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男人负责挣钱养家,女人只管好貌美如花。女人似乎天生就是美丽的代言人,美是她的毕生事业。一个女人,能做到貌美如花那就是她的不辱使命……可如今,地球掀起了一股新婚姻法之风,把这些个原生态的观点吹得可是一丝不存,杀得也是片甲不留。
2011年8月9日,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出台,2011年8月13日起开始施行。这让从前只用管好貌美如花的女人们沸腾了,这是为什么呢?新婚姻法真的那么有如洪水猛兽般恐怖么?不,没有。那是因为新婚姻法对女人们来说可比洪水猛兽可怕多了。这是为什么呢?且听我们来细细分解。
这是因为,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关于夫妻间的财产分配问题重新做了规定。其中夫妻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只属于夫妻一方单方面的拥有,再也不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了。通俗一点说也就是“婆婆买房,儿媳妇没份”,“老公变成房东了”;再有就是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鼓励养小三儿的可能性,离婚后女方再也分不到房子了,这会让男人们更放心大胆,无拘无束地玩出轨。总之,新婚姻法把女性置于一个十分尴尬的境地,这让许多女性朋友都慌了神,总感觉好像少了点安全感神马的东东,高呼“伤不起”的同时也不由得感慨“离不起”。
于是乎,许多人就纷纷表示不明白了,为什么好好的会半路杀出个程咬金——新婚姻法?诚然,每一种法律都有根植其的土壤。正所谓“存在即合理”,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公布也必然有它的依据,那么到底是什么促使了新婚姻的出台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的出台背景,走进新婚姻法,了解专属于它背后的故事。
本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对1980婚姻法(2010修订)的第三个司法解释。其实相关部门于2010年就向社会公布了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当时就引发不少争议。直至今年8月13日施行,顿时群情激昂,争论激烈。可谓是一石激起千层浪。
前面我们已经说过此次婚姻法的主要争论焦点集中于房产的产权上。在一方面,按照司法界人士的说法,肯定了该解释的积极之处在于明确了个人财产的产权,强化了对个人财产的保护。他们表示,其实在实际生活中办理离婚案件时,对房产的处置早就已经约定俗成地按照了该解释的意旨在实行,本解释只不过是进一步明确了这种意见,把它放在了台面上而已。
确实,把如今的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与对2001年修正本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二稍作比较就会发现这种对房产的处置意见,其实是一以贯之的。它并不是横空出世,而是对前面婚姻法解释的一种延续。可是问题也就在这时出来了:为什么司法解释一和二,都放在那没多少人理会,可到了同样理念的司法解释三时,却引发如此轩然大波呢?
这个问题得从多方面来解读。首先,我们来看看各司法解释的出台时间。司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通过。司法解释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4月1日施行。司法解释三:2011年8月9日公布,2011年8月13日施行。不难看出,此次司法解释与前两次司法解释的时间距离间隔较远。而重点就是在这七八年间里,中国社会的变化,可谓是巨大。这些个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说来可是导致此轰动局面出现的原因。
具体说来,这些变化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货膨胀上涨快速,尤其是近年来形势更显严峻,从而导致居民辛勤所得的财富迅速缩水;二是地方政府实行地皮财政政策,房价飞涨,很多人、很多家庭买不起房,“几代人的血汗”才买得起一套房这种现象比比皆是;三是不当得利以及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使得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及少数阶层手中;也正是因为这样由此导致了第四个方面即是社会矛盾显得越来越激烈;五则是离婚率不断上升,结婚率不断下滑。来自民政部门的资料显示:2005年,登记结婚率与登记离婚率还是3.9:1,到了2007年,登记离婚率已经首次超过登记结婚率。
其实,此次司法解释三的财产关系的相关条文就直接和第五点挂钩,而与其他方面也存在着间接关系。因为离婚案件越来越多,所以在审理案件时,就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或意见来让法官与律师操作起来更易进行。而离婚案件争议最大的地方,其一就集中在房产上。这也可以说是地皮财政、房价飞涨的结果。此次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关于这点也刚好做了明确规定。此外,司法解释三还有着与近年来颇受关注的公民个人财产产权相关的条文。
综上所述,我们终于守得云开见月明,现在再来看司法解释三为何引发激烈争论就显得十分清晰了。上述的社会变化使得居民的财富被无形中剥夺,生存空间不断被挤压。这样,每个被剥夺的人,除了那些能不当得利的人根本不会在乎之外,都积压了满腔怒火,只是没有多少人知道,自己的愤怒根源于何处,而也正好以此方式发泄出自己心中的愤懑。另一方面离婚率的不断攀高让人们对婚姻越来越没有了安全感。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财产分配的条例更是关系着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再者房子本来就一直是民生焦点,现实中,有不少女性都要求男性买房,或者是男性买房而女性承担装修及家具费用。显然,男性在房子问题上远比女性承担着更大的压力。如今的司法解释三一出台,明确婚前产权房个人所有,这让不少男性着实透了一口气。可是,另一边我们的女性就不满了呀。
大部分的女性对此次新婚姻法的调整都感到愤怒,或者更准确的说是担心,认为这个司法解释不公平。是财产公平之上的婚姻不公平。这样说也不是全无道理。因为作为女性,由于自身先天的生理和心理原因,从总体上来说,不管是在社会地位还是经济财富上,都无法与男性竞争,无法与男性相提并论。同样是买一套房,可是对于女性要远远比男性付出更多。然而,现在这个司法解释,让女性明明白白意识到,要想“居者有其屋”,那么在婚姻关系中就必须要在财产上与男性平等地付出。司法解释让女性们不得不活生生地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你说能不郁闷吗?
