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间合作
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担任多种重要角色:第一,裁判者,政府有义务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环境问题;第二,投入者,政府是环境保护的投入主体,有效运用政府政策资源、组织资源、物质资源,加强和推进环保,是环保目标实现的关键;第三,监督者,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包括环保内容在内的审批、监督制度。环保部门通过审查验收、制裁等职能实现对污染的控制预防;第四,协调者,治理环境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密切合作,协同工作。
鉴于政府在环保工作中的重要角色,政府间合作是环境合作中最重要的途径。其主要内容集中于国家和政府对于环境问题的管理模式的探讨、管理经验的交流及重大环境项目的政府间合作等,主要以三种形式出现。
第一种为政府之间签订环境合作的双边、多边或区域环境合作协定。例如,1980年,中国和日本签订了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其中,日本利用其经济实力和先进的环境技术帮助中国改善环境问题。中日合作包括环境人才的培养,环境技术的转让,造林计划,环境监控和中国的基础环境设施建设等。中国的空气污染问题是日本最关注的问题。1990年中日签署双边环境合作协定。值得一提的是,1997年,日本对华无偿援助已从原来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能源转向了与环境相关的领域。1997年,中国的14项日资项目中有13项是与环境相关的计划。从1998年起,日本对华无偿援助的重点更进一步地转向了环保方面。
第二种为举行有各国高级政府官员参加的环境合作会议。如1999年1月13日,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第一次会议在韩国汉城举行,中国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日本国务大臣环境厅长官真锅一贤二和韩国环境部长官崔在旭出席了会议。这次会议的目的是落实三国领导人在双边互访时达成的环保合作意向,推动本地区的环境保护合作与可持续发展。会后三国环境部长签署发表了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联合公报。
第三种为由政府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合作活动。例如,2005年12月22日,中日韩三国东北亚地区环境管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次会议由我国政府环境保护总局组织,邀请了韩国驻华使馆、日本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日本海外环境合作中心、韩国环境研究院、总局政研中心、西北太信息网络区域活动中心、东亚酸沉降监测网中国国家联络点、社科院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等机构的专家参会。会议的目的是为落实第七次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的决议,研讨共同开展“中日韩三国东北亚地区环境管理研究”,以加强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在东北亚区域的作用,促进其与东北亚其他环境合作机制的沟通和联系,研究成果拟作为三国环境部长会议及未来加强东北亚地区环境合作提供技术支持。
学术团体合作
学术团体合作是非政府间合作的重要形式之一。学术团体合作关注的焦点主要是环境理论的研讨,包括与环境有关的国家发展理论及经济理论,以及环境保护、生态重建等方面的技术交流。
学术团体合作的作用体现在:
(1)为政府进行环境管理提供理论依据。政府为什么要进行管理、如何进行管理以及管理到何种程度,这些问题都需要由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加以回答。
(2)为政府进行环境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环境保护的工作需要相关科学技术作为标准和手段,而能够向政府提供此类技术支持的唯有相关的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
民间环保组织合作
民间环保组织,又称非政府、非营利环境保护组织,是指从事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活动的部分。他们的活动宗旨、目标、组织形式、成员的组成及其道德信仰都与环境资源问题、环境资源保护、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有关,主要有以下特点:
(1)非政府、非营利性,这是民间环保组织的基本特征,因为非政府,它不会因政治考虑或行政服从而放弃环境保护的要求;因为非营利,它不会因经济利益而放弃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2)环保志愿精神,环保志愿精神的实质是人们基于一定的生态危机意识、自然关怀意识、环境责任意识、环保参与意识和奉献精神基础之上的自觉努力,民间环保组织的志愿性不仅体现在它的主要推动者是志愿的,它的一般性的参与者和支持者在本质上也是志愿的,它在一切资源动员上基本都是志愿的,这正是民间环保组织独特的生命力和独特价值所在,特别是在维护环境公益时显得尤其珍贵。
在环境保护过程中的“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使民间环保组织的作用不可或缺。在环境保护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调节无疑至关重要,但是政府和市场的缺陷决定了“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政府失灵”是指政府在配置社会资源时无法达到最优化,不能总是促进和保障公民的政治利益和经济利益。在环境保护中,尽管政府起着组织、指导与监督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但政府能力的有限性和局限性很明显。首先,政府所拥有的人力、物力是有限的,环境问题的及其广泛性和普通性使得政府在进行环境管理时,不能不遇到成本太高、力量不足的缺憾,这常常使政府陷于被动,对环境保护的投入非常有限。其次,政府自己也会成为环境的破坏者,政府的发展政策、规划、计划等可能注重经济效益而忽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成为诱发环境问题的根源和破坏环境的主要因素。“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和外部性等情况时,“看不见的手”的效率特征就可能遭到破坏,市场就不能提供有效率的资源破坏。政府和市场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失灵现象,客观上要求新的力量,即非营利部门的民间组织的介入。
民间环保组织在环境保护合作中的定位为:
(1)政府的合作伙伴。在环境保护过程中,政府处于主导地位,实施宏观领导,把握总体方向,制定宏观规划。民间组织存在于群众之中,能及时了解社会成员的需求和具体利益,主要从事一些政府无力顾及的环境公益活动,并向政府反映和表达民意。民间组织和政府在环境保护的功能上可实现互补。
(2)社会环保力量的整合器。在环保合作中,如何动员各种力量,如何调动各种资源,如何充分发挥民间的积极性,对于合作目标能否实现至关重要。民间环保组织可以利用自己非官方的身份和来源于民间的环保志愿主义精神,赢得社会各方面的信任,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参与环境保护与合作。
(3)环保文化的传播者。民间环保组织最根本的特征在于倡导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生态文明,树立环境意识。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民间环保组织无疑将担当起播种者的角色,通过各种方式开展环境教育,倡导和组织成员及公民向环保型的生活方式转变,使人们正确认识环境和环境问题,树立良好的环境觉悟,养成文明的环境行为习惯,从而投身于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行列。
(4)公民环境权益的代言人。一般来说,公民环境权具有“少额多量”的特点,单个主体的权利受害所引起的损失不重,但由于受害者人数众多,因而综合起来损失就很严重。同时,环境权受到侵害的个人相对于环境侵权者往往是处于弱者地位,依靠个人的力量基本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必须通过相应的组织来进行。因此,民间环保组织适应公民环境权的特点,是保障公民环境权的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