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警察的专业业务素质简介
根据公安工作的性质、职能和任务,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主要涵盖了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和专业技能素质二个方面的内容。它是人民警察智能素质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智能素质的量化标准和具体化。
1.法律素质
法律素质是人民警察作为执法者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人民警察要学法、懂法、守法,严格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安工作具有很强的法律性,只有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公安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没有法律作为依据,公安工作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法律的约束,公安工作就会偏离方向,警察的权力就会被滥用,国家的权威和形象就会受到损害,社会的利益就会受到侵犯。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已经载入我国宪法,用法律的手段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将是今后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作用会越来越大,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会越来越增强。尤其是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背景下,依法办事,按规则办事将是一种普遍的要求。人民警察处在执法工作的第一线,执法水平、执法效率、执法质量直接影响着国家的法律环境和政府形象。因此,增强人民警察的法律意识,提高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是一个不可忽视、非常重要的方面。
法律素质对人民警察来说,就是要掌握或者了解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知识,熟悉公安机关关于警察录用、基本素质考试考核、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等规章制度,在执行公务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能滥用权力,不能失职渎职。民警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是执法文明的基础。加强公安执法文明建设的关键是加强队伍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者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法律素质是公安队伍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支法律素质良好的公安执法队伍,是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保障。然而,我国人民警察法律素质的整体状况,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形势以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使命要求相比,还存在不小的差距。突出表现是:一些地方和部门的警察,特别是一些农村基层警察依法办事的意识不强,水平不高,仍然习惯于简单的方式执法,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致使民众对公安工作产生意见,影响社会稳定。在少数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中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影响了法律的实施,破坏了法制的权威和法制的统一。要根本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全面提高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人民警察的法律素质主要包括:
第一,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法律观念是对法律现象的总的看法和评价;法律意识是对法律精神和价值的认可程度。这决定着一个警察能否真正地忠于法律,成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为实现法律的价值而献身。
第二,法律理论知识水平。这是警察法律素质的基础。要正确地执法,首先必须知法、懂法。国家司法机关已经采取了司法资格考试制度,警察机关也应采取相应措施,来提高人民警察队伍的法律知识水平。公安机关是执法机关,它的业务要求每个警察掌握和运用宪法和法律以及国家有关的法规等各个方面的知识。
第三,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法律的目的就在于应用,执法者的价值就在于通过对法律的应用,使法律的正义性在现实社会中得到体现。再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应用,就会变成一纸空文。正如古人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本身是软弱的,关键是靠执法者的正确应用。
2.公安业务素质
公安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实际本领,是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业务素质是警察完成本职工作的根本依托,合格的业务素质有助于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公安业务素质是公安工作对人民警察最直接、最具体的要求,是由公安工作的专业性所决定的,不懂得、不熟悉公安业务,就无法开展工作。所以,抓业务素质的提高是抓警察素质的根本。一个警察的业务素质不高、不强,就不是一个胜任的警察;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警察整体素质不高,就不是一个胜任的单位和部门,它的工作质量就不高,就不能满足形势和任务的要求。公安业务素质最能体现人民警察特色,带有很强的职业性,这是人民警察和公安工作区别于其他行业和部门的标志性内容之一。尤其是警务实战技能这一块,更是人民警察的当家本领,必须具备。
公安工作是一项十分复杂繁重的工作。公安工作所涉及面相当广泛。与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各个方面直接相关。公安工作除了与其他行业、其他部门间共同具有的普遍特征以外,由于其性质、职能、任务等方面因素所决定,还具有其自身专有的特点和规律。公安工作又是一项专门性、业务性非常强的工作,除了与其他行业、其他部门等共同具有的基础性而外,还需要有专门的技术、手段、方式和方法,具有专业化的知识和技能。面对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社会治安形势,面对穷凶极恶的犯罪歹徒,面对形形色色、各式各样的工作对象,除了要求人民警察要斗勇之外,更要求他们必须斗智,做到大智大勇,以智取胜。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每一位人民警察则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公安业务素质,练就一身过硬的专业本领,才能更好地战胜敌人,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为加快改革开放和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做出应有的贡献。人民警察业务素质是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方面应当具备的素养和能力。主要包括:
第一,调查侦查能力。公安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具体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只有通过艰苦、深入、细致的调查侦查才能知道。
