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来明确“什么是党员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具有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的先进性,同时也有着政党的共性特点,如政党目标、政党利益以及党内民主制度等等。而党员的权利就是党内民主制度的直接体现。必须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将它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的安全通道。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全社会和人民的表率,党的整体意志会成为国家意志,只有党内有充分的民主才能带动和促进整个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每个党员都是党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所应行使的权利就与国家、社会的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党员的权利问题就不仅仅是党内民主问题,而是要上升到国家的政治的高度。
对每一个党员来说,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推动党内民主制度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巩固,从而促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为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条件。
一、党员权利的涵义
党员权利,也称为党员权益,是党员权力及利益的总称。它是党内民主生活的体现,也是实现党内民主的一种具体形式和具体途径。
党是自愿的民主的组织,党内的一切事务都由党员自己或通过代表来处理。党员有权选举党的机关和被选入党的机关。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规定党员权利可以说是党的本质的内在要求。党的力量在于党员的积极性,在于丰富的集体经验、智慧和才能。所以,必须使党员对党的事务有所了解,能够发表自己的意见,提出建议或倡议,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使党始终充满活力。
由此可见,党员权利根源于党的固有性质,根源于党的活力机制,根源于党内权利与义务的互动关系。正是由于中国共产党固有的民主、平等和统一的特性,才决定了党不同于以往任何政治组织和其他政党派别,而能正确地解决民主和集中、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说到底,就是正确解决各种利益的关系。
邓小平同志认为,在中国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是统一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是统一的,暂时利益和长远利益是统一的。当然,这不是说可以不注意个人利益,不注意局部利益,不注意暂时利益,而是说要按照统筹兼顾的原则来调节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因此,他强调说:“民主和集中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归根结底,就是以上所说的各种利益的相互关系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表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党员行使权利的目的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私利,而是为了实现党的整体利益。当然,这不是说党员不能有个人的利益,而是说党员个人的利益与党的利益应当是高度一致的,党员在为实现党的利益而努力工作的过程中,其实同时也在实现个人的利益。如果个人利益与党的利益发生了矛盾时,那么党员就应当毫不犹豫地放弃个人的利益,而维护党的利益。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指出:“共产党代表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党的利益是无产阶级和人类解放利益的集中表现。绝不能把共产党看作是图谋党员私利的、行会主义的小团体。凡是这样看的人,都不是共产党员。”刘少奇同志还说:“党员有个人的利益,而且这种个人利益在某些时候可能和党的利益发生矛盾甚至对立,在这个时候,就要求党员无条件地服从党的利益,牺牲个人利益,而不能在任何形式的掩护和借口之下,企图牺牲党的利益去坚持个人利益。”正因为这样,党员行使权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党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实现个人的利益。
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以来,党内许多人一直都不太注意党员权利问题,把党员权利看作可有可无、或轻或重的事情。不重视自己的权利,也不尊重别人的权利,到头来自己也会失去权利。就党组织而言,不保障党员的权利,党也就无法存在和活动了,这是一个千真万确的真理。
当然,在党员行使权利这个问题上,还必须特别强调: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范围和界限的。任何党员如果不适当地行使权利或滥用权利,都会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失。对此,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
二、党员权利的主要内容
(一)党章规定的内容
党员的权利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受的利益和允许党员行使的权力。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平等的,都有参与党的领导,共同管理党的权利和义务,都应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和负责精神,维护党的利益,保证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共产党的现行党章规定了党员享有八项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享有的权利。而这八项权利中,每一项又包含有若干项具体的权利,因此,党员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并不是仅有八项,而是十几项,甚至更多,党章只不过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行文习惯把党员享有的这些权利分为八类。
第一项权利:“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由此来看,党员享有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员享有的最起码的权利,同时又是党员必须遵守的一项纪律。通过会议向党员、干部传达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指示要求,组织党员、干部讨论与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有关的重要问题,听取党员、干部对党的工作的意见,组织和发动党员完成党的各项任务,加强对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干部的经常性教育与监督,是党内生活的基本形式。参加党的有关会议,是党章赋予党员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一级党的组织直至中央,都不能剥夺。同时,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又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是党员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一个重要途径。
