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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民主的堕落-政治金钱化

美国式民主

完美的缺陷

美国是一个移民国家。1492年,意大利探险家哥伦布在西班牙女王伊莎贝拉的资助下,横渡大西洋,到达了美洲,但一直到他去世,他认为自己是到了印度。此后100多年间,欧洲人一直在温暖湿润的南美洲开拓,对寒冷荒芜的北美洲不屑一顾。直到1607年,英国才在北美弗吉尼亚的詹姆斯敦建立了第一个殖民地。1620年,著名的“五月花号”帆船抵达马萨诸塞的普利茅斯湾,建立了北方的第一个殖民地。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到18世纪中叶,已经形成了13个殖民地,总共150多万人。1775年北美殖民地的人民不堪英国的统治与剥削,爆发独立战争,1776年发表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宣布独立,国名定为“TheUnitedSdatesofAmerica”,按英文直译应为“亚美利加联邦”。因为真正为美洲命名的不是哥伦布,而是另外一个意大利探险家亚美利加·韦斯普奇(AmericoVespucci)。1507年,也就是哥伦布逝世后的第二年他到达美洲,经过仔细考察,发现这里并不是哥伦布所说的印度,而是一片新大陆。他把自己的发现公诸于世,后人便以他的名字命名这块新大陆,称为亚美利加洲。不知哪一位中国翻译家给美国起了一个即好听又强悍的名字,叫“美利坚合众国”。经过8年战争,1783年英国正式承认美国脱离英国,成为一个独立的国家。但那时的美国还只是个松散的联盟,13个州各自为政,整个国家一盘散沙。1787年5月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经过几个月的争论,到9月才起草完毕,1788年7月美国第一部宪法终于诞生。1789年4月,在美国临时首都纽约,华盛顿就任新生共和国的第一任总统。

1991年我在美国学习期间,有机会在美国著名的政治学院--布鲁金斯学院学习美国的政治体制,访问过国会,白宫和一些政府部门,听过总统助理,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演讲,还旁听过议会的辩论,对美国的政治体制有了一些直观的了解。

美国宪法实行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原则。国会立法,政府行政,法院司法,三方互相制约,形成平衡,分权和制衡的目的在于监督权力。宪法规定,美国的国体是共和制,这在当时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曾有人建议华盛顿当国王,遭到他的严词拒绝并予以痛斥。宪法规定,国家采用“代议制”民主,即人民不直接治理国家,而是选举代表,代替人民来治理国家。国会设参议院和众议院,众议员按人口比例分配,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参议员每个州2名,由各州议会选举,总统由各州选举人团选举。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总统任命。

美国宪法规定,国家采用联邦制。美国是“先有州,后有国”。州政府由各州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州政府的权力是由宪法赋予的,所以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并没有隶属关系。换句话说,美国从中央到地方有州、县,市、镇8万多个政府,“谁也管不着谁”,各级政府的关系只有法律维系。双重政府使权力分散,防止****。

总体看来,美国的政体设计是很完美的。因为美国人都是从各国移民来的,凡是移民,要么是经济上受剥削,要么是在政治上受迫害,一个在本土过得很好的人是不会轻易移民的。所以美国人希望在新的国家里能过上自由的生活,而不受****压迫。应该说,美国宪法在当时是世界上最进步的宪法。相对于君主制而言,是一场伟大的革命。

但这部堪称完美的宪法也有很多不足,而这些问题发展下去,会影响宪法的执行,甚至在执行中变味,可以说这是一种“完美的缺陷”。

第一,《联邦宪法》中没有提到“平等”。现代人看起来会很奇怪,美国不是一个世界上最讲平等的国家吗?怎么会在宪法中会没有平等呢?是的,宪法中规定了议会的权力,总统的权力,法院的权力,州的权力,唯独没有规定公民的权力,这在号称人民主权的国家里是不可思议的,也因而遭到人民的抗议。

美国开国时最著名的文献《独立宣言》是由后来成为美国第三任总统的杰弗逊起草的。他在《独立宣言》中开宗明义,说“人人生而平等”。但包括华盛顿、杰弗逊等在内的8位总统都是奴隶主,杰弗逊有一个雇佣众多奴隶的庄园,一直到到半个世纪后他去世时,也没有让这些奴隶获得自由,他真的相信“人人生而平等”吗?。“人人生而平等”是说给英国国王听的,而不是说给黑人奴隶,印第安人和穷人听的。美国“宪法之父”、第四任总统麦迪逊也是一位奴隶主,他认为“人人生而不平等”,在这样的背景下,美国怎么能从诞生时就实现人人平等呢?

