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巴克斯夫人一起经历了她与罗斯先生及麦洛尼先生交易的纠纷,尽自己所能鼓励她,防止罗斯先生占她的便宜。在我看来,巴克斯夫人是一位杰出的金融家,但她并不知道,也没人能够使她相信,她在金融方面最大的成功便是将巴克斯石油公司出售给你们。她并不知道在之后的5年,越来越多的孤注一掷的竞争将使公司倒闭,背负着欧几里得大街上的巨债,她将深陷其中,无法翻身;而能够拯救她和石油公司的唯一转机便是洛克菲勒先生的方案。她认为您事实上从她那里抢夺了上百万的财富,让她的孩子食不果腹,渐渐地,这种想法发展成为一种病态的偏执,没有任何人能够用任何理由说服她。她在很多方面都聪慧理智,但在这件事情上,我觉着她始终太偏执。当然,如果我们还能够继续获利,我会反对出售这个公司,但这是不可能的。我知道,应您要求,在资产的购买价上又加了1万美元;我知道您付出了3倍资产价值的价格;我也知道正是把资产出售给您,才使我们避免了一败涂地的命运,我这么说只是想让您得到公正的对待,也让我缓解内心的愧疚。将公司出售之后,我去了布法罗,天真地以为可以东山再起,但很快便遭遇失败,偃旗息鼓。然后我又去了德卢斯,站在风口浪尖,直到房地产的泡沫经济破灭,我也彻底破产。我经历了人生的大起大落,但我尝试着为自己疗伤,乐观面对现实,而不是坐在杜松树下,指责约翰·D.洛克菲勒让我遭受损失。
我想,如果不是一两天前,我与俄亥俄州管道公司(BuckeyePipelineCompany)的主管哈纳芬先生聊起老巴克斯石油公司出售的事情,或许又得推迟许多年才会写这封信,这封信已经拖得太久了。那次交谈让我重新燃起了写信的念头,终于,下定决心,现在给您写了这封信,了却了我的一个心愿。
再次向您表达我对您的尊敬与钦佩之情,约翰·D.洛克菲勒先生。
您真诚的朋友,H.M.巴克斯
1903年9月18日
从谈判的书面陈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代表巴克斯夫人及其公司参与谈判的是查尔斯·H.马尔和麦洛尼先生。前者是当时巴克斯公司的职员;后者自巴克斯公司组建时,就是其主管,也是该公司的股东。代表标准石油公司参与谈判的是彼得·S.詹宁斯先生。
在人们的印象中,标准石油公司以7.9万美元购得巴克斯石油公司的产权,而该公司的资产远超过此价格,在标准石油公司的威胁和强迫下,巴克斯公司不得不作出让步。詹宁斯先生请马尔先生提供一份书面方案,列出巴克斯公司即将出售的资产项目和价格。马尔先生据此提供了方案,此方案附在詹宁斯先生的书面陈述中。标准石油公司最终决定不购买巴克斯公司的所有资产,只购买其手上的石油,并按市场价支付大约1.9万美元,而对于“工厂、无形资产和继承权”,马尔先生出价7.1万美元,标准石油公司还价6万美元,对方很快接受还价。马尔先生的书面陈述如下:
“查尔斯·马尔在此宣誓,我代表巴克斯石油公司参与谈判,促成了上述公司工厂、无形资产及现存石油的出售。上述公司出价15万美元出售全部股份,包括库存现金、应计股利等,詹宁斯要求公司提供所售资产的定价方案。经与巴克斯夫人全面探讨,并征得其同意,本人提供了附在詹宁斯书面陈述后的方案;方案由本人书写,并应詹宁斯要求亲自在美国润滑油公司办公室原本影印,原件已提交给巴克斯夫人过目。
巴克斯夫人充分了解上述谈判的细节及所附方案中的项目及价格,谈判的每一步骤都经与其磋商,完全征得其同意,因其为巴克斯公司最大的股东,拥有公司约7/10的股份。据证人所知,她完全同意上述方案,接受詹宁斯以6万美元的出价购买工厂、无形资产及继承权的提议,无任何异议。如前所述,包括进货价格在内,巴克斯石油公司的总资产约为13.3万美元,而一部分资产并没有如证人所告知的那样,转化为现金。”
关于收购巴克斯石油公司的谈判,巴克斯夫人的代表马尔先生还提到:“但本人声明,在这个过程中,詹宁斯先生或其他任何人从未对巴克斯石油公司施加压力,也从未说过或做过任何事情以促成上述交易。”
他还说:“本人声明,谈判持续了两到三个星期……在标准石油公司仍未确定购买前,巴克斯夫人不断催促本人尽早完成此事,因为她急切想处理上述产业,摆脱日后的担忧及与此相关的责任。当本人告知她詹宁斯先生的开价时,她表示非常满意。”
麦洛尼先生从巴克斯石油公司创建伊始便一直担任公司主管,是公司的股东,也是巴克斯先生生前多年的合作伙伴。他代表巴克斯夫人参与了公司出售的谈判。他也提供了书面证词,提及此次谈判时,他说:“最后,经过磋商,巴克斯夫人提出以7.1万美元的价格出售工厂、无形资产及继承权。几天后,标准石油公司提出以6万美元的价格收购工厂无形资产及继承权,并以市场价购买巴克斯石油公司的库存石油。巴克斯夫人接受了这一方案,交易完成。
