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第七章得知,在项目融资的诸多方式中,BOT融资方式具有项目融资的典型特征。从BOT的基本概念可以看出,特许权协议文件是实现BOT融资方式的最基本、最核心文件,它规定了协议各方在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项目的风险进行界定和分担,确定项目融资的文件和解决争议的原则及程序,它是项目融资得以实施的基本保证。它的实质是确定和规范BOT项目业主政府与有关营运机构之间的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文件,是BOT项目所有协议的核心和依据。特许权协议文件在项目融资的所有文件中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
(一)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特许权协议的内容包括两大部分:一般条款和权利义务条款。其中一般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特许权协议的双方当事人。
(2)授权目的和授权方式。
(3)特许权范围,即政府授予项目公司的项目设计、资金筹措、建设、运营、维护和转让的权利或其中的部分权利,有时还授予主办者从事其他事务的权利作为补偿或优惠措施。
(4)特许期限,即东道国政府许可项目主办者在项目建成后运营该项目的实施期限。
(5)特许权协议生效的条件。
上述内容与东道国政府及其项目公司等方面的利益密切相关,因而特许权协议的一般条款是核心条款。
需要指出的是,特许权协议中提到的政府是指东道国的地方政府,而中央政府不适宜作为一方当事人。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职能的侧重点不同,前者主要负责宏观协调与指导,而后者则更多地涉及具体事务。第二,项目的实施地点在地方政府管辖范围内,地方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便于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利于项目的顺利运作。第三,BOT项目运作程序复杂,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多。特别是外资BOT项目在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还将牵涉到中方和外方的关系。如果由中央政府担任一方当事人,势必会影响中央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有时会有损中央政府的形象。
关于权利义务条款。特许权协议明确规定了项目公司和政府在BOT项目建设、运营以及最后移交过程中的权利和责任。具体而言,政府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权利。
而项目公司有义务为项目进行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特许权协议还确定了在协议各方中分担风险的方式和范围,一旦项目延期或遇到政治风险和法律障碍,政府方须提供的支持和各方应采取的行动。实践中,BOT项目特许权协议条款会因项目所在地环境及其法律体系乃至融资结构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特许权协议的内容反映了东道国政府对特许权项目授权内容的基本原则与立场,项目的其他合同如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运营维护合同、供应合同等,也都是在遵循特许权协议确定的原则基础上派生的,是对特许权协议条款的细化。因此,一份标准、完备的特许权协议必须授权清楚、明确,能统管、约束整个BOT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移交。
(二)特许权协议的基本条款
如上所述,特许权协议涉及BOT项目的建设、运营与移交等各个环节的方方面面,因而基本条款较多,具体的基本条款如下:
1.项目建设的规定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项目的主办者或其承包商将如何从事BOT项目的建设,包括项目建设的用地如何解决、项目的设计要求、承包商的具体义务、工程如何施工及采用什么的施工技术、工程的建设质量如何保证、工程的进度及工期延误的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等。
2.土地征收和使用的规定
此条款用以规定土地征收是由项目公司还是由政府部门承担,在一般情况下,土地征收、居民迁徙等事项由政府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公共机构来承担,外国公司是不能直接介入的。此条款还明确项目公司对土地的使用方式、使用年限、征地费用的承担及补偿事项等。
3.项目的融资及其方式
此条款主要规定一个BOT项目将如何进行融资,包括融资的方式、融资的资金来源、融资的利率水平等。此条款还包括收益的分配、支付方式、外汇兑换、经济担保及税收等内容。
4.项目的经营及维护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合同实施的方式和措施,政府和项目公司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服务标准、收费记录的检验,运营维护商的选择和责任等。例如,是由项目公司自行运营项目设施,还是委托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运营;项目设施的维护工作由谁来负责,将采取什么样的措施等。
5.能源物资供应
此条款主要是规定东道国政府应保证及时、保质地向项目公司提供能源物资,以及规定所提供能源的价格等。
6.项目的成本计划、收费标准的计算公式
此条款主要规定政府和项目公司在确定项目成本计划的基础上,如何确定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收费标准及其计算公式,项目公司将如何向项目设施的用户收取服务费及以何种货币计价等内容,如遇有特殊情况需对收费标准作出调整的可能性及其程序等。
7.项目的移交
此条款主要规定项目移交的范围、运营者如何对设施进行最后的检修、项目设施的风险转移的时间、项目设施转交的方式及其费用的负担、移交的程序如何商定等。
8.协议双方的一般义务
此条款规定了东道国政府和项目公司各自承担的一般义务。东道国政府承担的一般义务主要有保证纳税、进出口、入境、就业许可等优惠,确保第三方不预干涉等。项目公司的一般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保证安全和环保的义务;保护考古、地质和历史文物的义务;保险、纳税、利用东道国劳动力等义务。
9.违约责任
此条款主要规定出现违约情况后如何处理和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包括协议的终止及各种类型的赔偿责任。
