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最终打到了最高法院。
在一个里程碑式的决定中,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报纸刊载“五角大楼文件”的权利,维护了不能事先对出版物实行控制的原则。
雨果?布莱克大法官的意见很有代表性,他说:“无论是历史还是第一修正案的条文都表明新闻机构必须不受检查、禁止以及事先约束,可以自由地发布新闻,而无论其信息来源。”
尼克松政府被不客气地噎了回去,《纽约时报》也就此获得了巨大的影响力。
但最高法院的裁决却并未解决信息自由与国家安全间的冲突。法庭实际做出的裁定只不过认为政府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遇到需要对新闻媒体采取事先约束的情况。结果,在1979年,政府得到一项制止令使得《进步》杂志未能刊登一篇如何制作氢弹的文章,从而再度以国家安全为目的施用了事先约束。尽管后来政府撤回了指控,但人们还是担心,这些案件产生的结果可能是更多的媒体的自我新闻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案中,怀特大法官的观点是,应当把第一修正案赋予新闻出版的免于事先约束的“特别保护”与第一修正案在事后惩罚问题上给予新闻出版的保护加以区分。
而从保护新闻出版自由的角度看,免于事先约束和不受事后惩罚是密不可分的两种自由,“假如报纸的出版者在出版之前享有免于事先约束的自由但却知道在出版后可能会被送进监狱,这岂不是首先就很有效地限制了出版吗?在事后惩罚方面,给予的保护越少实际上就等于采取了事先的约束。”
不怕秋后算账,也许是美国媒体向来比较硬气地表达自我的关键所在。
耐人寻味的是,民众对政客的不信任,也成为了媒体专业地处理新闻的社会基础。
在美国,民众对包括总统在内的政客是不信任的,并相信,新闻的责任是对于权力的重要检验,因为政治家知道,知情的选民能把他们扔出办公室;任何企图玷污权力的人都要越过他人的肩膀看看自己是否正被人注视着。
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是,有一个记者从旁观察报道这一切,从政客的一举一动,到大企业涉及公众利益的决策,乃至警察的公平执法。要想不被曝光,不被抓,就不要乱动。
从某种意义上说,媒体成了民众的全天候监控系统,也成了那些掌权者挥之不去的影子。由此,美国媒体有了财源,有了底气,也便有了更深入参与政治生活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