美国的政治制度是建立在“权力不平等”的基础上的,因为经济权力是不平等的,这使得美国政治制度的灵魂--“人人生而平等”变成了一句漂亮的空话。《独立宣言》发表90多年后,“平等”这一概念才被写入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并被限定在“法律规定的平等保护权”中,并未规定社会,政治,经济方面的平等权。

第二,宪法中也没有提到”民主”,这更令人匪夷所思。因为在人们的概念中,美国是最标榜民主的国家。但是,没有平等就没有民主。美国开国元勋们费尽心机设计的“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是为了“共和”而非为了“民主”。在当时美国的上流社会里,“民主”这个词充满了暴力色彩,他们制定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限制民主。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第一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说:“民主是一种疾病,它给予分裂分子,敌对势力,邪教集团和野心家们执政夺权的合法外衣”。第二任总统亚当斯指出:“以往时代的经历表明,民主最不稳定,最被动,最短命”。麦迪逊说:“民主是由欺骗,****和争斗组成的,通常在暴乱中短命”。一位参加宪法起草的代表格里说:“我们经历的罪过,都是源于民主过于泛滥”。为什么开国元勋们都对民主制度都深恶痛绝呢?因为独立后各州签订了相当于宪法的《民主联邦条约》,而依照条约建立起来的高度民主的联邦体制,已导致国家走向崩溃的边缘。“民主”一词来自希腊语,指古希腊那种直接民主体制,“共和”一词来自拉丁语,指古罗马政体,即贵族和君主分享权力。

所以,美国国父们建立的是共和政体而非民主政体。按宪法规定,只有白人,男性,富人才有选举权,他们只占当时总人口的20%。也就是说,黑人,女性和穷人是没有选举权的,在计算人口比例时,一名奴隶只算五分之三个自由人,而印第安人是不计算在内的。过了73年后,到1870年宪法第15修正案才给了男性黑人选举权;过了133年后,到1920年宪法第19修正案时,才给了女性和穷人选举权;过了137年后,到1924年国会才通过印第安人公民身份法令;过了178年后,到1965年制定《选举法》,才真正落实到全体公民。而至今为止,还有数百万常住人口没有选举权,在关塔那摩、波多黎各、塞班岛、关岛等地的人也没有选举权。

第三,美国“三权分立”的三权之一--司法权所有者--最高法院的9位大法官,不是经民主选举产生,而是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批准任命的。在美国,最高法院就相当于罗马时代的“元老院”,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美国是一个法律至上的国家,一切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而最高法院被赋予了宪法和法律的解释权,由此延伸出在美国政治生活中极为重要的司法复审权,使最高法院处于独立而显赫的地位。所谓司法复审权就是最高法院有权裁决国会的立法或总统的命令因违反宪法而无效。最高法院的违宪裁决具有至高无上的意义,国会和总统必须接受和执行。比如,2000年的总统选举,小布什与戈尔在弗罗里达州的计票出现争议,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投票,小布什以5:4一票之差胜出。最高法院能决定总统人选,可见其权力之大。而拥有如此大权的大法官并非由民选选出,而由总统任命,国会认可,任命后总统就管不着了。大法官可终身任职,不少大法官年纪八、九十岁了,还在任职。由于司法独立,大法官不受任何权力的牵制。在美国,没有任何人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除了这些大法官。

在美国历史上,最高法院常常扮演保守甚至反动的角色,阻碍美国社会民主化的进程。如1857年否定黑人有公民权,成为南北战争的导火索;1883年宣布《民权法》违宪;1896年提出对黑人“隔离,但平等”的原则,为美国种族隔离制定奠定“合宪性”基础;在19世纪末,最高法院被社会达尔文主义所绑架,认为劳动立法,是对合同自由和私人财产的侵犯;1905年宣布限制工时违宪;1919年认定反战言论有罪;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总统实施新政,多次被宣布无效。最高法院在废除奴隶制,消除种族隔离,维护被告利益,保障媒体言论自由方面,往往表现不佳,他们或是偏向商业利益,或是迎合政治集团,并非如人们想象那样公平和公正。

