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区,加快改革的进程
1996年,呼吁了3年的利率下调政策终于得到实施,利率下调后,资本证券市场终于进入迅速发展的阶段,但是落后的银行体制无法适应这种新的变化。当时我在上海的新闻界和银行界的朋友们告诉我,外资银行的进入正在对中国的商业银行构成竞争威胁,而我在新疆和云南的调研,又得知不少银行干部乐于现状,反对银行改革。为了帮助发达地区的银行改革,我在当时写了《建设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要给商业银行一个松绑的政策》一文,首次提及商业银行的股份制改革问题,在上海的新闻报发表。同时又写了《论落后地区金融发展规划》的文章,发表在广西金融和内蒙古金融研究杂志上,因为我认为东部金融市场的加快发展和对外开放,如果银行制度不能作相应的改革,会导致落后地区(现在称中西部地区)的金融资源严重流失,经济发展的差距拉大。1997年底,为了防范亚洲金融危机对中国的影响,笔者受命研究具体的对策措施,在成果报告中除了提出扩大财政开支的建议以外,还明确提出了对国有商业银行实行股份制改革的政策建议。1999年我又奉命研究中国加入WTO对金融业的影响和对策,进一步申诉了银行改革的紧迫性。至今人们已经越来越认识到商业银行股份化改革的必要性。但是近来一些学者的解释和报刊媒体的宣传又让人产生了很多误解,不利改革实践的推进,因此在本书完稿之际,特意增加一节内容,解答有关的疑难问题,克服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认识误区。
一、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不是私有化
国有银行股份化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先进的现代企业制度,从根本上克服国有银行管理落后的面貌,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同银行私有化没有必然的联系。股份改革的内容是要明确界定银行资本的数量、增资渠道、合法的减资渠道和方式,同时建立董事会和总经理职位,明确各自的职责,以此为基础,充分提高银行资本运作的透明度,服从股份公司严格的法律规范。这个过程的变化,关键是充分提高资本运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可以完全不影响所有制的性质。就这个意义上来说,不仅商业银行,而且中央银行的股份化改革也是大势所趋的选择。在当今世界上,即使是资本主义的法国和加拿大也仍然是国有银行占主导地位,而美国和英国的中央银行作为世界各国效仿的榜样,实行的也不外是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根据国际金融的历史记载,封建社会末期出现的民间私人高利贷,在工业革命之后成了经济发展的障碍,股份制银行的诞生是对民间私人高利贷的彻底胜利,也是大工业发展的要求。经过300多年的历史,股份制银行已经充分证明了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特点,现在我们正在进入高科技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时代,高效的信息传输技术与金融服务产品相结合,对银行的组织和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面对异常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我们更加需要股份制的银行组织形式,调节银行内部的权力组织和利益分配,转变国有银行的经营机制,彻底摆脱传统银行的落后面貌,加快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增强国际竞争的能力。
二、银行股份化改革的目标不等于股票上市交易
把银行股份改革的目标定位在股票上市筹资,是比较流行的观点,但也是很不切合实际的观点。众所周知,上市筹资是大部分公司股票上市的目的,但是银行特许吸收存款和发行债务,都是更加灵活和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并不缺少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当前的经济紧缩条件下,银行更加发愁的是资金的投资出路,而不是资金的来源。银行股份化改革的任务,需要在银行内部进行机构调整、资产清点评估、明确权利和责任的配套、调整人员结构、建立内部监控制度和公开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具体而艰巨的工作,目前开展这些工作要达到股票上市交易还有很大的距离,如果把改革的目标定位在股票上市,而在实践中又做不到,结果就会或者阻碍这些工作的进程,不利改革的推进,或者就会导致弄虚作假,触发更多的矛盾。而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即使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已经达到了可以上市的条件,也不能允许短期内的大规模上市,因为大规模上市,不仅对资本证券市场是一个巨大的冲击,而且对货币市场也是一个很大的冲击,为了防备不利的影响,就必须限制大银行的股份上市。对于国有银行自身来说,尽管从长期来看,它们应该执行比上市公司更加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但是它们现有的资产负债状况和内部管理还很难满足上市公司向公众充分披露信息的要求,急于上市,结果很难避免信息虚假的问题,必然损害公众投资者的利益。
三、期待外国银行的股份收购不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期待外国银行的收购来解决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更是一种过于天真的想法。外资银行收购我们的国有商业银行,如何保证公平交易是一个很大的障碍,因为就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现状和长期积累的历史包袱,要按国际标准进行资产评估是有很大困难的,很多暗箱操作的投资窟窿和风险负担要在收购之后才会暴露出来,无法预先进入收购成本,外商可以因此而把收购价格压得很低,但是很低的价格会给国家财政造成严重的损失,又是中方无法接受的。中国加入WTO之后,外国独资银行在中国有更好的发展条件,收购中国的国有银行等于给自己增添包袱,精明的外国银行不会做出这样的愚蠢选择。在外贸行业,最近几年外商独资企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快于合资和中资企业,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加入 WTO之后,允许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享受平等待遇,中国的金融市场和经济稳定能够多大程度上依赖外资银行也是一个很大的问号。根据国际经验,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过度依赖外国银行,结果必然是本国银行业的严重萎缩和丧失政治经济的长期稳定,因此我们还需要依靠本国银行的力量来保持长期的经济和金融稳定,这就决定了必须依靠自己的力量,而不是邀请外国银行的收购,来解决我们国有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从长期来看,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和金融监管力量的加强,在保证充分监管的前提下,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可以允许组建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的金融机构,也可以允许外资银行在局部地区的金融市场占据优势,但是任何时候也不能允许对金融市场的主要力量失去控制。
