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领海、公海和内海
领海,曾被称为沿岸水、沿岸海、海水带和领水,它是指一个国家沿岸一定宽度的海域,为沿岸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不容许别国侵犯。
按照《国际海洋法》,领海的定义是“国家主权扩展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其海岸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其中所说的“主权”不仅是指水域,还包括扩展的领海之上的空间及海底和底土。而“一带海域”的范围是由领海的基线、领海的宽度和领海的外沿线决定。
公海是指各国领海之外的,世界各国都可以使用的海和洋的境域。在公海中,各国的船只和公民都可以自由航行、捕鱼,或经营其他海上事业以及铺设海底地缆,是各国人民都可以共享的地方。
内海是基线与岸线之间的水域,它是沿岸国家领土的一部分。沿岸国家有权关闭内海,禁止其他国家和人员或者船只入内,或者规定进入内海必须遵守的规定。
在国际实践中,领海基线有两种:一种是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退出最远的那条海岸线,称为正常基线。
另一种是直线基线,即在大陆岸上和沿海岸外缘岛屿上选定适当点作为基点,然后将相邻的基点用直线连接起来,这一系列直线构成的基线为直线基线。
2.专属经济区
专属经济区,又称“经济区”,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它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中一种新制度。它的确立突破了旧海洋法关于“领海之外即为公海”的观点,引起了海洋法结构的重大革新和变化。
由于专属经济区的出现,使得公海的范围大大缩小了。世界上一些重要海域,如墨西哥湾、鄂霍次克海、南海、东海、黄海等都将被包括在专属经济区之内,世界上重要国际航道也都要经过专属经济区海域。
专属经济区就其性质来说,它不是公海性质的海域,而是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域。但专属经济区又不同于领海,它不属于沿海国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对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只及于该区域内的自然资源,而不及于该区域的所有部分。总之,专属经济区既作领海,也非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并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有对专属经济区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及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等事项的管辖权。
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是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均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此外,经沿海国家的同意,其他国家有在专属经济区内进行科学研究的权利,但此科学研究活动不应对沿海国按照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而进行的活动有不当的干扰。
现在,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就连原先反对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的美国、俄罗斯等国也宣布了不同形式的专属经济区。
3.国际海底区域
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是近年来国际海洋法中出现的一个全新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及其底土,也可以说是各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这一区域的水深一般在3000米或3500米以上。
国际海底区域蕴藏着极其丰富的矿物资源,主要是锰结核和金属软泥。据有关专家的不同估计,三大洋锰结核的蕴藏量为1.5万亿~3万亿吨。
太平洋深海洋底的锰结核的储量最多。锰结核所含的金属约有30多种,其中锰、铜、钻、镍的含量最为丰富,并达到目前陆上矿山开采要求的品位。深海软泥中也含有许多金属元素,如铝、铁、铜、镍、钻、钛、钙、硅等。所有上述元素,在工业上和军事上的用途都很大,是重要的战略物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这一新的原则概括起来有三大特征:一是共同拥有,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为世界各国人民所共有。二是共同管理,共同管理的表现形式就是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各国通过该局共同参与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管理。三是共同分享,共同分享不是平均分享,而是要优先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要。
我国是海底区域先驱投资者之一。1985年正式开展调查与勘探太平洋底的多金属结核资源,1991年3月经联合国批准,成为“先驱投资者”。1999年3月5日,我国得到国际海底管理局的批准,在东太平洋海底划定一块7.5万平方千米的多金属结核资源采矿区,进行科学考察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