第二,分析判断能力。公安工作的另一显著特征是重证据。可以说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处理纠纷和案件的过程就是通过对证据的分析、审查、判断,应用证据证明事实的过程。证据本身并不能自动产生证明作用,没有办案人员科学合理的分析判断,它只能是一堆废纸。另外,公安工作的复杂性、紧急性,也常常需要警察具备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由于公安机关是与犯罪作斗争的主要执法机关,随着社会的前进,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更为隐蔽、更加复杂化。在侦破案件时,要从只字片语中去掌握蛛丝马迹,从各种关系中去发现内在关系,从中找出破绽,找出犯罪,打击犯罪。所有这一切,都需要公安机关中的侦查人员具备敏锐的洞察力和判断力。
第三,群众工作能力。公安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群众路线既是公安工作的一项优良传统,也是公安工作的一项根本原则。尤其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工作的群众性显得更加突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社区警务的新战略等,都是群众路线在新时期公安工作中的具体体现。能否发动群众,是否依靠群众,直接决定着公安工作能否顺利有效地进行。此外,警察公共关系是警民关系的重要内容,是增强公众参与意识,形成“社会治安社会管”的有效途径。人民警察的公关素质包括公关意识、公关思想和公关能力。要树立公关意识,以公众利益为重,争取公众的支持和配合,增强与公众的信息沟通,注重自身形象的宣传与公众认同,增强服务意识和工作透明度,密切警民关系。
第四,表达能力。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语言表达能力;二是文字表达能力。人民警察担负社会治安的职责,需要与各种各样的人接触、做工作,警察必须以精炼的语言和准确的文字表达自己的意图和打算,使群众能听懂、看明白,以达到我们工作的目的,取得最佳效果。公安机关既是国家行政机关,又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在日常工作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文书材料。另外,直接面向社会,服务群众,需要做大量的解释、说服、教育工作。
第五,警械和武器的使用能力。这是公安机关的武装性质和公安工作强制性的客观要求。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有权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合法、有效地使用警械和武器,有利于确保公安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当前社会治安形势依然严峻,暴力犯罪不断增多,公安工作的危险性越来越大,更需要警察熟练地掌握各种警械和武器,增强公安机关的战斗力。
第六,现代警务和实战能力。要使公安工作能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就必须面向现代化、国际化,紧跟国际现代警务和实战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现代化的警务实战新途径,提升我国公安机关的整体水平。
(二)中国近现代史告诉我们:科学技术是第
1.马克思说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科学是生产力的思想是十分丰富而深刻的,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科学是生产力中的一个重要因素。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生产力中也包括科学”的著名论断。第二,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力。马克思认为,科学本身是人类对自然的理解,因而是知识形态人类生产力发展的一种形式。因此,对于一般社会生产力,科学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力,即一种精神生产力,而当其与生产力其他要素相结合即构成物质生产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科学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力,必须经过转化才能成为直接的生产力。即将科学技术物化为新的劳动工具和新的劳动对象;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劳动者的技能和素质。马克思、恩格斯把后一个方面视为科学转化为直接生产力的根本途径。第四,科学技术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因素。马克思说:“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生产力的这种发展,归根到底总是来源于发挥着作用的劳动的社会性质,来源于社会内部的分工,来源于智力劳动特别是自然科学的发展。第五,科学作为生产力,既是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动力,同时也促进了生产关系和生产方式的变革,促进了上层建筑和思想文化的发展。马克思认为,机器的发展则是使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革命化的因素之一。恩格斯也曾指出,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推动了产业革命,产业革命同时又引起了市民社会中的全面变革”。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们把科学看成是一种“最高意义上的革命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观点,为不断演进的社会实践所证实。
2.邓小平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
(1)邓小平关于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形成。早在解放初期,邓小平对科学研究的意义就有精辟的见解。1952年9月,在政务院讨论中国科学院工作的会议上,他指出:“科学研究是一项基本建设,在这方面的投资就叫基本建设投资。”这一见解明确地把科学研究纳入了国民经济中具有产出意义的基本建设范畴,体现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的马克思主义原理。
1975年邓小平重新出来主持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对科技工作拨乱反正。中国科学院在根据他的指示拟定的《汇报提纲》中首先恢复了“科学是生产力”的马克思主义观点。但是不久,这又被当作“右倾翻案风”遭到批判。十年动乱结束后不久,邓小平在百废待兴的形势下,深刻地指出:“我们国家要赶上世界先进水平,从何着手呢?我想,要从科学和教育着手。”他根据当代科学技术为生产力开辟道路,给世界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带来巨大变化的事实,深刻地指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没有现代科学技术,就不可能建设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没有科学技术的高速度发展,也就不可能有国民经济的高速度发展。”
1978年3月,全国科学大会在北京召开。邓小平在开幕式上的重要讲话中,重申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个马克思主义观点,强调“中国的知识分子已经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他还以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科技领域发生的深刻变革和一系列新兴科学技术产生的事实重新阐明了“科学技术作为生产力,越来越显示出巨大的作用”、“科学技术正在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生产力”的思想。这一篇重要讲话成为新时期全国科技工作的理论基础和行动纲领。1988年9月12日,邓小平在一次听取汇报的会议上说:“马克思讲过科学技术是生产力,这是非常正确的,现在看来这样说可能不够,恐怕是第一生产力。”1992年春,他在视察南方的谈话中又说:“经济发展得快一点,必须依靠科技和教育。我说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邓小平从历史唯物主义认识论的高度出发,从当代世界科技发展的状况出发,得出的科学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