现实生活中,既有党员不愿参加或不按照规定参加会议的情况,也有个别党组织负责人随意剥夺党员参加有关会议权利的情况,这都是不对的。每一名党员都应当而且必须珍惜参加党的会议的权利,积极主动地正确行使这项权利,切实履行参加有关会议的义务,不能想行使就行使,不想行使就不行使,想参加就参加,不想参加就不参加。党组织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党员这项权利的正常行使。
按照规定及时召开有关会议。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必须是“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具体到一个党支部,党员最经常要参加的会议主要是支部党员大会、党小组会,担任支部委员的党员还要参加支委会。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书记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集,组织委员负责组织,支委成员参加。议题主要包括研究确定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布置事项的意见措施,制定支部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讨论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事宜,决定对违规、违纪党员的处理,召开支部成员民主生活会等。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支委会可根据情况随时召集,组织委员负责组织,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支部书记或支委成员主持,主要研究和解决支部的重大问题。党小组会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由党小组组长召集,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任期届满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这些会议必须定期举行。一些党组织还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各自的一些会议制度,这都是必要的,应该严格遵守。
精心召集组织,确保会议质量。会议的组织、召集者要将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等适时通知应到会党员。“适时”主要是指要给出足够的时间,使党员能够根据会议召开的时间提前安排好手头的工作,并根据会议的议题进行调研或思考,切实做好准备工作。开会时要注意搞“群言堂”,让大家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坚决防止个人武断、任意决定重大问题。党的会议对需要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进行表决。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服从和执行集体的决定,不能推诿或另搞一套。若意见分歧较大,除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作决定。与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保密纪律,会议讨论的问题,除要作传达或要与有关同志交换意见外,均应严格保密;应自觉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会场,如有急事必须向主持人请假。会议要安排专人客观真实、准确详细地做好记录,并由专人保管、存档备查。
加强督查确保议定事项落实。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要从实际出发,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到实处。决策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动态、跟踪了解情况,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反馈,不能只满足于开会了事,而要看究竟落实了多少、实际效果如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员参加党组织有关会议的权利落到实处。
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党员行使这项权利,既是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具体体现,也是党员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如果党员不享有、不行使这项权利,那么党员对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就会缺乏必要的了解,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就容易出现偏差,而这势必影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影响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也是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党员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既是党员个人成长进步的需要,也是党的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在当今时代,科技发展日新月异,世界局势错综复杂,国际国内各种新矛盾、新问题、新情况、新知识、新经验层出不穷,作为执政党,不加强学习,就不会保持自己的先进性,就会处于盲目、被动和落后的状态,就不可能取得领导的主动权。正如习近平同志2013年3月1日在中央党校建校80周年庆祝大会暨2013年春季学期开学典礼上的讲话中所指出:“中国共产党人依靠学习走到今天,也必然要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我们的干部要上进,我们的党要上进,我们的国家要上进,我们的民族要上进,就必须大兴学习之风,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在新的历史时期,每一名党员只有按照党的要求自觉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不断接受新知识、增长新本领,才能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永葆自身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完成党组织赋予的各项任务。同时,通过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对于建设学习型政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加强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推动党的事业不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党员的教育和培训放到重要位置来认识,作为党的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党员教育培训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保持党的先进性与纯洁性这一主题,突出学习、遵守、贯彻、维护党章这一重点,努力实现提高党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工作能力、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目标。要遵循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密联系实际,促进各项工作;正面教育、自我教育为主,充分激发党员自我提高、自我完善的内在动力;面向全体党员,分类实施,按需施教;教育与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开门搞教育,向群众学习,接受群众监督;常抓不懈、不断创新等工作原则。