第四,美国的总统是唯一由选举产生的联邦政府官员。但总统选举并非由选民直选,而是由选举人团选举产生。选举人团的组成人员是各州参加总统选举的代表,由各州选民选出,其人数与该州在国会中的参议员和众议员的总数相等。现在,美国国会众议员是435名,各州按人口比例分配,参议员共100名,每州2名,首都华盛顿所在的哥伦比亚特区没有国会议员,但有3名选举人名额,所以全国选举人团总人数是538名。州议员和政府官员不得被指定为选举人。选举人团的成员在投票时,只能投选民指定的候选人,而不能按本人的意愿投票。比如选举人A是由支持民主党的选民选出的,那他只能投民主党候选人的票。选举人团选举采用“赢者通吃”的办法,比方说,一个州的选举人团是10人,一个候选人只要得了6票,那么这个州的10张选举人票都归他所有,把在全国50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所获得的选举人票加起来,得票多者胜出。这样看来,美国的总统选举是间接选举而不是直接选举,而且“赢者通吃”的规则也不尽合理,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不一定得选举人票也最多。美国历史上有4次大选,获得多数选票的候选人落选,分别是1824年、1876年、1888年和2000年。2000年大选,如果按选民票数计算,应是戈尔胜出,但按选举人票计算,却是小布什以271:266票胜出,当然这个结果是由最高法院投票认定的。在2004年大选的民主党预选中,希拉里与奥巴遇到了同样的问题。没人能说清,这是合理还是不合理。

第五,美国是一个法制至上的国家。美国的议会是立法机构,美国的权力结构是以议会为中心的。参议院任期6年,每两年三分之一参议员要重选;众议员任期两年,每两年要全部重选一次,称为中期选举。表面上看这很民主。但与美国总统每届4年,只能任两届的规定不同,美国的参议员和众议员个人任期是没有限制的。也就是说,只要你在所在的选区能被选上,你可以做一辈子议员,这就是议员的“终身制”。美国的议员大多是职业政客,很多来自名门望族或政治世家,特别是参议员,很多本身就是百万富翁。2011年美国敏感问题中心的数据显示,46%的联邦参、众议员是百万富翁。近11%的议员净财富超过900万美元,中等收入的议员的净财富达89万美元。立法机构成员的终身制使民主的光环减色不少。

民主的陷阱

为了深入了解美国的民主制度,我专门拜读了19世纪著名的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名著《论美国的民主》。1831年,托克维尔用了9个月时间到美国去实地考察,研究美国的民主制度,1835年,他写下了这部传世巨著。在该书中,他详尽地分析了美国的政治,经济,司法,社会,文化甚至地理,民情,对美国民主的产生和发展作了深刻的阐述。他在150多年前写下的这部巨著今天看来仍然十分深刻地反映了美国式民主的内涵。他得出的结论是:“美国的民主制度并不代表民主制度的一般规律,它仅是民主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它不能作为其它国家的参照标准”。“美国的政治结构只是民主国家可采取的政府形式之一,绝不是唯一的形式”,“我们不能迷信照搬美国人独特的思想和方法,而应根据时代与社会情况,建立我们自己的民主制度”。“如果把美国的一切搬到世界各地,那将是人类的一大不幸”。

有人认为,“一人一票”制是典型的****制度,****权是美国人享受的民主权力。然而,托克维尔认为:****权并不能保证美国人一定会推选出最适合担任领导职务的人选来。因为,要完全了解一个人,必须对他进行长期的观察和研究,但要做到这一点是非常困难的,即使是政治家也难免判断失误,何况普通选民。他们根本没有办法,没有能力也没有时间去考察候选人,他们往往根据候选人的外在表现来做出决定,所以真正优秀的人才未必能被选上,而能言善辩,会使用各种花招取悦民众的骗子却可能获得更多的选票。所以,认为****权能保证人民做出最佳选择的观点,只是一种美好的幻想。根据托克维尔的观察,在美国的统治者中,出类拔萃的人寥寥无几,反之,最优秀的人很少从政,这在美国是司空见惯的现象。在19世纪初,北部新英格兰地区,由于受教育程度较高,情况要好些。在南方各州,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在那些州的行政官员中,很难找到有德、有才,或德才兼备的人。而在刚刚建立社会组织的西南各州的情况更糟,人们看到的全是冒险家和投机家,管理社会的大权几乎被少数几个人控制。

托克维尔说: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很能说明问题。如果你走进众议院的大厅,你会惊讶这里的议员们举止粗俗,看不到一个著名人士,几乎全是庸人,议员们大多是乡村律师和商人,也有来自下层的人,甚至还有不识字的人。但在几步之遥的参议院大厅,却是截然不同的场景,他们大都有很高的声望,有雄辩的大律师,著名的将军,能干的行政官员和著名的国务活动家。原因是:众议员是由选民在本选区直接选举产生的,而参议员则是由二级选举产生的,即由各州公民选举本州的议员,再由州议会来选举联邦参议员。两级选举使人们避免掉进民主的陷阱。说真的,我对此很有同感,尽管是在托克维尔150多年后,我在美国接触过的参议员和众议员还是感觉到这种差别。