此外,在婚姻家庭里,女性更多地是承担着生儿育女的任务,男性更多地承担着养家糊口的责任。女性的任务无法用金钱来计量,而男性的责任却本来就是用经济收入来承担的。所以,从对家庭的各方面的投入来说,司法解释三对男性利益触动不大,却潜在要求女性投入更多。这不是颠覆了我们女性应该受到保护的形象吗?!对此,女性朋友们多多少少会有点不爽也是可以理解的事。
在社会现实中,女性已经因为工作,不得不减少对孩子的精力投入——不少家庭的孩子放在隔代老人那里而远离了亲生父母,或者由老人在小夫妻家里带孩子,或者请保姆——现在如果为了达到在家庭财产上的对等投入要在工作上进一步付出,那么就更没有时间与精力去生儿育女了。另一方面,如果像原来一样生儿育女,女性比原来要没有安全感。因为在男性拥有房屋产权的家庭,万一婚姻有变,女性可能没有房子可住。平均来说,女性的收入本来就比男性低;再加上就算是得到婚姻补偿,再去买房也赶不上房价的高涨(何况婚姻补偿并没有明确数目或比例);这样,女性离异后生活水平会显著下降。
由此观之,众多女性对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反对,实在是因为她们被逼到越来越逼仄的生存空间里的呐喊反抗,并不是说女人天生就不喜欢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对于女性的反对之声,部分男同胞们可坐不住了,不由得也对女性的反对意见打起了反对牌。于是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双方唇枪舌剑,论战不休。
说到底,究其实,男女对立双方之所以有这么多的怒气,相当部分都是源于高房价。无论是女性逼男性买房激发的男性怨气也好,还是女性担心无房可住的愤怒也罢,皆因为高价下的房屋是所有底层百姓心里头无尽的创痛。另一方面存在着越来越大的通货膨胀压力,这样,通货膨胀对底层百姓的潜在剥夺与挤压形成的愤怒(现实表现为生存艰辛的无奈与愤怒),人们也借着这个机会充分地发泄了出来。
新婚姻法中那些人们争议众多的规定的出台也正是由此来做其背景因素。市场化和高房价等等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和婚姻观的不正确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毋须讳言,高而不下的房价沉默了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在种种压力下他们变得世俗甚至“愤青”,择偶观正是在这种心态下所体现出来的淋漓尽致的集中表现。不少女孩子希望自己的结婚对象“有车有房,父母双亡”,也公然喊出了“宁愿在宝马上哭而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等等口号,折射出部分人对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误区性。据此,新婚姻法的相应条款有助于厘清界限,明晰权利,对于避免由于上述原因带来的更多争议具有一定的作用。另一方面是由于今年来我国离婚率连续增长,离婚案越来越多。根据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的离婚案达46.5万件,较去年同期又增长了17.1%。这已经是我国离婚率连续7年高增长。不得不说它是人们误入歧途的婚姻观的现实表现。人们在婚姻的过程中忘记了享受婚姻所带来的幸福,忽视了婚姻的温情性,以致“闪婚闪离”等等现象层出不穷。此次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更加尤其明确了离婚时对于房产等敏感重要的财产权属分配问题,这使得法官判案有法可依,在一定程度上也更是提醒人们将“相濡以沫”、“白首偕老”等等美好的词汇找回来并在生活中得以体现。
在人们对新婚姻抱有“针尖对麦芒”的激烈论战的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婚姻甚至道德是不能仅仅凭借法律来约束的,人们更应该重视精神层面的建设作用,应该通过精神建设来正化,通过整个社会的价值观、道德观来教育、发展和弘扬。
第一,涉及到精神道德文化领域,我们必须看到,法律是道德的最后一根准绳。婚姻中原本重视的互相扶持、互相敬爱等等核心思想,是法律无法通过条文来约束的。这就需要我们对婚姻,对家庭这个社会基本单元进行有效的思想引导,通过树立典型、弘扬传统等等方式,倡导婚姻本质的回归。