党员教育培训的内容随着党的中心任务的发展变化,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重点和要求。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和培训的基本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等重大战略思想教育;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形势任务、党情国情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共产主义远大理想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的纪律和反腐倡廉教育;市场经济知识、法律知识、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教育。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应该按照这些内容要求,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结合不同领域、不同行业和不同岗位党员的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教育内容。
对党员进行教育和培训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扎实有效地开展。可以通过在本单位举办各种类型的研讨班、学习班、培训班组织党员在职学习,也可以利用党校、高等院校、研究单位将党员组织起来进行集中教育培训,还要提倡和鼓励党员积极参加自学、函授等各种形式的学习。党组织应有针对性地推荐学习书目和辅导材料,组织好有关专题研讨、经验交流、辅导报告等活动,为党员学习提供帮助和支持。要搞好对党员现有文化程度、业务和理论水平的调查摸底,了解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和知识结构,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教育培训计划,努力做到党员哪些方面的知识缺乏就进行哪些方面的教育培训,工作最需要哪些方面的内容就进行哪些方面内容的教育培训,哪些党员缺乏哪些方面的知识就进行哪些方面知识的教育培训。
党员要积极向党组织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正确行使党章赋予的权利。在接受培训时,应珍惜学习机会,静下心来读书学习,深入思考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努力通过接受教育和培训更好地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改进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切实提高能力和水平。日常工作中,党员也应发扬“挤”和“钻”的精神,排除干扰,减少应酬,持之以恒,加强自学,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
第二项权利:“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由此来看,党员享有参加讨论权。
讨论自由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或者说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马克思主义政党非常重视党内的讨论自由。恩格斯指出:“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党员享有参加讨论权,是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的基本前提条件。只有赋予党员以参加讨论的权利,允许党员充分地发表意见,才能集中全党的智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性,也才能调动和发挥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第三项权利:“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由此来看,党员享有建议权和倡议权。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员可以对本单位、本地区、本部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建议或倡议的形式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同时党组织负有以下义务:党组织要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党员提出的建议和倡议,党组织应认真研究,合理的应予采纳并告知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对于改进党的工作有重要价值的,党组织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设立党员建议权和倡议权,是基于党的事业不是少数人的事业,而是全体党员的共同事业,需要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每个党员的聪明才智都得到充分发挥,群策群力,才能完成。同时,这也是对党员主体地位的充分肯定和对党员群众首创精神的充分尊重。中国共产党历来比较注意发挥党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倡每个党员都以主人翁的姿态关心党的事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勇于创新,对党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倡议。
第四项权利:“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由此来看,党员享有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要求罢免权。由于这三项权利都具有监督的功能和性质,因此可以统称为党员的监督权。
党员的批评权是指党员享有的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有根据地进行批评的权利。党员的揭发检举权是指党员享有的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的权利。党员的要求罢免权是指党员享有的要求党的组织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利。
党员享有监督权是党员进行党内民主监督的前提。随着党内监督问题日益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党员监督权在党员权利体系中的地位越发显得重要。
第五项权利:“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由此来看,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党员的表决权是指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对那些需要通过表决作出决定的问题和人选表示自己态度的权利。党员享有表决权是贯彻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必需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党组织在决定重要问题时,应充分进行协商、酝酿,必要时进行表决。所谓重要问题,主要是指:(1)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2)重大工作任务的部署;(3)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的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处理;(4)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问题;(5)发展新党员;(6)上级党组织规定应由党组织集体决定的其他问题。党组织在党的会议上按规定进行表决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的方式,要保护参加表决的党员享有平等的表决权,每一票具有同等效力。参加表决的党员有表示赞成、反对的权利,也可以弃权。
