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尔弗雷多·帕累托(1848—1923年)出身于意大利一个贵族家庭,在大学时代攻读工程学和数学,毕业后任铁路工程师及经理职务多年。因投身于经济自由主义的政治运动,他在1876—1892年间曾发表过许多经济论文,并获得相当声誉。后来在经济学家潘塔里阿尼(MaffeoPantaleoni)的影响下,从事纯经济理论的研究,受到瓦尔拉斯赏识,于1893年继瓦尔拉斯之后任洛桑大学教授,为建立洛桑学派做出了很大贡献。其代表著作有《政治经济学讲义》(1896—1897)、《政治经济学提要》(1906)。
帕累托的思想别具一格。在政治观点上,无论是极端自由主义者、社会主义者、法国天主教派,乃至法西斯主义者,均可以从他的著作中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观点。在经济理论方面,也不能把他完全归入哪一学派,即使就他所继承并建成的洛桑学派而言,除一般均衡论基本概念外,许多理论观点同瓦尔拉斯大有出入。他对西方经济学的贡献主要是在纯经济学理论和社会福利理论两方面,其中有不少观点后来曾被称为“定理”者至少有六七种之多,尽管这些“定理”有的受到批评和有的由后来人改进,但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在一生中能提出这么多“定理”却是罕见的。
纯经济理论
帕累托的纯经济理论可分为消费者行为理论和生产理论两大部分。在消费者行为理论上,他首先将经济意义上的效用同伦理和其他意义上的效用区别开来。帕累托明确宣称:效用可衡量的原理是没有根据的,应彻底否定基数效用,认为价值理论必须另找它赖以建立的基础。这样,帕累托采用埃奇沃思无差异曲线分析作为他的价值论的出发点。他把埃奇沃思从可衡量的效用发展而成无差异曲线视为既定,然后用这些曲线的位置高低去比较消费者的偏好程度,形成序数效用理论。经过市场客观经验的观察,人们虽不能确定两种商品中任何一种的效用有多少,但两者中哪一种效用较大,则是可以确知的。无差异曲线分析工具,经过帕累托的改造,就不考虑其原有效用的涵义,而把经济均衡建立在偏好尺度这一确定的基础上。他的这一创见,连后来欣赏他的理论的经济学家也认为并未真正解决问题,因为无差异曲线本身就是根据效用大小设计而成,只要运用此分析工具,就不能排除赖以建立的基数效用的原意。无论如何,帕累托在无差异曲线方面所迈出的这一步的确是很大的,给此工具之运用开辟了广阔的前景。
生产理论是帕累托的极重要理论之一,也是其最为晦涩的一部分,他不接受当时流行的边际生产理论,试图另创一个生产理论以为代替。首先,他指出,边际效用论者的生产理论,只分析需求是不够的,必须同时研究在获取财货时所遇到的“阻碍”的性质。而所谓“阻碍”,包括的内容很广:如商品在个人之间进行分配时,当事人固定的嗜好即为阻碍;生产一定商品必须使用别的商品又是阻碍;需要某种商品的地点和时间却没有此种商品也是阻碍;最后还有来自生产组织方面的阻碍。他列举这些含混的所谓“阻碍”,是为了提出一些较为客观的生产概念,以代替为消费主体而生产的边际效用概念。他强调:生产是把一种财货改变成不是为生产者本人,而是为其他主体而生产的另一种财货。这等于说,客观的生产是为商品而生产。这本是个正确的观点,可是,在研究如何解决“阻碍”(生产)问题时,他又利用无差异曲线这一工具,用它来反映利润水平,以区别消费者无差异曲线所表现的一定效用水平,并将各种利润水平联结起来,形成一条“完全变化曲线”。此曲线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曲线上方反映正值即利润,下方反映负值即亏损,而曲线本身即反映出利润等于零的状态。总结起来由消费者无差异曲线所形成的“交换曲线”,以及由生产者无差异曲线所形成的“完全变化曲线”,两者的交点即为均衡价格。帕累托的生产理论在形式上保持着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模式,而实质上是采用了马歇尔的消费需求和生产成本相结合的供求平衡论,只是对供给和需求双方的曲线均由无差异曲线图所组成。
在他的纯理论中,其收入分配理论也值得一提。他搜集了19世纪后半期许多国家的关于收入分配的统计资料,经过指数整理后,发现这些国家的社会收入不平等情况是基本稳定的。他由此得出结论:通过收入重分配的任何方式,以使收入均等的努力是没有作用的。后来这一发现被定为“帕累托定律”,成为反对社会改革者的理论武器。西方经济学家对此定律表示支持、怀疑或否定的都有。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其答案很简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可能产生使收入均等化的有效办法,帕累托定律虽有某种合理性,但实践证明,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收入的平均分配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社会福利理论
帕累托以序数效用和无差异曲线分析为基础,发展他的社会最大满足原则或所谓最优状态。要研究此状态,就必须有用来评定它的标准和规范,以及用来实现它的交换和生产的最优条件。帕累托的社会最大满足原则的形成,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在《讲义》一书中,他对在自由竞争下能否实现社会最大满足尚无确定的论述,而在稍后的《教程》中已较为深入而确定,在后期的有关社会学著作中对社会福利最大化涵义又做出了进一步分析。
关于达到社会最大满足的条件,他指出:“我们看到,要取得一个集体的福利最大化,——如某些分配标准为既定,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些标准去考察哪些状态能给集体的各个人带来最大可能的福利。让我们来考虑任何一种特定状态,并假定在与各种关系不相矛盾抵触情况下做出一个极小的变动。如果我们这样做以后,所有各个人的福利都增加了,显然这种新状态对他们每个人都有利;相反,如个人福利均减少了,这就是不利。——但是,另一方面,如这个小变动使一些人的福利增加并使别人的福利减少,这就不能再说做此变动对整个社会是有利的。因此,我们把最大效用状态定义为:做出任何很小的变动不可能使一切人的效用,除了那些效用仍然不变者外,全都增加或全都减少的状态。”
用另一种方法表达:在收入分配为既定的条件下,生产和交换情况的改变使有些人感到好些而不使至少一个别的人感到坏些,才算是社会福利的增加。这就是后来新福利经济学中常提到的所谓“帕累托最优状态”(ParetoOptimun)或“帕累托规范”(ParetoCriterion)。但是,此时帕累托尚未明确肯定这种最优状态是指某种单一的状态,或是指某一幅度内的若干种状态。直到他的后期著作才清楚地区分出两种类型的效用最大化状态:一种是单一的“全社会效用最大化状态”,另一种是有无限的达到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点,亦称为“社会的许多效用最大化”状态。这种区分,对政府选择何种政策,以实现效用最大化有极大的关系。假设在一个很富裕但其成员的收入极不平等的社会中,政府就应该采取使全社会的效用最大化政策;如在一个贫困而有近似均等收入的社会中,政府就应采取社会的许多效用最大化政策。
帕累托对于社会福利最大化的纯理论分析,成为以后三四十年中福利经济研究的中心课题,并发展出各种社会福利函数,有些人加以补充,提出了所谓补偿原则,甚至有人创立了次优理论。又由于许多计量经济模式须以帕累托的最优化原则为基础,故帕累托之名还经常被现代西方经济学家所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