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图书专门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图书及档案分类编目事项
二、关于图书及档案庋藏事项
三、关于图书及档案阅览事项
四、关于善本图书影印事项
五、关于图书版本考订事项
六、关于图书征集交换事项
七、关于有关史料之档案编目事项
第七条博物专门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标本及古物分类编目事项
二、关于标本及古物保管储藏事项
三、关于标本及古物摄影传布事项
四、关于标本及古物调查研究事项
五、关于标本及古物陈列展览事项
六、关于标本采集调制交换事项
七、关于古物登录公告事项
八、关于古物鉴定传拓出版事项
第八条天文气象专门委员会之职掌如左
一、关于天文气象观测研究事项
二、关于天文气象报告事项
三、关于天文气象仪器保管皮藏事项
四、关于天文气象仪器装置修整事项
第九条秘书处置处长一人秉承委员长掌理本处事务秘书一人佐理处务
第十条图书博物天文气象三专门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本会委员兼任之委员若干人由委员长聘任之前项三专门委员会处务规程另定之
第十一条秘书处及三专门委员会分科办事其员额及办事细则另定之前项职员除专任外凡属调任者不另支薪但得酌给临时办公费
第十二条文物保管委员会得延聘国内外专家为顾问
第十三条文物保管委员会因缮写文件及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四条文物保管委员会应将所办事务编制报告统计每年公告一次
第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
注:引自《民国法规集成》第91集。
四、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颁布的主要文物事业法律法规
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调查古物、文献及名胜古迹事给各分区专员、各县县长的训令
(1939年11月2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
查我国西北一带,原系祖先发祥之地,而边区又为西北之要地,历代所遗文物胜迹之多,自不待言。此项古物古迹,或已被发现而尚无适当保管,或保存未尽妥善,或有经发现即为私人收存,未被社会所晓,更有埋没未经发现者,当不在少数。而历代古物、文献与古迹实为研究过去社会历史与文化之发展的必需参考材料。我边区既有丰富之历代文物胜迹,乃过去未加注意,任其弃置散失或深藏,不惟足以抱憾,实亦文化上之损失。本政府现在决定对边区内所有古物、文献及古迹加以整理发扬,并妥予保存。为达到此任务,先在各县进行调查,兹制定古物、文献、名胜古迹调查表三种,印发各县,仰该专员、县长转发所属各区、乡政府机关,着手调查,依表填记,统限于本年底查填完竣,汇集呈送教育厅。
调查方法可参照下例办法:
(一)各县、区、乡政府指定专人负责调查;
(二)广泛的访问民众;
(三)向老学者访问;
(四)县、区、乡负责人亲自调查;
(五)其它办法。
调查所得之古物、文献及古迹暂由各该区、乡政府或县政府设法保管,群众自愿将所收存之古物、文献送政府或出卖于政府保管者酌予奖励。而各级政府人员在进行调查中办事出力或发现出重大价值之古物、文献、古迹者,当酌予奖励。所有各该奖励办法及保存古物、文献、古迹之具体办法另再规定。
此令。
注:转引自张翼燕《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一则文物训令》,原载1988年8月5日《中国文物报》。
山东省人民政府《通行征集保存古代文物令》
(1948年8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
查古代文物为我民族文化之遗产,其中不少具有历史价值,学术价值,或艺术价值,如任其损毁散失,实属违背土地法大纲保护古代文物之旨。本府为使有计划有组织的征集保存,以供将来整理研究起见,特作规定如下:
(一)在各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说明此类文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遗产,对新中国文化具有重大价值,应加以注意保存,不应一概斥为封建文化让其散失损坏,尤当严禁出口或转移贩卖。
(二)行署直属专署和县应成立古代文物管理委员会,以政府文教部门吸收群众团体宣教人员,并聘请地方知名人士、文化教育工作者组成之。由政府领导,拟定具体办法并负责征集保管工作。凡关于古代石器、甲骨、陶器、瓷器、铜器、古印、古钱、玉器、书籍、字画、碑、仪器、挂图、表册以及美术器之类,经征集后,由每一行政区建立图书古物保存所,负收藏整理保管之责,该所由各行署教育处直接领导。
(三)其有名寺古刹雕塑、石像、碑碣、壁画、铜鼎等类,系属笨重不便转运者,可整存原地保管,由古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登记,并责成当地有关方面或群众武装团体负责保护。
(四)在征集中,凡地方人士捐献其所藏古代文物归公保存者,各地之古物管理委员会可斟酌情形给予适当之奖励及照顾;而在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之古物,不论已经分配与否,应按土地法大纲动员交给古物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一般财产分给当地群众,而由国家保存,归全体人民所有,但群众交献以上之古物,亦可给适当之奖励。
(五)凡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收集古代文物珍器为己有者,在通令之后,应即送交当地之古物管理委员会。如在管理机构已经成立而仍匿不交出者,即以窃取果实论处。对负责收集爱护又能及时送交古物管理委员会者,应予奖励表扬。对任意把图书文物损坏者,应予严格批评,情节较大者应予处分。
以上各点希各级政府认真讨论贯彻执行。
注:引自《山东省志·文物志》。
关于文物古迹征集管理问题的规定
(1948年11月13日华北人民政府教总字第二号训令发布)
各行署直辖市政府并抄致华北级各机关及专署县市政府。
古代文物为我民族文化遗产,其中不少具有历史学术或艺术价值,土改中为保护征集古代文物,晋冀鲁豫边区及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均曾根据土地法大纲精神颁布命令与办法。据近数月了解此项工作在各地区均获得一定成绩,但仍未在干部群众中进行深入教育,因之各地图书古物古迹的散失损毁,时有所闻,此实乃人民文化财产之重大损失,应引起严重注意。今后图书古物管理工作为经常的文化建设工作之一,本府为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此项工作,特再统一规定十条,望接令后根据你处具体情形传达布置,并作报告。