党员的选举权是指党员在参加党内选举时有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根据党章和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每个正式党员(正在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都有权按照一定的选举规定,选举其所在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出席某一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组织在按照规定进行选举时,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经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后确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不得阻挠有表决权或选举权的人到场,不得采用非组织活动拉选票破坏选举。
党员的被选举权是指党员有被选为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成员和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根据党章以及党内其他法规的规定,党员享有被选举的权利,也有请求放弃被选举的权利。
第六项权利:“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由此来看,党员享有申辩权和辩护权。
在党章中规定党员的申辩权和辩护权,是为了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维护党员的正当利益,避免党组织因对党员的处分不当或鉴定不客观而造成对党员进而对党的事业的不利影响。由于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在党内斗争中出现过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等过火的倾向,有时根本不允许党员进行申辩和辩护,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案,因此,到中共七大时,党章就明确规定:“对于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文化大革命”期间,又出现了党员遭诬陷而又不允许申辩和辩护的现象,这使中国共产党在“文革”结束后对党员权利的保障问题更加重视,于是十二大党章就明确规定了党员的申辩权和辩护权。可见,党章把允许本人申辩和允许别人申辩明确规定为党员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党以沉重代价换来的,是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结果。
第七项权利:“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由此来看,党员享有保留意见权和越级报告权。
党章赋予党员以保留意见权是非常必要的,它有利于发扬党内民主,增进党内团结,也有利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产生某些不同意见是正常现象。由于党员所处的位置不同,自身的素质不同,因此对情况的了解和对问题的认识也就可能不同。对此,党组织应当对党员进行必要的教育,并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同时也应看到,真理有时候掌握在少数人手里。因此,党组织必须允许党员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留待实践来验证其意见是否正确。当实践证明个人的意见错了的时候,党员应该主动放弃自己的错误意见,接受正确的意见,不能坚持原来的错误观点,更不能到处传播。当实践证明个人的意见正确的时候,党组织应当及时修正错误。
党章规定党员享有越级报告权也是非常必要的。在一些单位和部门,有时会发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压制党员个人意见的情况,甚至当党员个人的意见已被实践证明为正确时,党组织也拒不接受。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党的事业受到损失,党员可以将自己的意见反映给上级组织,请上级组织予以考虑。如果党员对上级组织也不信任,则可以将自己的意见或有关真实情况向再上一级组织或直接向党中央报告。
第八项权利:“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由此来看,党员享有请求权、申诉权和控告权。
党员的请求权,是指党员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就自己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重要问题请求给予帮助解决的权利。党员的申诉权,是指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或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的权利。党员的控告权,是指党员的各项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其他党员的侵害时,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的权利。党章规定党员的请求权,主要是为了帮助党员解决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的自己解决不了的重要问题,以使党员能够放下包袱,最大限度地为党工作。党章规定党员的申诉权,主要是为了有效防止和避免冤假错案和打击报复现象的发生,从而使党员的正当权益受到切实保护。党章规定党员的控告权,一方面是为了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一方面是为了弘扬党内正气,增强党员坚持真理、同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勇气和信心,使党员敢于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关于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党员参与党内日常活动的权利。如知晓党内事务、发表自己的见解、参与党的政策制定和发挥党员在党内决策中的作用等,其目的就在于造就一个更加生机勃勃和积极向上的执政党。第二类是对党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如对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事实揭发、检举的权利,要求处分违法乱纪党员的权利,要求罢免、撤换不称职干部的权利等,其目的在于加强对党员和组织的监督,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第三类是维护党员自身政治权益的权利。如对党内事务的表决权利,充分反映自身意愿的选举权利,党组织讨论决定对自身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进行辩护的权利,为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的权利等。
党员要认真学习并掌握党章对党员权利的规定,树立强烈的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民主意识,自觉行使党章及党内法规赋予的民主权利,这是党员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高度的组织纪律性的源泉,是党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一种政治责任。党员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的同时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不允许存在只享有权利、不履行义务的特殊党员。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要严格按照党内生活的正常渠道,遵循有关组织程序进行,不能通过非正常甚至非法的渠道来行使权利;要尊重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详细内容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中共产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党内生活,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发挥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具有重要的意义。每个党员都一定要认真学习、广泛宣传、严格遵守。
