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重点介绍了目前我国应用较多的项目融资模式——BOT项目融资模式。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译意为建设—经营—移交。在实践中,BOT的具体含义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项目公司进行项目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该项目的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管理。
目前,BOT形式至少有20余种,但BOT、BOOT、BOO是最常见的三种。
BOT项目融资方式之所以被许多国家大力应用,是因为它具有其他融资方式不具备的优点,如对政府而言,它能减少财政支出和债务负担,降低政府的风险,发挥外资和私营机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合理利用资源,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无效益项目或重复建设,也有利于发展本国资本市场。当然它也有一定的缺点。
BOT项目融资的当事人有两大部分组成:主要当事人和一般当事人。主要当事人有政府、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和项目的贷款者;一般当事人有:承建商、供应商、承购商、保险公司和融资顾问等。
BOT项目能否运作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支持力度,也就是说政府在BOT项目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三大方面:
提供优越的投资环境、强有力的行政组织和经济方面的大力支持。
关键概念
BOTBOOTBOO投资环境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
复习思考题
1.解释BOT的含义,它的本质特征是什么?
2.对政府而言,BOT的优缺点是什么?
3.画出BOT项目融资模式结构示意图。
4.简述BOT项目运作各阶段的主要内容。
5.政府在经济方面如何支持BOT项目运作?
个案分析
我国第一个国家正式批准的BOT试点项目——广西来宾电厂B厂
一、项目背景
广西来宾电厂B厂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来宾县,距广西最大的工业城市柳州80千米。装机规模为72万千瓦,安装两台36万千瓦的进口燃煤机组。项目特许期为18年,其中建设期为2年9个月,运营期15年3个月。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电厂无偿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内,项目公司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分别提交履约保证金3000万美元,同时项目公司还将承担特许期满电厂移交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后12个月的质量保证义务。广西电力公司每年负责向项目公司购买35亿千瓦时(5000小时)的最低输出电量(超发电量只付燃料电费),并送入广西电网。同时,由广西建设燃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向项目公司供应发电所需燃煤,燃煤主要来自贵州省盘江矿。
广西来宾电厂B厂是我国第一个经国家批准采用BOT方式建设的试点项目,经过了国家公开招标、评标、谈判及融资等阶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1997年9月3日与中标人——法国电力国际公司、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有限公司联合体共同组建的项目公司正式签署了项目特许权协议。按照协议规定,第一台机组于协议签署后30个月内投产,第二台机组于协议签署后33个月内投产。
广西来宾电厂B厂BOT项目作为中央政府进行的BOT方式规范化试点项目,它的成功实践表明,BOT方式不失为解决建设资金不足、加快基础设施建设的好方法。
二、广西来宾电厂B厂招投标过程
项目自1988年原国家计委批复项目建议书后,由于建设资金得不到落实,曾与20多家外商进行洽谈,均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为使该项目早日建成,1995年初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向原国家计委申请采用BOT方式进行试点,随即委托大地桥基础设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为其招标代理人,正式开始了对外招标工作。整个招标过程共分为资格预审、投标、评标及确认谈判、审批及完成融资等四个主要阶段。
1.资格预审阶段
1995年8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人民日报》、《人民日报(海外版)》和《中国日报(英文版)》发布了资格预审通告,公开邀请国外公司参加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的资格预审。截止到1995年9月底,共有31个世界着名的大型电力投资运营公司、设备制造厂商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递交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项目评标委员会经过对申请人的资格、专业能力、业绩等方面综合审查,确定其中12家公司(或联合体)列为A组,它们有资格单独或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其余19家列为B组,它们需加入列为A组的一家或几家所组成的联合体后方可参加投标。
2.投标阶段
1995年1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正式对外发售了项目招标文件,经过6个月的投标准备,至1996年5月7日(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共有6个投标人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递交了投标书。
依照递交投标书的时间顺序,它们分别是:中华电力联合体(香港中华电力投资/德国西门子),美国国际发电(香港)有限公司,东棉联合体(日本东棉/新加坡能源国际/泰国协联能源),英国电力联合体(英国国家电力/三井物产),法国电力联合体(法国电力国际/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新世界联合体(香港新世界投资/ABB/美国AEP)。
3.评标及确认谈判阶段
1996年5月8日至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组成了专家组对投标人递交的标书进行评估,最终写出了专家评估报告。6月10日至15日,项目评标委员会在专家组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对每一份投标书进行了评审,经综合比较,充分讨论,评标委员会一致确定法国电力联合体、新世界联合体、美国国际发电(香港)有限公司为最具有竞争力的前三名投标人。
1996年11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与法国电力联合体在北京进行了特许权协议的草签,同时经原国家计委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向法国电力联合体颁发了中标通知书。
4.审批及完成融资阶段
项目特许权协议草签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随即将草签的特许权协议正式报请原国家计委批复。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原国家计委于1997年3月25日正式批复了项目特许权协议。在此基础上,中标人法国电力联合体先后完成了项目初步设计和建设合同、运营维护合同、保险协议、融资协议的签署。同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了项目公司的章程,完成了项目公司的注册成立工作。1997年9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与项目公司在北京正式签署了特许权协议。特许权协议的正式签署,意味着项目特许权协议正式生效,特许期开始并正式开工。
三、项目融资结构
广西来宾电厂B厂总投资为6.16亿美元,其中股东投资为1.54亿美元,占总投资的25%;通过有限追索方式获得的贷款为4.62亿美元,占75%。
(一)发起人股本投资
广西来宾电厂B厂的股本是发起人法国电力国际公司与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有限公司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广西来宾电厂B厂的项目公司——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投入的。
1.基本股本
基本股本金额为1.54亿美元,由两个发起人按照60:40的比例向项目公司出资,具体出资比例为法国电力国际公司占60%,通用电气阿尔斯通有限公司占40%,出资额作为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融资协议,基本股本必须确保与债务比率等于或大于25:75.
