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原则
东北亚各国国情迥异,利益错综复杂,为了保证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顺利进行,必须确立一套符合该地区国际关系特点和各国经济发展现状的运行原则,为该地区能源安全合作奠定制度基础。
1.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是构建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机制的基础原则。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机制的目标及各项政策的制定、制度的安排必须以平等互利为依据。各参与国的地位都应该是平等的,而且尽管各成员的收益不可能平均,但获得的利益应该基本均衡。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以及能源产业发展结构性矛盾的大背景之下,区域内各国基本认同加强区域内能源安全合作会形成巨大的经济效益,但是要保证能源安全合作顺利、长期、稳定的发展,还必须获得各国普遍性的政治认同。平等互利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各成员国的政治意识分歧,推进各国对能源安全合作的政治认同。
2.团结互信原则
团结互信原则是构建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机制的重要保障。构建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机制,必须要超越区域内国家在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上的分歧,克服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利影响,摒弃民族的狭隘心理,逐步培养区域内国家间团结互信的关系。针对区域内一些国家之间互信程度较低、矛盾冲突不断的情况,应该积极鼓励区域内国家间的交流和沟通,以增进各国间的相互理解,使团结互信原则深入人心。这既有助于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也有助于推动东北亚地区能源安全合作机制的早日建立。
3.灵活渐进原则
一方面,东北亚国家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和多样性。中国是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日本和韩国则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三国在意识形态和经济发展水平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只有适应客观实际,采取灵活的方式,才能照顾各方的关系,最大程度地弥合分歧,扩大能源安全合作的范围。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意识到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机制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能源安全合作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成员国可以凝聚共识,打好基础。只有从简入繁,从浅入深,才能缩小分歧,稳步前进。
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的途径
东北亚国家已经意识到区域能源安全与合作的重要性,并开始为建立区域多边能源合作机制进行积极的努力,但是区域内国家在经济体制,能源供给结构上存在着差异,而且各国以零和博弈为思想基础的能源战略还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所有的这些因素都需要在区域内建立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通过能源安全合作制度化进程来推进区域内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的开展,解决区域能源安全问题。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应该以协调各成员国的能源合作为近期目标;以建立区域内共同的能源共同市场为中期目标;以最终建立区域内能源共同体为长期目标。确保区域内各国在世界能源市场上用一个声音说话,提升东北亚地区在世界能源市场上的影响力。
在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的协调和监督下,区域内各国可以尽快出台区域内各国共同的能源政策,约束区域内各国的行为。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还应该建立与区域内能源安全合作相配套的能源信息服务体系、能源运输储备体系。同时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应该尽早建立能源投融资体系,为相关配套设施的尽量完善提供有力的资金保障。此外,鉴于美国对东北亚各国的巨大影响力,如果美国排斥东北亚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那么要想通过这个组织推进东北亚能源安全合作将会是极其困难的。因此,有必要考虑将美国吸收到东北亚多边能源合作组织中来,或者邀请美国作为该组织的观察员。这样,一旦中日在能源合作方面发生分歧,美国就可以充当中日竞争矛盾的调解人,同时还可以通过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增加美国与朝鲜对话的机会,有利于缓解由于朝核问题所造成的东北亚地区的紧张局势。总之,在东北亚区域内建立多边能源安全合作组织是符合区域内各国根本利益的,对于保证区域内各国的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是维护东北亚区域内能源安全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