《条例》共5章38条,其中第二章“党员权利”在党章确立的党员八项权利的基础上,更明确、更全面地规定了党员享有各项权利的具体内容:
(1)保障党员的参加会议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
《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党员参加的有关会议的范围是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有权阅读的党内文件是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并明确规定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
知情权是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参会权、阅读文件权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内容。党员不能充分行使知情权是党员权利行使和保障当中一个突出问题。比如一些农村和城市社区无职党员、外出务工流动党员和企业下岗党员长期不能参加党的会议、了解党的政策,成为“听不到党的声音、感受不到党的温暖、感觉不到党的存在”的“名誉党员”,严重影响了党员其他各项权利的行使。党员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等都是党员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方式。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召开有关会议进行决策和部署是党的领导的主要方式之一,而党内各项事务的决策和部署最终又体现在党内有关的文件当中。因此,党员的参会权和阅读文件权是党员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权利。更进一步说,这是党员知情权的重要方面。
接受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党员自身素质的重要途径,是党员实现有效政治参与和充分行使党员权利的前提。党的执政能力,具体到每个党员来说,就是党员有效的政治参与能力和做好本职工作的能力。只有每个党员都积极投身到党的事业当中,也只有党员具有相应的素质和能力,才有可能形成合力,整体上提高党的执政能力。
党组织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党员参会权、阅读文件权和接受教育、培训权的实现,最重要的是要贯彻落实《条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将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2)保障党员参加党的政策问题讨论权。
《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这些规定使党员更加明确如何正确行使发表意见权,更有利于调动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团结一致为党的事业而奋斗。科学的理论和正确的政策不是从天上掉卞来的,它只能从实践中来,从群众中来。鼓励和保护党员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鼓励和保护党员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正是正确的政策和科学的理论产生的源泉,也是发现真理、完善真理的动力。只有每个党员在党的会议上畅所欲言、直抒己见;在党报党刊上发表见解、修正谬误,积极地参加到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中来,才能把蕴藏在党员中的聪明才智真正提炼、升华为具有实际价值的政策和具有指导作用的理论,才能使党的政策和理论真正深人人心,为广大党员群众真正地接受,并成为自觉的行动,也才能使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巩固、执政能力不断提高。
《条例》同时还规定,党员在讨论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过程中,应当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公开发表与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相违背的观点和意见。这既是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也是党组织对党员的纪律要求。
(3)保障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
《条例》规定,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首先,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和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其次,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是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再次,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
切实保障好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权,需要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每个党员都要十分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按照党章和《条例》等党内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权利。既要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探索和思考党的工作的成败得失,最大限度地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出科学的、合乎客观规律的建议和倡议,为党的事业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又要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遵守党的纪律,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杜绝一切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言论,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党的各级组织要充分重视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的正常行使,支持和鼓励党员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对提出建议和倡议的党员,还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党员提出建议和倡议的积极性,党员的建议和倡议才能真正成为党的不竭的智慧之源。
