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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货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特别消费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出口退税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货物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出口退税是一种补贴,是国家为了鼓励出口而采取的一种措施。WTO尽管对补贴深恶痛绝,但是,对出口退税却采取了认可的态度。从中就可以看出出口退税的合理性。作为业务人员,看着公司又拿到了一笔不小的“奖金”,自然兴奋!
1.什么是出口退税
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指对出口产品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制度主要是通过退还出口产品的国内已纳税款来平衡国内产品的税收负担,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能力,扩大出口创汇。
(1)退什么税。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2)凭什么退。凭什么退?即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依据问题。各国的出口货物退(免)制度是基于国际贸易规则体系和本国税律、法规的框架建立的。
《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也意味着,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的国家不能因此对该国产品实施报复。
(3)怎么退。我国目前有三种方式,即“先征后退”、“免抵退”和“免税采购”。
(4)什么时候退,在哪里退。退(免)税期限是指货物出口行为发生后,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时间要求。
一般规定。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免抵退”税单证齐全正式申报手续。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特殊规定。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退税地点是出口企业按规定申报退(免)税的所在地,一般为出口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2.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或单位
可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一般是指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主要有下列五类:
第一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
第二类是经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
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
第五类是特定退(免)税企业。这类企业主要有:①从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④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投资的企业;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中标的国内企业;⑥境外带料加工企业;⑦其他特定退(免)税企业。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自2004年7月1日起实施。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可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个人须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方可申请出口退(免)税。
3.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主要是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和国际惯例的需要,对一些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1)一般退(免)税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外,都属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退(免)税的一般货物应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征税的货物。
②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凡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③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④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2)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有一些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其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等的特殊性,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货物。
⑤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在国际招标中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⑥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的准予退税的国产设备等。
(3)出口免税货物。按税法规定,部分出口货物实行免税不予办理退税。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③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从指定口岸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④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⑤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
⑥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等。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付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抵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4)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对一些已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有:
①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②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③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外的卷烟。
④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国家规定范围外的非自产货物。
⑤为限制资源类产品出口,如自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取消原油、木材、纸浆、山羊绒、鳗鱼苗、稀土金属矿、磷矿石、天然石墨等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对其中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也相应取消出口退(免)消费税政策。
⑥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货物。
⑦出口企业以“四自三不见”方式成交出口的货物、借权挂靠出口货物、涉嫌骗税出口货物在未查清有关问题前或查实前道环节虚开代开发票的。“四自三不见”是指客商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
4.出口退税操作程序
(1)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①申请出口退税登记。由出口企业在获得出口经营权后30日内,持企业出口经营批件(复印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到当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②受理退税登记。退税机关审核出口企业提交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及相关文件,受理登记后,由退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如退税公式、退税方法、申报方式等做出明确规定。
③核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2)申报出口退税。
①核对海关电子信息。出口企业收到海关签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后,通过“电子口岸”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如发现商品代码、出口数量等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由出口企业提出申请,退税机关向海关发函核实有关情况后按规定处理。
②备妥出口退税单证。出口企业根据内部业务分工,协调各部门备妥相关单证,并指定专人进行单证的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③出口货物退税申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一般有出口日期、申报日期、填制日期、放行日期等四个日期,企业确定出口货物的申报日期以报关单右上角海关签发的验讫放行日期为准。一般为该放行日期90天内收齐退税单据并办理申报手续。逾期未报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3)定期审核、审批出口退税。主管出口退税的部门收到经商务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请资料后,根据审核结果将出口退税资金划转出口企业。
5.制作出口退税单证
(1)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需单证。
①“两单三票”。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远期收汇货物不需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需提供远期收汇证明、购进货物的增值税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第二联)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第二联)、出口企业商业发票。
“两单三票”等单证需用统一封面装订成册,装订顺序为:增值税发票、税收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企业商业发票。不同年度(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货物离境日期为准)的资料应分开装订申报。
②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出口退税进货凭证申报表(一式两份),退消费税的,还应提供消费税进货凭证申报表(一式两份);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一式四份),并经商务主管部门稽核盖章。
③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出门货物明细账记载内容与申报资料、申报表、申报软盘内容一致。
④退税申报软盘(一张)。软盘中申报数据的顺序、内容要与申报资料、申报表一致。
(2)生产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所需单证。
①“两单两票”退税单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远期收汇货物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但需提供远期收汇证明)、出口专用发票、出口产品购进发票。
②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包括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和出口货物销售明细账。
(3)出口货物退税单证使用注意事项。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的联次必须是出口退税专用联;“经营单位”名称必须与申报退税的企业名称一致;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编号必须与海关统计联编一致,并打印在报关单右上角;报关单上的批准文号应与相应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号码一致;报关单须有防伪印油的海关验讫章及经办人员签章。
②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收汇核销单未经外管局核销,各联不得自行撕开,各栏内容填写准确、齐全,不得私自涂改,并与报关单对应的内容一致。印章齐全,包括出口企业公章、海关出口货物验讫章(两者均为骑缝章)及外汇管理局核销章。在远期收汇情况下,出口企业应向外汇管理局备案,否则视为即期收汇,应提供核销单。
③增值税发票。票面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序号使用应做到各联一次填开,购货单位名称用全称,不得简写,税务登记号必须是15位数字。商品或劳务的名称须与其他退税单证相关名称相符,数量、单价、金额、税额应计算准确,不得超额开具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④出口专用发票。用于退税的出口专用发票内容,必须与开具给国外进口商的发票一致。主要内容要填写齐全。发票填写的出口货物名称、数量、成交金额要与对应的报关单的项目一致,必须加盖出口企业印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6.我国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2007年7月1日起,我国进行了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这次政策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1)进一步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
(2)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3)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主要包括:花生果仁、油画、雕饰板、邮票和印花税票。
此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后,出口退税率结构由原17%、13%、11%、8%和5%五档调整为17%、13%、11%、9%和5%五档。
7.我国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税率
(1)增值税退税税率。
17%:船舶、汽车、航空航天器、数控机床、加工中心、印刷电路、铁道机车、IT产品等。
13%:征税率为17%的部分货物。
11%:征税率为13%和17%的部分货物。
9%:电动工具、木制家具、自行车等。
5%:农产品、粘胶纤维、部分石料和陶瓷及其制品、部分钢铁制品等。
(2)消费税退税率(税额)。
卷烟:25%~50%(免税)。
酒类:5%~25%。
化妆品:30%。
护肤护发品:8%。
贵重首饰:10%。
鞭炮、焰火:15%。
汽油:0.2元/升。
汽车轮胎、摩托车:10%。
小汽车:3%~8%。
回音壁:据国家统计部门最近公布的消息,近年来广西大力发展罗非鱼生产,广西罗非鱼占全国市场份额逐步扩大。2009年上半年广西罗非鱼占全国市场份额由去年的11.8%提高到了14.5%,出口量增长最为显著,同比增幅为46.0%;出口额为4410万美元,同比增长34.8%,大大高出全国7.4%和14.3%的平均水平,位居全国第一。(资料来源:中国水产网20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