第二,新婚姻法在操作性上,还可能会面临着比如“房产加名税”、“第三方赠予收回”等种种问题;在实际判决案件的过程中,仍有一个摸索、探究的长期发展完善流程。而法律究竟能否在道德滑坡的时候止住向下的加速度,还有待后期的实践结果。
第三,我们还应该看到,当前的一系列活动,比如唱红歌、重孔儒等等,是对精神文化的重新重视。在法律之前,我们也确实更应该重视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建设,有机地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市场经济精神文明、先进文化思想等等加以融合,建立完整的社会伦理道德体系。毕竟,法律不是万能的,好的法律环境还要有道德基础才能支撑。我们完善法律,更要完善道德。
对于男女双方来说,任双方的重重怒火继续这样烧下去,使得争议愈加激烈也不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因为,如果不能溯本求源,争论便只停留在两性间的对立上,这样只会加深两性间的误会与矛盾,让双方都对婚姻望而却步,或者只会加重对异性对婚姻的失望。而矛盾却根本无法缓解,怒气更无法消弥。
所以说,要想真正解决矛盾,就要治本,而不是治标。
只有切实抑制通货膨胀和遏制高房价,才能切实改善民生,让房屋不再成为百姓心头永远的痛,让男女两性和谐共处,共建美好家园。而想要抑制通胀就必须要求政府减少市场的货币流通总量,且不说把之前从百姓那里剥夺来的还一部分给百姓,至少要不再潜在地剥夺百姓。想要遏制高房价就必须改变地皮财政的状况,切断相关利益链条。但是,我们也可想而知,要想做到上述两点是何其的艰难。无论是政策的贯彻执行(让良好意愿能落到实处),还是对利益集团的触动,都可能会显得举步维艰。
我们也可以任由社会这样下去,任由女性被掠夺被挤压,这是非常省事的办法。但是,我们不得不正视:任其这样发展下去,结果会怎样?它会影响到未来婚姻家庭的建设,影响到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稳定,这样最终是否会让社会赖以存在的基石崩溃呢?就像是在一个婚姻关系中,即使要解决一个小小的矛盾,也会因为夫妻双方脾气性格的固有而所要付出非常大的努力。有些人面对夫妻矛盾采取或忍让或粗暴的方式来对待,因为这样做远比真正解决矛盾容易。但是忍让到最后矛盾终究还是会爆发,粗暴到最后也终于会让对方忍无可忍。当初省事的结果,可能就是导致未来婚姻关系彻底破裂的直接原因。
对于一个国家的建设来说,更是要直面矛盾,解决矛盾,而不是用图省事的方法来暂时缓解矛盾,逃避矛盾。否则,矛盾积压到最后,必定会爆发从而引起破坏性灾难。
而对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来说,国家的建设,绝不意味着你可以袖手旁观。关注政治,积极建言,敦促政府并帮助政府去直面矛盾解决矛盾,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女性朋友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也日渐凸显,否则,就会像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样,当初没有多少人关注这个关乎我们每个人切身利益的事物,直到社会矛盾越演越烈,生存越来越艰难,才关注法律政策(三个司法解释的物权意旨是一脉相承的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却没有跟上),大鸣不平,然后把所有责任都推到政府头上。这显然是不可取的。
在走进新婚姻法,了解了它背后的故事之后。我们更加了解了它的原因以及意义,在自己的印象里也必然会形成自己的定位。相信广大的女性朋友有了自己的解读,也必然会采取适宜的措施。
点石成金: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关于房产等问题的相关规定,是有其必然的背景原因的。它是在高房价、高通胀、高离婚率以及部分人们的婚姻观有失偏颇的几重相互作用下而诞生的。女性朋友对其要有理性的看法以及合适的预备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