在谈判过程中,巴克斯夫人一直急于出售公司,对最终的成交价也完全满意。我知道一年半之前,她就想出售巴克斯石油公司的股票,当时的价格比标准石油公司现在提供的价格要低30%至33%,在这一年半的时间里,公司所售的工厂及资产并没有增值。我对巴克斯的工厂及其价值十分熟悉。在当时,建造这样一家新工厂仅需2.5万美元。在交易过程中,我们并没有遭遇任何威胁及恐吓,也没有遭受任何此类强迫出售的行为。谈判在友好和公平的氛围中进行,标准石油公司的出价远远超过所购产业的实际价值,巴克斯夫人非常满意,所有人都为她着想。”
如今,30多年过去了。在我看来,标准石油公司一方一直最友好、最周到地对待巴克斯夫人。我们曾建议她保留小部分标准石油公司的股票,但她未接受我们的建议,对此我深表遗憾。
回扣只是手段
在标准石油公司所有引起公众注意的事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铁路回扣事件了。1880年以前,在我担任俄亥俄州标准石油公司的董事长时,标准石油公司确实收取过铁路公司的回扣,但是铁路公司是不会做赔本买卖的。提供回扣是铁路公司的一种商业手段。铁路公司会公布一个公开的运费,但据我所知,他们从来没有按照这个价格收取费用;其中一部分作为回扣又返还给托运人。通过这种方式经营,不论是竞争对手,还是其他铁路公司,都无法知晓托运人真正支付的运费,而回扣的多少则要看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讨价还价了。
俄亥俄州标准石油公司位于克利夫兰,该地区拥有发达的铁路网,在夏天还可以选择水运。我们充分利用这些优势,尽可能讨价还价,降低成本。俄亥俄州的其他公司也是如此。为了降低运输成本,标准石油公司为铁路公司创造了很多有利条件。我们大批量地出货,我们花大成本提供装卸车设备。我们定期运输货物,以保证铁路公司充分利用铁路的运力,不用等待炼油商出油,创造最多的效益。我们自己负担保险费用,一旦发生火灾,铁路无须负责。我们自已出资建造码头设备,为铁路节省了运营成本。正因为有了所有这些条件,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得到了货物运输的特殊津贴。
尽管提供了这些“特殊津贴”,铁路公司从标准石油公司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从其他一些出货不稳定的货量较小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因此,他们的运费要高一些。
要想了解影响收受回扣的情况,首先必须记住,铁路总是不遗余力地扩大货运量。他们不但要应对来自湖泊、运河的船舶运输的竞争,还要应对来自输油管道的竞争。所有这些石油运输方式都使铁路运输的生意遭到打击,他们急切想在竞争中胜出。我已经说过,我们提供快速装车卸车的设备,而且每天都有固定的出货量,还提供我提到的所有其他条件,因此,最终的结果是不但为铁路公司也为我们自己节省了成本,实现了双赢。所有这些都符合商业的自然法则。
互补的竞争对手
输油管道的建造为铁路系统带来了另一个强劲的对手。通过管道输送石油的成本远低于通过铁路运送油罐的成本,因此输油管道的发展是一个必然趋势。关键的问题在于石油的产量是否充足,能否使投资获益。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通到油田的管道建好了,油井却枯竭了,可想而知,这些管道便成为了最没有价值的资产。
铁路系统和输油管道之间的关系呈现出有趣的特点。很多情况下,都必须把两种设施联合起来,形成互补,因为输油管道只能覆盖一部分地区,管道中止时,铁路将继续完成余下的任务,将石油输送至最终目的地。在一些情况下,之前我们按照协议全程委托铁路运输石油,但输油管道建成后,一部分路程改用管道运输,一部分路程仍由铁路运输,运费就需要分开计算。然而,由于我们已经给管道运输公司支付了全程运费,管道的所有者同意给铁路公司支付部分费用,因此出现了这种情况,标准石油公司给铁路公司回扣,而不是铁路公司给标准石油公司回扣——我还从来没有听到任何关于这个问题的怨言。
标准石油公司的收益并不是来自铁路给予的好处,相反,铁路公司从标准石油的运输委托中获得利益。标准石油公司持之以恒地减少运输成本只是为消费者节省开支的方式之一,而这一措施也使我们降低了产品价格,从而成功地占据了全球市场。
我几乎无法想象讨价还价多么复杂高深;每个人都在争取最便宜的运费。《州际贸易法》通过后,据说一些出货量有限的小公司拿到了比我们更优惠的运费,尽管我们大量投资提供了码头设备,保障稳定的出货量及其他一些便利条件。我记得波士顿有个很睿智的人曾谈论过回扣的问题。他是位经验丰富的老商人,处事小心谨慎,总是担心有些竞争对手会获得比他更优惠的价格。他表达过这个观点:“根据做事原则,我反对吃回扣的整个体系——除非我自己有利可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