四、股份化改革要灵活利用股权结构的组合变化提高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
国际金融领域的竞争异常激烈,商业银行的改革必须立足于提高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而不能仅仅停留在所有权归属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彻底摆脱非公即私的简单思维定式,解放思想,积极创新,把股份化改革和银行股份结构的组合变化当作提高银行竞争力的手段,学会充分利用股权结构的变化来调整银行内部的组织和权力结构,保证聘任最优秀的人选来主持银行的日常工作,实现银行经营机制的根本性转变。大银行的股份化改革设立银行董事会和总经理职位,不能仅仅停留在总行一级,而是必须深入到大部分业务规模比较大的营业机构,把相应的权力、责任和风险负担明确落实到各个营业机构的董事会和总经理,克服目前比较普遍存在银行营业机构缺少权力,实际不负责任和不承担风险的问题。在股份制改革的基础上,目前还应该鼓励国有商业银行的各个营业机构采取连锁制经营的组织形式,基本上消灭只有管理职能而没有营业职能的分支机构,把大银行内部的行政管理层次减少到最低的限度,把尽可能多的资源配置到一线服务柜台,提高服务的水平。采取连锁制的经营模式,管理行的责任是负责保持商誉和品牌(目前即为国有银行的行名),为之制定服务标准并监督执行,以商誉和品牌折价入股获取股东收益,通过提供人员培训促使改进服务,提高商誉和品牌的含金量。参加连锁的各营业机构可以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和相应的权力,承担全部的风险和责任,但是必须保证达到规定的服务标准,否则禁止使用商标和行名。银行生存的首要依靠是商誉和品牌,然后才是吸收存款和投资回报,没有商誉,拥有的存款会立即逃逸,投资也会很快流失,在金融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尤其如此,连锁制银行经营强化了商誉和品牌的作用,对促进银行经营机制的彻底转变、全面改进银行服务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是一个有力的推动。
五、银行负债结构的变化使得国有银行的股份化改革更加紧迫
由于长期资本证券市场的发展,银行的负债结构发生了变化,短期负债(资金来源)的比例增加,长期负债(资金来源)的比例减少,短期资金在不同的银行机构之间快速流动,使得很多银行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上升。为了平衡新增加的风险,根据国际大银行的经验,银行需要进入资本证券市场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吸收长期资金的来源,克服资产负债的不平衡变化,开辟非利息收入的来源,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资本证券市场的金融服务包括股份融资、债务融资、证券投资、代客理财服务、衍生金融工具、货币基金、信息咨询和投资银行服务等等,多是专业化程度和技术要求很高的金融业务,国有银行要在这个领域开辟市场,为了吸引人才,必须遵循资本证券市场的规律,在机构设立、干部人事和收入分配的政策方面进行大的改革,而股份制和连锁制经营的组织形式正是这种改革的最佳选择。为了加快改革的进程,大银行可以学习一些成功的国有企业的做法,不是非要一开始就从总行一级实施自上而下的改革不可,而是可以选择局部的分支行首先进行股份化和连锁制经营的改革,甚至可以直接从最基层的营业机构做起,取得成功经验之后再实行全面推广。但是,不论哪一种选择,成功的关键是首先提出代表商誉的服务标准,以及保证这种标准得以实现的相应的银行管理水平的标准,保证银行商誉的价值含量因为改革得到提高,而不能是降低。因为无论如何,只有银行商誉的价值提高才是改革成功的最充分证明。代表银行商誉的服务标准和代表银行管理水平的标准,能否切实可行,能否有利于银行推进改革,提高商誉,对此,实施改革的银行需要拨出专项经费组织精通现代银行管理的专业人员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之后才能确定,因为可能涉及商业秘密,每家银行可以不同,但是绝对马虎不得,也绝对省钱不得。
六、商业银行的兼业经营不得突破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构架
商业银行从事资本证券市场的金融服务,从比较古典的眼光来看,属于兼业经营,而不是现在流行的所谓混业经营,因为虽然允许大银行和大集团可以兼营,但是每一个营业机构仍然只能专营一种或者数种相关的金融产品,不得兼营,并且必须接受政府专业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目前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等专业金融监管部门已经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基本构架,商业银行的股份重组、兼并收购、更换大股东和法人、吸收民间投资、中外合资等,产生的变化都不应该突破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构架,若有突破,应该视为违法。负责金融监管的政府机构,要为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革积极做好金融监管的服务,及时提供有关的各种行业信息,总结和普及成功的经验,公布审批标准,简化审批手续。商业银行的股份化改革,各个营业机构变成相对独立的经营实体,可以提高银行的内在财务约束,也有利于更好地服务于机构驻地的社会经济,但是要充分强化每家银行的内在约束,防范系统风险的爆发,政府的金融监管还要深入研究具体的办法,致力于提高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透明度,在帮助解决历史包袱的基础上,规定必须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重大人事变动、重大交易和投资决策等等,逐渐扩大范围,达到国际金融市场的一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