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化县政协
继山林延包后,《林权证》确权发证工作结束,山林流转机制进一步完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是我县深化林权制度改革中的又一项重要举措。
一、林权抵押贷款的基本情况
2006年5月,我县被省人民银行、省林业厅确定为全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5个试点县之一。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推进、风险可控、不断提高”的工作原则,于2006年10月启动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到目前止,全县共办理林权抵押贷款21笔,贷款总额541万元。林权抵押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农对林权的认识,缓解了林业建设投入不足的问题,实现了林农增收和林业增效。
一年多的工作实践,我们认为,实施林权抵押贷款我县具有一定的优势:一是森林资源丰富,抵押物基础好。全县林业用地285万亩,农民人均10亩山林,经测算,现有山林总价值达150亿元。若拿出10%~20%来抵押,价值几十亿,是个很好的抵押物;二是随着我县林权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推进,山林延包已经完成,林权证已发放到村到户,山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明确。特别是近年来山林流转加速,流向工商企业、经营大户越来越多。据初步统计,我县山林流转面积已超过30万亩,经营规模在100亩以上的农户有1000多户。大户实力强,对扩大生产有需求,同时经营能力好,还贷风险小。从实施的21笔林权抵押贷款大户来看,到期的,都能及时还贷,没有出现还不出或抵押期间抵押物被破坏等风险。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与我县林业规模、林农数量相比,我县参与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农少,实际贷款数额低,林权抵押贷款面临政府积极,林农观望,信贷部门消极的尴尬困境。
问题一:贷款额折率低,占用抵押资产量大。目前,我县实施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部门仅农村信用社一家,原定林权抵押贷款按抵押物资产的30%~50%发放贷款,但实际操作在30%左右,占用抵押物量大(抵押期间不得采伐利用等)。据调查,到2008年6月底,我县共实施林权抵押贷款541万元,抵押物涉及山林面积6110亩、材积4.4万立方米、直接资产价值1740万元,按贷款额与抵押资产价值比,贷款额占抵押资产价值的31%(2008年9笔贷款,平均贷款额折率为28.3%)。一些大户想贷五六十万元款,需用多块山林、多本林权证作抵押,由于抵押山林不得采伐经营,存在着到期还不了款的危险(林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而现行贷款期均一年)。若能提高贷款折率至70%~80%,则可减少资产抵押,通过对未抵押的资产经营,产生效益,到期就有钱还贷。
问题二:利息高,林农还贷压力大。据了解,我县林权抵押贷款平均月利息1.08%(最高一笔为1.31%),再加上抵押物资产评估收费0.35%,年需还息达16.5%,与林木自然生长率相比较(我县平均为8.5%),林农难以承受16%以上的贷款利息,还贷压力大,有的林农说“如此高息贷款不利林农致富,赚赚还不够还贷”。
问题三:期限短,与林业生长特性不相匹配。现行林权抵押贷款期均为一年,到期须先还款才可转贷。林业资源作为多年生作物,从投入到产出,少则三五年,长的要十几年。一年一贷一还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与林业生产不相匹配。另外,因贷款期短,拿什么来还贷是个问题,同时,也造成林权抵押的贷款不敢用于林业生产的发展,“它用现象”使林权抵押贷款的作用贬值。
问题四:林权抵押还贷风险比其他品种贷款大。一是林业属野外生产的弱质产业,易遭受火灾、风雪灾、病虫害及偷盗等风险,造成资产在保值上的不确定性。二是抵押林权处置受国家法律、政策的限制(林木采伐受计划管理),抵押物资产不易变现,还贷风险较大。三是林权资产评估不够规范。现行多为林业部门内设的调查设计单位来评估,非中介机构,自己评估,自己监管,公正性不强,尤其是法律责任不够明确。
问题五:一些大户流转集体统管山,但村集体不同意变更林权登记(特别是原来一些流转期限较短的山林),造成大户想用流转山抵押贷款却拿不出凭证而望贷深叹。
三、破解林权抵押贷款困境的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试点过程中出现的上述问题,其关节点是金融部门的风险担心。要消除金融部门的风险担心,就必须将风险掌握在可防控之内,这样,金融部门才能对林权抵押贷款采取较高抵押额率、较长的贷款期(比如:福建省林权抵押贷款抵押额率为60%~80%,贷款期为5~8年)和较低贷款利率(相当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放贷。为此,提如下建议。
(一)首先要加大政府推动力度,要在政府信用借贷、财政贴息、建立风险准备金、森林保险、林权收储等方面有所突破
(1)借鉴福建省的经验,采取政府信用借贷,由财政出面与金融单位(如开发行)签订协议借贷额,同时,明确财政贴息标准,一般贴至贷款基准利率。
(2)由财政出资建立风险准备金,逐年注入风险基金,对一旦发生不能按期还贷,则先由准备金来垫付。
(3)启动林权抵押贷款山林保险试点,林权抵押贷款的山林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同时办理保险(目前,生态公益林保险试点工作已启动),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化解林权抵押贷款风险。
(4)建立省森林收储公司,并在林业重点县设立分支机构。县级分支机构设在县林场或县林业开发公司,承担吸收社会力量合资经营,对抵押贷款中出现的“呆账”林木,由收储公司进行管理与处置,并支付还贷。
(5)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管理与服务,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扎实做好森林资产评估、抵押贷款登记、山林纠纷调处等工作。
(6)政府在每年安排林木采伐计划时预留出部分采伐计划,用于到期还贷困难的林农采伐变现和处置林木再流转变现,确保贷款者按期还贷。
(二)制定全省统一的《森林资产评估技术规程》,切实解决县级森林资产评估师问题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被抵押的山林资产评估由县级林业调查队代之评估。县级林业调查设计队伍对林木调查有一定基础,而对林地资源、生态效益、经济林等评估有一定的难度,也不具备评估资格,从法律上讲,没有评估师资格的评估是不合法的。要求省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森林资产评估师资格培训、考试等工作,并确认评估师资格。
(三)试行村集体林权抵押贷款
目前,我县集体统管山占全县山林总面积一半以上,除近几年小部分流转到大户经营外,多数还属村集体。而目前的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是村集体统管山林不能抵押贷款。要求省政府出台集体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解决当前新农村建设中资金不足和集体发展林业生产等实际问题。
(四)针对林业投资回报期较长的特点,山林经营大户同享工业企业的信用贷款政策
延长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可参照江西省的做法(期限在5年以上)。还贷形式由目前到期本息同时还清后再贷改到期还息续贷形式。实行优惠利率,低于同档次贷款率1~2个百分点。
(五)推行小额抵押贷款
凡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林农都应同享林权抵押贷款政策,解决个人融资需求,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具体操作上,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小额抵押贷款程序,农户凭责任山、自留山林权证提出申请,免抵押林权资产评估。根据借款户的资信状况,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万元左右,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在最高额度内,采取“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用”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