期购买协议,尤其是“无论提货与否均需付款”或“提货与付款”性质的购买合同,保证了项目产品市场和未来现金流量的稳定性。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角色一般由项目发起人本身、有关的政府机构或对项目产品有兴趣的独立第三方担任。
七、保险公司
保险是项目融资的一个重要内容。特别是在贷款方对借款人或发起人的资产只有有限追索权的情况下,保险赔款就成了贷款方一个最主要的抵押。项目融资的巨大资金规模以及未来许多难以预料的不利因素,要求项目各方准确地认定自己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时为它们投保,并同保险公司或保险经纪公司保持密切的联系和良好的工作关系,以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八、融资顾问
融资顾问通常由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部或专门的投资银行来担任。在项目推荐和融资谈判中,融资顾问通过对融资方案的反复设计、分析和比较,最终设计一个既能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利益,又能为贷款银行所接受的融资方案。
融资顾问应对项目所在国的情况非常熟悉,并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关系,以便把项目“推销”给贷款银行。个别时候,融资顾问也可以是贷款参与方。融资顾问负责撰写项目报告(信息备忘录),说明项目的性质和经济可行性,列出关于项目成本、市场价格以及需求、汇率等重要因素的数据,并简要介绍每一个项目发起方的情况。融资顾问应尽量保证报告中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但他们并不对报告的内容负任何法律责任。
九、政府机构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一般都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这就需要项目所在国的政府及其有关机构在项目审批、产品价格确定、项目实施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否则项目实施可能很难进行。有关政府机构在项目融资中扮演着间接而重要的角色,例如,在宏观方面为项目建设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在微观方面给予有关的批准和运营特许,提供项目优惠待遇,保证外汇来源等。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并不直接参与到项目融资中来,即使在以BOT形式进行的融资活动中也是如此。当然,政府机构可能通过代理机构进行权益投资,或成为项目产品的最大买主或用户。
上述各方是项目融资的主要参与方。有时,因缺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才,项目公司会指定一家独立公司负责项目完工后的经营管理工作,这样的公司称为项目管理公司,它自然也是参与方之一。此外,有关的信用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也会参与项目融资的有关工作。
根据以上各参与方在项目融资中的职能和作用,可把所有的参与者分为以下三大类:
第一类是核心层: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贷款银行;第二类是风险分担层:承建商、项目设备和原材料供应商、项目产品购买者或使用者、保险公司、政府机构等;第三类是服务层:融资顾问以及工程顾问、法律和税务顾问等。
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项目融资都会涉及以上各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