(4)保障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这是广大党员比较关心的问题。《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党员有权行使批评权,行使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违法违纪事实的权利,行使要求党组织处分违法违纪党员的权利,行使对不称职的党员领导干部提出罢免或者撤换的权利。同时还规定了,党员在行使以上权利时,要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不得随意扩散、传播,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对党章的有关规定做了进一步的细化,使党员更加明确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这些权利。广大党员要以对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行使好这些权利。
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党员享有的上述权利能够落到实处,《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党组织应当采取哪些措施,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保护党员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的积极性。党组织还要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更好地保护揭发、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的,要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条例》中的这些规定,进一步证明了中国共产党一贯重视发展党内民主,将发展党内民主视为党的生命,昭示了中国共产党敢于正视存在的问题,勇于修正错误的巨大勇气。
(5)保障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条例》对党员应当如何正确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同时《条例》还规定了保障党员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体措施和有关责任等问题。
保障党员充分行使表决权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必然要求。党组织在做出决策时,要注意征求和听取多数党员的意见。其中讨论决定“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事项;重大下作任务的部署;按干部管理规定应该由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推荐、任免、调动和奖惩;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发展新党员;上级党组织规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问题”等重要问题时,要进行表决。另外,党组织对于少数人发表的意见也应予以重视,对不同意见要如实记录。
保障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关键在于选举是否能够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提出,要“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要“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范围”。了解候选人情况是保证党员有效行使选举权的前提。党员只有在对候选人政治、思想、工作等方面情况有一个比较全面了解的情况下,才能做出正确选择。反之,选举权的行使就有可能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或者随意性,甚至流于形式。因此.如果党员认为党组织提出或者推荐的候选人不符合当选的条件或者不合适,仍可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党员也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为了使党员真正自主行使选举权,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追查党员的投票意向,只有这样,才能使党员在行使选举权时没有不必要的顾虑。
(6)保障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权。
党章第四条第六项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条例》第十一条对此进行了重申并且还对如何行使这项权利提出了明确要求,即“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保障党员申辩、作证和辩护权是发扬党内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重要途径和保障党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申辩、作证和辩护,党组织可以全面听取、了解有关情况,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保障收集证据的真实性。做到“兼听则明”。同时,党员也有机会对证据提出质疑并实事求是地申诉自己的理由,使其能够有效地影响处理结果,从而可以促使和保障党员充分提出其主张,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也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止有关人员的主观性、片面性,避免和减少错误。
党员按照规定进行申辩、作证和辩护,是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的必要程序,任何党组织都不能忽视这个程序,更无权剥夺受处分党员的这项权利,否则就构成对党员权利的严重侵犯。
党员享有申辩、作证和辩护权,但党员的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作伪证或者包庇他人的,应当受到追究。
(7)保障党员的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拥有8000多万名党员的执政大党,其中有的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在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的前提下,规定党员有不同意见声明保留权,是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要求和体现,是对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反映制度”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要求的贯彻落实,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是党员履行党内监督方面责任和权利的重要方面。对于党员反映的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首先要认真听取,无论其反映的意见是否正确、合理,只要该党员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党组织就不得对其歧视,更不得对其进行追究。对于经过实践证明党员反映的意见是正确合理的,党组织要予以采纳,并积极采取措施修正已经做出的决议和政策;对于党员所反映的意见合理但一时难以做到的,党组织要给该党员以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对于持有错误意见的党员,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帮助和教育。
(8)保障党员的请求权、申诉和控告权。
《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与其他社会成员一样,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党员遇到重要问题自身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党组织提出帮助解决的请求,党组织要及时受理并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条例》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党员正确行使申诉权和提出意见权是促进党组织不断纠正错误、统一思想认识,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形式。因此,应当对保障党员的这项权利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对党员权利的解读