以近年来美国的大选为例,2000年总统大选,民主党的戈尔是位年轻的老政客,他当了8年众议员,8年参议员,8年副总统,有丰富的政治经验;而共和党候选人小布什是个纨绔子弟,靠老爸的扶持,当上了州长,无论是从政经验还是政绩,戈尔都明显优于小布什,但获胜的却是小布什;2008年大选,民主党候选人******。此前在政坛上毫无建树,只是一位资历很浅的参议员,甚至两年前还名不见经传,而民主党另一候选人希拉里是一位成熟的政客,跟着丈夫克林顿总统从政8年,又当了8年的参议员,但******能言善辩,风度翩翩,因而胜出的是******。实践证明,小布什是近几十年来最糟糕的总统,而******的政绩也乏善可陈。

这就是托克维尔所描述的美国选举。托克维尔对19世纪的美国做出了极具洞察力的观察,他认为,平等精神是美国文化的标志。不过,他也认识到,社会和政治领域的平等,与大量经济的不平等并存。“美国有着与其他地方一样多的富人”,“人们对财富永远平等的理论表达了更大的轻蔑”。托克维尔把社会平等和经济不平等并列在一起,这成为美国政治文化中的主题。

在美国,社会上的多数拥有压倒一切的力量,民主政府的本质是多数统治,多数控制立法机构,并以此为媒介进一步控制了行政机构,还把司法权也控制在自己手中,因为司法人员的薪金决定权在立法机构手中。在美国,多数不但拥有管理国家的大权,还占据社会舆论的主导地位。“人民中的多数有权决定管理国家的一切事物”,这是一个著名的政治格言。但在托克维尔看来,它是违反宇宙大道的。就美国来说,其民主政府的力量太强大了,当一个公民或一个政党遭到不公正对待时,就投诉无门:他不能向舆论求助,因为舆论是多数控制的;他不能向立法机构求助,因为立法机构代表多数的利益;他不能向行政当局求助,因为行政首长必须顺从多数;他不能向公安机关求助,因为警察是多数掌握的军队;他也不能向陪审团求助,因为陪审团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总之,美国没有防范多数****的有效措施。

多数给美国的公务人员专断权,可能使他们越权行事,这会给自由带来致命的伤害。多数为美国的思想建造了无形的“围墙”,人们超越“围墙”之外去表达新思想,会引起多数对他的责骂和欺辱。

多数控制着立法权,执法权等一切公共权力,能打败所有的反对者,多数所表现出来的****已超过了王权的****,把统治人民的工具从物质力量变成精神力量,从对肉体的打击变成了对人民意志的征服,只是使用的手段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多数的****在美国形成了****。

多数****是美国共和政体面临的最大危险,一个政府走向垮台有两种原因,要么是无能,要么是****。一个民主共和国的权力总在变换拥有者和使用者,具有很强的不稳定性。美国共和制政府的集权程度与欧洲君主国类似,如果有一天美国的民主最终走向毁灭,那个破坏者就是拥有无限权威的多数,因为多数拥有的权威已使少数忍无可忍,逼迫他们只能诉诸武力。美国第三届总统杰弗逊指出:如果一个社会中强大的一派去压迫弱小的一派,会不可避免地陷入无政府状态。他特别强调,立法机构的****是最令人担心的,是最可怕的危险。

维克托尔认为,美国强大的根本原因是法治和民情,而就法治和民情而言,民情的作用更大,民情是美国走向成功的根本原因。即使拥有同样有利地理环境和法制,如果没有民情这个基础条件,是不可能长期维持一个民主政体的。墨西哥和南美地区,环境与美国相近,墨西哥还采用了和美国相同的法律制度,但因缺少与美国相同的民情,它并没有建成与美国那样的民主政府。因为美国人是由欧洲主动移民过来的,他们之所以背井离乡,冒险登上那块陌生的土地,就是为了追求幸福和自由,而墨西哥是西班牙统治的殖民地,老百姓是被统治者,民情完全不同。一种民主制度只有深深地植根于社会,被人民广泛接受,成为人们的观念,内化为人民的生活习惯,才能取得成功。

我几乎是全部抄录了托克维尔对多数****的论述,他的观点告诉我们,导致****。这样说可能有点不好理解,我们以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为例,大革命爆发后,人们陷入了狂热状态,在短短的几个月里,有4万多人被送上断头台,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是无辜的,这不是多数的****吗?再以美国的黑人为例,他们被英国人从非洲贩卖到美国当奴隶,在将近200年的岁月里,因为他们是少数,他们受到种族歧视和各种不公正的待遇,这不是多数的****吗?所以,托克维尔认为,民主也可能导致****。民主和****并不是绝对对立的,有时是可以互相转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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