2.备用股本
备用股本金额为6000万美元,由两个发起人按照50:50的比例,以资本或附属性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出资。备用股本与提取的备用贷款的比率必须等于或大于1:3或1:5.
3.应急股本
应急股本金额为2000万美元,由两个发起人按照50:50的比例,以资本或附属性贷款的方式向项目公司出资。
(二)银行贷款
广西来宾法资发电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的贷款总额最多达5.02亿美元,主要包括以下贷款:
1.法国出口信贷机构(COFACE)贷款
COFACE贷款最多可达3.06亿美元,COFACE贷款将为有资格享受COFACE贷款的假设费用提供贷款,COFACE就完工前的政治风险及持续的政治风险以及完工后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对COFACE贷款下95%未偿付本金、利息和费用提供担保。
2.商业贷款
商业贷款最多可达1.56亿美元,商业贷款将为非有资格享受COFACE贷款下的有资格项目费用提供商业贷款。
3.备用贷款
备用贷款最多可达4000万美元,备用贷款提供的贷款主要满足建设费用和商业运营开始日之前发生的融资费用总额在任何时候超过预算建设费用的金额需求。
广西来宾电厂B厂项目融资贷款由法国东方汇理银行、英国汇丰投资银行及英国巴克莱银行组成的银团联合承销,贷款中约3.12亿美元由法国出口信贷机构——法国对外贸易保险公司提供出口信贷保险。
我国各级政府、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为该项目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四、广西来宾电厂B厂的成功之处
项目自1995年8月正式推向国际投资市场后,不仅得到了我国政广西来宾电厂B厂融资结构图府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同时也得到了国际投资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广泛关注。1995年该项目被海外誉为世界十大BOT项目之一,1996年特许权协议草签后,该项目又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1996年亚洲最佳融资项目。该项目的成功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工作安排紧凑,用时较短
项目自1995年5月原国家计委正式批准进行BOT投资方式试点至1997年9月项目特许权协议正式签字生效后进入开工阶段,历时2年零4个月。在两年多的时间内完成一个总投资额超过6亿美元的项目的招标及全部融资工作,这在国内外同类利用外资项目上是没有先例的,在一定程度上也减少了政府和项目投资者的前期开发费用。
(二)充分体现竞争,电价较低
采用国际性竞争招标方式选择境外项目发起人,外商踊跃参与,通过激烈竞争,项目上网电价较低,再加上销售增值税,运营第一年为0.468元人民币/千瓦时,在运营期15年内的水平电价为0.460元人民币/千瓦时,约合5.5美分。而据对东南亚一些国家BOT电力项目和外商独资开发电力项目的调查,一般水平电价都在6~7美分之间。同时,与国内同等规模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电厂相比,其电价也很有竞争性,且运营期限还少5年左右。
(三)特许权协议全面、严谨,有利于各方参与
项目的特许权协议包括协议正文及购电协议、燃料供应与运输协议、仲裁协议等24个附件,协议的拟定既遵循了国际惯例,同时又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在合理分担风险基础上既保护了政府利益,也兼顾了投资人及贷款人的利益,有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和落实;同时,整个协议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项目特许权协议中的主要条款与其他国家类似项目的协议条款相比,对政府及广大消费者更为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