(一)在各级干部群众中进行深刻教育,说明此类图书古物是中华民族文化的历史遗产,对新中国文化具有重大价值,应加注意保护,不应一概斥为「封建迷信之物」任其损毁,应严禁出口。
(二)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各行署区、各直属市、各县,成立各级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为图书古物的专门机关,各级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应以各级政府教育部门,及其同级各单位宣教部门吸收聘请地方知名人士专家,文化教育工作者组成之,根据各地情形拟具具体办法进行工作。
(三)凡古代石器、铜器及其他金属器、陶器、瓷器、玉器、漆器、竹木器、齿牙骨角器、珠宝罀贝器、玻璃料器、皮革器、丝麻棉等编织物及刺绣。凡各种化石,凡古版及各种珍贵版本、孤本、绝本、抄本与不常习见之书籍、碑版、甲骨、金石文字及其他拓本、图书版片、简牍、档案、文书簿记、字画、佛经等以及近代的中外图书仪器报章杂志、图表等均应负责征集。
(四)图书古物经征集后,在各行署区直属市,可分别鉴定登记,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派人检视并根据该地图书古物的情况决定上缴或存留(有专门研究价值及珍贵古物必须上缴),上缴部分运送到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存留部分可由各区成立图书馆负责管理工作,但须将目录清册,按时造送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存查以备必要时调取研究阅览,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亦得将华北图书馆博物馆图书编制总目录印发各区以供应大家阅览之需要。
(五)凡各地名胜古迹:如名寺古刹及其附属建筑、地下建筑、古佛像、碑碣、壁画、古坟墓及其附属建筑,古迹发掘遗址,名人故居等不能移动及不便移动者可留原地保管,并责成当地政府负责保护。
(六)凡地方人士捐献其所收藏之古物图书归公保存者,各地之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可酌情给予适当奖励与照顾,而在土改中没收 地主之图书古物不论分配与否,应按土地法大纲精神动员交给当地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不能作为一般财产分配给当地群众。而由国家保存归全体人民所有,但在群众交献以上图书古物时,亦应给予适当奖励。
(七)凡工作人员利用其职权收集图书古物据为己有者,在这次品指示之后应即刻送交当地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专署级无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应交行署级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如在管理机构已经成立而仍匿不交出者即以窃取果实论处,对负责收集爱护又能即时送交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者,应予表扬奖励,对任意使图书古物古迹损毁者,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处分。
(八)各地呈缴之图书目录与古物清册应详细具体,兹列举报告要点如下:
关于图书者应查明书名、著者(或编者译者)校者版本(出版年、出版地、出版人等)装订收藏者鉴赏者、高广、册数、卷数、页数、函数、完缺情形、来源、价格等。关于古物者应查明:品名、质地、大小(高长宽、直径)颜色、花纹、重量、文字、字体、收藏者、完缺情形、来源、价格等,古物中之珍贵者应派人早日送交教育部图书古物管理委员会。关于古迹应查明:地点、方位、座落、样式、完缺情形、内藏造像埋藏物(照古物要点)、壁画、碑碣、匾额等。
(九)古物发掘不得自流进行,已发掘者要报告:缘起、过程、出土地质层,古物的位置,并按第八条所提古迹要点古物要点详细报告,此次指示后非经教育部批准不得自行发掘。
(十)各地因图书古物上缴所开支之装运保管等费用准予报销。
注:引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印。
为征集烈士史料的通令(1949年4月5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
我革命烈士,为了推翻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主义资本主义在中国的统治,建设新中国而献身人民,不惜牺牲个人之生命,前仆后继,其丰功伟绩,千古不灭,为资后人学习,其遗物事迹,应加搜集保存,编撰流传。过去以长期战争,交通不便,关于地下工作之事迹搜集困难,至有许多烈士事迹,湮没无闻,现在华北已基本上全部解放,为此特通令全区,凡烈士家属、亲友、同志,以及其原属工作机关,均应负责对所知烈士姓名、事迹,详为申报,迳寄本府或各级政府转报本府。其有遗容、遗物、遗著,足资纪念者,尤为欢迎。一经调查确切,凡未抚恤者,当追予抚恤,其家属享受烈属优待。本人事迹编传刊布,本人遗物交由烈士陵园陈列纪念,借以教育广大人民。除通令征集外,各级政府与烈士陵园,尤应主动调查,以彰先烈之功绩。
注:引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印。
为禁运古物图书出口令
(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4月8日教总字第一号公布)
令各行署省府直辖市府津海关:
查我国古物图书在蒋匪统治时代,官商勾结,盗运出口,使我国文化遗产,遭受莫大损失。今平津两地已告解放,海陆运输又已畅通,为防止古物图书盗窃运出口,自命令之日起,凡属于考古学、历史学、古生物学及其他文化有关之古物,并八十年以前之一切图书,均严禁出口,运往国外。(经政府特许交换者不在此限)无论中外人士,违者除没收其物品外,并以盗窃论罪。除分令海关及检查站认真检查执行外,希即遵照并属依照执行为要!
注:引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印。
为古玩经审查鉴别后可准出口令
(1949年5月17日华北人民政府工行字第九号公布)
令各行署、省、市政府、本府所属各单位、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津海关:
查古玩出口,在平津出口业中,占有相当位置,有一部分人民依此为生,兹规定除有历史价值之古玩禁止出口、以免古代文物散失外,凡属并无历史价值之近代出品,应准予出口,并授权华北对外贸易管理局,及津海关组织专门机构进行鉴别。希即遵照!
注:引自《华北人民政府法令汇编》第一集,华北人民政府秘书厅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