党章从政治生活的角度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权利。而从组织学和行为学角度看,党员权利保障的目标和行为都是靠制度来支撑。为了使对党员权利的保障具体化、制度化,需要从制度角度对党员权利进行分析。
首先,党员权利是一种利益价值,包含意见保留权和请求帮助权。
意见保留权就是当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个人价值与组织价值发生冲突时,有权保留个人意见,并对此相关的组织行为免除一定责任。它实际包括三项权利:一是利益受尊重权。二是批评权。三是先言免责权。免除党员保留意见范围内的决策责任,但不免除其在执行决策过程中发生偏差的行为责任。请求帮助权是针对党员的党组织和社会双重成员身份考量的。作为社会成员,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如果自身不能解决的,可以向组织提出请求,党组织必须及时受理并在不违背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提供帮助。
其次,党员权利是一种公共权益,包含参与权和建议权。
参与是指党员有权就组织目标即政策展开讨论,建议是指党员有权就组织行为即决策提出建议。这两种权利有两个假设性前提,或者说是行使要求。一个是程序前提。行使参与权必须在党的会议上展开,行使建议权必须通过组织正当途径提出。一个是实体前提。党员行使参与权和建议权,其言论和建议不得违反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得破坏党的团结统一,不得涉及组织安全、组织秘密、人身攻击等事项。对于参与权和建议权的行使,组织应给予诚实信用与信赖利益保护:一是路径保护。其程序渠道应畅通,其组织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二是激励保护。对于党员的建议和倡议,应当认真听取、研究,合理的应当采纳;对改进工作有重大帮助的,还要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三是免责保护。对持不同意见的党员,只要本人坚决执行党的决议和政策,就不得对其歧视或者进行追究。四是信赖保护。对于压制党员,限制和阻挠对党的工作行使建议和倡议权的行为,要严肃处理。
再次,党员权利是一种不等诉求,包含知情权和监督权。
在党员权利保障过程中,信息对称和监督保障尤其重要。知情权是党员各项政治权利的基础,只有充分的知情才会有正确的参与。其含义很宽泛,包括:一是党内信息知情。组织应当为党员提供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内有关文件的必要条件。党员因缺乏阅读能力或者无法直接参加会议的,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向其传达精神。二是党外信息知情。党员有权知晓党所处的环境变化、社会变化和形势变化,党组织应当定期向党员通报这些信息,影响重大的要专题通报。三是逆向信息知情。逆向信息指党员自身的信息向上传达或者将自身了解的信息向组织表达。党组织必须提供这方面的有效渠道,重大政策的出台,特别是直接涉及基层和群众利益的政策,要尽可能多地征求基层党员的意见。监督权包括揭发、检举权和提出处分、罢免或者撤换要求权。
行使监督权要注意正确认识和对待保障党员权利和执行党的纪律的关系:一方面必须从实体和程序上预防党内监督制度本身的局限性,防止利用监督权对其他党员民主权利进行“合法”破坏。另一方面,在内容的真实性上不宜太过严格,只要行使的条件合规、程序齐备,就不宜追究其内容不实在责任。同时组织要积极主动保护监督人的权益,保守监督人秘密,严禁查处、歧视、刁难、压制等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行为。
最后,党员权利是一种民主权利,包含申辩申诉权和选举与被选举权。
申辩申诉权的主要意义是通过保障党员行使程序性的权利以维护其实体性权利。这些程序性权利主要有:陈述权、申诉权、作证权、辩护权、请求赔偿权等等。实体性权利体现为:在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党员认为组织或他人损害其利益的,可以向组织申诉;党员可以为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这是党员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行使选举与被选举权的关键在于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它有公开公正两方面的要求。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要求选举权利自由行使,对于组织推荐的对象,党员可以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其他人,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个人不得妨碍和干涉。程序公正要求选举的有关程序在同等条件下要做到前后一致、人人一致,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减。一般情况下,程序公正应优于实体公正。
四、保障党员权利和对侵权行为的惩处
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发展得如何,关键看党员权利是否得到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
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党内法规,是党员参加党内活动的根本依据。党章明确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强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并把“保障党员权利”作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一项重要职责规定下来。《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了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职责,加大了对侵犯党员权利行为的惩处力度。条例规定,党员权利受到党组织或党员侵犯时,可以向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控告。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立即受理。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违反政纪的由行政监察机关所在单位处理;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研究者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保障党员权利应该从个人取向朝整体取向、从思想取向朝制度取向转变,纳入体现先进性的各项原则,进行良好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和制度建设。概括起来看,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第一,要健全党员权利保障的立法机制。
离开权利讲义务,容易形成党员“绝对义务,相对权利”的不正确观点和倾向,形成集权型、单向式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破坏党内民主,削弱党的生机和活力。因此,党内立法必须充分体现权利本位:一是抓紧健全和落实党员权利保障的基础性法规。要坚持不懈地对党章中党员权利部分和《条例》进行完善,进一步明确党员的主体地位和体现权利的本位意识,尽量使这些规定实际、可操作。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党的先进性建设的重要部分,加大党员必学、干部培训必读、领导干部必考的宣传学习力度。党委各部门特别是纪委应当围绕《条例》制定一整套相应的检查、监督、保障实施的工作细则,并建立相关的工作程序。二是把党员权利保障制度建设置于国家法制建设中统筹安排。逐步把一些党内制度上升为法律,从党规向党法过度,使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协调。三是坚持从实践急需又有把握解决的问题入手健全制度体系。党内民主建设“只怕假,不怕慢”。应该出台《党内民主建设纲要》,划分各个阶段性目标,党内有共识的先做、党员反映和要求特别强烈的先做、能适应现有政治体制的先做,先从试点和一般性规定做起,待取得实践经验后再逐步充实完善,在党内立法推广。这一过程中,必须高度注重动作的整体性、手段的综合性、措施的渐进性、制度间的层次性,增强整体效能,形成体系效应。