10.协议的转让
此条款主要规定协议的权利义务能否转让,在何种情况下可以由哪一方进行转让及转让或处置(包括抵押、征收)的限制条件,如对设置财产抵押权的限制等。
11.争议解决和法律选用
此条款主要规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例如,一般选择协商和仲裁,如选择仲裁则必须明确仲裁机构、地点、仲裁规则、选用法律、语言、费用的承担等。
12.不可抗力
此条款主要规定不可抗力情况的范围,发生不可抗力情况后的通知程序、风险与费用的分配与承担、终止协议后双方的义务(如文件的归属、保密等)。
附:BOT项目特许权协议实例1——成都自来水厂六厂B厂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背景
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项目是全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的城市供水基础设施BOT试点项目。该项目自1997年1月经原国家计委正式批准立项以来,在原国家计委、国家建设部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直接领导下,经过一年多时间的国际公开招标工作,最终确定法国通用水务集团—日本丸红株式会社投标联合体为项目中标人,并于1998年7月12日由成都市人民政府与该联合体草签了项目特许权协议及其附件。随后,项目中标人又完成了国际融资和正式签约前的各项审批和登记的取得工作,并于1999年8月11日与成都市政府正式签署项目协议。这标志着该项目前期工作已经结束,并进入实施、建设阶段。
该项目是BOT投资方式在全国城市供水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一次有益的尝试,同时也为今后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城市供水行业的推广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
二、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特许权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特许权授予
成都市自来水六厂B厂BOT项目投资发起人为法国通用水务集团和日本丸红株式会社,项目发起人提供项目总投资30%的资金作为股本金,并组成项目公司。成都市人民政府在特许期内授予项目公司独家的权利以便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设计、建设、拥有、经营和维护水厂项目,并向成都市人民政府销售水厂生产的净水。
(二)特许期
项目特许期为自特许权协议正式生效日期开始起共18年,其中建设期2年6个月,运营期为15年6个月,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应在无任何补偿的情况下,将项目移交给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
(三)履约保函及维护保函
项目公司将在项目特许期内的建设期和运营期分别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提交履约保证金(1200万美元)和维护保证金(500万美元),以确保其有效地履行特许权协议项下的义务。
(四)土地使用权
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完成有关前期工作(包括土地的征用和租用),且在不迟于生效日期的期限内向项目公司移交水厂场地和取水场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场地的其他权利。项目公司除在“特许权协议”生效后提交开发费外,无须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支付其他任何款项。
如果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决定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成都市人民政府承诺项目公司获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并使项目公司能够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将该土地使用权用作担保,但是项目公司应承担因此发生的支出和费用并应根据有关程序办理。
输水管道和需向成都市人民政府移交的部分水厂取水设施工程建设所用土地,成都市人民政府承诺在项目公司支付土地租用金后为项目公司取得在建设期内及之后直至最终完工日进入并使用土地的权利。
(五)项目设施的建设
项目公司应按照项目协议规定的技术规范和要求以及适用法律,进行项目设施的设计。初步设计需提交成都市政府审批,详细设计应提交成都市政府审查。
项目公司应依照项目协议负责所有建设工程并承担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成都市政府按照协议规定提供服务和设施。建设承包商的确定和更换需由成都市政府批准。项目公司应制定和执行质量保证计划,保证工程质量,成都市政府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拒收任何严重不符合协议规定的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而且有权要求项目公司在合理期限内自费改正工程或更换合适的材料和设备。项目公司有义务在30个月的建设期内完成项目设施的建设,通过初步性能测试后,开始商业运营,并在开始商业运营后的105天内通过最终性能测试。如果由于成都市政府的原因造成公司商业运营延误,成都市政府应同意延长进度日期并给予经济补偿;对项目公司导致的完工延误,成都市政府将按日罚违约金,从履约保函中提款,直至履约保函已全部提取完为止。
(六)项目运营与维护
在整个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应根据项目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水厂设施。如果项目公司未能按协议规定履行维护水厂设施的义务,成都市政府有权通知项目公司进行纠正性维护,如与项目公司发生争议,在运营协调委员会或专家小组认定项目公司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维护义务,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救,则成都市政府可以但无义务进行纠正性维护,并有权从维护保函中提取资金支付该维护的费用。
(七)项目公司的能力和供应义务
