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名单
一、甘肃崆峒文化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经2006年2月28日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以下同志为理事,共37人(以姓氏笔为序):
马志荣 王三北 王守智 王秀珍(女) 仇非
邓志涛 甘成福 卢富生 刘亚明 刘宝禄
李春茂 李耀先 宋树红 邸广平(回) 张民
张德生 杨维 周汪 聚应 陈新一 范三畏
周守群 周学贞 赵小刚 柯杨 俄军
茹坚 姚学礼 柳育武 高兰银 高林
高俊才 高益群 高顺有 景少锋 彭金山
程金城 蔡生虎
二、甘肃崆峒文化研究会第一届常务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名单
经2006年2月28日会员大会选举,以下同志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按姓氏笔画为序):
会长:马志荣
常务副会长:刘亚明 周守群
副会长:仇非 赵小刚 彭金山 张德生 高顺有
秘书长:高顺有(兼)
常务理事:
王三北 王守智 王秀珍 邓志涛
甘成福 李舂茂 李耀先 周学贞
范朝晖 柯杨 俄军 茹坚
姚学礼 高林 高益群 程金城
蔡生虎
三、甘肃崆峒文化研究会内部机构设置负责人名单经2006年2月28日理事会研究决定,设立以下机构:
1. 秘书处
秘书长:高顺有
副秘书长:高林 蔡生虎
2. 学术委员会
主任:程金城
副主任:仇非 范三畏
3. 产业开发委员会
主任:茹坚
副主任:柳育武
4. 崆峒文化研究会基地
主任:蔡生虎
副主任:(空)
四、甘肃崆峒文化研究会名誉会长、顾问
经2006年2月28日理事会研究,聘任以下同志为名誉会长、顾问:
名誉会长:秦时炜 兰仲杰
总顾问:姚文仓
顾问:于忠正 柯杨 邓志涛 张新民
甘肃崆峒文化研究会章程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甘肃崆峒文化研究会,英文译名:The Research As SOCiation of KongTong Culture,英文缩写:RAKTC。
第二条本会是以研究崆峒文化的教授、专家、学者和关心支持平凉崆峒文化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学术团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贯彻“两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深入研究平凉崆峒文化的内涵、特点和影响,积极寻找平凉崆峒文化在全国、全世界的位置,全面挖掘、整理和提炼崆峒文化精神,体现崆峒文化的价值,释放崆峒文化的能量,弘扬崆峒文化的时代精神,为促进平凉地区乃至甘肃的经济文化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甘肃省文化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甘肃省民政厅,并接受二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53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
(一)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崆峒文化研究,探讨崆峒文化的包容性、开放性、人与自然和谐性等中华古文明渊源;
(二)广泛收集整理崆峒文学、民间文学和崆峒武术的资料,研究民俗文化,开发崆峒文化的特色资源;
(三)积极组织研究和开发崆峒旅游文化,打造崆峒文化产品,开展旅游文化发展服务;
(四)开展丰富多样的学术研究,组织崆峒文化的学术研讨活动,为提升崆峒文化的品位服务;
(五)加强同有关崆峒文化研究和一切热心崆峒文化人士的联络、交流与合作,广泛传播崆峒文化的研究成果;
(六)接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的研究课题;
(七)编辑出版有关崆峒文化研究的学术书刊和信息资料,组织优秀学术成果的评选活动;
(八)研究和探讨中国先进文化,为平凉地区和甘肃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促进研究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接受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崆峒文化研究与开发;
(四)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表、登记、存档;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按规定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五)按规定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和信息资料;
(六)要求本会协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开展崆峒文化研究工作,参加本会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和有关资料;
(四)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研究任务和有关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研究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问题和其他重要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本会章程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八)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协商有关事宜。
第二十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本会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平凉崆峒山设立研究基地。该基地为本会在平凉的代表机构。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秘书处、崆峒文化学术委员会、崆峒文化产业开发委员会机构。
第二十六条秘书处是理事会的常设性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筹备成立理事会,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三)组织研究会活动,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五)聘用研究会和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人员;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崆峒文化学术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学术性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崆峒文化研究的计划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体会员开展崆峒文化研究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定期举行学术论文、论著、评选活动;
(五)组织编辑出版有关崆峒文化研究与创作的书刊和影像;
(六)开展与崆峒文化研究开发的有关活动。
第二十八条崆峒文化产业开发委员会是理事会的文化产业研究与开发机构。其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崆峒文化产业计划和组织实施;
(三)组织全体会员积极研究开发崆峒文化产业、产品和产品;
(四)积极与旅游行业和有关企业进行联络与合作;
(五)组织开展宣传推介崆峒文化产业、产品的交流活动;
(六)开展与崆峒文化产业、产品有关的其他研究开发活动。
第二十九条本会设顾问若干人,名誉会长二人;设会长2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顾问、名誉会长由理事会聘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
第三十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续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高顺有同志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工作和召集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理事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三)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四)在会长缺席时,代表会长行使会长有关职权。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代表理事会负责与外部的联系和协调;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单位、团体和个人捐款、赠款;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立专门账户、专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