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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3)

所谓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的一种政治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民族区域自治的政治地位

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载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之中。此后中国历次《宪法》修改,都载明坚持实行这一制度。2001年修改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则明确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其内容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它规范了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各民族之间关系,其法律效力不只限于民族自治地方,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执行该项法律。

2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1947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已经解放的蒙古族地区就建立了中国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开始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1955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1958年3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成立;1958年10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成立;1965年9月,西藏自治区成立。截至2003年底,中国共建立了155个民族自治地方,其中包括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旗)。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鉴于中国的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域较小、人口较少并且分散,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宪法》规定通过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1993年,中国政府颁布《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以保障民族乡制度的实施。截至2003年底,中国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共建立了1173个民族乡。11个因人口较少且聚居区域较小而没有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中,有9个建有民族乡。 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2/28/content_2628105htm,2006年8月10日访问。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共有三个级别和五种类型。三个级别是:省级的自治区,地区级的自治州和自治县,县以下的少数民族的聚居地为民族乡(镇)。五种类型是:(1)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主建立的自治地方,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2)以两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等;(3 )以多个少数民族聚居区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如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等;(4)在一个大的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建立自治地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恭城瑶族自治县等;(5)一个民族在多处有聚居区的,建立多个自治地方,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等。对于有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因地域太小,人口太少,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设立自治机关的,我国政府通过在这些地区设立民族乡的办法,使这些地区的少数民族也能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民族乡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一种补充。

3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组成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力:(1)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2)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力;(3)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4)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宗教信仰自由;(5)保持或者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6)自主安排、管理、发展经济建设事业;(7)自主发展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业。

三、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历史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它有自己的特点和优势。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起来,把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有机结合起来,既能保证少数民族在自己的聚居区内实现当家作主的权利,又能保证国家的统一和中华民族的团结,以共同建设社会主义。

(一)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周恩来同志曾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出了充分的肯定,说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史无前例的创举”,它具有鲜明的特点:“这种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正确结合,是经济因素与政治因素的正确结合。”刘先照主编:《中国共产党主要领导人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4年版,第173页。我们认为,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点: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因素与区域因素的有机结合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包含“民族”和“区域”两个基本要素,既不是单纯的民族自治,也不是单纯的地方自治,而是二者的统一体。把民族自治与区域自治正确地结合起来,既有利于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有利于各民族的平等团结。在我国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相互迁移、相互渗透、相互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中国各民族分布的特点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大杂居、小聚居、交错聚居。从各民族人口构成来看,汉族占全国人口的大多数,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 这是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05年2月28日发表的《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白皮书。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5-02/28/content_2628105htm,2006年8月10日访问。同时,由于我国各民族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得各民族在经济上形成互补性和依赖性很强的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民族都不可能离开这个整体而独立地发展自己的经济。在统一国家中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则有利于各民族互助互济,取长补短,在经济上形成整体优势,共同繁荣富强。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的有机结合

经济因素,主要是指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基础、自然资源状况等;政治因素,主要是指国家统一、民族平等团结和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等。民族自治地方既是一级地方国家政权,同时又是经济建设的实体。因此,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既要有利于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又要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也就是考虑经济文化建设的需要和历史上的经济联系,将一部分汉族聚居的城镇和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汉族地区划归民族自治地方,以带动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树立了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正确结合的典范。参见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新时期民族工作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第235页。把政治因素与经济因素二者正确地结合起来,既能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既有利于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民族关系,又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各民族的进步。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历史因素与现实因素的有机结合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发展,既考虑民族与地方的历史状况,又考虑其现实的状态及发展需要。长期以来,中华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的长期交往融合的过程中,形成了“谁也离不开谁”的历史格局,建立了相依共存的密切关系,造就了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共同心理,并转化为一种巨大的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这种集中和统一,在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和民族压迫的过程中,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潮流。中华民族的形成与发展,是形成集中统一多民族国家的社会基础。如果在本来就是集中统一的国家搞各民族独立自决或实行联邦制,那是历史的倒退,是违背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也是违背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

(二)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优势

我国在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局势风云变幻的背景下,保持了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说明,我国各民族大团结是稳固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成功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是我们重要的政治优势,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改变。邓小平同志指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制度的优势,不能放弃。”《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57页。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国家中央集权与少数民族自己管理自己内部事务之间的协调,维护了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和谐

比较中国历代王朝的管理体制,我们可以发现历代王朝长期实行以中原地区统治中心、周边地区层层淡化的管理体制。一般来说,中原地区行政管理机构严密,少数民族地区的行政组织相对松散,最外层是一些藩属国。 马戎、周星主编:《中华民族凝聚力形成与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页。这种行政格局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权力之间形成一种张力,二者之间彼此消长,如果这两者之间协调和谐,则国家稳定,社会发展,反之则导致民族分裂,社会动荡。而民族区域族自治制度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二者之间的协调。一方面,新中国保持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没有像前苏联那样成为联邦制国家,从而捍卫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结构形式的主张;另一方面,在中央集权之下实现了“因俗而治”,让少数民族人民自己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江泽民同志在1999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党处理民族问题的政策和制度,“是我们的重要政治优势,是我们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保证,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动摇和改变”。这是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我们党的民族政策的充分肯定,也是我们新世纪民族工作必须坚持的原则。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统一国家内部最大程度地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促进了民族平等

马克思主义认为,民族问题是社会革命总问题的一部分,“任何民族当它还在压迫别的民族时,不能成为自由的民族” 《马克思恩格斯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117页。。而政府总是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政府在民族问题上实施的政策从根本上来讲是摆脱不了其所代表的阶级的历史局限性的。在存在阶级剥削和压迫的社会里,彻底解决民族问题是不可能的,“为此必须消灭阶级,实行社会主义” 列宁:《关于自决问题的争论总结》,《列宁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87年版,第555页。。斯大林也曾指出:“国家完全民主化是解决民族问题的基础和条件。” 斯大林:《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斯大林论民族问题》,民族出版社1990年版,第75页在社会主义国家里虽然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但政府政策的失误也会带来严重的民族问题。如前苏联对外推行霸权主义,对内推行俄罗斯主义,最终导致了国家的解体。可见政府的政策导向对民族问题的发生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有机结合,是实实在在地在一定地域内实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体现和具体形式,在整个国家机构中占有重要地位。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决议、决定、命令,要通过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贯彻实施;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国家领导机构联系广大基层人民群众的纽带和桥梁。 张尔驹主编:《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2页。各级各类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在统一国家内部最大限度地实现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促进民族平等和经济社会发展。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造

世界上多民族的国家处理民族问题有不同的模式。中国共产党在经过积极探索之后,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确定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基本制度。这是根据我国的历史发展、经济文化特点、民族关系、民族分布等具体情况作出的正确选择,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造。坚持和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具有重要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对中国国家结构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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