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回购,顾名思义,就是指证券发行者从市场上按市价买回自己发行的证券。例如,上市公司买回自己的股票、企业公司买回自己发行的债券等。国债是国家财政部委托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因此国债回购也是央行代理财政部的买回。对于央行来说,这又是公开市场业务的一种重要方式,起着稳定市场远期利率水平的重要作用。
国债回购不同于国债的到期兑现,也不同于未到期的国债再贴现。到期兑现的时间和价格在国债发行时就已规定,不存在随行就市的问题。再贴现是中央银行买回未到期的国债,商业银行可在现行价格水平下决定卖还是不卖,但是只要决定卖,就要接受央行定出的再贴现利率,央行以此作为调节市场利率的手段。国债回购的做法是在央行出售或者发行国债的同时,签署一个回购协议,向购入国债的商业银行提供一个国债出售权,协议中列明商业银行同意的国债回购数量、价格和期限,在到期日之前,商业银行可以选择执行协议或者放弃出售权。如果市场利率很稳定,无大的波动,商业银行就选择放弃,只有在市场利率上升,国债价格下降,低于回购协议的合同价格时,商业银行才会选择执行协议。商业银行向央行售出国债,央行就要增加货币供给,市场利率也会趋于回落,因此央行可以国债回购安排充当稳定远期市场利率的政策工具。
目前有些市场人士把金融机构之间和金融机构同企业居民之间的国债交易也都称之为国债回购,这是十分混淆的说法。
中央银行的国债发行、再贴现、兑现和回购安排都是货币政策的重要工具,特点是都会引起货币供给的变化和决定利率水平,回购安排若是选择执行也同样增加货币发行,这些对于货币经济的分析和预测都是极为重要的因素。而在金融机构和企业居民之间的国债交易,却都只能属于国债的市场流通,对于货币发行和市场利率都没有必然的影响。目前我国央行还没有开展国债的回购业务,但是我们可以相信,随着国债市场的发展和央行政策工具的改善,不久的将来,我们也会需要开展这项业务作为稳定金融市场的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