项目公司应在运营期内的每个运营日提供供应规定数量(40万立方米/日)的符合标准质量的净水的能力,并遵守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的所有调度指令。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未履行供应规定数量或申报可供水量的义务,项目公司将按协议规定向成都市政府支付预定水量违约金;如果由于项目公司的原因未履行供应符合标准质量和基本质量的净水的义务,项目公司将按协议规定支付预定质量违约金。
(八)净水购买
水厂投入商业运营以后,在水厂运营正常的情况下,成都市人民政府有义务向项目公司收购40万立方米/日符合标准质量的净水并支付相应的水费。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承担其购买净水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与项目公司签订“购水协议”。
(九)原水供应
项目公司生产净水所需的原水由成都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原水取自四川都江堰水系,项目公司将向作为成都市人民政府指定人的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支付原水取水费。取水费将根据原水水价和实际抽取的原水数量计算确定。
(十)水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通过其指定人——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向项目公司所支付的水费包括运营水费和原水费。运营水费反映了除原水成本之外的所有成本,运营水费又分成为规定数量(协议规定项目公司每日供应净水的数量必须为40万立方米/日)运营水费和额外供水量(超过40万立方米/日,最高至42万立方米/日的那部分净水量)运营水费两种。规定数量运营水费包括固定价格部分和浮动价格部分。计算固定价格部分运营水费的固定部分运营水价在特许期内各年的数值固定不变,不随通货膨胀等因素变化而调整;计算浮动价格部分运营水费的运营水价,在特许期各年的数值也不随通货膨胀等因素变化而调整,但在一定条件下需随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变化而进行调整,即汇率变化在超过±5%时需相应调高或调低浮动运营水价。
额外供水量运营水价只含固定价格部分,计算额外供水量运营水费的额外运营水价约为规定数量运营水价的四分之一。
原水费反映了水费中的原水成本,可根据原水水价的改变而随之调整。
此外,在特许期内水费的支付还将考虑因法律变更、不可抗力及政府延误等因素造成项目公司额外支出而引起的附加水费。
在整个特许期内,水费的支付是根据特许权协议所明确的原则和购水协议附件中有关公式进行计算和调整的。如果特许权协议获得批准,今后的水价计算和调整将遵循已被批准的项目协议中确定的原则和公式进行,物价管理部门将审核水价的计算和调整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原则和公式。
(十一)外汇
项目公司被允许在特许期内将本项目以人民币收入的水费兑换成美元并汇出境外,用以支付项目支出、贷款还本付息以及利润汇出。
(十二)项目的移交
项目的移交包括两项:一项是由项目公司建设的自来水公司管道的移交,包括自来水公司40万立方米/日的取水设施、输水管道和排水暗渠等工程的移交;另一项是水厂设施的移交。
项目公司应在项目最终完工日向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人移交自来水公司管道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移交后的自来水公司管道应符合所有有关适用法律和所有有关的安全、运营和性能标准及规范,同时项目公司还应保证对最终完工日后12个月内出现的或发生的自来水公司管道的任何缺陷或损害进行修复。
项目公司应在特许期结束移交日,将水厂设施及对水厂设施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及利益(但不包括任何债务和存在任何环境污染)无偿移交给成都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移交的水厂设施应符合有关安全和环境标准并得到良好的维护并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项目公司应保证在移交后12个月内修复由材料、工艺或设计缺陷或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造成水厂设施任何部分出现的任何缺陷或损害,500万美元的维护保证金有效期至移交后12个月。
(十三)争议解决
如果协议双方就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将首先通过运营协调委员会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运营协商委员会成员一致同意决定的一个专家小组调解。如果专家小组不能解决,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采用仲裁方式解决时,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中国北京。由于贷款人的权利在特许权协议中作了专门规定,各方同意特许权协议及购水协议的争议将通过单独的仲裁协议来规范,贷款人也作为仲裁协议的签约一方,仲裁协议同时作为特许权协议的一个附件。
鉴于本特许权协议属成都市人民政府的涉外经济商务合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在特许权协议中同意放弃任何诉讼程序中的主权豁免。
(十四)风险分担
1.建设和运营商业风险
项目公司将承担项目设计缺陷、施工质量和建设期延误的风险。项目公司还将自行承担运营期间水厂运营、维护和管理的风险。
2.法律变更
政府法律变更所造成的风险由项目公司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由于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的资本投资或经常支出增加在一定范围以内(即非实质性影响)时,风险将由项目公司承担,超出该范围(即实质性影响)后,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承担。但因法律变更给项目公司带来的益处也应在项目公司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之间分享。
3.不可抗力
项目公司应自费购买和保持在保险市场所能够投保到的全部不可抗力风险,对于不可保险的不可抗力风险,如属政策变化或政府行为等因素导致的风险,将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承担,非政策变化或政府行为造成的不可保险的不可抗力风险由项目公司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