第二,要强化党员权利保障的责任机制。
党员权利保障贵在经常,也难在经常。在党的各种组织管理活动中要坚持突出党员权利的经常化、制度化。一是学习生活中。要建立党员教育培训的系列制度,包括鼓励党员参加学历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定期轮训、外派学习交流等制度。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有计划、分层次搞好党员教育培训。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并形成党员到前沿岗位、高科技岗位、管理岗位、领导岗位等重要岗位锻炼的制度。二是政治生活中。落实好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要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是组织生活中。要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各级党的会委会和党代表的监督作用,督促各级党委、纪委定期报告、审议、通报工作,为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反映问题、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搭建平台。建立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四是党内工作生活中。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党委内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健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协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党组织在作出重要决议、决定前,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征询党员意见,对多数党员有不同意见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暂缓作出决定。
第三,要建立党员权利保障的激励机制。
制度不仅要有约束作用,还要有激励效果。对党员权利保障的激励措施应包括:一是推行党务公开。党内事务应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尽快出台党务公开的可行性操作办法,规定公开的具体内容、时限、方式、范围、执行主体及其监督保障措施。要学会利用网络和电子媒体,拓宽党务公开的渠道。这方面可以借鉴政务公开的做法。二是实行党内沟通。在党员个人和组织之间实现良性互动。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保证上情下达。重点是继续完善好“三会一课”制度,就其内容、时间、范围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党员意见征集制度,保证下情上达。包括党员反映情况及限时答复制度,党代表提案的处理和回复制度,党代表述职制度,领导干部联系党员及接待群众制度,保证党员对党内事务的“话语权”。三是加强党内问责。问责是一种负激励手段,这种手段效果更为直接。实现党员权利保障问责,前提在于把党委统揽、纪委协调、部门参与结合起来,明确一个能够落实制度的责任人和群体,即不但要明确组织的责任,还要明确人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建立党员向党代表问责、党代表向党组织问责、党组织向党的干部问责的双向层次问责体系。对党员领导干部要实施双责管理,把党风廉政责任和党员权利保障责任结合起来,一同强调、一同履行。
第四,要完善党员权利保障的监督机制。
监督不应当仅仅以事后查处为目的,而应该是一个从改革、预防到督查的连续过程。党员权利保障监督至少应当从四个方面实现:一是推进民主体制改革。当前最迫切、最关键的就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党员在干部工作中的权利。包括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推荐和差额选举的范围和比例等。此外,进一步扩大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进一步探索党代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发挥党的全委会作用,都是保障党员权利的改革突破口。二是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对揭发、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检举人和控告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对于署真实姓名的揭发、检举人,应以适当方式回访或者回函并告知其处理结果;对揭发、检举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者奖励。三是加强针对党员权利保障的督促检查。特别要着重查看党员大会或党员民主生活会中,是否有党员发表意见、建议的内容,也可通过个别谈话、小型座谈等听取党员对本单位党内民主建设情况的反映。四是深化执纪者的自我监督。纪委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专门机关,要带头尊重和维护党员权利。在执纪过程中,要树立同志型的平等意识;在执纪理念上,要树立权利和义务并重的意识;在执纪目的上,要树立查处和保护并重的意识;在执纪方式上,要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意识,尤其要注意各种不经初核直接立案、查审不分、复审不分、滥用“两规”措施等从程序上侵害党员权利的问题。
第五,要规范党员权利保障的救济机制。
一方面是侵权惩处。当前侵犯党员权利问题处理往往避重就轻,一般是纠正而不追究,这实际上是对党员权利的再次侵害。纪检监察机关应把受理侵害党员权利的控告作为主要执纪方面,对查有实据的,要根据情节和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口头批评、责令赔礼道歉、责令做出检查、通报批评等非党纪处分,情节或后果较重的,如:进行非组织活动破坏选举,违反选举程序、妨碍选举人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允许党员本人申辩,不允许其他党员为犯错误党员作证和辩护;将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将其转给被检举人、被控告人;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进行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坚决给予党纪处分。
另一方面是损权补偿。建立保护党员合法利益的纠错机制,对党员受到组织内部不公正待遇的,党组织应视情况为其挽回政治影响、赔偿经济损失、给予精神慰问。
党内民主的健全和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实现,既是党的建设的取向和广大党员的期盼,也是一项长期而艰难的工作。在保障党员权利和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方面,建立健全不落实党员权利、侵犯党员权利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创造有利于党员履行和维护自身权利的良好环境起着重要作用。为此,要明确责任,明确处罚方式,明确处理程序,明确行为的认定方式,通过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党员更好地履行和维护自身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